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
2、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第二章 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 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附件1)评定低于60 分( 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第六条 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 ,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2 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三)居家护理,是
3、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第七条 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级, 需要医疗护理;(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 需要医疗护理;(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第八条 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4、之一:(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 至少一侧下肢肌 3 力为0-级)、帕金森氏病(重度) 、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 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痴呆症(中、重度);(二)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三)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严重疾病;(四)患其他严重慢性疾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偏瘫、截瘫或其他失能情形。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相关医疗待遇。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条件的,可以继续按规定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第十条 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和实际需求,制定护理计划, 提供必要、适度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 4 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等一般专项护理;(四)
6、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照护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 进行心理干预;(八)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及清洁消毒等项目;(九)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 维护生命尊严;(十)其他根据病情需要照护的情形。具体服务项目和标准,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 “医保三个目录”)规定及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
7、附件 2、附件 3,以下简称“长护两个目录”)范围执行。第三章 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流程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 “申请表”)。 5 第十二条 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安排医保医师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护理机构网上申请后,于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需组织医疗专家安排现场审核。审核通过日期即
8、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 1年。第十四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申办条件和申办流程,规范护理保险申办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进行申报:评分高于60 分(含60分);病情不稳定急需诊治;医保医师、执业护士同期管理的在床病人, 已达到限制人数。对不符合护理保险办理条件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向参保人员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定点护理机构应及时通过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查询审核进度及意见,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参保人员及其家属。第十五条 定点护理机构或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 可在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由经办机构予以解释或复核, 逾期不再受理。第四章 定点护理机
9、构基础管理第十六条 具有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住院医疗机构或综合门诊部、具备相应医疗资质(含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签订 6 医疗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机构。其中,养老服务机构可提供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可提供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可指导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或一体化卫生室提供居家护理,纳入其一体管理;综合门诊部可开展居家护理。申请承担居家护理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家庭病床”或“巡诊”服务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评估确认定点护理机构资格,纳入协议管理。第十七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医
10、护人员,实行定岗管理。护理机构在申报定点资格时应同时提供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执业资格证件资料,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或增减等情况时,应在30 日内报协议管理的经办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申请承担医疗专护业务的 ,应设置医疗专护病区,专护床位数不少于10 张, 配备1 名以上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2名以上执业护士。专护床位数超过60 张的, 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 :60;执业医师( 初级职称及以上)配备比例不低于1 :20;执业护士配备比例不低于1:10。第十九条 申请承担机构护理业务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医护型养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 ,医护型床位
11、数不少于 10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业务,应配备2 名以上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 7 执业医师, 其中至少1名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医学科;医护型床位数60张以上的,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30,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5, 其中至少应具有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养老护理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5。第二十条 承担护理保险的执业医师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经历,执业医师年龄70岁以下、执业护士年龄60岁以下,身体健康。第二十一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配备为失能、半失能人员进
12、行治疗及康复的医疗仪器设备,并根据人员、医疗设备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提供护理服务项目,确保护理服务质量。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之间实行协议管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1 年。 违反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定点护理机构出现符合终止协议或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形时,经办机构应及时终止协议。定点护理机构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各种原因,暂不能承接护理保险业务时,应提前 1个月到协议经办机构备案, 经办机构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 申办护理保险业务的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一)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受
13、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 8 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的处罚(处理)不满2 年的;(二)申办护理保险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自查实后不满1年的。因违规暂停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医疗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再次到其他机构从事护理保险服务。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到其他机构从事护理保险服务。第二十四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明显标识,按管理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应根据资质、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以及管理服务能力, 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
14、险业务,确保护理服务质量。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床病人医疗及护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定点护理机构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所发生的费用,经查实后,在与定点护理机构月结算时予以扣除。第二十六条 定点护理机构通过伪造病历等手段,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患者纳入护理保险结算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理结果与年度考核及基金结算费用挂钩。第五章 护理服务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加强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管理,建立病历并保存相关记录,设立护理保险建床、撤床登记簿和 9 在床人员一览表。治疗结束后,应将参保人员的申请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与在床期间的护理记录、病历、检查检验
15、报告等材料一并保存建立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录入上传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第二十八条 定点护理机构对医疗专护的建床与登记,按照医疗机构住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应在核准通过之日起,为参保人员建床并办理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登记, 与参保人员签定护理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提供护理服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建床的,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联网登记; 在有效期内, 参保人员因中途结算或其他原因撤床后, 仍需在原护理机构继续护理的, 可直接办理建床和联网登记手续。因参保人员原因未及时办理建床联网登记的,登记之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因定点护理机构原因未按时办理的,其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承
16、担。第二十九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建立护理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计划应包括参保人员需要护理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护理措施、护理服务时间频次、预期的护理目标等, 并对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不断调整优化护理服务内容,同时填写护理服务计划与评价表(附件 5)。对医疗专护的护理服务,应按照医疗机构住院管理有关要求执行。机构护理、居家护理须由医保医师和执业护士共同管 10 理,根据护理服务计划,合理安排护理服务项目, 并如实填写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表(附件 6),由医护人员和参保人员(或家属)分别签字确认。对居家护理病人,医保医师
17、巡诊每月至少 3 次,护理服务每月至少 10 次(执业护士服务不少于 4 次)。康复治疗师( 士)和养老护理员根据病人病情和需要提供相应服务。生活性照护服务由护理机构根据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范围,依据失能人员护理需求,按月设计服务内容,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与个人达成服务包协议,所需费用由护理保险照护补助资金支付;护理机构未达成服务包协议或未足量服务的,照护补贴余额发放给个人,服务总量超出照护补助资金标准的,超出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三十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及失能情况合理提供护理服务, 不得将费用标准分解到个人, 或限制其合理的护理需求。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
18、“医保三个目录”、“长护两个目录”范围内药品和治疗、护理项目,确需使用范围外药品和治疗护理项目的,须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 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第三十一条 定点 护理机构应加强失能人员用药管理,建立药品、医护耗材领取发放、护理设施租用登记制度,使用药品和医护耗材等, 要如实填写 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表,由医护人员和参保人员(或家属)分别签字确认。 11 第三十二条 医保医师应及时为患者建立病历,记录诊疗信息, 合理诊治, 每2 个月进行一次自理能力评估;对需要转院治疗的, 协助做好转诊服务。执业护士应根据病情和护理
19、计划实施护理 ,每2 个月进行一次护理效果评价, 根据护理效果或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护理方案。康复治疗师(士)根据病人病情提供身心康复治疗和训练。养老护理员协助医护人员观察和护理病人,在执业护士指导下, 可进行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压疮预防与护理等专项护理,以及标本送检、药品耗材发放等工作; 高级护理员和护理技师还可参与健康教育、营养指导、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医疗专护医疗文书管理参照住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医疗文书包含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护理记录等相关资料,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人的医疗文书应与申请表、日常
20、生活能力评定量表、护理服务协议书等一起保管,以备经办机构查验。定点护理机构对所有在床病人相关材料要集中管理,对撤床结算病人相关材料按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第三十四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安全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护理工作。开展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应遵守如下要求:(一)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确需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患者,须告知参保人员(或法定监护人)有 12 关医疗风险,与参保人员(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相应治疗。(二)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保人员,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有法定监护人陪同在场。(三)医护人员发现建床参
21、保人员病情加重,应告知参保人员(或法定监护人)及时转到医院就医。如拒绝转院,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参保人员(或法定监护人)签字。(四)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时协助转诊确诊,及时报告并做好疫情登记,指导法定监护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医疗器械应按规范处理后带回定点护理机构,按照医院感染规范要求及消毒隔离制度进行处理,防止交叉感染。(五)居家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由医护人员按要求统一回收,并带回定点护理机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将医疗废弃物留置居民家中。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需暂停或结束护理治疗的,可随时办理撤床手续,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及时与参
22、保人联网结算,并打印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以下简称护理保险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须由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第三十六条 办理撤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核准的有效期内需再次进行护理的,可直接到原定点护理机构办理建床手续;有效期满的,应按上述流程重新提出申请和审核。 13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定点护理机构应及时办理撤床和结算手续,申报护理保险待遇终止。(一)经护理后病情稳定或好转,自理情况改善, 达不到护理保险办理条件或不再需要护理;(二)专护病人病情加重需转普通住院治疗,或者病情好转、自理情况改善,已不符合医疗专护条件, 但可以申请享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待遇;(三)需变更护理机
23、构;(四)参保人员变更居住地,或护理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超出护理机构服务路径范围,护理机构与参保人员未协商一致。第三十八条 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服务路径里程一般不超过5 公里;超过 5公里的,经护理机构与参保人员协商一致,可对超出服务路径里程适当加收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由参保人员自费支付。第六章 护理费用结算管理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机构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应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办理联网手续,护理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定点护理机构垫支的属于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用,按月与协议经办机构结算。定点护理机构护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不高
24、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四十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在床护理期 14 间所有费用明细,不得伪造护理项目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结算时,护理机构应出具规定格式和内容的发票, 打印护理保险结算单和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须由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对于长期在床的参保人员,原则上每3个月办理中途结算;需中断或结束护理服务的,可随时办理结算及撤床手续。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床期间因急诊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转入住院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结算; 未转入住院治疗的,留观时间不足24小时的急诊医疗费,不超过500 元部分经护理机构审核纳入护理保险结算,超出500 元部分由参保人
25、员自费支付,留观时间超出24小时产生的急诊医疗费均由参保人员自费支付。第四十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拨付,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定额标准为定点护理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的总额计算标准,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参保人员;发生基金支付额超过定额标准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第四十三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与参保人员结算的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及汇总单报送至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机构报送的上月结算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在床天数、定额额度和扣罚违规金额等因素计算护理保险基金实际拨付金额,于当月 28 日前予以拨付。第四十四条
26、 定点护理机构对拨付的定额资金统筹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参保人员合理的护理需求。定点护理机构 15 护理保险服务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定点护理机构实际提供医疗和护理项目的费用总额进行年度核算,统筹范围内实际护理费用总额未达到定额标准 95%的,每低 1 个百分点,在年度总结算时扣减年度保证金的 5%。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护理费用应由第三方支付的,不得纳入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第七章 定点护理机构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在“应收医疗款”下设“长期护理保险费”科目。参保人员撤床结算时,定点护理机构应以医疗费收据记账联和护理保险结算单中的统筹支付总额为记账
27、依据,在“应收医疗款-长期护理保险费”科目借方核算;收到经办机构拨款时,以“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拨付单”为记账依据,在“应收医疗款-长期护理保险费”科目贷方核算。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结算护理费时,定点护理机构应如实一次性开具护理费收据交参保人员, 收据内容要详细注明所有费 用 总 额 以 及 项 目 明 细 , 同 时 还 应 列 明 统 筹 支 付 额 和 个 人 自 负额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 16 附件:1、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2、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3、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
28、活照料服务项目4、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5、护理服务计划与评价表6、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表7、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 19 附件 1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定点护理机构(公章): 护理机构结算编码:医保医师签名: 执业护士签名: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参保人姓名 社会保障卡号(身份证号)人员身份 在职( ) 退休( ) 居民( )病情描述及诊断评 分项 目 评 定 标 准分值标准 护理机构评分 经办机构评分较大和完全依赖 0需部分帮助(夹菜、盛饭) 51、进食全面自理 10依赖 02、洗澡自理 5依赖 03、梳洗修饰自理(能独立完成洗脸、梳头、刷牙、剃须) 5依赖 0需一半帮助
29、54、穿衣自理(系开纽扣、开关拉链和穿鞋) 10昏迷或失禁 0偶尔失禁(每周1 次) 55、控制大便能控制 10失禁或昏迷或需他人导尿 0偶尔失禁(1 次/24 小时;1 次/周) 56、控制小便能控制 10依赖 0需部分帮助 57、如厕自理 10完全依赖别人 0需大量帮助(2 人),能坐 5需小量帮助(1 人),或监护 108、床椅转移自理 15不能走 0在轮椅上独立行动 5需 1 人帮助(体力或语言督导) 109、行走独自步行(可用辅助器具) 15不能 0需帮助 510、上下楼梯自理 10合 计 100经办机构 复核意见经办机构 复核时间经办机构 复核人员签名 20 附件 2日照市长期护理
30、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基本要求 计价单位 说明1 基础护理 包括测量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专业人员准备测量仪器并记录检查数据。 次2 一般专项护理 包括口腔护理、会阴及肛周护理、床上擦浴等1.协助漱口、刷牙、棉棒或棉球擦拭及假牙清洁保养;2.保持会阴及肛周清洁,无异味;3.床上擦浴防受凉、防烫伤,按需局部应用润肤露;4.保护失能者隐私,尊重心理需要;5.固定各种管道,保持通畅。次3 气管切开护理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消毒、更换套管及敷料,包括气管插管护理1.评估患者情况;2.告知患者操作过程;3.执行无菌操作;4.保持呼吸道湿润通畅,可遵医嘱给予湿化、药物滴入、雾
31、化等;5.气管套管固定牢固,松紧以固定带和皮肤进一指为宜,切口敷料每天更换一次,保持清洁,必要时随时更换;6.切口无血迹,周围组织无皮下气肿、红肿,无痰液溢出。日 居家护理按上门护理时间4 吸痰护理 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吸入1.执行无菌操作;2.吸痰使用一次性吸痰管;3.调节负压(成人 40-53.3kPa,小儿 33-40kPa),插入深度适宜(经口插管深度 14-16cm,经鼻腔 22-25cm,气管套管 10-20cm,气管导管 10-25cm),动作轻柔,吸痰干净,每次吸痰时间不超过 15 秒;4.有效促进痰液排出,保持呼吸通畅。次5 糖尿病足护理 指导患者足部皮肤保养、足部运动、预
32、防足外伤 1.每日(次) 对足部进行检查,保持足部卫生;2.保持脚趾间的皮肤清洁和干燥。 次 21 6 鼻饲管置管1.插管过程中要注意动作轻柔,胃管应充分润滑,避免损伤食道黏膜;2.为防止食管反流置入深度延长 8-10 厘米;3.置管成功后妥善固定、防止打折,避免脱出。次7管饲 (经鼻、经口、胃造瘘注食)1.操作者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执行;2.鼻饲前摇高老人床头 30-45或坐位;3.按需经胃管注入营养物,并做好管饲饮食护理;4.进食后保持坐姿或半卧位半小时;5.无误吸发生。次 遵医嘱8 造瘘口护理 1.保持造瘘口周围皮肤清洁;2.妥善固定、不渗漏;3.观察造瘘口有无异常情况
33、;4.按需更换并清洁便袋。次 1 次/3-5 日,如有渗漏应随时更换9 灌肠 包括一般灌肠、保留灌肠1.掌握灌肠液的温度、浓度、流速、压力和液量;2.灌肠过程中注意观察病人的反应,若出现面色苍白、出冷汗、剧烈腹痛、脉速、心慌气急、应立即停止灌肠;3.妊娠、急腹症、消化道出血和各严重疾病晚期病人严禁灌肠。次10 导尿 包括一次性导尿和留置导尿1.执行无菌操作;2.动作轻柔,以免尿道损伤;3.为尿潴留病人导尿时,第一次放尿不能超过 1000ml;4.观察病人反应,观察尿液颜色、性质。次11 留置尿管护理1.保证尿管固定、通畅;2.每日(次)进行尿道口及会阴部清洁;3.妥善固定尿袋,定时放尿。次 会
34、阴部每日清洗不少于1 次12 膀胱冲洗1.执行无菌操作;2.冲洗液温度 35-37,膀胱内出血时应使用 4 左右的冷冲洗液;3.冲洗速度根据流出液颜色调节;4.冲洗过程观察引流是否通畅、引流液颜色、性质;询问有无膀胱憋胀感、痉挛痛或尿道痛等;5.观察患者情况。次 22 13 肛管排气1.协助患者取左侧卧位;2.将肛管插入深度深度为 1518cm 保留时间20min;3.观察患者腹胀减轻情况。次14 换药根据辅料面积,分为特大换药(40cm以上)、大换药(30-40cm )、中换药(10-30cm )、小换药(10cm以下)1.执行无菌操作,评估患者伤口情况;2.选择合适的敷料,先换清洁伤口,后
35、换感染伤口;3.敷料潮湿时,必须立即予更换。次 含面积上限15 酒精擦浴降温1.评估患者情况,告知患者操作过程;2.擦浴过程中,需密切观察病人的反应,若出现寒战、面色苍白、脉搏或呼吸异常,应立即停止;3.擦浴 30 分钟后复测体温;4.胸前区、腹部、后颈、足心禁忌擦拭;5.血液病患者禁忌使用酒精擦浴,对酒精过敏及皮肤有破损、糜烂不宜酒精擦浴。次16 冰袋降温 包括冰帽降温1.评估患者情况,告知患者操作过程;2.在使用冰帽时要随时注意头皮情况,定时进行头皮按摩,促进血液循环,防止头皮压疮发生;3.置于颈部外侧的冰块不易过重,以免影响呼吸和颈静脉回流;4.若有苍白、青紫、灰白、颤抖、疼痛或有麻木感
36、须立即停止使用;5.禁忌:枕后、耳廓、阴囊处、心前区、腹部、足底放置冰袋。次17 低流量给氧1.评估患者情况,告知患者操作过程;2.使用单/双鼻导管吸氧, .调节氧流量 12L/min;3.指导家属勿随意调节氧流量,注意防火、防震、防热、防油;4.按时更换湿化瓶;5.观察氧疗效果。小时 23 18 中流量给氧1.评估患者情况,告知患者操作过程;2.使用单/双鼻导管吸氧,调节氧流量 24L/min; 3.指导家属勿随意调节氧流量,注意防火、防震、防热、防油;4.按时更换湿化瓶;5.观察氧疗效果。小时19 高流量给氧1 评估患者情况,告知患者操作过程;2.使用单/双鼻导管吸氧,调节氧流量 46L/
37、min; 3.指导家属勿随意调节氧流量,注意防火、防震、防热、防油;4.按时更换湿化瓶;5.观察氧疗效果。小时20 医疗康复训练 含康复仪器使用辅料、贴片等 1.评估患者全身情况;2.帮助患者进行康复活动及训练。 次 按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康复时限21 护理床位费医疗专护依据医院级别按照普通床位费、机构护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普通床位费标准计费1.为患者提供舒适的护理床;2.房间环境良好,房间面积符合规定。 天居家护理可参照不高于一级医疗机构普通床位费标准的 70%计护理床租赁费。22其他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项目含药品使用、医护耗材、检查检验项目等 根据患者身体情况提供必要的药品、
38、医护耗材、检查检验项目 次 遵医嘱备注:1.以上项目按照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2.以上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中所需要的一次性耗材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4 附件 3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项目 项目内涵 基本要求 备注1.房间、卫生间清洁及安全1.保证居住环境安静、整洁、安全、舒适;2.定期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3.防滑及过道无障碍物;4.定期清洁房间地板、桌面及家具。2.毛巾、洗脸盆、便器清洁 洗刷用具及生活用物洁净,摆放适宜。清洁 1 次/日,随时清洗用物(居家护理按服务约定)3.房间设施安全,按需增设扶手、床栏 预防跌倒/坠床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39、一)环境与安全4.室外活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定期安排室外晒太阳,鼓励主动/被动运动。1.床单位整洁1.每日整理床单位,每月更换被罩、床单、枕巾;2.保持床单位清洁、干燥、平整、舒适;3.失能者安全、舒适。需要时2.上床栏,备拐杖或助行器 1.无坠床、跌倒发生;2.躁动 /不合作者建议安装床栏。 需要时3.协助移动 1.安全移动,不发生跌倒、皮肤破损;2.根据情况提供适当的手杖、拐杖、步行器、轮椅等助行工具。4.穿衣 /更衣 1.帮助起床穿衣、睡前脱衣;2.按需添减衣物,保持服饰整齐(洁)。 需要时(二)生活护理5.面部清洁、梳头 1.协助做好面部清洁无污垢;2.协助进行头发整齐。 2 次/日
40、(早、晚)(居家护理按服务约定) 25 6.剃胡须和理发 保持仪表端庄,舒适。 需要时7.手、足部清洁 1.修剪指(趾)甲;2.清洁 /抹洗手、足皮肤;3.手、足部舒适。1 次/2 周(居家护理按服务约定) 8.睡眠护理 1.睡前洗漱;2.提供安静、适宜的睡眠环境;3.保持良好的睡眠姿势与保暖。9.喂饭(经口进食者) 1.如有吞咽评估结果,根据其报告选择合适的食物种类;2.送饭到床前,选取合适体位、器具,协助或帮助失能人员进食,饮水;餐后清洗餐具;3.喂食中观察吞咽情况,无噎食和误吸发生;4.进食后检查口腔是否有残留食物;5.饭后协助洗脸、洗手,漱口;6.无呛咳或误吸。按时10.陪同就医服务
41、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陪同失能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 需要时(三)口服给药 1.协助安全用药1.了解用药史,按医嘱正确服药;2.按时服用餐前或餐后药;3.服药后要确认已服下;4.管饲者须将药物碾碎溶解后注入;5.观察药物不良反应;6.药杯定期清洗。遵医嘱1.协助更换体位、拍背 适时更换体位,保持肢体功能位。 需要时2.预防肺部感染 有效翻身拍背、深呼吸及咳嗽,需要时辅助器械排痰。(四)卧位护理3.协助肢体功能活动 1.指导主动或被动运动;2.使用适当用具防止足下垂。 26 4.压疮预防及护理1.观察皮肤情况,定时翻身;2.放置软枕于骨隆突及身体空隙处;3.保持皮肤清洁;4.正确固定管道,避免受压。1
42、 次/2 小时改变体位 (居家护理按服务约定)1.失禁护理1.及时更换纸尿布或尿套,保持会阴部和肛周皮肤干燥完整;2.排便后用温水清洗肛周皮肤;3.失能者舒适、房间无异味。需要时2.床上使用便器 1.排泄物无污染床单位;2.骶尾部皮肤无破损。 需要时3.尿潴留护理 专业人员指导掌握并进行留置导尿或清洁间歇性导尿术,缓解尿潴留,减轻痛苦。 需要时4.尿排泄障碍者护理 指导膀胱/盆底肌功能训练,改善膀胱/ 盆底肌功能。 每天 3 次5.肠胀气、便秘护理 1.饮食指导;2.腹部按摩、热敷,帮助排除肠腔积气,减轻腹胀;3.必要时开塞露通便。需要时(五)排泄护理6.粪便嵌塞护理 人工取便,解除痛苦。 需
43、要时(六)心理慰藉 1.关注心理需求1.避免虐待失能患者;2.不可打骂失能患者、强迫进食、怠慢失能人等;3.重视失能患者的自尊和情感需求;4.观察失能患者的情绪,预防自杀、自残。需要时备注:1.机构护理“需要时”按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服务相关规定执行。2.居家护理“需要时”按失能人员生活需要或医护人员评估认定实施次数。 27 附件 4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号(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年龄申办类别 医疗专护( ) 机构护理( ) 居家护理( ) 病种患者现住址 患者联系电话申请原因:申请人(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规定,定点护理机构及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和核
44、准建床的参保人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将会到护理机构或家中查看参保人病历资料、询问病情、查体、录音、录像以及采集指纹信息等,申请人及家属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不能配合的,将终止护理保险待遇核准。申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理解并愿意配合做好上述工作。申请人(家属)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 (反面)定点护理机构意见:定点护理机构(公章)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申请人各一份。 28 附件 5护 理 服 务 计 划 与 评 价 表姓名: 年龄: 性别: 主要诊断: 职
45、工 居民 日期 护理问题 护理措施 (含服务时间、频次) 预期目标 护理负责人 签名护理计划日期 计划完成情况及护理效果 评价人签名 参保人(家 属)签名护理效果评价 29 附件 6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表姓名 : 性别: 年龄:日期 体温 脉搏 呼吸 血压护理服务项目及药品、医护耗材记录收费标准护理服务人员签名参保人(家属)签名 30 备注:本表由医护人员填写存档,并经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录入护理保险信息系统;“收费标准”栏填写提供具体服务项目的定点护理机构收费明细。 30 附件 7日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申请单位(章) 申 请 时 间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31 填
46、 表 说 明一、本表正反面打印,要求按表中内容真实填报,同时报电子版。二、“申请机构类别” 请在相应位置打“”;“ 内设护理保险管理部门” 是指申请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护理保险管理的部门;“ 申请护理保险类别及床位数” 请对应护理保险类别填写申请的床位数。三、最后两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四、申请单位提交本申请表时,要附以下材料:1、具有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住院医疗机构(含医院、专科医疗机构、护理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综合门诊部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 印 件 。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需提供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与定
47、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需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医疗合作服务协议原 件 和复 印 件 、合作定点医疗机构许可证复 印 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 件 和 复印 件 。3、 医 护 人 员 职 称 资 格 证 书 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4、申 报 上 月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单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5、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标准。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五、本表设置栏目如不能满足填报要求,可以附表形式填报。六、申请单位以 A4 纸张标准,将上述资料复印件按顺序排列附于本表后,并装订成册。申请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