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 京天 达共 和律 师事 务所 关于 北京 首创 股份 有限 公司 2020 年 第 一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召开 的法 律意 见书 致:北 京首创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 有关法律)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作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首创股份 或 公司)的法律顾问,应首创股份的要求,指派本 所张梅英、李显希律师(以下称 本所律师)对 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
2、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首创股份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 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
3、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 会2 议,决定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21号新大都饭店 2 号楼 2212 会议室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首创股份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在 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4、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在 北京 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21 号新大都饭店 2 号楼 2212 会议室召开了现场会 议,同时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 9:15 9:25,9:30 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 9:15 15:00。经 审 查,首 创
5、 股 份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的 时 间、方 式 及 通 知 的 内 容 均 符 合 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首创股份核查确认,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现场出席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2,743,784,597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6、 48.2597%。经核 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此 外,公 司 部 分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出 席 了 股 东 大 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3 本 所 律 师 认 为,作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上 述 出 席 本 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首创股份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 在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的会议通知,
7、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 议 案名 称 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 监事变更的议案 1.01 关于 选举刘惠斌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一)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对 本 次 会 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当场公布 了现 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公
8、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为 公 司 股 东 提 供 了 网 络 投 票 平4 台,本次会议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9:15 9:25,9:30 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 9:15 15:00。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对网络投票数据进行了确认。(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关于选举刘惠斌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的
9、议案 该议案获得 的同意票 占 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 所 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以上。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124,396,485 99.3572 经 审 查,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首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首创股份 2020 年第一次 临 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