1、 证券代 码:600031 证券简 称:三一 重工 三一重 工 股 份有限 公司 2021年 员工 持股计 划(草案)摘要 二二一 年 五 月-2-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3-特别提示 1、三一 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 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系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或“三 一 重 工”)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 下 简 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2、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员工 持 股 计 划 信 息 披露 工 作 指 引等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定制定。2、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 参加对象 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 层 管 理 人 员、关 键 岗 位 人 员、核 心 业 务(技 术)人 员,共 计不超 过 4,205 人,所 有 参 加 对 象 均 需 在 公 司 或 公 司 的 全 资 或 控 股 子公 司 任 职。符 合 条 件 的 员 工 按
3、照 依 法 合 规、自 愿 参 与、风 险 自 担 的原则参加 本员工 持 股计划。3、本 员工持股 计划 的设立规 模不超 过 269,508,425 元。本 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金 来 源为公司 根据薪 酬 制度计提 的奖励 基 金。4、本员工持 股计划股 票来源为 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 已回购的 股份,合计不超过 7,542,917 股,合计 不超过 公司当前 股本总 额 的 0.10%。本员工持 股计划 购 买回购股 票的价 格 为 35.73 元/股(公 司股票回购的均 价为 12.70 元/股)。5、公司全 部有效的员 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 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 得超过 公 司 股 本 总
4、 额 的 10%,单 个 员 工 所 获 股 份 权 益 对 应 的 股 票 总 数 累计 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如 相关 法律、法 规和规范 性文件 对-4-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规 模 上 限 等 要 求 有 变 更 的,则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规 模根据变更 后的法 律、法规和 规范性 文 件要求相 应进行 调 整。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72 个 月,自本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 议 通 过 且 公 司 公 告 最 后 一 笔 标 的 股 票 过 户 至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名 下之 日 起 计算。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通 过 非 交 易 过 户
5、 等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的 方式所获标 的股票,本员工持 股计划 所 获标的股 票的锁 定 期为 12 个 月,自 公 司 公 告 最 后 一 笔 标 的 股 票 过 户 至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名 下 之 日 起 计算,在前 述锁定 期 内不得进 行交易。7、本 员工 持股 计划 的标的股 票权益 分 5 个自 然年度 归属 至持有人,分别 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年度,每 个 年 度 归 属 至 持 有 人 名 下 的 比 例 均 为 20%;每 个 归 属 年 度届 满 且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6、由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择机实施分 配。8、本 员工持股 计划 不对持有 人设置 业 绩考核指 标。9、如持有 人对公司发 生贪污、受贿、侵 害公司利 益等不廉 洁、不 诚 信 行 为,持 有 人 的 参 与 资 格 将 被 取 消,管 理 委 员 会 有 权 将 其 不廉 洁、不 诚 信 行 为 发 生 年 度 以 及 发 生 当 年 以 后 各 年 度 持 有 的 员 工 持股计划份 额强制 无 偿收回,所收回 份 额对应的 收益归 公 司所有。10、无 论 持 有 人 因 何 种 原 因 不 在 公 司 任 职,持 有 人 的 参 与 资 格都 将 被 取 消,管
7、 理 委 员 会 有 权 将 其 持 有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未 分 配 份 额强制无偿 收回,所 收回份额 对应的 收 益归公司 所有。11、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理 持 有 人 的 资 格 取 消 事 项,以及被取消 资格的 持 有人所持 份额的 处 理事项。12、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内 部 管 理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为 持 有 人 会 议,-5-持 有 人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管 理 委 员 会 履 行 日 常 管 理 职 责,代 表 持 有人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或 授 权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股 东 权 利。本 员
8、工 持 股 计 划 可选择专业 管理机 构 进行 管理。13、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后,公 司 将 发 出 召 开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审 议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经 公 司 股 东 大会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公 司 审 议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股 东 大 会 将 采 取 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 票 相结合的 方式。14、员 工 参 加 本 期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遵 循 公 司 自 主 决 定、员 工 自 愿参 加 的 原 则,不 存 在 以 摊 派、强 行 分 配 等 方 式 强 制 员 工
9、 参 加 的 情 形。15、本 期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实 施 后,将 不 会 导 致 公 司 控 制 权 发 生 变化,亦不 会导致 公 司股权分 布不符 合 上市条件 要求。16、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公 司 董 监 高、公 司 控 股 股 东、公 司 实 际控 制 人 无 一 致 行 动 安 排,亦 不 存 在 任 何 一 致 行 动 计 划,本 员 工 持 股计划在存 续期间 放 弃其持有 股票的 股 东大会表 决权。17、公 司 实 施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财 务、会 计 处 理 及 其 税 收 等 问题,按 有 关 财 务 制 度、会 计 准 则、税 务
10、制 度 规 定 执 行,员 工 因 员 工持股计划 实施而 需 缴纳的相 关税费 由 员工个人 自行承 担。-6-一、员 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促 进 公司 建 立、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充 分 调 动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人员 及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有 效 地 将 股 东 利 益、公 司 利 益 和 经营 者 个 人 利 益 结 合 在 一 起,使 各 方 共 同 关 注 公 司 的 长 远 发 展,公 司依 据 公 司 法、证 券 法、指 导 意 见 以
11、 及 其 他 法 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 司 章程,制定 了本员 工持股计 划。二、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加 对象及确定标准(一)参 加对象 确 定的法律 依据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证 券 法、指 导 意 见 等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确定 了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参 加 对 象 名 单。所 有 参 加 对 象 均 需 在 公 司 或公司的全 资或控 股 子公司任 职。(二)参 加对象 的 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 股计划 的 参加对象 应符合 以 下标准之 一:1、公 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
12、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2、公 司中层管 理人 员;3、公 司认定的 关键 岗位人员;4、公 司核心业 务(技术)人 员。(三)激 励对象 的 核实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激 励 对 象 名 单 予 以 核 实,并 将 核 实 情 况 予 以说明。公 司聘请 的 律师将对 参加对 象 是否合法 合规发 表 明确意见。(四)员 工持股 计 划的持有 人情况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参 加 对 象、授 予 份 额 上 限 及 份 额 分 配 由 公 司-7-董 事 会 确 定,公 司 董 事 会 可 根 据 员 工 实 际 缴 款 情 况 对 参 加 员 工 持 股计划的对
13、象名单 及 其认购份 额进行 调 整。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参 加 对 象 为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中 层 管 理 人 员、关 键 岗 位 人 员、公 司 核 心 业 务(技 术)人员,共计不超过 4,205 人,预计授予 份额比 例 如下表所 示: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份 额(元)比例 一、董 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 1 易小刚 董事、高 级副总 裁 4,500,000 1.67%2 黄建龙 董事、高 级副总 裁 2,400,000 0.89%3 刘道君 监事会主 席 1,150,000 0.43%4 代晴华 高级副总 裁 2,400,000 0.8
14、9%5 俞宏福 高级副总 裁 2,950,000 1.09%6 向儒安 高级副总 裁 3,490,205 1.30%7 刘华 高级副总 裁 2,434,375 0.90%8 肖友良 董事会秘 书 220,000 0.08%9 袁爱进 副总裁 2,150,000 0.80%10 孙新良 副总裁 950,000 0.35%11 张科 副总裁 725,000 0.27%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小计 23,369,580 8.67%二、中 层管 理人 员、关键 岗位人 员、公司 核心 业务(技术)人 员 中层管 理人 员、关键 岗位 人员、公司 核心 业务(技 术)人员 小计 246,138,8
15、45 91.33%总计 269,508,425 100%三、员 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一)员 工持股 计 划资金来 源 本员工持 股计划 的 设立规模 不超过 269,508,425 元。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资 金来源 为 公司 根据 薪酬 制 度 计提的奖 励基金。(二)员 工持股 计 划股票来 源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股 票 来 源 为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账 户 已 回 购 的 股 份,合计不超过 7,542,917 股,合计 不超过 公司当前 股本总 额 的 0.10%。本 员 工持 股计 划购买 回 购股 票的 价格为 35.73 元/股(公司 股 票回购的均 价为
16、12.70 元/股),本员 工持 股计划 购 买回购 股 票的价格 为-8-公司股票 回购均 价 的 281%。公 司 全 部 有 效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数 累 计 不 得 超 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单 个员工 所获股 份权益对 应的股 票 总数累计 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 数不包括员工 在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前 获 得 的 股 份、通 过 二 级 市 场 自 行购买的股 份及通 过 股权激励 获得的 股 份。本 计 划 草 案 获 得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本 员 工 持 股 计
17、 划 将 通 过 非 交易 过 户 等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方 式 获 得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所 持 有 的公司股票。四、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终止、延长 和变更(一)员 工持股 计 划的存续 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72 个 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 票 过 户 至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名 下 之 日 起 算,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可 提 前终 止,存 续 期 满 可 根 据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展 期。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包 括但 不 限 于 战 争、自 然 灾 害),导 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停 市,则 员
18、 工 持 股计 划 的 存 续 期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停 市 相 同 的 时 间 自 动 延 长,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停 市 期 间,持 有 人 所 持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份 额 不 得 退 出、转让、质押、担保、偿还债务。2、员 工持股计 划的 存续期届 满前 1 个 月,经出 席持有 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不含)以 上份额 同 意并提交 公司董 事 会审议通 过后,员工持股 计划的 存 续期可以 提前终 止 或延长。3、如 因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或 者 窗 口 期 等 情 况,导 致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无
19、 法 在 存 续 期 届 满 前 全 部 变 现 时,经 出 席 持 有 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 持 2/3(不含)以上份 额同意并 提交董 事 会审议通 过-9-后,本员 工持股 计 划的存续 期限可 以 延长。(二)员 工持股 计 划的所持 股票的 锁 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 公 司 公 告 最 后 一 笔标的股票 登记过 户 至本员工 持股计 划 名下之日 起计算。2、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将 严 格 遵 守 市 场 交 易 规 则,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票 买 卖 相 关 规 定,在 下 列 期 间 不 得 买
20、 卖 公 司股票:(1)公 司 定 期 报 告 公 告 前 三 十 日 内,因 特 殊 原 因 推 迟 定 期 报 告公告日期 的,自 原 预约公告 日前三 十 日起算,至公告 前 一日;(2)公司业绩 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 前 十日内;(3)自 可 能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的 重 大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或 者 进 入 决 策 程 序 之 日,至 依 法 披 露 后 二 个 交易日内;(4)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期 间。如 未 来 相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发 生 变
21、化,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应 满 足新的规定。(三)员 工持股 计 划的变更 存 续 期 内,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变 更 须 经 出 席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持 有人所持 2/3(不 含)以上份额 同意,并 提交公司 董事会 审 议通过。(四)员 工持股 计 划的终止 1、本 员工持股 计划 存续期满 后自行 终 止;2、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全 部 出 售,本 持 股 计 划 可 提前终止。3、本 员工持股 计划 的存续期 届满前 1 个月,经 出席持 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不含)以上份 额 同意并提 交
22、公司 董 事会审议 通过-10-后,本员 工持股 计 划的存续 期可以 提 前终止或 延长。五、公 司融资时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存 续 期 内,公 司 以 配 股、增 发、可 转 债 等 方 式融 资 时,由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是 否 参 与 及 资 金 解 决 方案。六、员 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模式(一)管 理模式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内 部 管 理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为 持 有 人 会 议;员 工持 股 计 划 设 管 理 委 员 会,监 督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日 常 管 理,代 表 持 有人
23、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或 者 授 权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股 东 权 利;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拟 定 和 修 改 本 草 案,并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办 理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二)股 东大会 授 权董事会 办理的 事 宜 1、办 理本员工 持股 计划的变 更和终 止;2、对 本员工持 股计 划的存续 期延长 做 出决定;3、办 理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及 所 需 的 其他必要事 宜;4、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若 在 实 施 期 限
24、内 相关 法 律、法 规、政 策 发 生 变 化 的,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按 照 新 的 政 策 对员工持股 计划做 出 相应调整;5、选 择专业管 理机 构管理本 员工持 股 计划;6、办 理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所 需 的 其 他 必 要 事 宜,但 有 关 文 件 明 确规定需由 股东大 会 行使的权 利除外。-11-七、资 产管理机构的选任、主要条款及 管理 费用(一)管 理机构 的 选任 经 慎 重 研 究 讨 论,决 定 选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本 员 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 机 构。公 司 代 表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国 信
25、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国信证券三一 重工员 工 持股 2 号单一 资产 管理计划 资产管 理 合同(合同名 称以实 际签署 时为 准,以 下简称“本期 资管合 同”)及 相关 协议文 件。(二)主 要条款 公司另行 公告 本 期 资管合同 的主要 内 容。(三)管 理费用 的 提取及支 付方式 本 期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涉 及 的 管 理 费、托 管 费、律 师 费 及 其 他 相 关费用及支 付方式 等 以签署的 本期资 管 合同 为准。八、员 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 的 权益处置 1、本 员工 持股 计划 的标的股 票权益分 5 个自然年 度归属 至持有人,分别 为
26、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年度,每 个年度 归 属至持有 人名下 的 比例均为 20%;每 个归属年 度届满 且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锁 定 期 届 满 后,由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择 机实施分配。2、本 员工持股 计划 不对持有 人设置 业 绩考核指 标。3、在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存 续 期 内,除 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 另有 规 定,或 经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通 过,持 有 人 所 持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份额不得退 出、质 押、担保、偿还债 务。4、存 续 期 内,持 有
27、人 所 持 有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权 益 未 经 管 理 委 员会同意不 得转让,未经同意 擅自转 让 的,该转 让行为 无 效;-12-5、如 持 有 人 对 公 司 发 生 贪 污、受 贿、侵 害 公 司 利 益 等 不 廉 洁、不 诚 信 行 为,持 有 人 的 参 与 资 格 将 被 取 消,管 理 委 员 会 有 权 将 其 不廉 洁、不 诚 信 行 为 发 生 年 度 以 及 发 生 当 年 以 后 各 年 度 持 有 的 员 工 持股计划份 额强制 无 偿收回,所收回 份 额对应的 收益归 公 司所有。具体包括 但不限 于 以下情形:(1)侵占 公司财 物。使用 虚构事
28、 实、隐瞒真 相等手 段,将公司的财物非 法占为 己 有。(2)挪用 公司资 金。利用 职务便 利,挪用公 司资金 归 个人使用或借贷给 他人使 用。(3)收 受 或 索 取 贿 赂。利 用 职 务 便 利,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直 接 索取他人的 财物、利 益归自己 所有。(4)行贿。向 公司 及业务相 关人员、亲属输送 好处。(5)利 用 职 务 的 便 利 或 者 徇 私 舞 弊、滥 用 职 权、弄 虚 作 假、玩忽职守给 公司利 益 造成损失 的行为。(6)其 他 因 故 意 或 过 失,致 公 司 遭 受 损 失 的 行 为。其 中:故 意致 使 公 司 损 失 在 五 十 万
29、 元 以 上 的;过 失 致 使 公 司 损 失 在 壹 佰 万 元 以上的。(7)伪造 个人履 历。为达 到入职、晋升等条 件,伪 造 个人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离职证明、工作 经 历、工作 业绩等 材 料的。(8)泄露、转移 公司商业 秘密。将 自己掌握 的公司 业 务信息、人 事 信 息、技 术 信 息、经 营 信 息 等 不 对 外 公 开 的 信 息 向 不 掌 握 该 信息的人员 泄露或 私 自备份。(9)恶意 危害公 司信息安 全。对 公 司网络和 信息系 统 进行黑客攻击等非 法操作;在公司内 编写、搜 集、传播 病毒与 黑 客软件等。(10)隐 瞒、包 庇 或 不 按 规 定
30、 报 告 重 大 已 发 生 事 件 或 违 规 情 况,-13-给公司造 成重大 不 良影响的。(11)恶意 破坏、诋毁公司 形象等 损 害公司声 誉的行 为。(12)违 反 公 司 员 工 激 励 诚 信 管 理 制 度 等 公 司 相 关 制 度,存在制度 中列举 的 不廉洁、不诚信 行 为。(13)管理 委员会 认定的其 它情况。6、无 论 持 有 人 因 何 种 原 因 不 在 公 司 任 职,持 有 人 的 参 与 资 格 都将 被 取 消,管 理 委 员 会 有 权 将 其 持 有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未 分 配 份 额 强制无偿收 回,所 收 回份额对 应的收 益 归公
31、司所 有。具体包括 但不限 于 以下情形:(1)持有人辞 职的;(2)持 有 人 在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拒 绝 与 公 司 或 下 属 公 司 续 签 劳 动合同的;(3)持 有 人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后 拒 绝 与 公 司 或 下 属 公 司签订返聘 协议的;(4)持 有 人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公 司 或 子 公 司 不 与 其 续 签 劳 动 合同的;(5)因 个 人 原 因 而 致 使 公 司 或 其 下 属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合同(包 括被公 司 辞退、除 名等);(6)因考核不 合格 或公司认 定不能 胜 任工作岗
32、 位;(7)持有人死 亡的;(8)管理委员 会认 定的其它 情况。7、发 生如下情 形之 一的,持 有人所 持 权益不作 变更。(1)存续期内,持 有人职务 变动但 仍 符合参与 条件的;(2)存 续 期 内,持 有 人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后 与 公 司 签 订返聘协议 并在公 司 继续任职 的;-14-(3)存 续 期 内,持 有 人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且 公 司 未 要 求与其签订 返聘协 议 的;(4)管理委员 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8、锁 定期内持 有人 权益处置(1)在 锁 定 期 内,持 有 人 不 得 要 求 对 员 工 持 股
33、 计 划 的 权 益 进 行分配。(2)在 锁 定 期 内,公 司 发 生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派 送 股 票 红 利时,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因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而 新 取 得 的 股 份 一 并 锁 定,不 得在 二 级 市 场 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该 等 股 票 的 解 锁 期 与 相 对 应 股票相同。(3)在 锁 定 期 内,公 司 发 生 派 息 时,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因 持 有 公 司股 份 而 获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计 入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货 币 性 资 产,不 做 另 行 分配。(4)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锁
34、 定 期 结 束 后、存 续 期 内,公 司 发 生 派 息时,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因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而 获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计 入 员 工 持 股计划 货币 性资产。9、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理 持 有 人 的 资 格 取 消 事 项,以 及被取消资 格的持 有 人所持份 额的处 理 事项。九、其 他重要事项 1、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不 意 味 着 持 有 人 享 有 继续 在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任 职 的 权 利,不 构 成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对 员 工 聘 用 期限 的 承 诺,公 司
35、 或 子 公 司 与 员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仍 按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与 持有人签订 的劳动 合 同执行。2、公司实施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 等问题,-15-按 有 关 财 务 制 度、会 计 准 则、税 务 制 度 规 定 执 行,员 工 因 员 工 持 股计划实施 而需缴 纳 的相关税 费由员 工 个人自行 承担。3、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公 司 董 监 高、公 司 控 股 股 东、公 司 实 际 控制 人 无 一 致 行 动 安 排,亦 不 存 在 任 何 一 致 行 动 计 划,本 员 工 持 股 计划在存续 期间放 弃 其持有股 票的股 东 大会表决 权。4、本 员工持股 计划 由公司董 事会负 责 解释。三一重 工股份有限公董事 会 二二 一 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