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事故时间 2007 年 8 月 29 日 9 时事故地点 三马线晨兴加油站南 20 米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或单位 交通方式、车牌号马红星 男 25 三原县城关镇西社 村 中型客车陕 D79286张凤仙 女 55 三原县陵前镇双陵 村 助力三轮车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7 年 8 月 29 日 9 时,马红星驾驶陕 D79286号客车沿三马线由南向北行至肇事点与相对方向张凤仙驾驶的助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三轮车所载货物受损,张凤仙受伤。此事故造成以下损失:(一)张凤仙住院医疗费 10183.88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68 元,误工费 1217 元,护理费
2、 632.84 元,后续治疗费 3054.90 元。(二)双方车辆损失 2051.00 元,施救费 200.00 元,交通费 100.00元。(三)以上损失共计 17907.62 元,由马红星从交强险支付张凤仙医疗费8000.00 元,其余 9907.62 元,依据认定书同等责任,双方各承担4953.81 元,此案双方签字结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捺指印):交通警察: (印章)2007 年 8 月 29 日三 原 县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队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第 号
3、)交 通 事 故 时 间 : 2007 年 8 月 29 日 9 时 许 天 气 : 晴交 通 事 故 地 点 : 三 马 线 晨 兴 加 油 站 南 20 米当 事 方 基 本 情 况 :马 红 星 , 男 , 身 份 证 : 610422820102003, 家 住 三 原 县 城 关 镇 北 城 西 社 村 。 车 号陕 D79286, 车 主 : 三 原 丰 原 公 共 交 通 汽 车 有 限 公 司张 凤 仙 , 女 , 现 年 55 岁 , 家 住 三 原 县 陵 前 镇 双 陵 村 , 助 力 三 轮 车 。交 通 事 故 基 本 事 实 :2007 年 8 月 29 日 9 时
4、 , 马 红 星 驾 驶 陕 D79286 号 客 车 沿 三 马 线 由 南 向 北 行 至肇 事 点 与 相 对 方 向 张 凤 仙 驾 驶 的 助 力 三 轮 车 相 撞 , 造 成 双 方 车 辆 损 坏 , 三 轮 车 所载 货 物 受 损 , 张 凤 仙 受 伤 。交 通 事 故 形 成 原 因 及 当 事 人 责 任 或 者 意 外 原 因 :马 红 星 驾 驶 机 动 车 行 驶 中 未 保 持 安 全 车 速 ,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二 条之 规 定 。张 凤 仙 驾 驶 非 机 动 车 未 遵 守 右 侧 通 行 原 则 。 违 反 安 全 法
5、第 三 十 五 条 之 规 定 。马 红 星 、 张 凤 仙 均 负 明 目 张 胆 事 故 同 等 责 任 。交 通 警 察 : ( 签 名 或 盖 章 )( 印 章 )2007 年 9 月 11 日接 到 此 认 定 书 后 ,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争 议 ,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权 利人 、 义 务 人 一 致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损 害 赔 偿 的 , 应 当 在 收 到 交 通 事故 认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调 解 申 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