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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小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docx

  • 上传人:拉拉链
  • 文档编号:15651141
  • 上传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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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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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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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的原因 (一)媒体监督道德化立场与司法行为理性化、中立化立场的差异媒体监督更多的是以社会道德为基本立场,以“社会正义捍卫者”的身份来评说司法行为,而且,道德较之法律有更广泛的认同基础,打“道德牌”也更容易激起民众的反响。但是,司法裁判对于事实的认定遵从严格的程序过程和严密的证据规范,一切不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资料将排除在司法裁判之外,法官只依靠证据来认定事实,因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差异。然而,这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因为法律强调人的理性与程序正义6。因此,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实质上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二)媒体报道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公众

    2、法律素养低,易受影响一方面无论记者、评论员在报道时多么刻意地保持中立的态度,他们都会在报道中影射某些个人观点。而这种立场一经大众媒介的传播方式表现,便会在不自觉中影响大众的判断力。公众很容易把新闻媒体对司法行为的认识与态度误认为是“法律事实”,这也是媒体影响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公众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往往倾向于从大众情感、和传统道德的角度出发,形成一个非法律职业化的实体性预判,然后对司法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作出一个道德评判7。公民的道德评判与媒体的道德立场一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舆论,会对司法机关的审判产生巨大的冲击,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将受到严峻的考验。 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

    3、若干建议 (一)完善法律,通过立法明确媒体监督司法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及不当监督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立法的缺失,是当前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基本原因之一。仅仅依靠现有的行业准则和一些规则去调整二者的关系,过于简略、说服力不强,所以经常会发生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事情。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必要的,该部法律可以从媒体监督司法的基本原则、范围及不当监督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定。比如应保障新闻自由,但是应对自由观公正原则。记者对案件报道时,要客观公正的进行报道和评价,不可偏袒任何一方。维护法律权威原则。新闻媒体在采访时应服从法庭的指挥,严格遵守庭审纪律

    4、,避免对审判的不当干扰。适度原则。对除法律规定不应该公开报道的,一律可以公开报道,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应该规定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明确监督范围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有效方法。法官一般不应该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以保持中立公正的形象。此外,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不宜列入舆论监督范围。立法应该规定媒体监督司法活动不当所应该承担的后果。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完善其他方面的制度1.法官应坚定自己的中立立场“审判应当是公开

    5、的”,“以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8。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但媒体的报道,又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舆论的热潮。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法官应坚定自己的中立立场,这不仅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也对法官的心理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法官面对舆论,要有坚持自己的判断力并且不受他人意见影响的魄力。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的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9。2.媒体应完善新闻报道审核机制并加强自律在完善新闻报道审核机制时,媒体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审核部门,对每一期要发布的新闻予以法律层面上的审核,审核的目的主要是判断是否会干涉司法

    6、独立、司法公正,内容有无违法,是否会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是否带有编辑或记者个人意见表述,是否会造成群众的抵触心理,对法院权威产生不利影响等。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不够强,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的时候做出限制,“新闻自由必须向公平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而在其他方面则不宜做过多限制”10。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舆论监督不注意维护法院的权威,不注意正确的导向,将会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导致国家司法权威的下降。这种审核主要是法律审,故应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担任,要在报道前做好最后的把关。3.政府应畅通并完善网络参与渠道与制度规范政府应该积极履行引导公民理性参与网络的职

    7、责,使公民都能理性地看待网络世界中的事物,进而形成共同的社会价值观,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的使用,但是我国的网络法律规范还不健全,为了进一步维护我国广大网民的合理利益,仍然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此外,鉴于互联网在我国的适用时间还不是很长,还没有形成相关的网络道德,因此政府应该履行职责,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创造出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使互联网真正惠及广大网民。 我们应该相信,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的。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新闻媒体的地位及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监督范围,违规报道应承担的责任,既要给予媒体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监督的环境和条件,又要强化对媒体监督行为的合理化约束,提高监督的总体水平;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制度,增强法官办案的独立性,使司法公正尽可能不受舆论监督的不良影响,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发展。 本文作者:乔磊工作单位:西北大学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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