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 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6-10 债券代码:122150 债券简称:12 石化 02 中国石油 化工股 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公司债 券(12 石化 02)付 息公告 本公司 董事会 及全体 董 事保证 本公告 内容不 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 及连 带责任。重 要内 容提示:债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6 月 1 日 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发行 了中国石油化工
2、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0年期 固定利率品种,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6 年6月1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 自2015年6月1 日(以 下简称“起息日”)至2016 年5 月31日期 间的利 息。根 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及 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2 一、本 期债券 基本 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石化02(122150)3、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0亿元 5、
3、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2344号文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 方式:本期债券票 面 利率 为4.90%,在 债 券 存续 期 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计息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至2
4、021年每年6月1日前的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 本期债券获得该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1、付息兑付债权 登记 日:2022年6月1 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 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 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在 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 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 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 12、付息日:2013年至2022 年每年的6 月1 日。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付息兑付日:2022 年6 月1 日。如
5、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则 顺 延 至 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信用级别:经 联 合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发行人的 主 体 信 用 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 用等级为AAA 15、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 债券派息、兑付 机 构: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3 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 次付息 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为4.90%,每手“12石化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49.0
6、元(含税)。三、本 次付息 债权 登记日、付 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31 日。2、本次付息日:2016年6月1日。四、本次 付息 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5月31日下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石化02”持有人。五、本次 付息 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足额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7、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本 公司的 公告为准。本公 司将在 本年度兑 息日2 个交易 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 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六、关 于债券 利息 所得税 的说 明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4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
8、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 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 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 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
9、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 业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 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 石化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 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 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
10、。传真号码:010-59969234,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 号,邮政编码:100728。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 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 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七、本 期债券 付息 的相关 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联系电话:010-59969225、010-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010-59960386 2、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
11、融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石凌怡、王睿、祁秦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联系人:冯烨、张璐 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 层 联系人:吴荻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12、联系人:许凯 6 电话:010-58328764 传真:010-5832895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 北楼9层 联系人:聂冬云 电话:0755-82960984 传真:0755-82943121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7 附件:“12石化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 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 境内 名称 在其居 民国(地区)地址 国 别(地区)债权登 记日2016 年5 月31 日 收市后 持债 张数(张)债券利 息(税前)(人民 币:元)债券利 息所 得应 纳税 款(人民币:元)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公司名称及签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