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都安瑶族自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 征求意见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西山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下午5:00前将修订意见反馈到区政府办秘书科。 联系人:邝虎廷8226719 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6日 -1第五条下列情形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形、矫形、配镜等费用;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费用;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购药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
2、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救助类型及标准 第六条西山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分为医疗优待、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类型。 第七条医疗优待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云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昆明市人民医院或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如下减免: (一)门诊、住院使用的药品,实行零购销差率收费; (二)免收其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 (三)住院病人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减免30%的床位费、手术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减免个人自付部分的30%床位费、手术费(符合条件的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参合群众参照本条执行)。 -3第
3、十二条门诊医疗救助程序按照救助对象申请,片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或居委会审查,街道办事处核准,区民政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住院医疗救助程序是指对持有低保证或五保证的救助对象按照“先诊断后审查”的原则办理,即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就诊,对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收治医院出具住院证,片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或居委会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医疗救助告知书告知医院,救助对象即可入院治疗。定点医院在本办法规定救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给予治疗,由区局民政按季度与定点医院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按照片区两保服务站或居委会审核,群众评议,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医疗
4、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西山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为区人民医院、各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院。 第十六条西山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为西山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5督。 第二十二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而为其办理城乡医疗救助手续、或者明知当事人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而不为其办理城乡医疗救助手续得;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医疗救助金的; (三)收受贿赂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影响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相符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虚报或出具虚假证明等手续,骗取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医疗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