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远海运 能源运输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关于 公司 修订股票 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 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 称“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 称“证 券法”)、上市 公司 治理准则、关 于在 上市公 司 建立独立 董事制 度 的指导意 见、上市 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 法(以 下 简称“管 理办法”)、国 有控股 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 行 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 办法”)、上 海证券交 易所 股票上 市规则 以 及 中 远海运 能源 运输股 份有限 公司 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 规定,作为 中远
2、海运 能 源运 输 股份 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我们 审阅了 中 远海运 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期 权激 励计划(草案 修订 稿)(以 下简称“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 订稿)”)及 其摘要,并发表 如下独 立 意见:一、公司 对 中 远 海 运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划(草案)(以 下简 称“股票 期权激励 计划(草 案)”)及 其摘要的 修订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 及试行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上 海证券交 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 和 香 港
3、联合 交易所 有限公 司证券 上 市规则 等相关 规 定,修订 程序合 法 合规。二、修 订后的 股 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修订 稿)及 其 摘要 符合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规范性 文件的 规 定,有利 于促进 公 司业务发 展、客 观反映 公司经 营业 绩,有 利于充 分发 挥股票 期权激 励计 划对 管理层 和核心 员工 的 激励 作用,有利于 公司 的长期 持续发 展,不存在 损害 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三、公 司董事 会审 议 股 票期权 激励 计划(草案 修 订稿)及其摘要 的召 开程序、表 决程序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公 司章 程的 有关 规定,作为激 励对 象的关 联董事 已在 表决时 进行了 回避,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综 上,我们同意 公司 对 股票期 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进 行修订,并同 意将 修订后 的 股 票期 权激励 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 提交公 司 股东大会、A 股类 别股东大 会及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审议。(以下无 正文)(本页无 正文,为 中远海运 能源运 输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 公司修订股 票期权 激 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 的独立 意 见 签署 页)阮永平 叶承智 芮萌 张松声 中远海运 能源运 输 股份有限 公司 二一八 年 十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