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07 年8 月24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过 2009 年8 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3 月25 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 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1-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中 国石油 化工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 及高级 管理人员 所持公 司股份(包括其 衍生品种)及其 变动事宜,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 司董事、监 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 本公司股 份及其 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
2、易所 上 市公司 自律监管 指引 第 8 号 股份变 动管理、香港 证券及 期货条 例 及上 市地证 券交易所 的上市 规则等法 律、行政 法规或其 他规范 性文件(以 下合称“相关 法律法 规及规则”),结合公司 实际情 况,制订 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 司股份及 其变动 的管理。董 事、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通 过 化 名、借 他 人 名 义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公司股份,规避本规定。董 事、监事 及高级管 理人员 不得违反 相关法 律法规及 规则从事 禁止的 交易,包 括但不 限于在相 关内 幕 信息
3、公开 前,买 卖公司的 股票,或 者向他人 泄露相 关信息,或 者建议 他人买卖 公司股 票。董 事、监事 及高级管 理人员 应秉持主 动自律 的原则处 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 其他亲 属 买卖公 司股票 事宜。第 三条 董事、监事 及高级 管理人员 所持公 司股份及 其变动应 严格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规则的 规定。-2-第 四条 董事会秘 书负责 管理公司 董事、监 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的身份 及所持公 司股份 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董 事、监 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办理个 人信息 的网上申 报,并 定期检查 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 人员买卖 公司股 票的披露 情况。第二章 股 份 交易
4、第 五条 董 事、监 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 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 在其名 下的所有 公司股 份。第 六条 董事、监 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在买 卖公司股 份前,应当 将 其 买 卖 计 划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董 事 会 秘 书,董 事 会 秘 书 应 核 查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及 重 大 事 项 等 进 展 情 况,在 接 到 通 知 次 日 起 5个 交 易 日 内 对 于 上 述 人 士 提 出 的 要 求 做 出 答 复 并 按照 上 市 地 证 券监管规则 提出执行 方案的 建 议。如 经 核 查,有 关 买 卖 行 为 可 能 违反 法 律 法 规、上 市 地
5、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公 司 章 程 和 其 所 作 承诺 的,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 得转让:1.公 司股份 上市交易 之日起 一年内;2.董 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 员离职后 半年内;3.董 事、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转 让 并 在该 期限内;-3-4.上 市地证 券监管机 构规定 的其他情 形。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1.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公 告 前
6、60 日 内,或 有 关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之 日起 至业绩 刊发之日 止期间(以较短 者为准);半年 度及季 度报告公 告前30 日内,或有 关半年 度或季度 期间结 束之日起 至业绩 刊发之 日止期 间(以较 短者为 准)(不 含 公司 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2.公 司业绩 预告、业 绩快报 公 告前10 日内;3.自可能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的 重大事 件发生之 日或在 决策过程 中,至 依法披露 之日内;4.凡 董 事、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知 悉 或 参 与 上 市 地 监 管 规则 所 规 定 的
7、 须 予 公 布 的 交 易 或 涉 及 任 何 内 幕 信 息 的 任 何 洽 谈 或协 议,该 董事、监事 及高级 管理人员 必须自 其知悉或 参与该 等事项 起,直 至有关资 料已根 据上市地 的监管 规定作出 披露为 止;5.上 市地证 券监管机 构 规定 的其他期 间。公 司 将 按 要 求 在 定 期 报 告 禁 止 买 卖 期 开 始 前 书 面 通 知 有 关交 易所何 时开始相 关的禁 止买卖期。第 九条 董事、监 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违反 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 则的 规 定,将其 所持公 司股票 或 者其他 具有股权 性质的 证券在 买入后6 个 月内卖 出,或 者在卖出 后
8、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 所得 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 会应 当收回 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 披-4-露 相关人 员违规买 卖的情 况、收益 的金额、公司采 取的处 理措施 和公司 收回收益 的具体 情况等。前 款所称 董事、监 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持有 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 有股权 性质的证 券,也 包括其配 偶、父 母、子女 持有的 及利用 他人账 户持有的 股票或 者其他具 有股权 性质的证 券。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 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9、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 的,可 一 次 全 部 转 让,不 受 前 款 转 让比 例的限 制。上市 地 证券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 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 人员持有 公司 A 股股份,且在任期届 满前离 职的,应 当遵守 境内证券 监管机构 的有关 要求,在其就任 时确定 的任期内 和任期 届满 后 6 个 月内遵 守 前 款 的规定。第十一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 股 股份为基数,按25%计 算 其 本 年 度 可 以 转让A 股 股份的 额度。董
10、事、监事 和高级管 理人员 在上述可 转让股 份数量范 围内转让 其所持 有公 司 A 股 股份的,还应 遵守本 规定 第七条 的规 定。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5-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 等各种年 内新增 的A 股股份,新增 无限售 条件A 股股 份当年 可转让25%,新增 有限售 条件的A 股 股份计 入次 年可转 让的A 股股 份的计 算基数。因 进行权 益分派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 人所持公 司 A 股股 份增加 的,可同 比例增 加当年可 转让 的 A 股股份 数量。第 十三条 董事、监 事和
11、高 级管理人 员当年 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 公司A 股股份,应 当计入 当年末其 所持有 公司A 股 股份的 总数,该 总数作 为次年可 转让 的 A 股股份 的计算 基数。第三章 交 易 申报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该等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 职时间 等):1.新 任 董 事、监 事 在 股 东 大 会(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其 他 职工民主选举方式)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 交 易 日 内,新 任 高 级 管理 人员在
12、 董事会通 过其任 职事项后2 个 交易日 内;2.现 任 董 事、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其 已 申 报 的 个 人 信 息发 生变化 后2 个交易 日内;3.现 任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员在其 离任后2 个 交易日 内;4.相 关法律 法规及规 则要求 的其他时 间。-6-第十 五条 董事、监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所 持公司A 股 股份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并由公司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网站 进行公 告:1.上 年末所 持公司股 份数量;2.上 年末至 本 次变动 前每次 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
13、量和 价格;3.本 次股份 变动前的 持股数 量;4.本 次股份 变动的日 期、数 量、价格 及原因;5.本 次股份 变动后的 持股数 量;6.相 关法律 法规及规 则要求 的其他信 息。董 事会秘 书在接到 申报 后 2 个交易 日内,按照 香港 联 交所的要求 做好 权益披露 工作。第十 六条 董事、监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所 持公司H 股 股份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交易 日内向 董事会 秘书申报 信息。董 事会秘 书在接到 申报 后 2 个交易 日内,按 照香港联 交所的要 求做好 权益披露 工作。第十 七条 董事、监 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持有
14、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比例达 到 证券 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 理办法 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 证券法、上 市公司 收购管 理办法 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 规、部 门规章和 业务规 则的规定 履行报 告和披露 等义务。-7-第 十八条 公司对 董事、监 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所持公 司股份规 定更长 的禁止转 让期限、更低的可 转让股 份比例或 者附加 其他限 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 做好持 续管理。第 十九条 董事、监 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不得 进行以 公 司股票为 标的证 券的融资 融券交 易。第四章 法 律 责任 第 二十条 董事、监 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应当 保证本人 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 确、及时、完 整。对 违反本 规定持有、买 卖公司 股份 或未依 据本规定 履行相 关申报义 务的董 事、监事及 高级管 理人员,将承担 由此产生 的法律 责任。给公 司造成 严重影响 或损失 的,公 司有权 视情节轻 重依据 相关管理 制度追 究其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 二十一 条 本规 定自公 司董事会 批准之 日起生效 并执行,由 公司董 事会负责 解释。第 二十二 条 本规 定 未尽 事宜或 与 不时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 性文件 的规定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 有关规 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