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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3浙能电力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201511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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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浙 江 浙能 电 力股 份 有限 公 司 对 外 捐赠、赞助 管 理办 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能电力”或“公司”)及所 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 的管理事项。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赞助管理活动。本办法中所属企业是指:浙 能 电 力 所 属 全 资、控 股、均 股(含 代 管)的 各 级 企 业。2 规范 性 引用 文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3 对外 捐 赠、赞

2、助 的基本 原 则 3.1 企业对 外捐赠、赞助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 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3.2 企业对 外捐赠、赞助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外捐赠、赞助规模。企业当年经营亏损、账面累计亏损未弥补或者捐赠、赞助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赞助。3.3 企业经 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 任何个人或本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赞助,企业捐赠、赞助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以个人

3、名义留名纪念。4 对外 捐 赠、赞 助 的范围、类 型和受 益 人 4.1 对外捐赠、赞助的类型和对象 4.1.1 公益性 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2 4.1.2 救济 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4.1.3 其他 捐赠、赞助。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及其他非经营性赞助。4.2 企业对 外捐赠、赞助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

4、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赞助。4.3 企业对 外捐赠、赞助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赞助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4.4 企业用 于对外捐赠、赞助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 产等。不合格产品、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4.5 企业以 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

5、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5 对外 捐 赠、赞 助 的决策 程 序 和规则 5.1 公司及 所属企业 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捐赠、赞助事项的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明确捐赠、赞助范围、途径、规模,落实管理部门、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赞助审核流程。浙能电力 对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5.2 对外捐 赠、赞助应当纳入全面预算,对定点扶持对象(地区)和其他社会团体等日常性捐赠、赞助,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明确对象及金额。所属企业列入预算的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6、 10 万元。所属企业应该严格控制规模,未明确对象的捐赠原则上不允许列入预算。对援助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无法预见的捐赠、赞助事项,由 浙能电力 本部确定总限额,列入其年度预算。5.3 公司及 所属企业实际发生对外捐赠、赞助,已经列入年度预算的,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赞助报告,并对捐赠、赞助事由,捐赠、赞助对象,捐赠、赞助途径,捐赠、赞助方式,捐赠、赞助责任人,捐赠、赞助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赞助财产交接 3 程序等予以明确。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赞助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所设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5.4 前述援 助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无法预见

7、的捐赠、赞助事项实际发生时,由浙能电力本部确定对象和金额,所属企业按照上述预算内程序进行。5.5 公司及所属 企业年度预算外的捐赠、赞助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5.5.1 浙能电 力本部:按照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审批程序 批准后实施。5.5.1 所属企业 及其下级企业:履行上述内部审核程序后,逐级审核上报,经浙能电力本部批准后实施。6 对外 捐 赠、赞 助 的后续 管 理 6.1 公司及 所属企业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赞助收据或者捐赠、赞助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 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无法索 取合法的捐赠、赞助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 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捐赠、赞助方经审批的捐赠、赞助报告确认。6.2 公司及所 属企业 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为捐赠、赞助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赞助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得挂账。6.3 公司及 所属企业 应当加强对外捐赠、赞助的监督,对重大捐赠、赞助项目进行检查或审计。年度对外捐赠、赞助情况应纳入企业财 务决算报告报公司。7 附则 7.1 本办法未 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 浙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执行。7.2 本 办法 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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