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 京 市通 商 律师 事 务所 关于 中 远 海运 能 源运 输 股份 有 限公 司 股 票 期权 激 励计 划(草 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 一 七年十二 月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 号新华保险大厦6 层 邮编:100022 電話:8610-65693399 傳真:8610-65693838,65693836,65693837 网址:2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 号新华保险大厦6 层 邮编:100
2、022 電話:8610-65693399 傳真:8610-65693838,65693836,65693837 网址:关于 中 远海运能源运输 股 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 见书 致:中 远海运 能源 运输 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相关规定,北
3、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通商”或“我们”)接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远海能”)的 委托,就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股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一)我们 仅 根 据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法 规 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中远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二)我们 已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遵 循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4、 原 则,对 本 法 律意见书所述中远海能 的相关事项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保 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三)本 所 同 意 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中 远 海 能 实施本次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在 调 查 过 程 中,对 于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依 据 的 重 要 法 律 文 件,中远海能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本所得到公司的 如 下 保 证:即 其 已 经 提 供 了 本 所 认为出具
5、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中远海能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五)对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至 关 重 要 而 又 无 法 得 到 独 立 的 证 据 支 持 的 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中远海能或 者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出 具 法 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六)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对 中 远 海 能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事 项 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七)截 至 本
6、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本 所 及 签 字 律 师 均 不 持 有 中 远 海 能 的股份,与 中远海能 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八)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中 远 海 能 为 实 施 本次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之 目 的 而 使 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我们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 具 备实行 股权 激励计 划的 主体资 格 1.1 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经 国 家 经济 体 制改 革 委员 会 体 改生199454 号文 批 准
7、,公 司 由上 海 海运(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发起设立,成立时公司名称为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4 亿元。公司于1994年5月3日获得上海市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50016500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94)13号文批 4 准,公司于1994年11 月1日在香港公开发行10.8亿股H 股,并于1994年11 月11 日在香港 联交 所上 市。1997 年12 月,经上 海市 工商 局核 准,公司 名称 由“上海 海兴轮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更 名 为“中 海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发 行 字20011
8、13 号文批准,公 司于2002年5月13 日首次公开发行3.5亿股A 股,并于2002年5月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公 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并更名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 现 持 有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310000132212734C 的 营 业 执 照。根 据 该 营 业 执 照,公 司 的 住 所 为 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 区业盛路188号A-1015 室;法定代表人为 黄小 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3,203.2861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9、);经 营 范 围 为:主营 沿 海、远 洋、长江 货物 运 输,船 舶 租 赁,货物 代 理、代运业务;兼营船舶买卖、集装箱修造、船舶配备件代购代销,船舶技术咨询和转让;国内沿海散货船、油船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及船舶检修、保养;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并未出现根据中国法 律和现行有 效 的 中 远海 运 能源运 输 股 份有 限公 司 章程(以 下简 称“公 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1.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2.1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10、合伙)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888 号 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 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的情形;1.2.2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888-1号 号内部 控制 审计报 告,公司 最近 一个会 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5 1.2.3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过未 按 法律法规、公 司 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11、第(三)项的情形;1.2.4 公 司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得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的 情 形,不 存 在 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情形;1.2.5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公 司 不 存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综上,本所认为,公司 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二、本 次计 划的内 容 根据公司二一七年第 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1 股票期权
12、激励计划载明 的 事项 经审阅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计划包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和核实、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 予与行权安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生效条件、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激励计划特殊情况的处理、股票期权激励会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批、授予和行权流程、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披露、附则等内容。经核查,本所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包含了 管理办法 第九条所规定的全部内容。2.2 本次计划具体内容(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股票来
13、源 6 根据股票 期权激励 计 划(草案),本计 划的 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 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股票种类和数量 根据股票期 权激励计 划(草案),公司本 次 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 期权 37,792,000 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2 亿股的 0.937%。本所认为,公 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激 励计划涉 及股票总数未 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分配 根据股票期 权激励计 划(草案),授予的 股 票期权
14、激励在 各激励对 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姓名 职务 授 予股 数 占 本次 授予 总量 的比 例(%)占 股本 总额 的比 例(%)1 刘汉波 总经理 475,000 1.257%0.012%2 陆俊山 党委书记 475,000 1.257%0.012%3 杨世成 副总经理 427,000 1.130%0.011%4 秦炯 副总经理 427,000 1.130%0.011%5 项永民 总会计师 427,000 1.130%0.011%6 罗宇明 副总经理 427,000 1.130%0.011%7 屠士明 纪委书记 427,000 1.130%0.011%8 孙晓艳 副总经理 427
15、,000 1.130%0.011%9 赵金文 副总经理 427,000 1.130%0.011%10 李倬琼 总法律顾问 380,000 1.006%0.009%11 冯波鸣 非执行董事 392,000 1.037%0.010%7 12 张炜 非执行董事 392,000 1.037%0.010%13 林红华 非执行董事 326,000 0.863%0.008%激励对象 人均授予 股数 授予股数 合计 占本次授 予总量的 比例(%)占股本总 额的比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共13 人 417,615 5,429,000 14.365%0.135%其他激励对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14
16、人 377,000 5,278,000 13.966%0.131%部门长级员工,共 75 人 265,000 19,875,000 52.590%0.493%总部处室经理级员工,共 35 人 206,000 7,210,000 19.078%0.179%小计,共 124 人 260,992 32,363,000 85.635%0.803%授予合计,共 137 人 275,854 37,792,000 100.000%0.937%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并经公司 书面确认,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获授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合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4)股票期权激
17、励计划 的有效期、锁定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的 7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 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 公司 法、证券法 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 执行,具 体规定 如下:1)激励 对象为 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 本公司股份;2)激励对 象 为 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18、内卖出,或者在 8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3)在本激励 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 公司法、证券 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述安排符合 管理办 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根据股票期权激励
19、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授予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 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和确定方法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为 6.05 元,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0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6.02 元;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即 6.04 元;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20、摘要 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即 6.01 元;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平均收盘价,即 6.05 元;5)公司 A 股股票单位面值(1 元)。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价格将参照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6)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9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设立了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业绩考核要求的相关规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1、),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设立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该等指标已在公司内部公示,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7)授予股票期权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 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 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 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22、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符合 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在每个行权日前,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8)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变更和终止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
23、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决 议的事 项除外),且不 得包括 下列情形:导致 加速行 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上述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10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事项、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三、本 次计 划的拟 订、审议、公示 程序 3.1 2017 年
24、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二一七年第 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 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 议 案、关 于 的议案、关于提 请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 刘汉波、陆俊山、冯波鸣、张 炜、林红华已回避表决。3.2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二一七年 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 其 摘 要的议案、关于 的 议 案、关 于 的议案。3.3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5、(草案)的独立意见:(1)公 司 不 存在 法律、法 规 和规 范 性文 件规 定的 禁 止实 施 股票 期权 激励 计 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授予具体激励对象的期权数量 充分考虑 11 了该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及职业技能,体现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3)本 次 股 票期 权激 励计 划 授予 的 激励 对象 为公 司 在职 的 董事、高 级管 理 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26、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根据 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4)公 司 就 本次 股票 期权 激 励计 划 已制 定相 应的 实 施考 核 管理 办法,并 建 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 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5)公 司 已 承诺 不为 激励 对 象依 本 次股 票期 权激 励 计划 行 使股 票期 权提 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6)股 票 期 权激 励计 划的 推 行有 利 于进 一步 完善 公 司法 人 治理 结
27、构,促 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凝聚力,将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创造力和长远竞争力。(7)公司董事会审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8)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暨 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8、实施。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本次计划尚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如 有),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四、激 励对 象的确 认 12 4.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而确定,符合 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4.2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
29、超过 137 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 等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担任职务,符合 公司法、证 券法 以及 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相关规定。4.3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30、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计划前 5 日 披露监事 会对激 励对象 名单审核 及公示 情况的 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 管理办法 相 关规定。五、本 次股 票期权 激励 计划的 信息 披露义 务 公司已按照 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告与本次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13 此外,随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进 展,公司还应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3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中国法律规定,就本次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六、公 司未 为激励 对象 提供财 务资 助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公司书 面确认,激励对象的资 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激励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本所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七、本 次股 票期权 激励 计划对 公司 及全体 股东 利益的 影响 根据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授予 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认购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只有在公司业绩达到相应财务指标并符
32、合其他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才能根据获授的股票期权购买股份。我 们 认 为,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将 激 励 对 象 与 公 司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直 接 挂钩,只有当公司业绩提高且激励对象表现良好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授予的权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使激励对象和公司与股东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推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33、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凝聚力,将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创造力和长远竞争力。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14 八、关 联董 事回避 表决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二一七年第 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及 其 摘 要的议案、关于 的 议 案、关 于 的 议案、关于提请中远 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
34、作为激励对象的 刘汉波、陆俊山、冯波鸣、张炜、林 红华已回避表决。九、结 论意 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 管理办 法 规定的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 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本次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形。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15 此 页 无正 文,为 北京 市 通 商 律 师 事 务所 关于 中 远 海 运 能 源 运输 股份 有 限 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经办律师:_ 张小满 经办律师:_ 张 健 事务所负责人:_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