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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作协议.doc

上传人:lufeng1000 文档编号:1561508 上传时间:2018-08-0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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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 务 合 作 协 议甲 方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分 行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地 址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吴 家 窑 大 街 森 淼 商 务 广 场联 系 人 :_乙 方 :_(以 下 简 称 乙 方 )地 址 :_ 联 系 人 :_一一一 合 作 基 础在 甲 方 总 行 与 乙 方 总 公 司 签 订 的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的 框 架 下 ,为 建 立 长期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优 势 互 补 ,提 升 双 方 在 各 自 领 域的 核 心 竞 争 力 ,探 索 物 流 企 业 与 银 行 间 的

2、新 型 合 作 关 系 ,经 协 商 一 致 ,甲 、乙 双 方 在 自 愿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信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签 署 本 业 务 合 作协 议 (下 称 “本 协 议 ”)。一一一 业 务 合 作 领 域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业 务 合 作 领 域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下 称 “合 作 范 围 ”)。甲 、乙双 方 授 权 各 自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本 协 议 相 关 约 定 ,对 合 作 范 围 内 的 具 体 业务 合 作 进 行 具 体 洽 谈 ,签 订 具 体 的 业 务 协 议 。、金 融 业 务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的 金 融 服 务 需

3、求 ,为 乙 方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解 决 方案 ,包 括 为 乙 方 提 供 结 算 、授 信 和 中 间 业 务 服 务 等 。、动 产 监 管 业 务借 款 人 以 其 自 有 的 货 物 作 为 动 产 质 押 或 抵 押 的 担 保 向 甲 方 申 请 授 信并 由 乙 方 监 管 的 物 流 金 融 业 务 。、仓 单 质 押 监 管 业 务借 款 人 以 其 自 有 的 经 甲 方 认 可 的 仓 单 质 押 给 甲 方 并 向 甲 方 申 请 授信 ,质 押 仓 单 项 下 货 物 由 乙 方 负 责 监 管 的 物 流 金 融 业 务 。、资 源 共 享 及

4、 市 场 开 发双 方 同 意 在 互 惠 的 基 础 上 将 各 自 拥 有 的 客 户 优 先 向 对 方 推 荐 进 行 业务 合 作 ,实 现 优 势 互 补 ,以 充 分 利 用 自 身 资 源 进 行 联 动 营 销 和 联 合 市 场开 发 。第 三 条 主 要 业 务 及 合 作 模 式本 协 议 第 二 条 第 (二 )项 下 的 动 产 监 管 业 务 采 用 以 下 几 种 方 式 进 行合 作 。在 具 体 的 合 作 中 ,将 另 行 签 署 具 体 协 议 。1、动 产 /仓 单 质 押 监 管 业 务是 指 出 质 人 以 银 行 认 可 的 合 法 的 动 产

5、或 仓 单 作 为 银 行 融 资 授 信 的 质押 担 保 ,并 由 乙 方 进 行 监 管 的 业 务 。2、动 产 抵 押 监 管 业 务是 指 抵 押 人 以 银 行 认 可 的 合 法 的 动 产 作 为 银 行 融 资 授 信 的 抵 押 担 保 ,并 由 乙 方 进 行 监 管 的 业 务 。具 体 业 务 模 式 包 括 进 口 提 单 监 管 业 务 、运 输 监 管 业 务 、仓 储 监 管 业务 、动 产 逐 笔 控 制 业 务 、动 产 总 量 控 制 业 务 等 ,以 实 际 签 订 的 监 管 协 议为 准 。3、其 他 业 务 模 式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6、 要 ,今 后 可 增 加 双 方 认 可 的 业 务 合 作 模 式 。第 四 条 双 方 义 务 与 责 任、甲 方 义 务 与 责 任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被 授 权 的 甲 方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见 附 件 1)。2、 甲 方 有 义 务 将 其 客 户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通 过 乙 方 办 理 本协 议 项 下 相 关 业 务 。3、 甲 方 有 义 务 将 乙 方 提 供 的 客 户 优 先 予 以 评 审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客 户 优 先 予 以 授 信 。4、 甲 方 有 义 务 敦 促 客 户 向 乙 方 交 纳 监 管 等 相 关

7、 费 用 。5、 甲 方 有 义 务 向 乙 方 提 供 业 务 合 作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6、 甲 方 有 义 务 制 定 完 善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监 督 其 授 权 分 支 机构 开 展 业 务 ,对 其 授 权 分 支 机 构 因 过 错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乙 方 义 务 与 责 任1、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被 授 权 的 下 属 企 业 名 单 (见 附 件 2)。2、 乙 方 有 义 务 将 其 客 户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通 过 甲 方 办 理 本协 议 项 下 相 关 业 务 。3、

8、乙 方 有 义 务 将 甲 方 提 供 的 客 户 优 先 予 以 评 审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客 户 优 先 予 以 操 作 。4、 乙 方 有 义 务 向 甲 方 提 供 业 务 合 作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5、 乙 方 有 义 务 制 定 完 善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监 督 其 授 权 下 属 单位 开 展 业 务 ,对 其 授 权 分 支 结 构 因 过 错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三 )甲 、乙 双 方 义 务 责 任1、在 动 产 业 务 开 展 过 程 中 由 于 客 户 或 第 三 方 对 甲 方 质 权

9、或 抵 押权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时 ,甲 、乙 双 方 应 携 手 处 理 危 机 事 件 ,采 取 积 极 措 施保 全 资 产 、追 索 债 务 。如 果 仍 有 损 失 的 ,由 甲 、乙 双 方 中 的 责 任 方 承担 。2、双 方 对 业 务 合 作 中 了 解 的 对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包 括 内 部 管 理 资料 、客 户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商 业 价 值 的 信 息 (下 称 “保 密 信 息 ”)负 有保 密 的 义 务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将 保 密 信 息 披 露 给 第 三方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10、 披 露 或 向 其 专 业 顾 问 (包 括 律 师 、会 计 师 等 )披 露 的 情 形 除 外 。双 方 同 意 ,本 款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内 及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两 年 】内 一 直 有 效 。3、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指 定 专 门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定 期 沟 通 双 方 的 管理 制 度 和 作 业 流 程 ,商 定 统 一 的 动 产 监 管 合 同 范 本 和 单 证 格 式 ,合作 研 究 开 发 动 产 监 管 业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4、甲 、乙 双 方 对 授 权 参 与 合 作 的 分 支 机

11、构 名 单 或 下 属 企 业 名 单进 行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5、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各 项 业 务 协 议 均 为 本 框 架 协 议 的 附 属 协 议 ,对 各 项 业 务 协 议 内 容 的 增 加 、修 改 、删 除 、补 充 自 动 构 成 对 本 框 架 协议 的 修 订 ,当 修 订 后 的 协 议 与 框 架 协 议 不 符 时 ,以 修 订 后 的 协 议 为准 无 需 再 重 新 签 订 框 架 协 议 。6、甲 方 的 分 支 机 构 和 乙 方 的 下 属 企 业 可 按 照 协 议 要 求 将 操 作 事宜 具 体 化 ,

12、但 均 无 权 对 框 架 协 议 和 附 属 协 议 进 行 修 订 ,否 则 对 双 方增 加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均 无 效 。第 五 条 营 销 推 动1、共 建 品 牌为 推 动 业 务 合 作 深 入 开 展 ,共 建 合 作 品 牌 ,双 方 同 意 就 合 作 范围 内 的 业 务 合 作 共 同 进 行 市 场 宣 传 、营 销 推 广 和 商 务 公 关 活 动 ,并可 以 互 相 使 用 对 方 拥 有 的 商 业 标 识 。2、互 为 营 销双 方 同 意 利 用 自 身 的 分 支 机 构 互 相 推 荐 、代 理 销 售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本 协 议

13、 合 作 范 围 内 的 对 方 各 项 产 品 。3、互 惠 待 遇双 方 同 意 在 不 与 对 甲 、乙 双 方 各 自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相抵 触 的 前 提 条 件 下 ,给 予 对 方 合 作 优 先 权 ,即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选 择 为 合 作 伙 伴 ,在 业 务 发 展 和 开 拓 中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配 合 ,以 增强 各 自 的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4、培 训 支 持双 方 总 部 和 分 支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定 期 进 行 业 务 交 流 和 培 训 ,对 现 有 业 务 品 种 、业

14、务 操 作 模 式 进 行 改 进 ,使 双 方 业 务 合 作 模 式 更适 合 市 场 需 求 。第 六 条 其 他 事 项1、合 作 期 限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合 作 协 议 有 效 期 两 年 ,若 本 协 议 项 下 具 体 业 务 跨 越 两 年 期 限 的 ,则 本 协 议 的 终 止 不 影 响 该具 体 业 务 合 作 的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到 期 前 ,任 何 一 方 要 终 止 该 协 议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接 到 通 知 的 一 方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作 出 是否 同

15、意 终 止 本 协 议 的 书 面 回 复 ,逾 期 未 回 复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若 双方 没 有 异 议 ,本 协 议 自 动 续 期 一 年 ,如 此 类 推 。2、 合 作 机 构本 协 议 签 订 后 若 甲 、乙 双 方 新 设 机 构 均 应 尽 快 通 知 对 方 ,新 设机 构 的 合 作 同 样 适 用 于 本 协 议 。3、争 议 处 理甲 乙 双 方 同 意 在 本 协 议 具 体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应 首 先 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其 住 所 地 有管 辖 权

16、 的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本 协 议 一 式 肆 份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均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以 下附 件 为 本 协 议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与 本 协 议 正 文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附 件 :1、甲 方 授 权 的 参 与 合 作 的 分 支 机 构 名 单2、乙 方 授 权 的 参 与 合 作 的 下 属 企 业 名 单甲 方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附 件 1:甲 方 授 权 的 参 与 合 作 的

17、分 支 机 构 名 单1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分 行 营 业 部2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开 发 区 支 行3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解 放 北 路 支 行4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河 西 支 行5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南 开 支 行6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河 东 支 行7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大 沽 南 路 支 行8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金 纬 路 支 行9 兴 业 银 行 股

18、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塘 沽 支 行10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北 辰 支 行11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广 开 支 行12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金 钟 支 行13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东 丽 支 行14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津 南 支 行15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梅 江 支 行16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分 行 业 务 拓 展 一 部17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分 行 业 务 拓 展 二 部18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分 行 业 务 拓 展 三 部19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分 行 业 务 拓 展 四 部20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分 行 业 务 拓 展 五 部21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分 行 滨 海 业 拓 一 部22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分 行 滨 海 业 拓 二 部附 件 2:乙 方 授 权 的 参 与 合 作 的 下 属 企 业 名 单序 号 单 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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