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2011 年 11 月 30 日,司机杨长彬驾驶贵CR9038 号轻型自卸车,由务川县黄都镇驶往绥阳县,当日 12 时 10 分,行驶至正安县土坪镇唐家沟路段时,与本人冷淑红的丈夫刘永刚所驾驶的贵 CCP897 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永刚和本人冷淑红受伤,其中刘永刚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中救治无效死亡,本人冷淑红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痊愈。事故发生后,杨长彬支付了死者刘永刚与本人冷淑红二人的全部医疗费玖万余元,和死者刘永刚丧葬费用叁仟元,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关于2012 年 9 月 20 日双方所签订的本案交通事故协商调解意见 。杨长彬并于 2012 年 9 月 20日支付了本案中的相关各项累计赔偿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 元) 。所以,本人冷淑红在收到此款收据中,承诺不再追就杨长彬任何赔偿责任了。对于刘永刚的死亡,肇事司机杨长彬多次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杨长彬家庭也很困难,但他依然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于杨长彬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其杨长彬的刑事责任从轻判处。此致!呈:正安县公安局 正安人民检察院正安人民法院死者家属签名20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