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养 护 标 准S t a n d a r d f o r r o a d I i g h t i n g i n f r a s t r u c t u r e o p e r a t i o n a n d m a i n t e n a n c eD G / T J 0 S - 2 2 1 5 - 2 0 1 6J 1 3 6 0 7 - 2 0 1 6主 编 单 位 :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上 海 市 电 力 公 司 路 灯 管 理 中 心批 准 部 门 : 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2、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施 行 日 期 : 2017年 2月 1日同 济 大 学 出 版 社2 0 1 6 上 海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数 据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养 护 标 准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 上 海 市 电 力 公 司 路 灯 管 理 中 心 主 编 .-上 海 : 同 济 大 学 出 版 社 , 2 0 1 6 .1 2 IS B N 9 7 8 - 7 - 5 6 0 8 -6 6 0 5 - 5I . 道 II . 上 上 皿 . 公 路 照 明照 明 装 置 运 行 公 路 照 明 照 明 装 置 公 路 养 护N
3、 . T u 1 1 3 .6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 IP 数 据 核 宇 ( 2016) 第 2 7 2 7 2 8 号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养 护 标 准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主 编上 海 市 电 力 公 司 路 灯 管 理 中 心策 划 编 辑 张 平 官 责 任 编 辑 朱 勇 责 任 校 对 徐 春 莲 封 面 设 计 陈 益 平出 版 发 行 同 济 大 学 出 版 社 w w w .to n g J 1 p re s s .c o m .c n( 地 址 : 上 海 市 四 平 路 1 2 3 9 号 邮 编 : 2 0 0 0 9
4、2 电 话 : 0 2 1 6 5 9 8 5 6 2 2 )经 销 全 国 各 地 新 华 书 店印 刷 浦 江 求 真 印 务 有 限 公 司开 本 8 8 9 m m 1 1 9 4 m m 1 3 2印 长 1 .7 5字 数 4 7 0 0 0版 次 2 0 1 6年 1 2月 第 1版 2 0 1 6年 1 2月 第 1次 印 刷书 号 IS B N 9 7 8 - 7 - 5 6 0 8 - 6 6 0 5 - 5定 价 2 0 .0 0 元本 书 若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 , 请 向 本 社 发 行 部 调 换 版 权 所 有 侵 权 必 究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5、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沪 建 标 定 2016849号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关 于 批 准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养 护 标 准 为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的 通 知各 有 关 单 位 :由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 上 海 市 电 力 公 司 路 灯 管 理 中 心 主 编 的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养 护 标 准 , 经 审 核 , 现 批 准 为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 统 一 编 号 为 D G /T J 0 8 2 2 1 5 2 0 1 6 , 自 2
6、0 1 7 年 2月 1日 起 实 施 。本 规 范 由 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 ,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负 责 解 释 。特 此 通 知 。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0一 六 年 十 月 十 日。 为 规 范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运 行 和 养 护 工 作 , 提 高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运 行 养 护 质 量 , 保 障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功 能 和 性 能 , 按 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2014年 上 海 市
7、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和 标 准 设 计 编 制 计 划 ( 第 二 批 ) ( 沪 建 管 2 0 1 4 6 3 6 号 ) 的 通 知 要 求 , 结 合 上 海 市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了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共 分 5章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总 则 , 术 语 , 基 本 规 定 , 运 行 养 护 及 管 理 , 主 要 设 施 养 护 要 求 。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本 标 准 过 程 中 , 注 意 总 结 经 验 , 积 累 资 料 , 随 时 将 有 关 意 见 或 建 议 反 馈 至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8、院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3 4 4 7 号 ; 邮 编 : 2 0 0 1 2 5; 电 话 : 2 0 5 0 7 0 0 0) , 或 上 海 市 建 筑 建 材 业 市 场 管 理 总 站 ( 地 址 : 上 海 市 小 木 桥 路 683号 ; 邮 编 : 2 0 0 0 3 2; E -m a 1 1: s h g c J s g f s 1 n a .c o m ) , 以 供 修 订 时 参 考 。主 编 单 位 :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上 海 市 电 力 公 司 路 灯 管 理 中 心主 要 起 草 人 员 :
9、戴 孙 放 隋 文 波 赵 宁 沈 轶 君 陈 洪 陈 雷 崔 世 华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王 小 明 高 小 平 谢 俊 彦 陈 元 张 兴 军 顾 国 吕 黄 慰 忠上 海 市 建 筑 建 材 业 市 场 管 理 总 站2 0 1 6 年 8 月1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 本 规 定 44 运 行 养 护 及 管 理 64 .1 一 般 要 求 64 .2 巡 修 74 .3 巡 检 和 缺 陷 处 理 74 .4 故 障 报 修 和 应 急 抢 修 84 .5 专 项 检 测 和 技 术 分 析 94 .6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1 04.7 物 料 和 装 备
10、管 理 1 04 .8 安 全 管 理 1 15 主 要 设 施 养 护 要 求 1 35 .1 一 般 要 求5 .2 常 规 杆 灯1 31 45 .3 高 杆 灯5 .4 合 杆 灯5 .5 庭 院 灯1 51 71 85 .6 隧 道 灯 、 嵌 入 式 灯 和 吸 顶 灯 1 95 .7 灯 具 1 95 .8 照 明 控 制 箱 2 15 .9 架 空 线 路 2 25 .1 0 电 缆 线 路 2 45 .1 1 设 备 基 础 2 525 .1 2 监 控 系 统 2 5 附 录 A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缺 陷 分 类 2 7 本 标 准 用 同 说 明 2 9 引 用 标
11、 准 名 录 3 0 条 文 说 明 3 13C o n te n ts1 G e n e r a 1 p r o v 1 s 1 o n s 12 T e r m 1 n o 1 o g 1 e s3 B a s 1 c c r 1 t e r 1 o n s244 M a 1 n te n a n c e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64 .1 G e n e r a 1 r e q u 1 r e m e n ts 64 .2 P a t r o 1 r e p a 1 r 74 .3 P a t r o 1 1 n s p e c t 1 o n a n d d
12、 e f e c t t r e a t m e n t4 .4 T r o u b 1 e s h o o t1 n g a n d e m e r g e n c y r e p a 1 r784 .5 S p e c 1 a 1 te s t1 n g a n d te c h n 1 c a 1 a n a 1 y s 1 s 94 .6 T e c h n 1 c a 1 a r c h 1 v e s m a n a g e m e n t 1 04 .7 M a te r 1 a 1 s a n d e q u 1 p m e n ts m a n a g e m e n t 1
13、 04 .8 S a fe ty m a n a g e m e n t 1 15 M a 1 n te n a n c e r e q u 1 r e m e n ts fo r m a 1 n fa c 1 1 1 ty 1 35 .1 G e n e r a 1 r e q u 1 r e m e n ts 1 35 .2 C o n v e n t1 o n a 1 s tr e e t1 a m p 1 45 .3 H 1 g h m a s t1 a m p 1 55 .4 u t1 1 1 ty p o 1 e 1 a m p 1 75 .5 G a r d e n 1 a m
14、p 1 85 .6 T u n n e 1 1 a m p ,e m b e d d e d 1 a m p a n d c e 1 1 1 n g 1 a m p 1 95 .7 L u m 1 n a r 1 e s 1 95 .8 L 1 g h t1 n g c o n tr o 1 b o x 2 15 .9 O v e r h e a d w 1 r e s 2 25 .1 0 C a b 1 e 1 1 n e 2 45 .1 1 E q u 1 p m e n tfo u n d a t1 o n 2 545 .1 2 M o n 1 to r 1 n g a n d c o
15、n tr o 1 s y s te m 2 5A p p e n d 1 x A D e fe c tc 1 a s s 1 f1 c a t1 o n o fr o a d 1 1 g h t1 n g fa c 1 1 1 t1 e s2 7E x p 1 a n a t1 o n o fw o r d 1 n g 1 n th 1 s s ta n d a r d 2 9L 1 s to fq u o te d s ta n d a r d 3 0 E x p 1 a n a t1 o n o fp r o v 1 s 1 o n s 3 111 总 则1 . 0 . 1 为 加 强 道
16、 路 照 明 设 施 管 理 , 提 高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安 全 性 和 可 靠 性 , 改 善 道 路 照 明 环 境 ,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 促 进 能 源 节 约 , 制 定 本 标 准 。1 .0 .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 公 路 、 居 住 区 道 路 及 与 上 述 道 路相 连 的 特 殊 场 所 的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 养 护 及 管 理 。1 . 0 . 3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养 护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要 求 外 , 尚 应 符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22 术 语2 .
17、1 . 1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r o a d 1 1 g h t1 n g 1 n fr a s tr u c tu r e用 于 道 路 照 明 的 电 气 装 置 及 其 附 属 装 置 。2 . 1 . 2 合 杆 灯 s h a r e p o 1 e 1 1 g h t1 n g与 其 他 设 施 合 用 立 杆 的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2 . 1 . 3 单 灯 故 障 s 1 n g 1 e 1 a m p fa u 1 t单 个 照 明 灯 具 失 效 或 间 断 性 失 效 , 照 明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2 . 1 . 4 系 统 性 故 障 s y s
18、te m a t1 c fa u 1 t区 域 性 、 系 统 性 道 路 照 明 功 能 丧 失 或 照 明 控 制 功 能 丧 失 。2 . 1 . 5 缺 陷 d e f e c t照 明 设 施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故 障 隐 患 或 其 他 瑕 疵 , 但 照 明 及 其 控 制 功 能 并 未 丧 失 。 缺 陷 分 为 危 急 、 严 重 、 一 般 和 轻 微 四 个 等 级 。2 . 1 . 6 危 重 缺 陷 c r 1 t 1 c a 1 d e f e c t危 急 或 严 重 的 缺 陷 。2 . 1 . 7 巡 修 p a t r o 1 r e p a 1
19、 r逐 个 检 查 亮 灯 情 况 , 排 除 单 灯 故 障 或 系 统 性 故 障 。2 . 1 . 8 巡 检 p a tr o 1 1 n s p e c t1 o n逐 个 检 查 并 消 除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缺 陷 。2 . 1 . 9 主 动 维 修 p ro a c t1 v e m a 1 n te n a n c e从 根 本 上 消 除 设 备 故 障 隐 患 , 提 高 设 备 可 靠 性 , 延 长 设 备 使 用 寿 命 的 维 修 活 动 。2 . 1 . 1 0 预 防 性 维 修 p re v e n t1 v e m a 1 n te n a n
20、 c e基 于 时 间 周 期 或 设 备 状 态 劣 化 趋 势 而 进 行 的 维 修 活 动 。2 . 1 . 1 1 亮 灯 率 1 u m 1 n o u s ra te在 设 定 的 统 计 范 围 内 , 正 常 发 光 灯 具 数 与 应 发 光 灯 具 数 之 比 。32 . 1 . 1 2 设 施 完 好 率 e q u 1 p m e n t1 n te g r 1 ty r a te在 设 定 的 统 计 范 围 内 , 完 好 照 明 设 施 与 照 明 设 施 总 数 之 比 。2 . 1 . 1 3 及 时 修 复 率 t1 m e 1 y r e p a 1 r
21、 r a te及 时 修 复 数 与 报 修 总 数 之 比 。2 . 1 . 1 4 反 复 报 修 率 r e p e a te d r e p a 1 r r a te同 一 设 备 故 障 修 复 后 一 个 月 内 再 次 接 到 报 修 为 反 复 报 修 。 接 获 的 反 复 报 修 次 数 与 当 月 接 获 的 总 报 修 次 数 之 比 为 反 复 报 修 率 。2 . 1 . 1 5 灯 具 光 学 腔 1 a m p o p t1 c a 1 c o m p a rtm e n t灯 具 中 独 立 安 装 光 源 和 光 学 装 置 的 隔 室 。43 基 本 规
22、定3 . 0 . 1 道 路 照 明 应 能 为 各 种 车 辆 的 驾 驶 人 员 以 及 行 人 提 供 良 好 的 视 觉 环 境 , 达 到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 提 高 交 通 运 输 效 率 , 方 便 人 民 生 活 , 美 化 城 市 环 境 的 目 的 。3 . 0 . 2 城 市 道 路 的 照 明 标 准 、 照 明 质 量 和 能 耗 指 标 应 满 足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C J J 4 5 的 相 关 规 定 ; 公 路 的 照 明 标 准 、 照 明 质 量 和 能 耗 指 标 应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23、公 路 照 明 技 术 条 件 G B /T 2 4 9 6 9 的 相 关 规 定 ; 隧 道 和 地 下 道 路 的 照 明 标 准 、 照 明 质 量 应 满 足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公 路 隧 道 照 明 设 计 细 则 J T G /T D 7 0 /2 01的 相 关 规 定 。3 . 0 . 3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日 常 运 行 应 遵 循 安 全 和 节 能 的 原 则 , 满 足 道 路 照 明 的 功 能 和 性 能 要 求 。3 . 0 . 4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节 能 运 行 时 , 应 满 足 道 路 交 通 照 明 最 低标 准 。3 . 0 .
24、 5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 简 称 管 理 单 位 ) 应 采 用 信 息 化 管 理 方 法 , 建 立 并 更 新 设 备 设 施 台 账 及 运 行 数 据 库 , 监 测 、 采 集 和 记 录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运 行 状 态 以 及 养 护 信 息 , 控 制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运 行 。3 . 0 . 6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故 障 报 修 服 务 机 制 , 公 布24h故 障 报 修 方 式 。3 .0 .7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应 包 括 巡 修 、 巡 检 、 故 障 报 修 和
25、 应 急 抢修 、 专 项 检 测 等 工 作 和 相 关 的 管 理 工 作 。3 . 0 . 8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单 位 ( 简 称 养 护 单 位 ) 应 采 用 主 动 维 修 、 预 防 性 维 修 的 方 法 , 保 障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长 期 、 安 全 、 稳 定 地 运 行 。53 .0 .9 养 护 单 位 应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培 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编 制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养 护 作 业 于 册 , 制 定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3.0.10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养 护 的 考 核 指 标
26、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亮 灯 率 不 低 于 98% ;2 设 施 完 好 率 不 低 于 95% ;3 照 明 控 制 器 的 时 间 偏 差 不 超 过 5m1n;4 照 明 线 路 功 率 因 数 不 低 于 0.85;5 及 时 修 复 率 1 0 0 % ;6 反 复 报 修 率 不 超 过 1%。3 . 0 . 1 1 管 理 单 位 应 不 定 期 进 行 亮 灯 率 和 设 施 完 好 率 抽 查 , 每 月不 少 于 一 次 。3 . 0 . 1 2 道 路 照 明 设 备 或 器 具 在 正 常 养 护 条 件 下 的 整 体 使 用 年 限 应 符 合 表 3
27、.0.12的 规 定 , 逾 期 使 用 时 , 宜 进 行 安 全 性 评 估 和 能 效 评 估 , 采 取 整 修 或 技 术 改 造 措 施 。表 3 . 0 . 1 2 道 路 照 明 设 备 或 器 具 的 使 用 年 限序 号 设 备 或 器 具 名 称 使 用 年 限1 钢 质 灯 杆 2 52 铝 合 金 灯 杆 3 03 钢 质 灯 架 2 54 水 泥 灯 杆 2 55 路 灯 灯 具 1 5 ( 2 0 )6 隧 道 灯 具 1 0 ( 1 5 )7 庭 院 灯 灯 具 8 ( 1 2 )8 照 明 控 制 箱 1 2 ( 1 6 )9 铜 芯 电 缆 3 01 0 铝
28、 芯 电 缆 2 01 1 区 域 控 制 器 、 终 端 控 制 器 8注 : 表 中 括 号 内 数 值 为 采 用 铝 合 金 或 不 锈 钢 外 壳 的 设 备 使 用 年 限 。64 运 行 养 护 及 管 理4 . 1 一 般 要 求4 . 1 . 1 养 护 单 位 应 根 据 照 明 保 障 要 求 、 设 备 技 术 条 件 和 环 境 条 件 制 订 月 度 、 季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筹 措 人 员 、 材 料 和 装 备 , 组 织 协 调 各 项 工 作 。4 . 1 . 2 养 护 单 位 应 借 助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监 控 系 统 平 台
29、, 进 行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状 态 的 远 程 监 测 , 安 排 日 常 养 护 作 业 , 实 现 养 护 工 作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4 . 1 . 3 养 护 单 位 应 根 据 管 理 要 求 、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和 道 路 照 明 的 标 准 要 求 , 编 制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与 实 施 计 划 。4 . 1 . 4 养 护 作 业 人 员 应 定 期 接 受 培 训 , 熟 悉 道 路 照 明 设 备 的 性 能 , 掌 握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运 行 与 维 护 技 术 。4 . 1 . 5 养 护 单 位 应 配 备 满 足 所 辖 道
30、 路 照 明 设 施 日 常 养 护 和 应 急 抢 修 所 需 的 工 机 具 , 配 备 检 测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安 全 和 检 查 照 明 效 果 的 仪 器 。4 . 1 . 6 养 护 单 位 应 根 据 所 辖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情 况 配 备 下 列 备 件 和器 材 :1 城 市 主 干 路 、 快 速 路 使 用 的 各 类 灯 具 、 灯 杆 、 灯 架 和 主 要配 件 ;2 常 用 规 格 的 灯 具 、 灯 杆 、 灯 架 等 配 件 ;3 各 种 类 型 和 各 种 规 格 的 光 源 ;4 各 种 类 型 和 各 种 规 格 的 电 气 配 件 ;5
31、 各 种 规 格 的 熔 断 体 ;6 常 用 规 格 的 电 缆 和 导 线 ;77 照 明 控 制 和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的 主 要 部 件 。4 .2 巡 修4 . 2 . 1 养 护 单 位 应 采 用 巡 修 的 方 式 , 检 查 并 排 除 单 灯 故 障 和 系统 性 故 障 。4 . 2 . 2 人 员 密 集 路 段 、 交 通 流 量 较 大 路 段 、 快 速 路 路 段 和 其 他 重 要 路 段 的 巡 修 周 期 不 应 超 过 5个 工 作 日 , 其 他 道 路 的 巡 修 周 期 不 应 超 过 10个 工 作 日 。4 . 2 . 3 巡 修 过 程
32、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应 记 录 并 提 交 专 项 维 修 或抢 修 工 程 处 理 :1 现 场 无 法 排 除 的 危 重 缺 陷 ;2 现 场 无 法 修 复 的 系 统 性 故 障 ;3 树 木 严 重 影 响 照 明 安 全 或 照 明 效 果 ;4 其 他 威 胁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安 全 的 情 况 。4 .3 巡 检 和 缺 陷 处 理4 . 3 . 1 养 护 单 位 应 采 用 巡 检 的 方 式 , 对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缺 陷 进行 逐 项 检 查 、 检 测 和 记 录 , 并 通 过 一 般 维 修 手 段 消 除 缺 陷
33、。4.3.2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巡 检 周 期 不 应 超 过 1个 月 。4.3.3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缺 陷 及 其 等 级 划 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缺 陷 , 以 及 列 入 本 标 准 附 录 A .0 .1 的 情 况 为 危 急 缺 陷 ;2 可 能 导 致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故 障 的 缺 陷 , 以 及 列 入 附 录 A.0.2的 情 况 为 严 重 缺 陷 ;3 功 能 上 有 瑕 疵 但 不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或 故 障 隐 患 的 情 况 , 或轻 微 缺 陷 集 中 导 致 外 观 严 重
34、受 损 的 情 况 为 一 般 缺 陷 ;4 外 观 受 损 , 不 影 响 使 用 功 能 的 情 况 为 轻 微 缺 陷 。84 . 3 . 4 各 类 缺 陷 白 发 现 至 消 除 或 降 低 等 级 的 时 间 应 符 合 下 列规 定 :1 危 急 缺 陷 不 超 过 24h;2 严 重 缺 陷 不 超 过 1周 ;3 一 般 缺 陷 不 超 过 一 个 巡 检 周 期 ;4 轻 微 缺 陷 结 合 道 路 设 施 整 修 工 程 处 理 。4 .3 .5 要 求 特 别 保 障 道 路 照 明 时 , 应 组 织 特 殊 巡 检 , 并 及 时 修 复 故 障 , 消 除 危 重
35、 缺 陷 。4 . 3 . 6 巡 检 过 程 中 发 现 树 木 影 响 照 明 安 全 或 照 明 效 果 时 , 应 上报 管 理 单 位 通 知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修 剪 。4 . 3 . 7 养 护 单 位 应 在 信 息 化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 对 缺 陷 及 其 原 因 进行 登 记 和 分 类 , 跟 踪 缺 陷 白 上 报 至 消 除 的 全 过 程 , 实 施 缺 陷 管 理 。4.4 故 障 报 修 和 应 急 抢 修4 . 4 . 1 故 障 报 修 的 响 应 时 间 ( 养 护 单 位 接 获 报 修 至 现 场 维 修 工 作 展 开
36、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单 灯 故 障 不 超 过 24h;2 城 市 主 干 路 、 快 速 路 照 明 的 系 统 性 故 障 不 超 过 24h;3 其 他 路 段 照 明 的 系 统 性 故 障 不 超 过 48h。4 . 4 . 2 道 路 照 明 系 统 性 故 障 或 照 明 设 施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 ,养 护 单 位 应 进 行 应 急 抢 修 :1 可 触 及 的 物 体 带 电 ;2 立 杆 断 裂 、 严 重 倾 斜 或 倒 塌 ;3 立 杆 基 础 破 坏 或 法 兰 螺 栓 断 裂 ;4 架 空 线 路 下 垂 影 响 道 路 通 行
37、 ;5 井 盖 严 重 破 损 或 缺 失 ;6 周 边 物 体 或 植 物 倒 塌 危 及 灯 杆 或 线 路 ;7 灯 具 或 配 套 装 置 脱 落 下 坠 ;98 因 照 明 设 施 损 坏 而 阻 碍 交 通 或 行 人 通 行 ;9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或 重 大 群 体 活 动 场 所 的 照 明 故 障 ;10 其 他 危 及 行 人 、 行 车 或 环 境 安 全 的 事 件 。4 . 4 . 3 应 急 抢 修 工 程 影 响 到 道 路 交 通 时 , 应 会 同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实 施 现 场 管 理 。4.4.4 应 急 抢 修 工 程 应 按 相 关 规
38、 范 要 求 做 好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4 . 4 . 5 对 于 经 过 应 急 抢 修 而 恢 复 功 能 的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 遗 留 有缺 陷 的 , 应 提 交 缺 陷 处 理 。4 . 4 . 6 养 护 单 位 应 针 对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可 能 突 发 事 件 的 类 型 编 制应 急 预 案 , 建 立 应 急 器 材 库 , 组 织 应 急 演 练 。4 . 4 . 7 发 生 台 风 、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情 况 时 , 应 建 立 连 续 保 障 的 应 急 抢 修 体 系 。4.5 专 项 检 测 和 技 术 分 析4 .5 .1
39、照 明 线 路 的 绝 缘 电 阻 的 测 量 检 查 应 每 5 年 进 行 一 次 , 数值 不 得 小 于 0.5MO。4 .5 .2 一 般 照 明 控 制 箱 、 金 属 灯 杆 的 接 地 电 阻 测 量 检 查 周 期 不 应 超 过 5年 , 运 行 时 间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的 照 明 控 制 箱 、 金 属 灯 杆 的 接 地 电 阻 测 量 检 查 周 期 不 应 超 过 1 年 , 数 值 均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5.1.3条 的 规 定 。4 . 5 . 3 管 理 单 位 应 不 定 期 抽 查 道 路 照 明 质 量 , 每 年 抽 查 样 本 数不
40、 应 少 于 全 部 照 明 路 段 的 5%。4 . 5 . 4 养 护 单 位 应 利 用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监 控 系 统 平 台 , 采 用 数 据 分 析 的 手 段 , 根 据 设 备 的 运 行 参 数 、 维 护 情 况 以 及 检 测 数 据 , 评 估 设 备 及 其 系 统 的 健 康 状 况 , 预 测 设 备 及 其 系 统 老 化 、 性 能 劣 化 的 趋 势 , 进 而 采 取 针 对 性 养 护 措 施 , 提 出 技 术 改 造 建 议 。1 04 .6 技 术 档 案 管 理4 . 6 . 1 管 理 单 位 应 完 整 掌 握 道 路 照 明 系
41、统 的 设 计 文 件 、 竣 工 资 料 、 设 备 技 术 文 件 等 基 础 资 料 。 基 础 资 料 应 与 实 物 一 致 。4 . 6 . 2 管 理 单 位 应 在 信 息 化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健 全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 提 供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技 术 档 案 的 远 程 调 阅 、 查 询 、 修 订 功 能 。4 . 6 . 3 新 、 改 、 扩 建 的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并 移 交 接 管 后 , 管 理 单 位 应 会 同 养 护 单 位 录 人 或 更 新 基 础 资 料 , 并
42、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专 项 改 造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管 理 单 位 应 会 同 养 护 单 位 更 新 基 础 资 料 , 并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4 . 6 . 4 养 护 单 位 应 将 巡 修 、 巡 检 、 一 般 维 修 、 应 急 抢 修 以 及 专 项 检 测 工 作 的 时 间 、 位 置 和 内 容 记 人 工 作 日 志 。 将 设 施 设 备 的 缺 陷 、 故 障 情 况 以 及 维 修 情 况 记 人 设 施 设 备 台 账 。4 . 6 . 5 养 护 单 位 应 通 过 道 路 照 明
43、设 施 监 控 系 统 平 台 掌 握 投 运 设备 的 制 造 商 信 息 和 技 术 支 持 负 责 人 的 通 信 方 式 。4 . 6 . 6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遭 受 外 力 破 坏 的 情 况 、 原 因 以 及 修 复 的 过 程 应 记 录 到 设 施 设 备 台 账 和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日 志 。4 . 6 . 7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的 内 容 和 数 量 的 普 查 核 对 应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4 .7 物 料 和 装 备 管 理4 . 7 . 1 养 护 单 位 应 设 置 备 品 备 件 仓 库 , 建 立 备 品 备 件 的 管 理 和
44、保 障 机 制 , 满 足 日 常 养 护 的 需 要 和 应 急 抢 修 的 需 要 。4 . 7 . 2 正 常 情 况 下 , 物 料 库 存 量 应 超 过 2 个 月 的 常 规 消 耗 量 。 遇 重 大 保 障 或 防 汛 防 台 等 特 殊 需 要 时 , 部 分 易 损 备 件 可 适 当 增 加 库 存 。1 14 .7 .3 养 护 单 位 的 物 料 应 定 置 管 理 , 存 放 在 专 用 仓 库 或 场 地 , 堆放 整 齐 , 标 识 完 整 , 通 道 规 范 , 账 册 清 晰 。4 . 7 . 4 器 材 仓 库 或 堆 场 应 设 置 技 术 防 范 措
45、 施 , 环 境 应 满 足 器 材长 期 保 管 的 要 求 。4 . 7 . 5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仓 储 、 运 输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4 . 7 . 6 含 隶 物 料 应 单 独 存 放 。 废 旧 光 源 和 电 子 装 置 应 由 具 有 环保 部 门 指 定 资 质 的 企 业 进 行 回 收 处 理 。4.7.7 日 常 养 护 材 料 、 应 急 抢 修 材 料 和 工 程 材 料 不 得 混 用 。4 . 7 . 8 养 护 单 位 应 结 合 道 路 照 明 运 行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46、 建 立 物 料信 息 管 理 系 统 。4.7.9 养 护 单 位 的 工 机 具 应 建 立 台 账 , 纳 入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4 . 7 . 1 0 道 路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 照 明 设 施 改 造 工 程 竣 工 时 , 养 护 单 位 应 检 查 确 认 相 关 备 品 备 件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 其 中 特 殊 灯 具 的 备 品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4 .8 安 全 管 理4 . 8 . 1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运 行 养 护 从 业 人 员 应 持 有 所 在 工 作 岗 位 的培 训 合 格 证 书 。4 . 8
47、 . 2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法 规 , 保 障 作 业 安 全 。4 . 8 . 3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养 护 作 业 应 减 少 对 交 通 的 影 响 , 作 业 场 所 应 采 取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的 措 施 。4 . 8 . 4 除 仅 在 灯 具 光 学 腔 操 作 更 换 光 源 外 ,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均 必 须 断 电 维 修 。 灯 具 维 修 前 应 取 下 该 灯 具 的 熔 断 体 或 使 该 灯 具 的 隔 离 电 器 处 于 分 断 状 态 , 显 示 明 显 分 断 点 。4 . 8 . 5 照 明 线 路 或 控 制 设 备 维 修 前 应 切 断 系 统 电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