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经 2007年 9月 21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 10月 17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
2、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做到精准识别,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年级(班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学生权利,讲究工作方法。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权申请国家、社会和学校的资助资金,并可以参加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开展的勤工助学、评奖评优、技能培训等。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自立自强、勤俭节约、热心公益。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
3、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十条 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2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长,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
4、行综合、客观的认定。参照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1.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2.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1)烈士子女;(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家庭子女;(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7)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8)家庭遭受严重灾害;(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第四章 认定程序
5、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认定时间每年 10月份,学校启动大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 5月份,学校启动在校生(毕业生除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新认定工作。3第十四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考虑学生人数等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额分配到各学院。第十五条 本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
6、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佐证材料包括:1.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2.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4.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6.父母为下岗者,需劳动保障
7、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明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4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8、进行审核。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十八条 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9、。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第十九条 认定并建档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生一卡通消费情况、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情况,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院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五章 教育管理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修改学校有关家庭经
10、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细则,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学院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统一发放校园绿卡;校园绿卡每年 6月份核准注册一次。5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平时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具有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
11、以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要求其全部或部分返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成才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培育学生心怀感恩的优秀品质,定期与资助人沟通,向资助人汇报学习、思想、进步等情况。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累计时长不少于 10小时。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