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权利不可请求两次公力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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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同一权利不可请求两次公力救济 陈某出借3万元现金给好友刘某做生意。时隔一个月后,陈某在他人的指点下,要求刘某与其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刘某欣然允诺。双方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文书赋予该债权强制执行的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陈某向刘某追索借款,刘某要求宽限一段时间,陈某碍于情面默许。一年之后,陈某见刘某仍无还款迹象,遂以还款协议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对于本案中陈某是否有诉权,实体权利是否受保护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陈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有诉权。首先,陈某与刘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公证文书佐证;其次陈某的起诉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再一点是对已有公
2、证文书的债权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其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再救济的权利。 笔者认为,陈某对该债权不享有再次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应当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首先,公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救济途径。公力救济程序因权利人请求而启动,是否给予救济,则需经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审查后确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存在或受到侵害,并在保护的时效期间内决定。当该民事权利经确认后,公力救济程序是否延续到权利实现或终结,则取决于权利人。权利人在请求公力救济时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权利人就某项权利已请求有关机关给予公力救济,且该救济程序不仅已启动且在运作中,则不得就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