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国家标准水管锅炉和锅壳锅炉实施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1424 号)各有关单位:国家锅炉产品标准水管锅炉(GB/T 16507-2013)和锅壳锅炉(GB/T 16508-2013)(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为了做好上述标准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的衔接,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由于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9222)和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16508)已分别被新标准的相关部分(GB/T 16507.4-2013 和 GB/
2、T 16508.3-2013)代替,锅规3.3.2 条规定的锅炉本体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校核应按照新标准的相关内容实施。二、本文发布之日前已签订的锅炉制造合同,或已经按照原标准进行制造的锅炉,可以按照原标准执行合同,继续制造及出厂安装。本文发布之日起,锅炉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行锅炉本体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校核。三、各锅炉制造企业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按照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修改。四、在用锅炉检验需进行强度校核时,仍可用锅炉原设计所采用的锅炉强度计算标准进行校核。五、执行上述新锅炉产品标准过程中如遇到有关技术问题,请及时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反馈。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