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南昌 中国 上海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ShanghaiBeijngHangzhouShenzhenSuzhouNanjingChengduChongqingTaiyuanHongKong Qingdao XiamenTianjinJinanHefeiZhengzhouFuzh
2、ouNanchang ADD:9,11,12/F,Shanghai Tower,No.501,Yincheng Middle Rd.Pudong New Area,Shanghai,200120,P.R.China 电话(Tel):021-2051 1000(总机)传真(Fax):021-2051 1999 网址/Website:http:/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湖 北楚天 高速 公路股 份有 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3、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 高速”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 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 上市公 司发 行 股份及支 付现金 购买 资 产并募集 配套资 金暨 关 联交易的 有 关问题发表 法律意 见。在 此之前,本所律 师已 出 具了上 海市锦 天城 律 师事务所 关 于湖北楚天 高速公 路股 份 有限公司 发行股 份及 支 付现金购 买资产 并募 集 配套资金 暨 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 见书”)、上海市 锦天 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湖北楚 天高速 公路 股 份有限公 司发行 股份 及 支付现金 购买资 产并 募 集配套资
4、 金 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 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 见书(一)”)、上 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 务所 关 于湖北楚 天高速 公路 股 份有限公 司发行 股份 及 支付现金 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9 月 30日下发的第 16240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 反馈意见 中需本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在遵循审 慎性及 重要 性 原则,在 查验相 关材 料 及事实的 基础上,出 具 本
5、补充法 律 意见书。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目 录 第一 部分 声明.3 第二 部分 补 充法律 意见 书正 文.5 一、反馈意见第 1 题.5 二、反馈意见第 2 题.9 三、反馈意见第 3 题.16 四、反馈意见第 4 题.24 五、反馈意见第 8 题.37 六、反馈意见第 9 题.43 七、反馈意见第 10 题.48 八、反馈意见第 11 题.56 九、反馈意见第 19 题.58 十、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63 第三 部分 签 署页.66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 依据 本补充 法 律意见书 出
6、具 日以前 已 发生或存 在的 事实和 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 资 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 市公司收 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 和诚 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 充
7、法律 意见 书 所认定的 事实真 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 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 记 载、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 关规定,查阅了律师事 务所从 事证 券 法律业务 管理办 法 和 律师事 务所证 券法 律 业务执业 规 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走访、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了如下保证:其为本次
8、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及资料 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 证不 存 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四、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 了核查,本 所 律师是以 某项事 项发 生 之时所适 用的法 律、法 规为依据 认 定该事项是 否合法、有 效,对与出 具本补 充法 律 意见书相 关而因 客观 限 制难以进 行 全面核查或 无法得 到独 立 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 所 律师依赖 政府有 关部 门、其他有 关 机构或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
9、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 专业 事 项,本补 充法律 意见 书 只作引用,不进 行核 查 且不发表 法 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意见;本 所律师 在本 补 充法律意 见书中 对于 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 估、财务 顾 问等专业文 件之数 据和 结 论的引用,并不 意味 着 本所律师 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 实 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 默示 的 同意或保 证,且 对于 这 些内容本 所律师 并不 具 备核查和 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楚天高速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
10、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七、本所同意楚天高速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要求引 用本 补 充法律意 见书的 相关 内 容,但其 作上述 引用 时,不得因 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八、除非特别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已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 见书(二)中的释义 和声明 事项适 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 一、申 请材 料显示,2015 年 8 月九 番投资 对三 木有 限增资 490.50 万元,该次增资未
11、召开股东会。请你公司:1)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增资协议,补充披露 该次 增资是 否履 行必要 的审 议和批 准程 序,是 否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公司 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增资的情形。2)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3)是否会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及对 本次 交易的 影响。请独 立财 务顾问 和律 师核查 并发 表明确 意见。(反 馈意 见第1 题)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 理办法、第 26 号准则、执业办法、执业 规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 规 范和勤勉
12、尽责精 神,以 事实为依 据,以 法律 为 准绳,对 下 列材料进行查验:1、三木有限 2015 年 8 月增资的工商登记资料;2、张旭辉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变更决定、章程修正案;3、三木智能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 关于对 2015 年 8 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以确认的承诺书;4、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5、九番投资向三木有限缴纳出资款 490.5 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经 查验 上述文 件,现就相 关问 题回复 如下:(一)该 次增 资是否 履行 必要的 审议 和批准 程序,是否 符合 相关法
13、律法 规及公司 章程 的规定,是 否存在 违反 限制或 禁止 性规定 而增 资的情 形。1、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公司章 程对 增资的 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 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 者变更公 司形式 的决 议,必须经 代 表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 约定不 按照 出 资比例分 取红利 或者 不 按照出资 比 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14、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2014 年 2 月 19 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 机关提 交下列 文件:(一)公 司法定 代表人签 署的变 更登记 申请书;(二)依照 公司法 作出的 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 文件。公司 变 更登记事 项涉及 修改 公 司章程的,应当 提交 由 公司法定 代 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经本所律师核查三木有限该次增资时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增资的规定与 公司法一致,未作出其他特别规定。2、三 木有 限该次 增资 的审议 和批 准程
15、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8 月 18 日,三木 有限作出变更决定,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4,700.00 万元变更为 5,190.50 万元,增资的 490.50 万元由九番投资认购。该变更决定由三木有限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张旭辉签署,未经全体股东签署。2015 年 8 月 18 日,三 木有限就本次变更制定了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由张旭辉签署。本次增资,各股东间未签订增资协议。2015 年 8 月 19 日,三木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2016 年 6 月 30 日,三木智能全体股东出具 关于对 2015 年 8 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以确认的承诺书,确认如下
16、:(1)本次 由九番投资对三木有限增资 490.5 万元,在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已经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未及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2)本次增 资时,三木有限在册的 11 名股东明确表示放弃 优先认 购权,但未出具 书面的 文件。同时,三 木智能 的全 体 股东作出 承 诺如下:(1)全 体股东 对 三木有限 此次增 资予以 追认,并 自愿放 弃对此 次增资的 优先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认购权,认可此 次增 资 的法律效 力,认 可九 番 投资在此 次增资 后成 为 三木有限 的 新股东;(2)全 体股东 对 此次增资 后三木 有限在 工商登记 的股东、出
17、资 额及持股 比例予以认可,对三 木有 限 整体变更 为股份 有限 公 司后的股 东、股 份数、持股比例 予 以认可;(3)各 股东间 不 因此次增 资程序 上所存 在的不规 范情形 而产生 任何纠纷 或潜在纠纷。3、律 师分 析意见(1)2015 年 8 月 18 日,三木有限就增资事宜当时未作出股东会决议,仅作出变更决 定,程 序上 存 在不规范 的情形。但 根 据全体股 东的后 续确 认 和承诺,本 次增资已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且当时在册的 11 名股东均放弃优先认购权。因此,本次增资 虽然在 程序 上 存在不规 范的情 形,但 实体上已 履行了 必要 的 内部审议 和 批准程序,符
18、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三木有 限股东 间未 签订 书面 增资协 议 不违 反法律 规定。合 同法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 用书面 形式 的,应当采 用书面 形式。当事人约 定采用 书面 形 式的,应 当 采用书面形 式。”对于 增资协议,并 无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 或当事 人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三 木 有限股东 间未签 订书 面 增资协 议而 实施 增 资行为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3)三木有限本次增资事宜当时已经主管工商局登记,主管工商局并未对三木有限本次增资程序合规性提出异议或给予行政处罚。据此,
19、本 所律 师认为,本次增资 在办 理工商 变 更登记前 实质 上已取 得 了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且当时在册的 11 名股东均放弃优先认购权,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和批准程 序。虽 然增 资 时点全体 股东未 签署 书 面的股东 会决议,但 事 后全体股 东 出具了关于对 2015 年 8 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以确认的承诺书,对本次增资的效力表示认可。因此,本次 增资虽然在程序上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实体上 履行了 必要 的 内部审议 和批准 程序,符合公 司法 等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增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增资的情形。(二)相 关政 府部
20、门 对产 权的确 认是 否具备 足够 的法律 效力。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1、三木有 限本 次增 资后 新 增股东 及增 资后 的股 权 结构已 经主 管工 商局 登 记确认,且主 管工商 局未 对 三木有限 本次增 资程 序 合规性提 出异议 或要 求 整改,其 他 在册股东亦 未对本 次增 资 结果向工 商局提 出过 异 议或要求 撤销等 要求。后续经全 体 股东签署 关于对 2015 年 8 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以确认的承诺书对本 次增资 结果 及 放弃优先 认购权 予以 确 认。同时,主管 工商 局 对三木有 限 本次增资结果的登记具有对外
21、公示效力。2、三木有 限为 民营 有限 责 任公司,本 次增 资前 后,三木 有限 的股 东均 为 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企业,不涉及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其出资资产均为自有资产,不涉及国 有资产、集 体 资产,因 此,三 木有 限 股东的出 资无需 相关 政 府部门对 产 权进行确认或审批。据此,本 所律 师认为,主管工商 局对 三木有 限 本次增资 所形 成的股 权 结构确认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三)是 否会 引致诉 讼、仲裁或 其他 形式的 纠纷,及对 本次 交易的 影响。2016 年 6 月 30 日,三木智能全体股东出具 关于对 2015 年 8 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
22、以确认的承诺书,确认如下:(1)本次 由九番投资对三木有限增资 490.5 万元,在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已经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未及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2)本次增 资时,三木有限在册的 11 名股东明确表示放弃 优先认 购权,但未出具 书面的 文件。同时,三 木智能 的全 体 股东作出 承 诺如下:(1)全 体股东 对 三木有限 此次增 资予以 追认,并 自愿放 弃对此 次增资的 优先认购权,认可此 次增 资 的法律效 力,认 可九 番 投资在此 次增资 后成 为 三木有限 的 新股东;(2)全 体股东 对 此次增资 后三木 有限在 工商登记 的股东、出资 额及持股 比例予以认可,
23、对三 木有 限 整体变更 为股份 有限 公 司后的股 东、股 份数、持股比例 予 以认可;(3)各 股东间 不 因此次增 资程序 上所存 在的不规 范情形 而产生 任何纠纷 或潜在纠纷。据此,本 所律 师认为,本次增资 得到 了三木 有 限全体股 东的 一致同 意,各股东对本次增 资的法 律效 力 均予以认 可。因 此,本 次增资是 各股东 的真 实 意思表示,各股东之间 并无纠 纷,不 会引致诉 讼、仲 裁或 其 他形式的 纠纷。另外,根据楚天 高 速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与交易对方签订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对增资后三木智能的股权 结构、各
24、自 所 持三木智 能的股 份比 例 均无异议,并同 意楚 天 高速发行 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所持三木智能 100%的股份,因此,本次增资中所存在的程序上不规范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二、申 请材 料显示,三 木智能 历史 上存在 股权 代持,并通 过股权 转让 等对股权代持进行了还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以上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代持情况是 否真 实存在,被 代持人 是否 真实出 资,是否存 在因 被代持 人身 份不合 法而 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2)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3)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
25、 易的 影响。请独 立财 务 顾问 和律师 核查 并发表 明确 意见。(反 馈意见 第 2 题)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 理办法、第 26 号准则、执业办法、执业 规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 规 范和勤勉 尽责精 神,以 事实为依 据,以 法律 为 准绳,对 下 列材料进行查验:1、三木有限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2、相应的出资缴款凭证、验资报告;3、张旭辉与陈庆梅签署的股权确认书;4、三木投资与张志宏、胡球仙子、诺球电子签署的股权确认书;5、本所律 师对 张旭 辉、陈 庆梅、三木 投资 法定 代 表人张 旭辉
26、、张志宏、胡球仙子、诺球电子法定代表人李泽流、股东胡球仙子的访谈;6、张旭辉的个人简历及其出具的关于张旭辉具备担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说明;7、三木投资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经 查验 上述文 件并 访谈相 关人员,现 就相 关问题 回复 如下: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一)股 权代 持形成 的原 因,代 持情 况是否 真实 存在,被代持 人是 否真实 出资,是 否存 在因被 代持 人身份 不合 法而不 能直 接持股 的情 况。1、张 旭辉 与陈庆 梅之 股权代 持 经本所律 师查 询工商 登 记资料并 对相 关人员 进 行访谈,张旭 辉与陈 庆 梅之股权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经过
27、如下:(1)代持的形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5 年 7 月,三木有限设立时,因张旭辉尚未从其原任职单位办完离 职手续,故 委 托陈庆梅 办理三 木有 限 的工商注 册登记 手续 并 代张旭辉 持 有三木有限 80%的股权。(2)代持的解除 2005 年 12 月 20 日,张旭辉与陈庆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庆梅将其所持三木有限 80%的股权转让给张旭辉。2005 年 12 月 30 日,三木有限完成此次股权转让 的工商 变更 登 记手续。此次股 权转 让 的原因系 终止二 人之 间 的委托持 股 关系,在工商登记层面还原三木有限真实的股权结构。(3)张旭辉对三木智能是否真实出资 本所律
28、师 及独 立财务 顾 问分别对 陈庆 梅、张 旭 辉进行访 谈,二人均 对 上述代持的事实予 以认可。陈 庆 梅表示,陈庆梅 与张 旭 辉系表兄 妹关系,上 述 代持的情 况 真实存在,三木有限设立时陈庆梅出资的 40 万元实际为张旭辉出资,陈庆梅只是代张旭辉持股,其并不实际拥有三木有限的股权,2005 年 12 月陈庆梅将 该等股权转让给张旭辉系终止代持关系,还原真实的股权结构。(4)张旭辉是否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根据张旭 辉的 说明,张 旭辉具有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 居 留权,与前任职单 位未签 订竞 业 禁止协议,根据 张旭 辉 的简历,张旭辉 并非
29、 国 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干 部,未 从事 过 其他受限 不得担 任股 东 的工作,不存在 因身 份 不合法而 不 能直接持股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东的任职资格要求。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2、三 木投 资与张 志宏、胡球 仙子 及诺球 电子 之股权 代持 经本所律 师查 询工商 登 记资料并 对相 关人员 进 行访谈,三木 投资与 张 志宏、胡球仙子及诺球电子之股权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经过如下:(1)代持的形成 2008 年 12 月 3 日,三木投资与胡球仙子、张志宏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三木投资将其所持三木有限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胡球仙子、张志宏,具体如下:
30、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1 三木投 资 胡球仙 子 115.50 11.00 127.05 2 张志宏 115.50 11.00 127.05 2008 年 12 月 10 日,三木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本所律 师核 查,本 次 股权转让 实际 为三木 投 资委托胡 球仙 子及张 志 宏代持三木有限股 权,代 持原 因 为三木投 资当时 对税 收 法规和政 策理解 错误,认为其持 有 三木有限股 权比例 过高 会 加重三木 投资的 税负。经股权转 让各方 确认,本次股权 转 让以及代持事项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争议和潜
31、在纠纷。(2)代持的解除 a)2010 年 12 月,部分解除代持 2010 年 12 月 7 日,张志宏、胡球仙子与三木投资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张志宏、胡球仙子所持三木有限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三木投资,具体如下: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1 张志宏 三木投 资 85.05 8.10 85.05 2 胡球仙 子 63.00 6.00 63.00 2010 年 12 月 16 日,三木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本所律 师核 查,此 次 股权转让 实际 为张志 宏、胡球仙 子将 代持的 部 分股权归还给三木投资。此次股权转让后,张志宏
32、仍代三木投资持有三木有限 2.9%的股权;胡球仙子仍代三木投资持有三木有限 5%的股权。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b)2012 年 6 月,部分代持转委托 2012 年 6 月 21 日,胡球仙子与诺球电子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胡球仙子将其所持三木有限 15%的股权以 15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诺球电子。2012 年 6 月 29 日,三木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本所律 师对 胡球仙 子、诺球电 子法 定代表 人 李泽流、三木 投资法 定 代表人张旭辉进行访谈,此次股权转让中,胡球仙子将其所持三木有限全部 1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诺球电子,其中
33、 5%的股权系转委托给诺球电子,由诺球电子代三木投资持有该部分股权。此次股权转让后,张志宏仍代三木投资持有三木有限 2.9%的股权;诺球电子代三木投资持有三木有限 5%的股权。c)2013 年 11 月,代持终止 2013 年 10 月 29 日,张志宏、诺球电子与三木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张志宏、诺球电子所持三木有限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三木投资,具体如下: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1 诺球电 子 三木投 资 31.50 3.00 31.50 2 张志宏 31.50 3.00 31.50 2013 年 11 月 19 日,三木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
34、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本所律 师对 张志宏、三木投资 法定 代表人 张 旭辉进行 访谈,此次 张 志宏向三木投资转让 3%的股权,其中 2.9%股权系代持还原,0.1%股权系张志宏考虑到三木投资其他股东对三木有限贡献较大,因此无偿赠与给三木投资。经本所律师核查,诺球电子向三木投资转让 3%的股权,同样系代持还原。至此,诺球电子仍代三木投资持有三木有限 2%的股权。根据三木投资全体股东出具的确 认书:考虑 到 胡球仙子 的丈夫 李泽 流(时任三 木有限 董事、副总经理)对三木有限贡献较大,三木投资自愿将诺球电子代三木投资持有的三木有限 2%的股权无偿赠与给诺球电子。2016 年 5 月 24 日
35、,本 所律师对张志宏、胡球仙子、诺球电子的法定代表人李泽流、股 东胡球 仙子 分 别进行访 谈,各 代持 人 对上述代 持和解 除代 持、股权赠 与 的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事实均予以认可。(3)三木投资对三木智能是否真实出资 根据工商 登记 资料、三 木投资对 三木 有限进 行 增资的银 行进 账单、三 木投资与代持人张志宏、胡球仙子、诺球电子签署的 股权确认书 以及本所律师对张志宏、胡球仙子、诺球 电子 法 定代表人 李泽流、股 东 胡球仙子 以及三 木投 资 法定代表 人 张旭辉的访 谈,三 木投 资 所持三木 有限的 股权(含委托代 持部分)均 系 三木
36、投资 真 实出资,不 存在代 持人 张 志宏、胡 球仙子、诺 球 电子向三 木投资 支付 与 代持股权 有 关款项的情形。(4)三木投资是否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三木投资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公司 法 规定,公司可以 向其他 企业 投 资。且在 委托代 持期 间,三木投 资同时 直接 持 有三木有 限 的股权,因此,三木投资不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形。综上,本 所律 师认为,张旭辉委 托陈 庆梅代 持,三木投 资委 托张志 宏、胡球仙子、诺球 电子代 持的 情 况均真实 存在;张旭 辉 与三木投 资均真 实履 行 了出资义 务;张旭辉与三木
37、投资均不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二)代 持情 况是否 已全 部披露,解 除代持 关系 是否彻 底,被代持 人退 出时有无 签署 解除代 持的 文件。经本所律 师核 查,除 上 述代持外,三 木有限、三木智能 的设 立及演 变 过程中不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的情形,代持的情况已全部披露。根据本所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代持 关系已 全部 彻 底解除,目前三 木智 能 股权清晰,不再 存在 代 持情形,代 持人和被代持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代持人退出时未签订解除代持的书面文件,2015 年 8 月,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就上述代持与解除代持
38、的事宜,签订了股权确认书,具体如下:张旭辉(以下称“甲方”)、陈庆梅(以下称“乙方”)就上述股权代持事宜签署股权确认书,确认如下事项: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1、代持期限:甲方委托乙方代其持有三木有限股权期限自 2005 年 7 月 26日起至 2005 年 12 月 20 日(甲乙双方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代持)止;2、代持比例:甲方共计委托乙方代其持有三木有限 80.00%股权。3、代持资金:乙方受托持有三木有限股权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自有资金。4、权利义务:甲方委 托乙方代其持有三木有限股权期间,甲方作为三木有限的股东权利 义
39、务(包括 但 不限于表 决权、出席 权 等)委托 乙方代 为行 使。乙方代 持 期间对三木有限重大事项的表决及决策均依据甲方意思表示而为。甲乙双方共同声明及承诺:1、自 2005 年 12 月 20 日起,甲方已解除乙方代其持有的三木有限 80.00%股权。2、乙方代甲方持有三木有限股权期间,无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及潜在争议或利益安排。3、如三木有限因代持股权或解除代持股权关系而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三木投资(以下称“甲方”)、张志宏(以下称“乙方”)、胡球仙子(以下称“丙方”)、诺球电 子(以 下 称“丁方”)就 上述代 持事宜签 署股 权确认
40、书,确 认如下事项:“1、代持期 限:甲 方 委托乙 方、丙、丁方 代 其持有 三木有 限股权 期 限自 2008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乙方、丁方与甲方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代持)止;2、代持比例:甲方共 计委托乙方代 其持有三 木有限 11.00%股权;甲方共计委托丙方代其持有三木有限 11.00%股权;2012 年 6 月,丙方将其所 持三木有限全部 15.0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其中包括丙方代甲 方持有的三木有限 5.00%的股权改由丁方代为持有。3、代持资金:乙方、丙、丁方受托持有三木有限股权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自有
41、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资金。4、权利义务:甲方委 托乙方、丙方、丁方代 持其三木有限股权期间,甲方作为三木有限 的股东 权利 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表 决 权、出席 权等)委托 乙 方、丙方、丁方代为行 使。乙 方、丙 方、丁方 代持期 间对 三 木有限重 大事项 的表 决 及决策均 依 据甲方意思表示而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声明及承诺:1、2010 年 12 月及 2013 年 10 月两次股权转让实际系还原委托持股之股权。截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乙方、丙、丁方共向甲方归还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11.10%、9.00%。考虑到乙方、丙方在三木
42、有限及甲方发展过程中作出的贡献,甲方股东同意终止甲方与乙方、丙、丁方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2、乙方、丙、丁方代 甲方持有三木有限股权期间,无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各方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及潜在争议或利益安排。3、如三木有限因代持股权或解除代持股权关系而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均由四方共同承担。”(三)是 否存 在经济 纠纷 或法律 风险,以及 对本 次交易 的影 响。本所律师、独 立财务 顾 问就上述 代持 和解除 代 持事宜,分别 对自然 人 张旭辉、陈庆梅、张志宏、胡 球 仙子以及 三木投 资法 定 代表人张 旭辉、诺球 电 子法定代 表 人李泽流、股东胡 球仙 子 进行了访 谈,各 代持 人、被代持
43、 人均确 认上 述 代持和解 除 代持的情况 真实,上述 代 持行为不 损害代 持人 和 被代持人 的利益。在 代 持和解除 代 持的过程中,代持 人和 被 代持人之 间不存 在任 何 争议或潜 在纠纷。今 后 代持人不 会 因上述股权 代持而 向三 木 智能及其 股东主 张任 何 权利。目 前各股 东所 持 有的三木 智 能股权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再存在代持情形。据此,本 所律 师认为,三木有限 历史 上存在 的 股权代持 已全 部解除,代持人和被代持人 之间不 存在 任 何争议或 潜在纠 纷,不 会因股权 代持问 题而 产 生经济纠 纷 或法律风险。目前 三木 智 能的股权 清晰,各股 东
44、持股均为 真实持 股,所 持股权无 权 属纠纷,三木有限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影响。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三、申 请材 料显示,1)胡球仙 子于 2012 年取 得香港 居民 身份,并 设立 诺球电子(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持有三木智能股权。2)诺球电子持有三木智能控股 股东 三木 投资 17.44%的股 权。3)上市公 司拟发 行股 份及支 付现 金购买 三木 投资、诺球电子持有的三木智能股权。请你公司:1)结合上述股权关系,补充披露目前三木 智能、三 木投 资是否为 合资 企业,是 否履行了 合资 企业、外 商投资企 业境 内投资相关审批手续。2)补
45、充披露三木智能、三木投资的股东构成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如三木智能为合资企 业,补充披 露本 次交易 后其 是否变 更为 内资企 业,并进一 步说 明其是 否涉 及税收补缴,如涉及,测算预计金额并说明承担主体,及对评估值的影响。4)补充披露本 次重 组中上 市公 司向诺 球股 份、三 木投 资发行 股份 及支付 现金 购买其 持有 的三木智 能股 权是否 符合关于 外商 投资企 业境 内投资 的暂 行规定、外国投 资者 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5)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合资企业、外商 企业 境内投 资相 关审批 手续 及其履 行情
46、况。请 独立 财务顾 问和 律师核 查并 发表意见。(反 馈 意见 第 3 题)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 理办法、第 26 号准则、执业办法、执业 规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 规 范和勤勉 尽责精 神,以 事实为依 据,以 法律 为 准绳,对 下 列材料进行查验:1、诺球电子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2、三木有限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3、三木投资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4、自然人胡球仙子的身份信息。经 查验 上述文 件,现就相 关问 题回复 如下:(一)结 合上 述股权 关系,补充 披露 目前三 木智 能、三
47、 木投 资是否 为合 资企业,是 否履 行了合 资企 业、外 商投 资企业 境内 投资相 关审 批手续。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1、诺 球电 子的设 立及 演变(1)2012 年 6 月,诺球电子设立 诺球电子 为自 然人刘 铁 云(胡球 仙子 的母亲)投资设立 的一 人有限 责 任公司,设立时名称为深圳市诺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诺球电子)。2012 年 6 月 7 日,深圳 恒平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出具深恒平所 验字2012第 06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6 月 5 日止,诺球电子(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1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
48、币。2012 年 6 月 14 日,诺 球电子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6325089)。诺球电子设立时为内资企业,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出资方式 1 刘铁云 10.00 100.00 货币 合计 10.00 100.00-(2)2015 年 5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3 月 27 日,刘铁云与胡球仙子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铁云将其所持诺球电子 100%的股权以 1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自然人胡球仙子。2015 年 5 月 5 日,深 圳市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出具深外资南复2015261
49、号关于诺球电子(深圳)有 限公司股权并购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资企业。2015 年 5 月 6 日,深圳 市人民政府核发批准号为商外资粤深南外资字201500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5 年 5 月 25 日,诺球电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后,诺球电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出资方式 1 胡球仙 子 10.00 100.00 货币 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合计 10.00 100.0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诺球电子设立时为内资企业,在 20
50、15 年第一次股权转让后,变更 为外资 企业,在企业性 质由内 资变 更 为外资的 过程中,依 法 由深圳市 人 民政府审批,取得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之规定。2、诺 球电 子投资 三木 智能的 具体 情况 2012 年 6 月 20 日,三 木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股东胡球仙子将其所持三木有限 15%的股权以 15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诺球电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12 年 6 月 21 日,胡球仙子与诺球电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2012 年 6 月 29 日,三 木有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领了新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