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合约理财合同编号: 本合约与北京银行机构理财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客户” 与“理财行”之间的机构理财产品交易合同,客户在阅读及同意接受上述合同条款后,签署本合约。理财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行:北京银行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客户: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权经办人: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账户(交易账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以上双方已同意按照上述北京银行机构理财合同条款及本合约叙作机构理财产品交易。选择的产品如下: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信托公司: ;资金投向:投资于资金信托,该
2、信托资金将直接用于向特定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 ;贷款用途: ;贷款性质: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与理财期限相同;理财期限:起息日*年*月*日至到期日*年*月*日(实际理财期限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2理财行管理费:客户最终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高于封顶年收益率(R)的部分为银行理财行收取的管理费,如实际收益未能超过封顶收益则银行理财行不收取管理费。贷款资产的五级分类结果:理财行将敦促信托公司在本理财产品起息后向理财行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托贷款的资产分类结果,并由理财行在每次取得该等书面文件后*个工作日内以在其官方网站(http:/)发布公告的方式或者以向客户的联系地址发出书面文件的方
3、式向客户披露;风险收益特性: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来源于所投资信贷资产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入,因此,对客户而言,本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受信托公司履 约风险的影响;收益支付周期:理财本金及收益于到期日或银行理财行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金及收益支付货币与理财币种相同),到期日或理财行提前终止日至本金及收益实际支付日之间不计付利息或收益;产品收益:1.如果借款人按期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信托公司收回款项并交理财行扣除各项费用后,理财行于到期日(或理财行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每一客户投资金额占本期所有客户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配已收回的理财计划资金,投资者客户获得的封
4、顶年收益率(以 R 表示,下同) 为*%,客户收益计算公式为:理财本金R360理财实际天数;2.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或者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理财行将要求信托公司按照相应程序对借款人进行追偿,信托公司收回追偿所得并交理财行扣除各项费用后,理财行于到期日(或理财行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每一客户投资金额占本期所有客户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配已收回的理财计划资金,客户获得的年收益率很可能低于 R,最差情形为客户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提前终止权:理财行有提前终止权;如提前终止,理财行在提前终止日或其次日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或者以向客户的联系地址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客户。客户无提前终止
5、权。3在本合同下客户确定以本合约首部列明的交易账户中的下列资金:币种 人民币 (大写) ,(小写) ;作为理财本金叙作机构理财产品交易。以下内容由理财行打印,请客户认真核对, 经客户经办人签字及经办行盖章后作为客户缴款凭证:特别提示:在本合同生效后至起息日,理财本金将自动止付,由理财行于起息日依据上述北京银行机构理财合同条款及本合约自动从客户结算账户转出,同时记入理财账户。双方特此确认:在客户签署产品合约之前,理财行已就北京银行机构理财合同条款与北京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合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客户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客 户已不存在任何疑 问或异议,并 对合同双方的 权利、 义务、责
6、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双方一经签署本合约,理财产品交易合同即于下述签约日期发生法律效力。本合约一式叁份,理 财行执贰份、客户执壹份,各份正本的法律效力相同。4客户: 理财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客户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加盖经办行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风险揭示书风险提示:本理财产品是有风险投资产品,理财行不承诺保证客户的本金安全和理财收益;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 资风险、政策风险、其他 风险等)的存在,客户所预期的规避风险、 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
7、述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理财 行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特别提示:(1)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主要受制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例如贷款的借款人破产或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等,并受信托公司履约风险的影响。(2)利率风险:客户收益可能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3)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允许客户提前终止,也不允许客户质押;(4)再投资风险: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行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 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天数可能小于预定的理财天数,则客户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5)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
8、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将影响理财产品5的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6)其它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客户在做出投资决定、签署产品合约之前应认真阅读产品合约以及北京银行机构理财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并了解相关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和投资风险与收益状况,如有任何疑问即应向北京银行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咨询及寻求解释。客户应仅在确认其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确 认已从理财行获得令其满意的信息披露、确认拟进行的产品交易完全符合其本身从事
9、该交易的目的之后,才可叙作本理财产品交易。确认函客户在此声明:其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北京银行机构理财合同条款以及产品合约与风险揭示书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履行上述合同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产品的 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客户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其本身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客户声明理财行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客户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客户在此确认:其已在已充分了解合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理财行在合同条款及产品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 诺;理财行如有提供任何演示或说明,均 仅供参考而不承担责任,理
10、财行的义务和责任仅以本合同条款及产品合约明确记载的书面内容为限。客户(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北京银行机构理财合同条款6本北京银行机构理财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 )与 北京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合约(“产品合约”)共同构成 “客户”与“理财行”之间的机构理财产品交易合同(“本合同” ), 客户在签署上述产品合约前,已认真阅读 以下合同条款。本合同系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订立。1. 定义与说明1.1本合同下的理财产品是受本合同条款条件约束的如下金融产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 财行” )接受客 户的委托和授
11、权, 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按约定条件和比例收取管理费,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1.2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 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理财账户:指理财行系统内为本合同下交易而开立的理财账户;交易账户:指客户在理财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转出理财本金、收取理财收益等;起息日:指理财收益计算的起始日,即产品合约中约定的起息日。到期日:指产品合约中约定的到期日。 理财期限:指起息日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限。理财收益:指理财本金在理财期限内产生的收益。签约日:指双方签署的产品合约中列明的签约日期。
12、收益支付周期:指理财行到期或按月、季、年度等 频率支付理财收益。工作日:指理财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但包括国家临时规定应当工作的周六或周日)。法令: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1.3经办行是理财行一方(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执行本合同的理财行营业机构,经办7行被视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权代表,有权以其自身或北京银行的名义行使理
13、财行一方的权利并承担理财行一方的义务。鉴于北京银行最终享有及承担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经办行仅依北京银行总行的授权行事,故双方同意理财行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理财行的其他营业机构,但理财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等任何费用。2. 声明与保证2.1双方均分别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2.2客户特别在此保证:理财本金是其自有的合法资金,客户将该资金用作本合同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任何法令,不违反任何管辖客户或其资产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决或命令,且不 违反任何约束或
14、影响客 户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客户已认真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 资风险。2.3理财行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资产,但客户投资本理财产品不等于将资金作为银行存款存放于理财行,理财行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能达到预期收益率,不保证本产品的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产品不会发生本金亏损。3. 本理财产品基本情况3.1本理财产品销售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投资于产品合约所规定的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产品;该信托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其他银行已发放的贷款,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用途及贷款性质见产品合约。3.2理财本金的币种和数额由产品合约约定,在理财期限内,理财行将对理财本金按
15、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运用,不另计付存款利息。理 财本金在起息日前交存于理财行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交易终止后由理财行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83.3理财产品费用(1)理财行管理费。客户最终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高于预期理财年收益率(该收益率的计息方式与信托贷款下的贷款利息计算方式相同,即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的部分为理财行收取的理财行管理费,如客户实际收益未能超过上述预期收益则理财行不收取理财行管理费。(2)成本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的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理财产品收益或资产中扣除的法定费用以及本合同约定可扣除的费用(包括交易发生的税费、手续费等)均属于成本费用,从理财产
16、品资产中扣除。(3)其他费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理财产品的销售/审计/ 结算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如有),由理财行自行支付,不列入理财产品费用。3.4本理财产品下客户的最终收益为投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按合同约定理财行可收取的理财行管理费(如有)之后的净收益。因运用本理财产品资产带来的成本/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理财产品费用从收益和资产中列支。理财行在到期日(或理财行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计算本理财计划的总收益和总资产,按照每一客户投资金额占本期所有客户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等比例分配给每一客户。若由于借款人违约、信托公司违约或者其他非属理财行过错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到
17、期时未能达到预期理财收益甚至理财本金也未能足额收回,则理财行仅于到期日(或理财行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每一客户投资金额占本期所有客户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配已收回的理财计划资金。如有责任方依法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理财行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或要求信托公司继续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若理财计划下存在未分配的非现金资产,则理财行将自行或要求信托公司本着善意原则继续持有及尽快依法变现,上述追偿所得及变现所得在扣除理财行为实现投资人权利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前述比例继续分配,分配前理财本金和追偿及变现所得不计付存款利息或收益,理财行将以在其官方网站(http
18、:/)发布9公告的方式或者以向客户的联系地址发出书面文件的方式及时披露追偿工作进展。3.5客户不得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也不得要求支取、赎回、使用本合同 项下理财本金/ 理财产品资产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如借款人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则提前偿还所涉及的本合同有关内容亦提前终止,则理财行在收到信托公司转付的回收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把提前收回的本金和利息比照第3.4款的约定提前分配给客户。4. 信息披露4.1在理财产品期限内,理财行将敦促信托公司在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向理财行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托贷款的资产分类状况,并由理财行在每次取得该等书面文件后*个工作日内以在其官方网站(http:/
19、)发布公告的方式或者以向客户的联系地址发出书面文件的方式向客户披露;如果信托贷款的披露间隔期间突然发生重大的实质性变化,理财行将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临时公告的方式或者以向客户的联系地址发出书面文件的方式向客户披露。4.2在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理财行将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或者以向客户的联系地址发出书面文件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一次理财计划清算报告,对理财期限内理财产品资产的投资概况、收益状况和理财产品分配情况做出说明。理财期限内不再提供对账单或报告。5.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5.1理财行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
20、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理财行应在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为本期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的资产,依法保护客户的财产权益 。5.2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理财行:在本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运用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信托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式、办理相关交易。105.3理财行对本期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其与理财行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其他理财产品资产相互独立。6. 税费理财行和客户应各自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理财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21、定或税务机关另有要求者除外。7. 违约7.1在本合同生效后至起息日,理财本金将自动止付,由理财行于起息日从交易账户转出,同时记入理财账户;如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导致在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的部分或全部被冻结或者扣划,则本合同提前终止,客 户的理财交易不成立,理 财行不再承担理财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7.2本合同生效后,客户不得要求提前支取、使用或质押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得在其上设定信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则 均视为客户就全部理财资产及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客户应承担违约责任。7
22、.3客户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资产、本期理 财计划下的其他投资者、理 财行或/ 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违约导致本期理财产品资产遭受损失的,首先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承担损失,理财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产品资产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7.4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 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的,其违约责任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就拖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加付罚息。8.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1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令。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
23、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理财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9. 附则9.1如果客户与理财行之间存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多份产品合约,则每一合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机构理财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单独构成一个理财产品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9.2本合同条款与产品合约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有关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在产品合约签署之前做作出的其他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协议、承诺。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9.3本合同经(1)客户签署产品合约,且(2)经办行(代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产品合约上加盖经办行公章并由其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于产品合约上列明的签约日期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