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 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改委 省民委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农(2017)25 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我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
2、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第四条 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 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除使用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外,县财政部门根据我县脱贫攻坚需要2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贫困村、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
3、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乡镇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成效等。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
4、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3第九条 县级财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扶贫部门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5、;(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由县政府审批。强化县政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4第十二条 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第十三
6、条 县财政、扶贫部门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县扶贫办、县发改委、县民宗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向县财政局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上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二)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
7、加强资金监管。(三)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5第十七条 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制定,县发改局、县民宗委、县林业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8、 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林业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同时,应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第二十条 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公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