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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3

类型就同一权利不可请求两次公力救济.docx

  • 上传人:拉拉链
  • 文档编号:15665894
  • 上传时间:2023-01-13
  • 格式:DOCX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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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同一权利不可请求两次公力救济.docx
    资源描述:

    1、就同一权利不可请求两次公力救济 陈某出借3万元现金给好友刘某做生意。时隔一个月后,陈某在他人的指点下,要求刘某与其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刘某欣然允诺。双方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文书赋予该债权强制执行的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陈某向刘某追索借款,刘某要求宽限一段时间,陈某碍于情面默许。一年之后,陈某见刘某仍无还款迹象,遂以还款协议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对于本案中陈某是否有诉权,实体权利是否受保护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陈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有诉权。首先,陈某与刘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公证文书佐证;其次陈某的起诉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再一点是对已有公

    2、证文书的债权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其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再救济的权利。 笔者认为,陈某对该债权不享有再次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应当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首先,公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救济途径。公力救济程序因权利人请求而启动,是否给予救济,则需经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审查后确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存在或受到侵害,并在保护的时效期间内决定。当该民事权利经确认后,公力救济程序是否延续到权利实现或终结,则取决于权利人。权利人在请求公力救济时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权利人就某项权利已请求有关机关给予公力救济,且该救济程序不仅已启动且在运作中,则不得就该

    3、项权利再行请求国家有权机关或组织,重新启动新的救济程序。说到底,任何人都不享有就某一权利请求两次公力救济的权利。陈某的起诉,显然违反了公力救济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那么,陈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呢?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但受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限制,而且受到法院内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的限制,还有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相互独立性以及这两种程序启动来源对民事诉讼范围的限制。当事人就某项权利争议依法选择了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给予公力救济,则其他机关因国家职权划分,而必须将该争议排除出自己主管的范

    4、围之外。否则,就会导致国家公权力之间发生冲突和对峙,破坏国家内部的权力构架。本案陈某就债权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公证机关已依法确认其债权的合法有效性,并在公证证明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陈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这表明陈某请求国家公证机关确认债权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其启动公力救济的选择,此时就必然地将该争议排除在民事诉讼范围之外。显而易见,陈某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理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其次,陈某原已启动的公力救济程序尚未了结,陈某就该债权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将公力救济程序延续到其权利实现时止。当然,如陈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其公力救济程序就因陈某懈怠申请强制执行而告终结,陈某的债权由强制执行之债转化为自然之债。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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