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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全-法律知识-精讲班-5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修订及新增内容(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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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7 页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 年 1 月 17 日公布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

3、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015.67】某企业计划建设一条氯气输送管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下列关于该管道敷设禁止穿越的说法,正确的是()。A.禁止穿越市区广场 B.禁止穿越地震活动断层 C.禁止穿越可能发生洪水的区域 D.禁止穿越公路【答案】A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第 2 页 /共 7 页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

4、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

5、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第十九条 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

6、学品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 5 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

7、3 页 /共 7 页(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 5 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

8、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500 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 1000 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

9、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5 米至 5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100 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20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500

10、 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第 4 页 /共 7 页件:(一)已经制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经制定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2015.84】某企业运营了一条氧气管道,依据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下列关于该氧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正确的做法有()。A.该企业建立了管道巡护制度,安排兼职人员进行日常巡线B.巡线员发现有人在管架上面悬挂广告牌,

11、上前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制止无效后,企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告C.巡线员发现在管道一侧约 15 米的区域有人栽种树木,上前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制止无效后,企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告D.公路部门拟在距管线 20 米区域扩建公路,在开工的 7 日前,施工单位书面通知了该企业,并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给该企业E.巡线员发现在管道一侧约 150 米的区域内发现有人实施爆破作业,上前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制止无效后,企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答案】BDE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对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建设项目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1 月 30 日公布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其安全管理第 5 页 /共 7 页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

13、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

15、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 6 页 /共 7 页第八条 建设

16、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

17、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 )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日,不超过年。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 7 页 /共 7 页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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