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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跨境电商立法的良性互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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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卷 第 期 年 月浙 江 大 学 学 报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r n a lo f Z h e jia n g U n iv e r s it y ( H u m a n it ie s a n d S o c ia lS c ie n c e s )V o l ,N o N o v D O I: /j issn X C N /C 变 革 中 的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与 跨 境电 商 立 法 的 良 性 互 动赵 骏 干 燕 嫣(浙 江 大 学 光 华 法 学 院 ,浙 江 杭 州 )摘 要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是 互 联 网 时 代 国 际 经 贸 领 域

2、 的 新 型 业 态 ,其 快 速 发 展 在 促 进 国 际 经 济 新 增 长 的 同 时 ,也 带 来 了 一 系 列 新 挑 战 ,使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呈 现 相 应 变 革 ,各 国 亦 纷 纷 立 法 对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予 以 规 制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全 球 性 、 跨 国 界 的 特 征 要 求 国 内 、 国 际 相 关 规 则 的 协 调 统 一 . 为 更 好 地 促 进 我 国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的 有 序 发 展 ,有 必 要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进 一 步 促 进 国 际 规 则 与 国 内 立 法 间 的 良 性 互 动 :应

3、积 极 参 与 双 边 、 区 域 、 多 边 谈 判 ,根 据 国 际 规 则 及 时 调 整 国 内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 司 法 、 执 法 ,促 进 国 际 、 国 内 规 则 的 统 一 ;主 动 借 鉴 国 际 社 会 的 立 法 经 验 及 先 进 做 法 ,完 善 国 内 跨 境 电 商 立 法 ;并 整 合 多 样 推 力 ,通 过 渐 进 方 式 ,不 断 将 国 内 先 进 规 则 供 给 到 国 际 社 会 .关 键 词 跨 境 电 商 ;国 际 经 贸 ;国 际 规 则 ;国 内 立 法 ;良 性 互 动一 、 引 言 世 纪 以 来 ,随 着 网 络

4、和 通 信 技 术 的 迅 速 发 展 ,全 球 互 联 网 用 户 数 量 不 断 增 长 ,人 们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方 式 都 发 生 了 巨 变 ,国 际 贸 易 领 域 亦 面 临 着 重 大 变 革 ,尤 其 是 出 现 了 一 种 新 型 业 态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具 体 而 言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是 指 分 属 不 同 关 境 的 交 易 主 体 依 托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进 行 交 易 、 支 付 结 算 ,并 主 要 通 过 跨 境 物 流 运 送 商 品 的 一 种 国 际 商 业 活 动 . 金 融 危 机 后 ,传 统 贸 易 发 展 缓

5、慢 ,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对 全 球 贸 易 发 展 的 贡 献 日 益 显 著 ,给 世 界 经 济 带 来 了 新 的 活 力 . 不 仅 如 此 ,它 也 正 带 动 全 球 经 济 贸 易 更 深 层 次 的 变 革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借 助 互 联 网 技 术 促 进 了 国 际 商 品 、 服 务 与 各 要 素 的 自 由 流 动 ,使 交 易 手 段 和 交 易 主 体 发 生 了 变 化 ,交 易 成 本 大 幅 下 降 ,极 大 地 便 利 了 国 际 贸 易 ,为 各 国 参 与 国 际 分 工 与 协 作 拓 宽 了 路 径 ,为 企 业 (尤 其 是 小

6、 微 企 业 )进 入 国 际 市 场 提 供 了 新 的 契 机 ,促 进 了 企 业 之 间 的 合 作 共 赢 及 资 源 整 体 的 优 化 配 置 ,也 使 消 费 者 有 更 大 的 消 费 选 择 空 间 .收 稿 日 期 本 刊 网 址 在 线 杂 志 h ttp :/w w w z ju jo u r n a ls c o m /s o c在 线 优 先 出 版 日 期 网 络 连 续 型 出 版 物 号 CN /C 基 金 项 目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 BFX );国 家 “ 计 划 ”司 法 文 明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资 助 项 目 ;教 育 部 人

7、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研 究 基 地 重 大 项 目 ( JJD )作 者 简 介 赵 骏 (http:/orcid org/ ),男 ,浙 江 大 学 光 华 法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主 要 从 事 国 际 法 、 比 较 法 研 究 ; 干 燕 嫣 (http:/orcid org/ ),女 ,浙 江 大 学 光 华 法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从 事 国 际 法 研 究 . 根 据 全 球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报 告 , 年 全 球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收 入 为 亿 美 元 ,预 计 到 年 这 一 数 字 将 翻 番 ,当 前 最

8、 重 要 的 跨 境 网 购 市 场 主 要 包 括 美 国 、 巴 西 、 德 国 、 英 国 、 澳 大 利 亚 和 中 国 等 ,仅 这 些 国 家 年 的 跨 境 电 商 收 入 预 计 可 达 亿 美 元 ,详 见 h ttp :/in tl c e c n /s p e c ia ls /z x g jz h / / /t _ s h tm l, 年 月 日 .第 期 赵 骏 干 燕 嫣 :变 革 中 的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与 跨 境 电 商 立 法 的 良 性 互 动 从 国 内 情 况 来 看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亦 步 入 新 常 态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成

9、 为 驱 动 贸 易 增 长 的 重 要 支 撑 因 素 和 促 进 贸 易 结 构 转 型 升 级 的 重 要 载 体 .在 此 背 景 下 ,我 国 企 业 想 要 紧 跟 国 际 贸 易 新 潮 流 ,牢 牢 把 握 发 展 新 机 遇 ,就 必 须 大 力 发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然 而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的 发 展 在 促 进 全 球 经 济 增 长 和 贸 易 便 利 化 的 同 时 ,也 带 来 了 监 管 和 法 律 规 制 难 题 .与 传 统 贸 易 不 同 ,依 托 于 网 络 空 间 的 电 子 商 务 具 有 虚 拟 性 、 无 边 界 等 重 要

10、特 点 ,既 有 贸 易 规 则 除 了 在 非 歧 视 待 遇 、 原 产 地 标 准 、 市 场 准 入 等 传 统 待 遇 和 标 准 适 用 上 捉 襟 见 肘 之 外 ,在 电 子 合 同 、 电 子 签 名 与 认 证 、 网 络 知 识 产 权 、 跨 境 数 据 流 动 等 新 的 法 律 问 题 上 也 存 在 空 白 之 处 ,严 重 滞 后 于 实 践 发 展 需 求 ,从 而 阻 碍 了 跨 境 电 商 的 良 性 发 展 .因 此 ,建 立 一 套 与 国 际 规 则 统 一 的 框 架 体 系 是 跨 境 电 商 发 展 的 内 在 要 求 和 必 然 选 择 .而

11、 国 际 法 以 不 完 全 规 范 为 主 ,需 由 国 内 法 规 范 来 完 成 ,国 际 、 国 内 规 则 的 衔 接 和 配 合 必 不 可 少 ,不 协 调 的 多 重 管 理 会 阻 碍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的 发 展 . 因 此 ,跨 境 电 商 国 际 规 则 和 国 内 规 则 之 间 的 协 调 和 统 一 势 在 必 行 . 目 前 ,国 际 社 会 和 国 内 社 会 都 在 不 断 努 力 探 索 和 完 善 跨 境 电 商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制 ,电 子 商 务 这 一 新 议 题 已 经 成 为 各 国 经 济 贸 易 谈 判 的 主 要 议 题 之

12、 一 .我 国 亦 在 积 极 筹 备 全 国 性 的 电 子 商 务 法 以 及 相 关 地 方 性 立 法 .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应 特 别 注 意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国 际 规 则 和 国 内 规 则 之 间 的 良 性 互 动 . 一 方 面 ,关 于 电 子 商 务 的 国 内 规 则 是 国 际 规 则 制 定 的 重 要 基 础 ,又 为 跨 境 电 商 国 际 规 则 在 国 内 的 具 体 落 实 提 供 必 要 保 障 ;另 一 方 面 ,国 际 规 则 的 新 发 展 对 国 内 跨 境 电 商 立 法 的 完 善 有 着 重 要 的 示 范 作 用 ,两

13、者 只 有 进 行 持 续 的 良 性 互 动 ,才 能 在 不 断 发 展 完 善 中 趋 于 协 调 和 统 一 .质 言 之 ,研 究 如 何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并 促 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国 际 规 则 和 国 内 立 法 之 间 的 协 调 与 互 动 ,对 促 进 跨 境 电 商 的 规 范 化 发 展 十 分 重 要 .二 、 跨 境 电 商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及 国 内 立 法 的 变 革 趋 势既 有 规 则 是 国 际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规 则 创 新 与 发 展 的 基 础 ,复 合 层 次 、 多 样 效 力 和 新 旧 交

14、 汇 的 规 则 体 系 是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国 际 、 国 内 法 治 互 动 的 重 要 背 景 ,因 此 ,在 讨 论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国 际 规 则 与 国 内 立 法 的 互 动 之 前 ,有 必 要 对 与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有 关 的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以 及 国 内 立 法 进 行 简 要 梳 理 ,以 便 了 解 其 最 新 动 态 及 变 革 趋 势 .(一 )多 边 层 面世 界 贸 易 组 织 (WTO)是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之 一 ,也 是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多 边 贸 易 平 台 . WTO 法 治 是

15、 国 际 法 治 的 典 例 ,建 立 和 完 善 WTO 体 制 下 的 电 子 商 务 规 则 对 规 范 和 促 进 全 球 跨 境 电 商 的 发 展 无 疑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为 规 范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这 一 新 领 域 ,WTO 曾 制 定 了 与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的 一 系 列 文 件 ,如 服 务 贸 易 总 协 定 (GATS)第 四 议 定 书 电 信 附 件 、 信 息 技 术 协 议 基 础 电 信 协 议 全 球 电 子 商 务 宣 言 电 子 商 务 工 作 计 划 等 .自 年 至 今 ,WTO 有 关 电 子 商 务 的 谈 判 也 一

16、 直 在 进 行 . 根 据 最 新 参 见 李 鲲 、 邵 香 云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重 构 中 国 外 贸 产 业 链 ,h ttp :/n e w s x in h u a n e t c o m /w o r ld / / /c_ htm, 年 月 日 . 凯 尔 森 认 为 ,“国 际 法 规 范 多 数 是 不 完 全 的 规 范 ;它 们 需 要 国 内 法 规 范 来 完 成 . 国 际 法 律 秩 序 是 以 国 内 法 律 秩 序 的 存 在 为前 提 的 ”. 参 见 美 汉 斯 凯 尔 森 国 际 法 原 理 ,王 铁 崖 译 ,(北 京 )华 夏 出 版 社 年

17、 版 ,第 页 . 如 TPP 协 议 、 美 韩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中 韩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等 ,都 包 含 了 专 门 的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 自 电 子 商 务 工 作 组 成 立 以 来 ,世 贸 组 织 部 长 级 会 议 定 期 审 议 电 子 商 务 工 作 方 案 . 年 多 哈 部 长 级 会 议 、 年 香 港 部 长 级 会 议 、 年 日 内 瓦 部 长 级 会 议 、 年 日 内 瓦 部 长 级 会 议 、 年 巴 厘 岛 部 长 级 会 议 、 年 内 罗 毕 部 长 级 会 议 , 都 涉 及 电 子 商 务 议 题 及 其 工 作 方

18、案 的 讨 论 . 浙 江 大 学 学 报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第 卷进 展 , 年 月 日 至 日 ,WTO 第 十 届 部 长 级 会 议 在 肯 尼 亚 内 罗 毕 举 行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会 议 成 果 是 达 成 了 对 信 息 技 术 协 定 的 扩 展 协 议 ,新 增 项 降 税 产 品 ,绝 大 多 数 产 品 将 在 到 年 后 最 终 取 消 关 税 ,预 计 将 在 全 球 消 除 超 过 万 亿 美 元 的 关 税 . 信 息 技 术 是 电 子 商 务 运 作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载 体 ,该 协 议 将 大 部 分 信 息 技 术

19、产 品 的 关 税 逐 渐 降 低 为 零 ,使 世 界 信 息 产 品 市 场 更 为 开 放 和 丰 富 ,对 促 进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的 意 义 和 作 用 不 容 小 觑 .然 而 ,由 于 WTO 成 员 在 一 些 原 则 性 问 题 上 分 歧 严 重 ,其 框 架 下 有 关 电 子 商 务 的 谈 判 屡 屡 陷 入 僵 局 ,尚 无 太 多 实 质 性 进 展 .其 中 关 键 性 的 分 歧 在 于 电 子 商 务 究 竟 应 该 纳 入 关 税 及 贸 易 总 协 定 (GATT)、 服 务 贸 易 总 协 定 还 是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20、 定 (TR IPs)框 架 进 行 监 管 . 这 一 问 题 不 仅 会 对 跨 境 交 易 中 的 法 律 适 用 及 相 关 待 遇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对 贸 易 自 由 化 程 度 亦 有 重 要 影 响 . 目 前 较 为 明 确 的 是 ,对 线 下 传 递 的 传 统 实 物 产 品 和 直 接 在 网 上 进 行 的 服 务 ,分 别 由 G ATT 和 GATS规 制 ;但 对 交 易 和 传 递 皆 在 网 上 完 成 的 数 字 产 品 ,仍 然 存 在 争 议 . WTO 成 员 对 此 也 尚 未 达 成 一 致 .美 国 为 了 维 持 在 电 子 商 务

21、 领 域 的 优 势 地 位 ,全 力 主 张 电 子 商 务 应 受 G ATT 规 制 ,并 提 出 了 三 方 面 理 由 ;欧 洲 一 些 国 家 则 提 出 “文 化 例 外 ”原 则 ,坚 持 要 求 对 数 字 贸 易 (尤 其 是 视 听 文 化 产 品 ) 适 用 GATS的 规 定 ,以 保 护 文 化 多 样 性 ;某 些 成 员 还 主 张 以 TR IPs规 范 数 字 化 产 品 贸 易 ,认 为 电 子 软 件 、 在 线 音 乐 和 电 影 等 贸 易 的 价 值 主 要 在 于 思 想 和 内 容 的 贸 易 ,属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范 畴 ;印

22、 度 尼 西 亚 和 新 加 坡 则 采 取 了 一 种 折 中 的 办 法 ,主 张 适 用 G ATS,但 保 证 G ATT 层 次 上 的 市 场 准 入 .到 目 前 为 止 ,这 一 争 论 仍 未 达 成 一 致 ,W TO 框 架 下 也 尚 未 形 成 明 确 清 晰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规 则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UNCITRAL)也 曾 对 国 际 跨 境 电 商 立 法 做 出 过 一 系 列 努 力 和 尝 试 . 年 的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是 首 个 采 用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三 个 基 本 原 则 的 法

23、 律 文 本 ,即 非 歧 视 原 则 、 技 术 中 立 原 则 和 功 能 等 同 原 则 .此 外 还 规 定 了 数 据 电 文 适 用 的 法 律 要 求 、 数 据 电 文 的 传 递 等 方 面 的 规 则 .该 法 第 二 部 分 具 体 领 域 的 内 容 大 部 分 空 缺 ,需 要 其 他 法 律 文 本 的 补 充 ,例 如 第 二 部 分 述 及 的 货 物 运 输 方 面 已 得 到 联 合 国 全 程 或 部 分 海 上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公 约 等 法 律 文 本 的 补 充 . 年 通 过 的 电 子 签 名 示 范 法 对 电 子 签 名 和

24、书 面 签 名 之 间 的 等 同 性 规 定 了 技 术 可 靠 性 标 详 见 W T O ,W T O M e m b e r s S e c u r e H is to r ic N a ir o b iP a c k a g e fo r A fr ic a a n d th e W o r ld , h ttp s :/w w w w to o r g /e n g lis h / new s_e/new s _e/m c _ dec _e htm , . 三 个 理 由 如 下 :( )G A T T 更 有 利 于 贸 易 自 由 化 ;( )若 仅 因 技 术 手 段 上 的

25、 更 新 与 发 展 使 数 字 产 品 的 交 付 可 以 脱 离 实 物 载 体 ,就 将 其 认 定 为 “服 务 ”,与 WTO 所 确 认 的 “技 术 中 立 原 则 ”不 符 ;( )数 字 产 品 与 实 物 载 体 在 绝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仍 然 是 不 可 分 离 的 ,数 字 产 品 在 消 费 过 程 中 的 非 消 耗 性 以 及 有 形 媒 介 的 独 立 性 也 证 明 了 其 货 物 属 性 . 详 见 WTO D o c W T /C O M T D / ,F e b , . 目 前 国 际 上 对 “数 字 贸 易 ”并 未 形 成 标 准 或 公

26、认 的 定 义 . 年 月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在 美 国 和 全 球 经 济 中 的 数 字 贸 易 报 告 中 将 “数 字 贸 易 ”定 义 为 通 过 固 定 网 络 或 无 线 数 字 网 络 进 行 产 品 和 服 务 交 付 的 商 业 活 动 . 这 一 概 念 既 包 括 国 内通 过 互 联 网 传 输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商 业 活 动 ,也 包 括 通 过 互 联 网 传 输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国 际 贸 易 . 它 排 除 了 物 理 产 品 的 商 业 活 动 ,例 如 在 线 订 购 的 物 理 产 品 和 具 有 对 应 实 物 载

27、体 的 数 字 产 品 ,如 通 过 CD、 DVD 形 式 销 售 的 书 籍 、 软 件 、 音 乐 、 电 影 等 . 参 见 U S I T C , D ig it a l T r a d e in t h e U S and G lo b a l E c o n o m ie s , P a r t , h t t p s : / / w w w u s it c g o v / p u b lic a t io n s / / pub pdf, . W TO D oc W T/G C /W / ,July , 非 歧 视 原 则 确 保 不 会 仅 仅 因 一 份 文 件 为 电

28、子 形 式 就 否 认 其 法 律 效 力 、 有 效 性 或 可 执 行 性 ;技 术 中 立 原 则 规 定 必 须 采 用 不 偏 重 使 用 任 何 技 术 的 条 款 ;功 能 等 同 原 则 规 定 了 将 电 子 通 信 等 同 于 书 面 通 信 所 依 据 的 各 项 标 准 . 参 见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委 员 会 官 网 关 于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的 介 绍 性 说 明 , h t t p : / / w w w u n c it r a l o r g / u n c it r a l/ z h / u n c it r a l_ t e x t

29、s / e le c t r o n ic _ com m erce/ M odel htm l, 年 月 日 . 参 见 联 合 国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及 其 颁 布 指 南 , h t t p : / / w w w u n c it r a l o r g / p d f / c h in e s e / t e x t s / e le c t c o m / M LEC _C _V _Ebook pdf,第 页 , 年 月 日 . 参 见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官 网 关 于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的 介 绍 性 说 明

30、, h t t p : / / w w w u n c it r a l o r g / u n c it r a l/ z h / u n c it r a l_ te x ts /e le c tro n ic _ c o m m e rc e / M o d e l h tm l, 年 月 日 .第 期 赵 骏 干 燕 嫣 :变 革 中 的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与 跨 境 电 商 立 法 的 良 性 互 动 准 ,为 签 名 人 的 行 为 、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行 为 、 信 赖 方 的 行 为 等 提 供 了 基 本 规 则 ,明 确 肯 定 了 电 子 签 名 的

31、 法 律 效 力 ,促 进 和 便 利 了 其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使 用 .两 部 示 范 法 都 附 有 颁 布 指 南 ,为 各 国 制 定 更 为 具 体 的 国 内 法 及 其 他 使 用 者 适 用 法 规 提 供 了 指 导 和 帮 助 . 尽 管 两 者 并 无 法 律 强 制 性 ,但 它 们 指 引 和 推 动 了 各 国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活 动 ,对 世 界 范 围 内 立 法 的 统 一 化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 年 的国 际 合 同 使 用 电 子 通 信 公 约 旨 在 通 过 保 证 电 子 合 同 与 传 统 纸 质 合 同 具 有 同

32、 等 效 力 及 可 执 行 性 , 以 促 进 电 子 通 信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使 用 ,为 通 过 电 子 通 信 方 式 订 立 商 事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了 解 释 框 架 ,并 对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革 新 . 各 国 (地 区 )根 据 公 约 最 新 做 法 修 正 、 更 新 示 范 法 中 的 条 款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国 际 电 子 商 务 规 则 的 统 一 . 此 外 ,U N C IT R A L 相 关 工 作 组 仍 在 继 续 为 电 子 商 务 统 一 立 法 展 开

33、相 关 工 作 ,如 电 子 商 务 工 作 组 正 在 拟 定 电 子 可 转 让 记 录 相 关 的 示 范 法 草 案 ,以 规 范 电 子 票 据 、 电 子 提 单 等 电 子 可 转 让 记 录 的 应 用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网 上 争 议 解 决 工 作 组 第 次 会 议 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召 开 ,会 议 通 过 了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交 易 网 上 争 议 解 决 技 术 指 引 ,该 指 引 是 国 际 社 会 又 一 新 的 努 力 成 果 ,对 推 动 跨 境 电 商 网 上 争 议 解 决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应 用 具 有

34、里 程 碑 式 的 意 义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UNCTAD)则 致 力 于 为 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 或 转 型 经 济 体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 U N C TAD 自 年 开 始 实 施 电 子 商 务 和 法 律 改 革 计 划 ,在 国 家 和 区 域 层 面 展 开 工 作 ,援 助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立 法 支 持 和 能 力 建 设 .前 者 侧 重 于 修 订 法 律 和 准 备 区 域 法 律 框 架 ,帮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起 草 与 区 域 和 国 际 法 律 框 架 相 协 调 的 立 法 ,讨 论 和 完 善 法 律

35、框 架 草 案 ,在 需 要 时 为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的 区 域 性 协 调 提 供 建 议 ,以 实 现 国 际 互 操 作 性 ;后 者 则 侧 重 于 培 养 可 持 续 的 地 方 能 力 ,通 过 为 各 国 或 各 区 域 起 草 法 律 框 架 的 立 法 者 和 政 府 官 员 提 供 培 训 ,增 强 其 对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问 题 的 了 解 以 及 制 定 相 关 法 律 、 政 策 的 能 力 .该 援 助 计 划 一 直 支 持 非 洲 、 亚 洲 和 拉 丁 美 洲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或 区 域 建 立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制 度 ,为 统

36、 一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及 国 际 、 区 域 协 调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也 曾 对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的 国 际 立 法 进 行 过 相 关 探 索 ,但 总 体 而 言 ,目 前 电 子 商 务 多 边 层 面 的 国 际 立 法 仍 然 较 为 落 后 .(二 )区 域 层 面由 于 多 边 机 制 的 滞 缓 ,世 界 各 国 开 始 寻 求 区 域 内 的 贸 易 合 作 ,电 子 商 务 逐 渐 成 为 各 区 域 谈 判 的 主 要 议 题 之 一 .发 达 国 家 主 导 下 的 “ T”谈 判 ,即 跨 太 平 洋 伙 伴 关

37、系 协 定 (TPP)、 跨 大 西 洋 贸 易 与 投 资 伙 伴 协 定 (TTIP)和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协 定 (TiSA)对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的 变 革 产 生 了 深 远 影 响 . 其 中 ,T P P 参 见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官 网 对 电 子 签 名 示 范 法 的 介 绍 性 说 明 ,h ttp :/w w w u n c itr a l o r g /u n c itr a l/u n c itr a l_ te x ts /e le c tro n ic _ c o m m e rc e / M o d e l_ s ig n

38、 a tu re s h tm l, 年 月 日 . 详 见 h ttp :/w w w u n o rg /d o c u m e n ts /g a /re s / /a re s h tm , 年 月 日 . 具 体 是 指 联 合 国 电 子 通 信 合 同 公 约 第 条 对 联 合 国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第 条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革 新 ,即 “发 出 和 收 到 电 子 通 信 /数 据 电 文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详 见 h ttp :/w w w u n c itr a l o r g /u n c itr a l/e n /c o m m is s

39、 io n /w o r k in g _ g r o u p s h tm l, 年 月 日 . 详 见 U N C T A D ,E C o m m e rc e a n d L a w R e fo rm P ro g ra m m e , ,h ttp :/u n c ta d o r g /e n /P u b lic a tio n C h a p te r s / osg d _S _P pdf, . 例 如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也 发 布 了 关 于 数 据 流 动 、 电 子 商 务 的 一 系 列 指 导 原 则 、 方 针 、 报 告

40、等 ,如 年 公布 了 OECD 电 子 商 务 行 动 计 划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和 地 区 组 织 的 报 告 :电 子 商 务 的 活 动 计 划 工 商 界 全 球 行 动 计 划 在 全 球 网 络 上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宣 言 关 于 在 电 子 商 务 条 件 下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宣 言 关 于 电 子 商 务 身 份 认 证 的 宣 言 以 及 电 子 商 务 : 税 务 政 策 框 架 条 件 报 告 ; 年 月 制 定 了 电 子 商 务 消 费 者 保 护 准 则 等 . 浙 江 大 学 学 报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第 卷在 年 取 得

41、实 质 性 突 破 ,并 于 年 正 式 签 署 ,电 子 商 务 是 该 协 定 中 的 重 要 章 节 . 尽 管 目 前 美 国 已 正 式 退 出 T P P ,但 T P P 中 的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仍 然 对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国 际 规 则 的 制 定 有 着 重 要 的 借 鉴 意 义 .根 据 美 国 贸 易 代 表 办 公 室 之 前 公 布 的 文 本 ,TPP 协 定 单 设 第 章 ,对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问 题 予 以 规 制 .在 关 税 征 收 方 面 ,TPP 继 续 沿 袭 美 国 一 贯 的 “零 关 税 ”立 场 ,协 定 第 条 直

42、 接 提 出 “零 关 税 ”政 策 ,规 定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对 电 子 传 输 征 收 关 税 ,包 括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传 输 的 内 容 .但 不 排 除 缔 约 方 针 对 该 内 容 以 与 本 协 定 一 致 的 方 法 征 收 国 内 税 收 或 费 用 ” .TPP 也 十 分 重 视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跨 境 自 由 流 动 ,强 调 以 保 证 全 球 数 据 信 息 的 自 由 流 动 为 原 则 ,但 规 定 了 “合 法 公 共 政 策 目 标 ”例 外 , 为 防 止 例 外 被 滥 用 又 规 定 了 两 个 限 制 条 件 ,即 采 取

43、 的 措 施 及 其 方 式 不 得 构 成 任 意 或 不 合 理 的 歧 视 ,或 对 贸 易 形 成 变 相 限 制 ;对 信 息 流 动 施 加 的 限 制 亦 不 得 超 过 实 现 目 的 所 需 要 的 程 度 ( 条 ) . 与 传 统 规 则 相 比 ,这 一 规 定 的 自 由 化 程 度 之 高 让 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望 而 却 步 . 此 外 ,T P P 进 一 步 强 调 了 数 字 产 品 的 非 歧 视 待 遇 ,规 定 缔 约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的 数 字 产 品 待 遇 不 得 低 于 其 他 同 类 数 字 产 品 的 待 遇 (

44、条 );并 强 化 了 网 上 消 费 者 保 护 ,要 求 各 缔 约 方 同 意 实 施 并 维 持 消 费 者 保 护 的 有 关 法 律 ,禁 止 对 网 上 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害 或 有 潜 在 损 害 的 欺 诈 行 为 ,制 止 电 子 商 业 信 息 的 单 方 面 推 送 (即 商 家 向 消 费 者 发 送 )等 ( 条 , 条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T P P 还 对 国 内 监 管 的 便 利 化 提 出 了 相 应 要 求 .协 定 规 定 各 缔 约 方 国 内 电 子 交 易 法 律 框 架 应 当 与 联 合 国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以

45、及 国 际 合 同 使 用 电 子 通 信 公 约 确 立 的 原 则 相 一 致 .各 方 应 努 力 避 免 任 何 不 必 要 的 电 子 交 易 监 管 负 担 ,并 在 电 子 交 易 法 律 框 架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为 感 兴 趣 的 人 进 入 提 供 便 利 ( 条 ).TPP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还 对 无 纸 化 、 电 子 认 证 和 电 子 签 名 、 国 际 合 作 等 方 面 做 出 了 一 系 列 规 定 . 总 体 而 言 ,TPP 在 高 标 准 和 自 由 化 程 度 上 有 了 新 的 突 破 ,引 领 着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发 展 和 变 革 的 新 趋 势 .T T IP 谈 判 虽 然 前 途 未 卜 ,但 已 进 行 的 谈 判 文 本 中 包 含 了 电 子 商 务 的 相 关 内 容 ,包 括 数 字 产 品 的 非 歧 视 待 遇 、 电 子 认 证 、 网 络 服 务 、 电 子 商 务 中 的 消 费 者 保 护 问 题 等 .除 了 发 达 国 家 主 导 下 的 “ T”谈 判 之 外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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