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 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0-41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份 有 限 公 司 2020 年 半年度 A 股 特殊股息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 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 要内 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 特殊股息 现金人民币 0.07 元(含税)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特殊股息 现金发放日 股 2020/10/22 2020/10/23 2020/10/2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 特 殊股息 分派 方案的 股
2、东 大会届 次和 日期 本次特殊股息分派 方案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特 殊股 息分派 方案 1.发放年度:2020 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截 至 股 权 登 记 日 下 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本公司 H 股股东的 特殊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其派发安排请参阅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3.特殊股息分派 方案:本次特殊股息分派 以股权登记
3、日的公司总股本 121,071,209,64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特殊股息现金人民币 0.07 元(含 税),共 计 派 发 特 殊 股 息 现金人民币8,474,984,675.22 元(含税及等值外币)。其中 A 股股本 95,557,771,046 股,派发 A股特殊股息 现金人民币 6,689,043,973.22 元(含税)。三、相 关日 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特殊股息现金 发放日 股 2020/10/22 2020/10/23 2020/10/23 四、特 殊股 息分派 实施 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 A 股股东的特殊 股息 委托中
4、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 资 金 清 算 系 统 向 股 权 登 记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 特殊股息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特殊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的特殊股息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
5、发 特殊股息 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每股实际派发 特殊股息 为人民币 0.07 元。A 股 个 人 股东 及 证券投 资 基 金在 股 权登 记 日后 转 让 股票 时,中 国 结算 上 海 分公 司 根 据 其 持 股 期 限 计 算 实 际 应 纳 税 额,由 证 券 公 司 等 股 份 托 管 机 构 从 个 人 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特殊股息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特殊股
6、息 为人民币 0.056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特殊股息 为人民币 0.063 元。(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 代扣代缴 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 发 特 殊股息 为 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 特殊股息 收入可以享受
7、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特殊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取得的 特殊股息,公司按 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 得税,并向主管 税务机关 办理 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特殊股息 为人民币 0.063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 在国与 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 定规 定 股息红利 所得税 率低 于 10%的,企 业 或 个 人 可 以 自
8、行 或 委 托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人,向 公 司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享 受 税 收协 定 待 遇 的 申 请,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按 已 征 税 款 和 根 据 税 收 协 定 税 率 计 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应 在 当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每 股 实 际 派 发 特 殊 股 息 为人民币0.07 元。五、有 关咨 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投资者热线: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728 特此公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