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 券代 码:600007 证 券简称:中国 国贸 公 告编号:2019-013 中国国 际贸易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2018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 要内 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 2019/6/20 2019/6/21 2019/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 过分 配方案 的股 东大会 届次 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二、分 配方 案 1.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分派对象:截 至 股 权 登
2、 记 日 下 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7,282,53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2,330,411 元。三、相 关日 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 2019/6/20 2019/6/21 2019/6/21 四、分 配实 施办法 1.实施办法(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3、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 权 登 记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各 会 员 办 理 了指 定 交 易 的 股 东 派 发。已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可 于 红 利 发 放 日 在 其 指 定 的 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 A 股 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 东 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公 开 发 行 和 转 让 市 场 取 得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 元。持股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 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0.32 元。个人股 东 及 证 券 投 资
5、基 金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后 转 让 股 票 时,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司根 据 其 持 股 期 限 计 算 实 际 应 纳 税 额,由 证 券 公 司 等 股 份 托 管 机 构 从 个 人、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收 并 划 付 至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6、)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88 元。(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每
7、股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28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 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 据 关 于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提 供 投 资 者 的 身 份 及 持 股 时 间 等 明 细 数 据 的 条 件 之 前,其 股 息 红 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8、,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28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 税 收 居 民 且 其 所 在 国 与 中 国 签 订 的 税 收 协 定 规 定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税 率 低 于 10%的,企 业 或 个 人 可 以 自 行 或 委 托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人,向 上 市 公 司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享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申 请,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应 按 已 征 税 款 和 根 据 税 收 协 定 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 款的差额予以退税。(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 人 按 税 法 规 定 自 行 判 断 是 否 应 在 当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为人民币0.32 元。五、有 关咨 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联系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050251 特此公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6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