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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畜牧业项目监管约谈问责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62608 上传时间:2018-08-0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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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治区畜牧业项目监管约谈问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畜牧业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和行为,明确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督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促进畜牧业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管,是指按照权限和职责,负有各类畜牧业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和负责人对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项目全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约见未履行畜牧业项目监管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行为。本办法

2、所称问责,是指对未履行畜牧业项目监管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畜牧厅分管厅领导和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问题追责的一种行2政行为。第三条 自治区畜牧厅成立自治区畜牧业项目监管约谈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厅领导和驻厅纪检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厅纪检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驻厅纪检组领导兼任。第四条 列入监管约谈问责的项目范围包括(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包括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畜牧养殖大县种养循环整县推进试点、南疆肉羊良种繁育体

3、系建设)、种养业良种工程、区域生态循环项目、退牧还草项目、退耕还草项目、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试点项目(已垦草原治理)、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等。(二)中央财政专项,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粮改饲项目、畜禽粪污治理项目、畜禽良种推广项目、苜蓿高产示范项目、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资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及绩效资金)、动3物防疫等补助资金)、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等。(三)自治区财政专项,包括自治区现代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治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资金等。(四)列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为民办实事项目。(五)其他畜

4、牧业建设项目。第二章 分 则第一节 约 谈第五条 项目监管约谈的实施:未履行畜牧业项目监管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主要领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约谈。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一)组织项目申报把关不严,导致项目出现无法落地、重大调整变更等情况的;(二)项目监管不到位,不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不能按时准确全面上报项目实时数据的;(三)与当地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协调不4力,致使项目批复报备、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的;(四)擅自变更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违规组织、干预招投标工作的;(五)对项目建设出现的问题不积极协调

5、解决的;(六)没有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 (七)项目被国家或自治区审计、稽查、财政、环保等部门通报的。第七条 约谈可以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集体约谈。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约谈通知,制定约谈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约谈通知提前7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送达。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及时向被约谈人告知约谈事项,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被约谈人必须本人参加,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参加约谈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可延期约谈。5第十条 约谈程序(一)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

6、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三)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四)被约谈人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将约谈纪要和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被约谈单位和个人,并函送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分管领导。第十二条 被约谈人组织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措施中要反映地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在限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对被约谈人作出严肃处理:6(一)在全疆范围内给予通报;(二)减少或暂停该单位项目安排;(三)向自治区、有关地(州、市)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启动问责程序。第二

7、节 问 责第十四条 项目监管问责的实施:对未履行畜牧业项目管理督查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畜牧厅有关分管厅领导和厅机关、厅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由领导小组实施问责。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责畜牧厅分管厅领导:(一)分管项目整体推进缓慢,进展情况不清,一半以上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竣工验收率不足50%的; (二)决策失误,项目长期不开工或出现擅自变更、随意批复的; (三)项目被国家或自治区审计、稽查等部门通报的;7(四)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监督机制不健全,出现侵占群众利益,出现上访事件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责畜牧厅机关主管处室、厅属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一)前期工作审查把关不严,出现项

8、目无法落地、发生重大变更影响项目立项申报的;(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总结的;(三)部门、处室之间协调沟通不力,导致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资金不能及时下达的;(四)对审批权限下放项目督促检查不力,不掌握进展情况,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五)审批权限内项目不能及时完成审查、批复、实施、验收等工作的;(六)项目被国家或自治区审计、稽查、财政、环保等部门通报的。第十七条 8问责由领导小组根据被问责人级别和未履行畜牧业项目监管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事实,确定不同问责方式。第十八条 问责方式包括:(一)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9、。(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提出建议上报畜牧厅党组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人宣布并督促执行。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受到问责的负责人应当向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深刻检讨;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建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采取纪律处分方9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在问责结束须认真整改,于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在限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对相关被问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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