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3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适用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以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燃料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到期燃
2、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第四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通过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 0 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 第五条 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3、。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收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中明确。 第二章 标准交割流程第六条 标准交割流程是指期货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保税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的方式过程。 第七条 检验方法和机构油品燃料油进入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 ASTM D4057GB/T4756,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燃料油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指定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者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
4、重新选择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确定指定检验机构。买卖双方买方、卖方和指定交割油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入库时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出库时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货主向指定交割油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燃料油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油库名称等。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燃料油入库的 15 天前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客户应当
5、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第九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入库申报资料之日起 3 个交易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经交易所批准入库的,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入库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油库发货。入库有效期为交易所批准之日起 15 天。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入库有效期。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燃料油不能用于交割。第十条 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 30 元/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账户中划转。 货主办理完入库手续并取得保税标准仓单后,在有效期内
6、按已批准的入库申报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帐账户中。入库申报数量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差额部分的申报押金应当补偿给指定交割油库;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数量全部没有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交割油库申报押金应当全部补偿给指定交割油库。实际入库量在期货合约数量溢短允许范围内的,入库申报押金全部返还。第十一条 货主应当在燃料油卸货入库前,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油品的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水分、闪点等 5 个指标进行品质预检,预检合格后再行卸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入库单证油品燃料油运抵指定交割油库后,指定交割油库
7、应当对到货以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入库检验货主油品燃料油入库时,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重量检验两部分。 (一)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 燃料油油品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仓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油品燃料油(A 样)和 库指定交割油库内原有油品燃料油(B 样)取样并封样,A 样分 A1 样和 A2 样,其中 A1 样指入库燃料油单独船舱或 者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 样指 A1 样之配比混合样品。燃料油 油品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的库指定交割油库内的油品燃料油(C 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 C 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
8、交付的油品燃料油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燃料油的质检报告为 C 样检验报告。 如 C 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 A 样和 B 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 A 样合格、 B 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燃料油质量合格,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 B 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2)如 A 样不合格、 B 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燃料油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 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 A 样合格、 B 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燃料油质量合格,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燃料
9、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 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4)如 A 样和 B 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燃料油和库内原有油品燃料油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燃料油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 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 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 样或者 A2 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即认为 A 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燃料油的质检报告均为 A 样检验报告。 (二)油品入库的数重量检验,以指定交割油库岸罐容标尺计量为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货主的质量责任 货主应当确保所交割油品燃料油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货主交割油品
10、燃料油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油罐内油品燃料油变质(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交割油库如认为油品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货主的油品在检验合格后再卸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货主监收油品燃料油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油库监收;货主不到库指定交割油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燃料油:应当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燃料油: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及法定的商品检验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货主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11、、提单、装运港商检证书、海关入库核准单证、保税调和船用燃料油商检证书等相关交割商品必备单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交易所核实验证后留存复印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签发标准仓单(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批手续。交易所审查批准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油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保税标准仓单。(二)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油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 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有效期限为保税标准仓单生效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将超过保税标准仓单有效期限的燃料油转入现货油罐。第十七条第十
12、九条 到期合约交割程序 到期合约燃料油的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保税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油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
13、近配对、统筹安排” 的原则,向买方分配保税标准仓单进行配对。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 14:00 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保税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 16:00 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向交易所提交交割燃料油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仓单流转程序保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14、 (一)卖方客户将保税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保税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清退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 之前办妥保税标准仓单、货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规定发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交易所 将在下一工作 交易日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提货(一)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油库在对保税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者委托指定
15、交割油库代为提货并发运。 (二)油品出库时交割油库应当对罐内油品进行循环、加温,油品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 40 摄氏度。(三)(二)质量检验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燃料油的质量和数量重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燃料油出库的数量重量检验以指定交割油库岸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交易所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当分为 A、B 两份,A 样用于化验,B 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油库和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油品燃料油有异议的申请。 (四)(
16、三)受理质量争议 若提货方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燃料油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燃料油无异议,指定交割油库和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燃料油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五)(四)填制出库确认单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保税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损耗补偿和溢短标准(一)油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 2,由进出库货主各承担 50%。损耗补偿燃料
17、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油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油库进行结算:入库损耗补偿=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数量 0.6(燃料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出库损耗补偿=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 0.6(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油品的重量为 50 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油品溢短数量不超过3%。燃料油入出库时的溢短数量是指入库时或者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或者注销重量的差值。入出库时燃料油溢
18、短重量不超过3%,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油库进行溢短结算。入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燃料油溢短数量 (燃料油入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交割结算价与溢短量的结算(一)交割结算价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 )是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 105 个有成交交易日按照时间的加权平均价。具体公式如下: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二)溢短量的结算油品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 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
19、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油品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 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 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为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为:到期合约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数量期转现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 交割数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交割费用 (一)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支付
20、 1 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车提货,应当向交割油库支付 50 元/吨的作业费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买方、卖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油品燃料油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油品出库期间,指定交割油库对所储存的油品燃料油的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入出库作业不得影响燃料油的品质和重量。在油品燃料油进入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对确保输油管线进行扫线内的油液充满或者扫空,确保管线内油品品质不影响装卸油品品质,确保管线内油品的充分流动性。入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 35摄氏
21、度。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交割单位: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 5010 吨,交割数量应当是 50 吨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交割品级:质量指标符合或优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质量标准的燃料油,具体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 第三十二条 燃料油入出库的最小量为 1000 吨。货主与指定交割油库对出库数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 期货转现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会员(客户)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
22、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提单或过驳等交换行为的过程。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交易所为每个合约提供一次公布期转现意向的服务。 燃料油期货合约期转现的申请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公布期转现意向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 20 日(遇假日顺延)下午16:00 以前,欲进行当前月
23、份合约实物交割的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期转现意向(格式由交易所制定)。会员、客户可以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发布申报内容包括:客户编码、会员名称、客户名称、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期转现交收方式(仓单交割过驳交割等)、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期转现意向自行达成协议。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 20 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 12:00以前,交易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上公布所有会员的期转现意向。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期转现意向自行寻找对手进行配对。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买方和卖方
24、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 14:00 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经交易所批准进行期转现。期转现适用于燃料油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过驳交割的操作流程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指引(见附件三)。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 15:00 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第三十七条 期转现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
25、结算的,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的后一交易日 14:00 前在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第三十九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 15:00 之前,按照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平仓。第四十条 期转现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
26、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保税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所办理。第四十一条 期转现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有关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的规定执行,或者提货后自行交付。第四十二条 期转现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保税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发票。卖方在 14:00 之前交付发票的,交易所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 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交易所复核无误后在下一工作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发票的
27、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迟交发票 3 至 10 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 0.5的滞纳金;迟交 11 至 30 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 1的滞纳金;超过 30 天未交发票的,视为不交发票,应当缴纳货款金额 20%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第四十四条 期转现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按照交割违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第三十五条
28、第四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包括过驳方式)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格。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非标准仓单等材料。货款、非标准仓单以及发票由买方和卖方自行交付。使用非标准仓单交割发生实物质量纠纷的,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交割违约第三十八条
29、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保税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 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保税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保税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 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 16:30 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
30、方应当在下一交易工作日 11:00 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的违约金,同时按照以下办法规定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工作日发布保税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工作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保税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
31、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保税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工作日发布保税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工作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保税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 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 75%。 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
32、合约价值 5%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保税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以及指定交割油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油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发生交割纠纷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者不能完全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条第六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以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附件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附件三: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