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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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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4 -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为严格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 工 作方 案 (环大气 201729 号) 、 关 于利用 综合 标准依 法依 规 推动 落 后产能 退 出的 指 导意 见 ( 工 信 部联 产 业 2017 30 号 ) 、 关 于 “四 清 一 绿 ”行 动 2017 年 重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津 党 厅201720 号) 和 天津 市 2017 年 大气污 染防治工 作方案 (津 政发2 01714 号 ) 要 求 , 推 进 我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持 续 改 善 , 切 实做 好 “小散 乱

2、污 ”企 业综合 整 治工 作 , 结合 我 市实 际 , 制定 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 面贯 彻 党的十 八 大和 十 八届三 中 、 四中 、 五中 、 六 中全会 及 中央 经 济工作 会 议精神 , 深入落 实 十二 届 全国人 大 五次 会 议通 过 的 政 府 工作报 告 部 署 , 紧 密 围 绕 京津 冀 协同发 展 战略 要 求, 综 合运 用 法律 、 经 济 、 技 术 、 行 政 等手 段 , 依法 严 厉打 击 和取缔 整 治各 类 “小散 乱 污 ”企 业违法 违 规行 为 , 切实 解 决影 响 经济社 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总体要求( 一

3、) 界 定范围 。 本指 导 意见所 指 “小 散 乱污 ”企 业包 括 但 不 限于 黑 色和有 色 金属 熔 炼加工 、 橡胶 生 产 、 制 革 、 化 工 、 陶瓷- 5 -烧 制 、 铸 造 、 丝 网 加 工 、 轧 钢 、 耐 火 材 料 、 炭 素 生 产 、 石 灰 窑 、 砖 瓦窑、 水 泥粉磨 站、 废塑 料加工、 炒货 , 以 及涉及 涂料、 油 墨、 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 ) 整 治要求 。 各区 政 府 是 “小 散乱 污 ”企业 综 合整 治 的 实 施 主 体 , 摸 清 底 数 、 挂 图 作 战 、 分 类 施 治 、

4、 严 守 节 点 、 按 期 完 成 ; 市 各 有关部 门 按照 职 责分工 , 各负 其 责 、 密 切 配合 、 协调联 动 , 指 导 各区整 治 工作 , 并通过 组 织专 项 行动 , 大 力推 进 各区整 治进度。三、目标任务在 2017 年 4 月 15 日 前对全 市前期 排查出 的 “小散 乱污” 企 业 先 全部 停产的基 础上, 按照关停 取缔一 批、 治理 改造一 批、 加 强 监管 一 批的 “三 个 一 批 ”原则 , 对 全 市 “小 散乱 污 ”企 业逐 一 整 治 。 关 停取 缔 和治理改 造工作 , 应 在 8 月 底前基 本完成 , 其余 收尾工作 在

5、 10 月底前全部到位。四、工作要求( 一 ) 严 格排查 、 清单 管 理 。 各 区 政府 应 在全市 前 期排 查 出 的 “小散 乱 污 ”企业 基础上 , 进一 步深 化摸排 , 并依 据排 查结果 , 建 立 辖 区 “小 散 乱 污 ”企 业 整治 清 单 , 实 行 动态 排 查 更 新机 制 , 排 查 一 项 、 入 账 一 项 , 确 保 底 数 清 、 无 遗 漏 、 不 乱 报 、 企 业 信 息 完 整 。( 二 ) 分 类 施 策 、 精 准 治 理 。 市 环 保 、 市 场 监 管 、 国 土 、 综 合 执 法 、 安 监、 工信 等部门 , 根据各自 职责

6、 , 指 导各区对 辖区 “小- 6 -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治理改造和加强监管 3 个类别进行分 类。 各区政 府对 3 个类 别的“ 小散 乱 污 ”企业逐 一确 定 “一厂一 策”的整治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按期落实。( 三 ) 落 实责任 、 严管 严 查 。 按 照 本指 导 意见任 务 安排 , 严 格 落实 各 级政府 属 地责 任 、 部门 监 管责 任 和企业 主 体责 任 , 明确 分 工 、 狠 抓落实 。 成立 市 级督查 组 , 对 各 区 “小散 乱 污 ”企 业整治 进 度开 展 督查 , 对 进度 滞 后的 , 通 报预 警 ; 对底 数 不清 、 整治不

7、力的,严肃问责。五、重点工作( 一 ) 关 停 取缔一批 。 对不 符 合产业 政 策 、 布 局 规划 , 土 地、 环 保 、 工 商 、 质 监 、 安监 、 电 力 等 手 续 ( 以下简 称 “相 关 手 续 ”) 不 全 , 使 用 淘 汰 设 备 , 属 于 临 建 、 非 建 , 无 环 保 设 施 、 污 染 物 排 放 不 达 标 或 无 组 织 排 放 严 重 的 企 业 , 一 律 按 照 “两 断 三 清 ”( 即 断 水 、 断 电 、 清 除 原 料 、 清 除 产 品 、 清 除 设 备 ) 标 准 , 严 格 关 停 取缔。1、 全 面 取 缔 不 符 合 产

8、 业 政 策 的 “小 散 乱 污 ”企 业 。 各 区 政 府 应依 法 坚决取 缔 不符 合 产业政 策 或使 用 淘汰设 备 的 “小 散 乱 污 ” 企业。2、 全 面 取 缔 不 符 合 布 局 规 划 和 手 续 不 全 的 “小 散 乱 污 ”企 业 。 各 区 政 府 应 依 法 全 面 取 缔 无 证 无 照 、 证 照 不 全 、 违 法 建 设 、 违 规经 营 等相关手 续不全 的 “小散 乱污 ”企业; 对 不符合 布局规- 7 -划 或不 在 工业聚 集 区 的 “小散乱 污 ”企 业 , 应明 确 整治 要 求 , 限 期搬迁、整合,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

9、取缔。3、 全 面 取 缔 违 法 用 地 、 违 法 建 设 的 “小 散 乱 污 ”企 业 。 各 区 政府 应 依法全 面 取缔 利 用既有 违 法建设 、 违法用 地 或违 规 出租 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散乱污”企业。4、 全 面 取 缔 违 法 排 污 的 “小 散 乱 污 ”企 业 。 各 区 政 府 应 全 面 取缔 存 在无环 保 设 施 、 无 组织排 放 严 重 、 环 保不达 标 等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使用 小 煤炉 或 存在冒 黑 烟 、 粉 尘无组 织 排放 、 挥发性 有 机物 等 各类污 染 物排 放 不达标 等 ) 或 环 保手续 不 全 的

10、“小散乱 污”企业。5、 全 面 取 缔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小 散 乱 污 ”企 业 。 各 区 政 府 应 全面 取 缔存在 严 重安 全 隐患 、 不 具备 安 全生产 条 件 的 “小散乱 污”企业。( 二 ) 治 理改造 一 批 。 虽 存在环 保 设施 不 到位 、 生 产设 备 落 后 或 管 理 粗放情况 , 但不 涉 及上述 关 停取 缔 情形且 具 备升 级 改造 条 件 的 “小 散 乱 污 ”企 业 , 由 所 在 区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治 理 改 造 。 8 月 底前 , 治理改 造 到位 , 经所在 区 政府 审 核 , 并 由 区政 府 主要负 责

11、 同志 审 签后 , 可 恢复 生 产 ; 逾 期 未完 成 治理改 造 的 , 予 以关停 取缔。( 三) 严格监 管一批 。 在 2017 年 4 月 15 日前自 行停产 停业, 环 保设 施 齐全 、 生 产工 艺 和装备 水 平先 进 的合法 合 规企 业 , 经所- 8 -在 区政 府 审核 , 并 由区 政 府主要 负 责同 志 审签后 , 可立 即 恢复生 产,并纳入日常监管。六、专项行动( 一) 环 境污染执 法专项 行动。 由 市环保 局牵头, 各区政 府 组 织开 展 “小散乱 污 ”企 业环保审 批、 污 染防治设 施建设 以及排 放 达标 等 情况专 项 执法 行 动

12、 。 重点 检 查工 业 燃煤设 施 、 采暖 锅 炉、 茶 炉大 灶 、 经营性 小煤 炉 等方面存 在的 环 境违法违 规问题 , 以及 汽 车维 修 、 印刷、 家具制 造、 工业 涂装等 行业挥发 性有机 物、 粉 尘 治理 和 排放情况 , 采取 按日连续 处罚、 查封、 扣 押、 停 产整治 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二 ) 整 治无证 无 照违 规 经营专 项 行动 。 由市市 场 监管 委 牵 头 , 各 区 政府组 织 相关 部 门开展 专 项行 动 , 依法 查 处取 缔 无证无 照“小散乱污”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三 ) 打 击违法 用 地违

13、法 建设专 项 行动 。 由市国 土 房管 局 和 市 综合 执 法局共 同 牵头 , 在 全市范 围 内组 织 开展违 法 用地 违 法建 设 专项 执 法行动 。 依法 严 厉查处 违 法用 地 、 违法 建 设行 为 ; 督促 各 区 集 中 力量 , 重 点拆 除 存在重 大 安全 隐 患的违 法 建 设 , 重点清 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四 ) 安 全生产 整 治专 项 行动 。 由 市安 监 局牵头 , 在全 市 范 围 内组 织 开 展 “小 散乱 污 ”企业 安 全生 产 整治专 项 行动 。 对存在 应 淘汰 并 危及生 产 安全 工 艺 、 设 备 的企 业

14、 , 由所 在 区政 府 依法依 规全面关停取缔。- 9 -( 五 ) 各 区 “小 散 乱污 ”企业专 项 整治 行 动 。 各 区 政府 应 向 社 会 发 布 “小 散 乱 污 ”企 业 综 合 整 治 通 告 , 并 制 定 实 施 辖 区 “小 散 乱 污 ”企 业专 项 整 治 工作 方 案 。 其中 , 工 作 方案 应 包括 工 作目 标 、 职 责分 工 、 重点 任 务 、 具 体措施 、 组织 保 障 、 工 作 进度 安 排和重 要 时间 节 点等 , 并 确 保将 辖 区相关 企 业的 专 项整治 工 作分 解 到部 门 、 街 ( 乡 镇 ) 、 村 ( 社 区 )

15、 ,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 各 区 政 府 根 据 本 区 专项 整 治工作 方 案和 “小散 乱 污 ”企 业 清 单 , 组织 开 展 “小散乱 污 ”企业 专 项整 治 行动 , 摸 清底数 、 建立 台 账 , 按 照 “先停 后 治 ” 和 “三 个 一 批 ”的 原 则 , 整 治 一 个 、 销 号 一 个 , 确 保 8 月底前基 本完成,10 月底前全部到位。七、保障措施( 一) 建 立协调推 进机制 。 成立市 “小散 乱污” 企 业综合 整 治 协 调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协 调 办 ”) , 成 员 单 位 包 括 市 环 保 局 、 市 市 场

16、 监 管 委 、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市 综 合 执 法 局 、 市 安 监 局 、 市 工信 委 和市中 小 企业局 , 办公室 设 在市 清 新空气 行 动分 指 挥 部 , 负 责安 排 部署和组 织督导 检查等工 作。 各区 政府成立 由主要 负责 同 志 牵头 、 相关职 能部门 参加的 “小散乱 污” 企业 专项整 治办公 室 , 具 体 组织实施 辖区 “小散乱污 ”企 业 综合整治 工作。 各区政 府应于每月 3 日和 18 日前,将前半个月的“小散乱污”企业综 合整治进展情况报市协调办。( 二 ) 强 化 联 合 联 动执 法 。 按 照 “谁主 管 、 谁 负 责

17、”、 “谁 许 可 、 谁 负责 ”的 原则 , 相关职 能 部门 要 有效整 合 执法 资 源 , 强- 10 -化 联动执 法, 督促 企业严 格落实环 保、 安 全、 质量 等方面 的国家 和 地 方 标 准 。 供 水 、 供 电 、 供 气 、 供 热 等 单 位 要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 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 三) 加 强宣传引 导。 各 区政府要 建立 “小散乱污 ”企业 举 报 热线 , 及时受理 、 处理 举报投诉 , 接受 群众监督 ; 并 充 分利用 广 播 、 电 视 、 报 纸 、 网 络 等 媒 体 , 加 大 宣 传 引 导

18、力 度 , 形 成 严 厉 打 击 “小 散乱 污 ”企 业的 高 压态 势 。 同 时 , 依 托现 有 有 奖 举报 制 度, 鼓 励公 众 积极支持 和参与 清理整治 工作, 努 力在全社 会营造 保护 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5 月 15 日前,由市环保局对各区“小散 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在政务网进行公开。( 四 ) 严 格 督 查 考 核 。 建 立 区 、 街 ( 乡 镇 ) 、 村 ( 社 区 ) 三 级 “党政 同责、 一岗 双责、 齐 抓共管 ” 考 核机 制, 层 层明确 责任, 层 层强 化 责任, 层 层落 实 责任, 层 层传 导 压力, 确 保 “小 散乱污 ” 企 业专

19、 项 整治落实 到位。 强化监督 检查 和 考核问责 , 成立 市级专 项 督查 组 , 自 5 月起 , 对各 区“ 小 散乱 污 ”企 业整治 进度 开展督 查, 对 进度 滞 后的, 通 报 预 警 ; 对 整 治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 瞒 报 漏 报 、 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 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 11 -附件 2各区 “小散乱污 ”企业专项整治行动联系人表区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座 机 手 机 传 真 邮 箱- 11 - 12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办 公 室 2017 年 4 月 26 日印发- 13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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