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体 育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家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 行 业 标 准 管理 办 法 和 体 育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总 局 ”) 对 体 育 标 准 的 制定 和 修 订 工 作 。第 三 条 体 育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立 项 、 起 草 、
2、 征 求 意 见 、 审 查 、 报批 、 批 准 、 发 布 、 备 案 、 出 版 、 复 审 、 修 订 、 修 改 、 废 止 等 工 作 。第 四 条 体 育 标 准 包 括 体 育 国 家 标 准 和 体 育 行 业 标 准 。 体 育 国 家 标 准 分 为 强制 性 国 家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国 家 标 准 , 体 育 行 业 标 准 为 推 荐 性 行 业 标 准 。第 五 条 总 局 体 育 经 济 司 ( 以 下 简 称 “经 济 司 ”)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体 育 标 准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 总 局 体 育 器 材 装 备 中 心 ( 以 下
3、简 称 “装 备 中 心 ”) 组 织 实 施 体育 标 准 、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 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业 务 范 围 内 体 育 标 准 制修 订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 总 局 各 司 局 、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全 国 性 单 项 体 育 协 会 根 据 体 育标 准 项 目 涉 及 内 容 , 分 工 参 与 标 准 立 项 论 证 和 标 准 审 查 工 作 。第 二 章 标 准 立 项第 六 条 装 备 中 心 根 据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 组 织 研 究 制 定 体 育 标 准 体 系 , 经 经 济司 审 核 后
4、, 报 总 局 批 准 。 总 局 原 则 上 每 五 年 修 订 一 次 体 育 标 准 体 系 , 根 据 实 际 工作 需 求 和 各 方 建 议 可 适 时 修 订 。总 局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发 布 本 年 度 体 育 标 准 制 定 立 项 指 南 ( 以 下 简 称“立 项 指 南 ”) 。2第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可 根 据 立 项 指 南 提 出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 原 则 上 , 未列 入 立 项 指 南 的 项 目 不 予 立 项 。 确 属 急 需 制 定 的 项 目 , 申 请 单 位 应 当 说 明 原 因 并征 得 相 关 单 位
5、 同 意 。申 请 立 项 应 当 填 写 并 提 交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 “标 准 草 案 ”和 “计 划 编 制说 明 ”( 包 括 计 划 编 制 的 基 本 情 况 、 编 制 原 则 和 重 点 等 ) 。申 请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项 目 应 当 填 写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 见 附 件 1) , 申 请 推 荐 性 国 家 标准 或 行 业 标 准 项 目 应 当 填 写 “推 荐 性 国 家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推 荐 性 行 业 标 准项 目 建 议 书 ”( 见 附 件 2及 附 件 3) 。第 八 条
6、 装 备 中 心 应 根 据 立 项 申 请 涉 及 的 内 容 范 畴 ,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及 专 业 标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于 每 年 第 二 、 四 季 度 对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进 行 初 审 , 提 出 初 审 意见 。 初 审 意 见 分 为 “建 议 立 项 ”、 “建 议 修 改 后 立 项 ”和 “不 予 立 项 ”。初 审 “不 予 立 项 ”的 , 装 备 中 心 需 在 30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回 复 申 请 单 位 。 初审 “建 议 修 改 后 立 项 ”的 , 申 请 单 位 应 在 初 审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装 备
7、 中 心 重 新提 交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 装 备 中 心 应 当 汇 总 “建 议 立 项 ”和 “建 议 修 改 后 立 项 ”的相 关 申 请 材 料 , 填 写 “标 准 项 目 计 划 汇 总 表 ”(见 附 件 4及 附 件 5), 所 有 材 料 一并 报 送 经 济 司 。第 九 条 经 济 司 对 拟 立 项 的 国 家 标 准 , 经 总 局 审 核 同 意 后 , 上 报 国 家 标 准 化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标 委 ”) 申 请 立 项 。对 拟 立 项 的 行 业 标 准 , 经 济 司 在 政 府 网 站 公 示 10个 工 作
8、 日 征 求 意 见 , 提 出拟 立 项 标 准 计 划 上 报 总 局 , 由 总 局 审 议 批 准 后 对 外 公 布 并 下 达 标 准 计 划 任 务 通 知书 ( 见 附 件 6) 。 对 未 批 准 立 项 的 项 目 , 装 备 中 心 需 在 批 复 结 果 下 达 后 的 30个 工作 日 内 书 面 回 复 申 请 单 位 。第 十 条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需 要 协 调 解 决 的 问 题 , 由 装 备 中 心 负责 协 调 解 决 。3第 十 一 条 装 备 中 心 组 织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跟 踪 执 行 标
9、 准 计 划 项 目 过 程中 , 必 要 时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调 整 建 议 , 调 整 的 原 则 和 内 容 是 :( 一 ) 确 属 急 需 制 定 标 准 的 项 目 , 可 以 增 补 ;( 二 ) 确 属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对 计 划 项 目 变 更 ;( 三 ) 确 属 不 宜 制 定 标 准 的 项 目 ,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第 十 二 条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调 整 的 程 序 如 下 :( 一 ) 凡 符 合 第 十 一 条 调 整 原 则 的 项 目 , 应 由 起 草 单 位 填 写 标 准 计 划
10、 项 目调 整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7、 附 件 8) , 通 过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员 会 上 报 装 备 中 心 , 经 总 局 审 查 同 意 后 , 国 家 标 准 由 国 标 委 审 批 , 行 业 标 准 由 总局 审 批 。( 二 ) 经 国 标 委 批 准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由 总 局 批 准 的 行 业 标 准 调 整 计 划 , 由 经 济司 公 布 , 并 由 装 备 中 心 组 织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做 好 相 应调 整 工 作 。( 三 ) 当 调
11、整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的 申 请 未 被 批 准 时 , 必 须 依 照 原 定 计 划 进 行 工作 。第 三 章 起 草第 十 三 条 对 批 准 立 项 的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术 委 员 会 组 织 申 请 单 位 和 相 关 单 位 承 担 标 准 的 起 草 工 作 。当 多 家 单 位 申 请 同 一 标 准 项 目 时 , 应 当 确 定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较 强 的 单 位 作 为 标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执 笔 单 位 ) , 其 他 申 请 单 位 可 作 为 联 合 起 草 单 位
12、。第 十 四 条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对 所 订 标 准 的 质 量 及 其 技 术 内 容 全 面 负 责 。 应当 按 GB/T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的 要 求 起 草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同 时 编 写 “编 制 说明 ”及 有 关 附 件 , “编 制 说 明 ”内 容 应 当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4( 一 ) 工 作 简 况 , 包 括 任 务 来 源 、 协 作 单 位 、 主 要 工 作 过 程 、 标 准 主 要 起草人 及 其 所 做 的 工 作 等 ;( 二 ) 标 准 编 制 原 则 和 确 定 标 准 主 要 内 容 ( 如 技 术
13、 指 标 、 参 数 、 公 式 、 性能 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 检 验 规 则 等 ) 的 论 据 ( 包 括 试 验 、 统 计 数 据 ) , 修 订 标 准时 , 应 当 增 列 新 旧 标 准 水 平 的 对 比 ;( 三 ) 主 要 试 验 ( 或 验 证 ) 的 分 析 、 综 述 报 告 ,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预 期 的 经济 效 果 ;( 四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程 度 , 以 及 与 国 际 、 国 外 同 类 标 准水 平 的 对 比 情 况 , 或 与 测 试 的 国 外 样 品 、 样 机 的 有 关 数 据
14、 对 比 情 况 ;( 五 ) 与 有 关 的 现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国 家 、 行 业 标 准 的 关 系 ;( 六 ) 重 大 分 歧 意 见 的 处 理 经 过 和 依 据 ;( 七 ) 标 准 作 为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或 推 荐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建 议 ( 国 家 标 准 适 用 );( 八 ) 贯 彻 标 准 的 要 求 和 措 施 建 议 ( 包 括 组 织 措 施 、 技 术 措 施 、 过 渡 办 法等 内 容 ) ;( 九 ) 废 止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建 议 ;( 十 ) 其 他 应 当 予 以 说 明 的 事 项 。对
15、需 要 有 标 准 样 品 对 照 的 标 准 , 一 般 应 在 审 查 标 准 前 制 备 相 应 的 标 准 样 品 。第 十 五 条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标 准 起 草 全 过程 进 行 跟 踪 指 导 。 每 年 1月 底 前 , 应 当 将 上 一 年 度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工 作年 报 ( 见 附 件 9) 经 由 装 备 中 心 汇 总 后 报 经 济 司 , 批 准 后 报 国 标 委 。第 十 六 条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16、将 “标 准 征 求 意见 稿 ”、 “编 制 说 明 ”及 有 关 附 件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的 范 围 应 当 包 括 行 政管 理 部 门 、 有 关 的 全 国 性 单 项 体 育 协 会 及 相 关 生 产 、 经 销 、 使 用 、 科 研 、 院 校 、5检 验 检 测 单 位 等 。 征 求 意 见 的 期 限 一 般 为 2个 月 , 在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上 公 开 征 集 社会 各 界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十 七 条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组 织 起 草 单 位 对征
17、集 的 意 见 进 行 归 纳 整 理 , 分 析 研 究 和 处 理 后 填 写“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见 附 件10), 提 出 “标 准 送 审 稿 ”、 “编 制 说 明 ”及 有 关 材 料 , 并 将 上 述 材 料 报 送 装 备 中心 审 阅 , 确 定 能 否 提 交 审 查 。 必 要 时 可 重 新 征 求 意 见 。第 四 章 审 查 和 报 批第 十 八 条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审 查 方 案 ( 会 审含 审 查 人 员 建 议 名 单 ) 报 请 装 备 中 心 。 装 备 中 心 应 当
18、在 收 到 审 查 请 示 后 的 15个 工作 日 内 进 行 程 序 性 审 查 , 并 回 复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对 于 具 备 审 查 条 件 的 标 准 ,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进 入 审 查 程 序 ; 对 于 不具 备 审 查 条 件 的 标 准 ,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责 成 有 关 单 位 进 一 步 完 善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标 准 送 审 稿 , 应 当 按 照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及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审 查 。行 业
19、 标 准 送 审 稿 , 可 以 按 照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及 相 关 规 定组 织 审 查 , 也 可 以 组 织 体 育 及 相 关 行 业 专 家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专 家 原 则 上 应 有政 府职 能 部 门 、 行 业 协 会 、 生 产 、 经 销 、 使 用 、 科 研 、 检 验 等 单 位 的代 表 , 人 数 为 单数 并 不 少 于 7人 , 使 用 方 面 的 人 员 不 应 少 于 四 分 之 一 。审 查 可 以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或 者 函 审 方 式 。对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送 审 稿 , 以 及
20、 技 术 、 经 济 意 义 重 大 , 涉 及 面 广 , 分 歧 意见 较 多 的 推 荐 性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送 审 稿 应 当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方 式 , 其 余 的 可 函审 。第 二 十 条 会 议 审 查 ,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至 少 应 在 会 议 前 一 个 月 将 “会议 通 知 ”、 “标 准 送 审 稿 ”、 “编 制 说 明 ”及 有 关 材 料 、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提6交 给 参 会 单 位 与 人 员 , 装 备 中 心 要 对 会 议 审 查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 经 济 司 可 通 过 抽
21、 查进 行 监 督 ; 函 审 ,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函 审 表 决 前 两 个 月 将 函 审 通 知 和上 述 文 件 及 “标 准 函 审 单 ”( 见 附 件 11) 提 交 给 参 加 审 查 的 单 位 与 人 员 。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议 审 查 , 原 则 上 应 当 协 商 一 致 。 如 需 表 决 , 必 须 有 出 席 会 议代 表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 标 准 的 起 草 人 不 能 参 加 表 决 , 其 所 在 单位 的 审 查 代 表 不 能 超 过 参 加 表 决 者 的 四 分
22、 之 一 。 函 审 时 , 必 须 有 回 函 的 四 分 之 三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会 议 审 查 代 表 出 席 率 或 函 审 回 函 率 不 足 三 分 之 二 时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审 查 。会 议 审 查 , 应 当 撰 写 “会 议 纪 要 ”, 并 附 参 加 审 查 会 议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名 单 ,“会 议 纪 要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会 议 审 查 情 况 ; 函 审 , 应 当 撰 写 “函 审 结 论 表 ”( 见附 件 12) , 并 附 全 部 函 审 单 。第 二 十 二 条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审 查
23、意 见 对 标 准 送 审 稿 进 行 修 改 , 及 时形 成 标 准 报 批 稿 提 交 给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会 议 审 查 的 ,标 准 报 批 稿 应 当 经 会 议 审 查 组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第 二 十 三 条 负 责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后 , 会 同 其 他 报 批 材 料 (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 一 并 报 装 备 中 心 进 行 程 序 性 审 核 。标 准 报 批 纸 质 文 件 应 当 有 :( 一
24、) 报 批 标 准 的 公 文 一 份 ;( 二 ) 标 准 报 批 稿 五 份 ;( 三 ) “标 准 项 目 报 批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13) 、 “标 准 申 报 单 ”( 见 附 件14及 附 件 15) 、 “编 制 说 明 ”及 有 关 材 料 、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 标 准 审 查“会 议 纪 要 ”或 “函 审 结 论 表 ”各 三 份 ;7( 四 ) 如 系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制 定 的 标 准 ,应 当 有 该 国 际 标 准 或国 外 先 进 标 准 原 文 ( 复 制 件 ) 和 译 文 各 两 份 。第 二
25、 十 四 条 标 准 的 程 序 性 审 核 应 当 谨 慎 推 敲 并 尊 重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或 函 审 结论 。 报 批 稿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审 查 时 审 定 的 内 容 一 致 , 如 有 技 术 内 容 改 动 ,应 当 附 有说 明 。 对 报 批 稿 有 重 大 修 改 时 ,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审 查 。第 五 章 审 批 和 发 布第 二 十 五 条 经 装 备 中 心 程 序 性 审 核 通 过 的 国 家 标 准 , 经 经 济 司 报 请 总 局 审议 通 过 后 , 报 送 国 标 委 审 批 发 布 。经 装 备 中 心 程 序 性 审 核
26、通 过 的 行 业 标 准 , 由 经 济 司 报 请 总 局 审 批 、 编 号 、 发布 ( 见 附 件 16)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标 准 由 国 标 委 统 一 编 号 ,体 育 行 业 标 准 由 总 局 统 一 编 号 。体 育 行 业 标 准 的 编 号 由 推 荐 性 体 育 行 业 标 准 代 号 、 标 准 顺 序 号 及 年 号 组 成 。TY/T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行 业 标 准 发 布 后 三 十 日 内 , 总 局 应 将 已 发 布 的 行 业 标 准 及 编制 说 明 连 同 发 布 文 件 报 送 国 标 委 备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27、 于 已 经 批 准 发 布 的 体 育 行 业 标 准 , 经 济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过 政 府网 站 发 布 公 告 。 国 家 标 准 批 准 发 布 后 , 经 济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过 政 府 网 站 转 发 国 标 委的 发 布 公 告 。第 六 章 复 审 和 修 订第 二 十 九 条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定期 组 织 标 准 复 审 , 标 准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五 年 。 标 准 的 复 审 可 采 用 会 议 审 查推荐性体育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4 位数字标
28、准批准年号,4 位数字8或 函 审 , 参 加 人 员 一 般 为 参 与 该 标 准 审 查 工 作 的 单 位 或 人 员 , 标 准 批 准 时 为 会 议审 查 的 可 根 据 情 况 改 为 函 审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每 年 组 织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跟 进 标 准 的 技 术 更 新工 作 , 并 于 技 术 委 员 会 标 准 化 工 作 年 报 中 反 馈 标 准 的 有 效 性 结 论 。第 三 十 条 标 准 复 审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一 ) 标 准 复 审 简 况 说 明 ;( 二 ) 标 准 复 审 专 家 意
29、见 及 意 见 处 理 情 况 ;( 三 ) 标 准 复 审 结 论 。第 三 十 一 条 标 准 复 审 结 果 , 按 下 列 情 况 分 别 处 理 :( 一 ) 不 需 要 修 改 的 标 准 确 认 继 续 有 效 ; 确 认 继 续 有 效 的 标 准 , 不 改 顺 序号 和 年 号 。 当 标 准 重 版 时 , 在 标 准 封 面 上 、 标 准 编 号 下 写 明“年 确 认 有 效 ”字 样 。( 二 ) 需 作 修 改 的 标 准 作 为 修 订 项 目 , 列 入 标 准 制 定 计 划 。 修 订 的 标 准 顺序 号 不 变 , 把 年 号 改 为 修 订 的 年
30、 号 。( 三 ) 已 无 存 在 必 要 的 标 准 , 予 以 废 止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标 准 复 审 结 束 后 ,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复 审 报 告 报送 装 备 中 心 初 审 。 初 审 通 过 后 经 经 济 司 报 总 局 审 核 同 意 后 , 国 家 标 准 复 审 报 告( 一 式 四 份 ) 报 送 国 标 委 审 核 , 需 修 订 的 国 家 标 准 列 入 标 准 制 定 计 划; 行 业 标 准复 审 报 告 ( 一 式 两 份 ) 公 布 复 审 结 果 , 需 修 订 的 行 业 标 准 列 入 标 准 制 定 计
31、 划 。第 三 十 三 条 标 准 的 修 订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一 ) 根 据 标 准 的 复 审 结 论 或 有 效 性 结 论 , 标 准 需 要 修 订 的 , 按 照 标 准 制定 程 序 列 入 年 度 计 划 。( 二 ) 根 据 标 准 的 复 审 结 论 或 有 效 性 结 论 , 或 由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 经专 业 标 准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商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对 标 准 的 技 术 内 容 只 作 少 量 修 改 的 , 由 专 业9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标 准 修 改 通 知 单 ”(见 附 件 17
32、及 附 件 18), 经 装 备 中 心审 核 通 过 后 , 报 送 总 局 审 定 。国 家 标 准 修 改 通 知 单 由 总 局 报 送 国 标 委 审 批 。 行 业 标 准 修 改 通 知 单 由 总 局批 准 公 布 ( 见 附 件 19) 。第 三 十 四 条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标 准 修 改 报 批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标 准修 改 报 批 文 件 和 “标 准 修 改 通 知 单 ”( 一 式 五 份 )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五 条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存
33、档 标准 制 修 订 档 案 ,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标 准 制 修 订 全 部 过 程 的 重 要 文 献 。第 三 十 六 条 体 育 标 准 制 修 订 经 费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 不 得 挪 作 它 用 。第 三 十 七 条 等 同 或 等 效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制 定 为 国 家 标 准 或行 业 标 准 , 现 行 标 准 的 修 订 项 目 以 及 现 行 其 他 标 准 转 化 为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的 项 目 , 可 按 照 采 用 快 速 程 序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的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34、八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0附件 1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 1(中文)*项目名称(英文)*制定或修订 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 3 采标号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标准类别 ICS 分类号*技术委员会 4 全国TC/SC 号(或) 技术归口单位 4*起草单位*主管部门 5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 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强制的内容*强制的理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清单*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项目成本预算备注注 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注 2 修订标准必
35、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 , ”分隔; 注 3 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注 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11TC/SC 号;注 5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附件 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 1(中文)*项目名称(英文)*制定或修订 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 3 采标号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标准类别 ICS 分类号*技术委员会 4 全国TC/SC 号(或) 技术归口单位 4*起草单位*主管部门 5 *计划起始年 *完成
36、年限 *目的 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项目成本预算 备注注 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注 2 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 , ”分隔; 12注 3 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注 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 号;注 5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附件 3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 1(中文)*项目名称(英文)*制定或修订 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 3 采标号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
37、中文名称*标准类别 ICS 分类号*技术委员会 4 全国TC/SC 号(或) 技术归口单位 4*起草单位*主管部门 5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 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项目成本预算 备注13注 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注 2 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 , ”分隔; 注 3 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注 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 号;注 5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14附件 4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序
38、号 项目名称 性质 制修订被修订标准号是否采标采标号采用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类别 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主管部门开始年限完成年限15附件 5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序号 项目名称 性质 制修订被修订标准号是否采标采标号采用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类别 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主管部门开始年限完成年限1617附件 6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任务通知书公文格式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达年第批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施设备分技术委员会) 、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下达年第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见附件) 。本批计划共
39、计项,其中制定 项,修订项;推荐性标准项,指导性技术文件项。请你单位组织、监督有关主要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计划,在标准起草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附件:年第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国家体育总局) 年月 日18附件 7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标准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申请调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负责起草单 位单位名称: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单位名称: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意见主管部门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19* 国家质量监督
40、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计划编号: 主管部门承办人:电话:附件 8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标准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申请调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负责起草单 位单位名称: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单位名称: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20国家体育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主管部门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 国家体育总局下达的计划编号。 主管部门承办人:电话:附件 9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报(XXXX 年度)TC 编号: 21TC 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 工作报告(参考格式)一、领域现状与发展趋势本领域或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
41、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要求。二、标准现状1. 本 TC 负责业务范围的国内标准现状梳理本 TC 负责业务范围的国内标准现状,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析本领域标准与产业发展的结合情况。2. 本 TC 对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现状及国际标准转化情况。与国际、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标准总体水平存在的差距。3. 本领域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三、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一)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221. 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来源情况等。2. 年度计划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目前阶段、征求意见情况、完成率等。对重点标准项目应详细说明进展。3. 标准审查会情况,如委员参加审查会比例、表决情况。4
42、. 本年度标准批准发布情况。5. 业务范围内管理的标准的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标准复审工作情况标准复审工作开展情况,如何组织,复审完成率等。(三)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1. 国际标准草案投票情况。2. 提交国际标准提案情况。3.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情况。4. 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情况。5. 主持或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情况。6. 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领导人职务情况。(四)年会情况年会召开情况,主要讨论并决定的事项等。(五)标准化科研情况TC 承担的标准化研究课题及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产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根据 TC 掌握的情况,反馈目前与 TC 负责领域相关
43、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情况,科研成果是否需要转化为标准23等。(六)TC 自身建设情况围绕工作模式、运行机制、组织建设、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介绍本 TC 自身建设情况。(七)标准化技术服务情况TC 开展标准培训情况及培训人数,组织编辑出版标准宣贯材料情况。为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情况。(八)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说明 TC 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情况。四、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1. 本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建议对重大标准进行单项报告,包括制修订工作情况、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奖情况等。 (如篇幅不够,可采取附件形式) 。2. 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标准
44、能否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标准之间的交叉矛盾、部门组织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需要标准委协助协调事项等。3. 工作措施和建议。五、明年工作计划结合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24附表工作报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编号 名称 委员数 2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或常设标准工作组 1情况TC 构成情况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 行业协会政府机构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方控股企业检测及认证机构 其他委员人数委员人数合计顾问人数 观察员人数 联络员人数归口标准现
45、状国家标准数量 行业标准数量 合计现行国内标准现状在研 31 常设标准工作组,是指由 TC 组建、人员相对固定,负责承担 TC 工作范围内某领域国家标准起草任务的工作组。2 委员数,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数也应填写委员构成情况。3 在研标准,是指已经下制修订计划,目前尚在编制过程中,尚未报批的标准;以及技术委员会已经审查通过、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25对口国际标准总数已转化为国、行标数已列入国、行标计划数不宜转化数国际标准转化情况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本年度申报项目数量 本年度计划下达数量国家标准立项情况新申报项目是否通过委员投票 是 否 平均投票率 4 %完成项目总数 5 应完成项目数量6(A1
46、)实际完成项目 7数量(A 2)完成率( A2/A1)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完成复审标准总数 8 应复审标准数量9(B1)实际完成复审标准数量 10(B 2)完成率( B2/B1)国家标准复审情况%国际标准提案数量 承担国际标准制定数量 参加国际标准 制定数量应完成国际标准投票数量实际完成国际标准投票数量 投票完成率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4 平均投票率,是指 2016 年度每个新申报国家标准项目参与投票的委员数量与本 TC(或 SC)全体委员数量之比的平均数,新申报国家标准项目不包括修订项目。5 完成项目总数,是指历年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中,在 2016 年度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
47、准的标准数量。6 应完成项目数量(A 1),是指 2014 年以前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中,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尚未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数量。7 实际完成项目数量(A 2),是指应完成项目(A 1)中,在 2016 年度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数量, A1 A2。8 完成复审标准总数,是指历年实施的国家标准中,于 2016 年度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已经提交复审意见的标准总数。9 应复审标准数量(B 1),是指 2011 年以前实施的国家标准中,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尚未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提交复审意见的标准数量。10 实际完成
48、复审标准数量(B 2),是指应复审标准 (B1)中,于 2016 年度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已经提交复审意见的标准数量, B1 B2。26出国参加国际标准会议 次,共计 人次。国内组织召开国际会议 次,共计 人次TC 年会:召开日期 ;召开地点: ;委员出席率 %标准审查会:次数 ,审议标准 项;委员平均出席率 11 % 。标委会工作和参加培训情况本委员会参加各级标准化业务培训 人次。召开标准宣贯培训班次数 培训人数标准化技术服务情况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次数 服务企业数量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的经费地方政府补助经费秘书处承担单位的经费投入 其他经费 合计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年度支出(万元):11 委员平均出席率,是指每次参加标准审查的委员数量与本 TC(或 SC)全体委员数量之比的平均数。27附件 10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共 页 第 页年 月 日编写序号 章节号 意见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备注说明: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注:上述说明附在最后一页下面。 )2829附表 11标准函审单标准名称:负责起草单位: 函审单总数: 本单编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