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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调查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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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7-000-01 摘要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而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学生幼儿这种特殊群体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本文通过对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来进行分析,提出一些问题和改进的方法,着重点在于对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分析和所提出的对策的研究。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幼儿保险意识赔偿机制 一、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分析 1979年4月,国务院同意恢复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业重新开始焕发蓬勃生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发展的

2、过程中也表现出了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产品规模迅速扩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作为寿险公司经营的三大业务之一, 以其保障程度高, 投保手续简便, 理赔迅速, 保险期间短, 保险费低廉等特点, 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 在人寿保险公司现行核算体制下, 意外险业务也是唯一的核算险种, 成为寿险公司获得营业费用、创造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意外险业务也成为各寿险公司之间竞争的焦点之一。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意外伤害险种的一种得到了很好发展,办理此业务的保险公司在逐步增加,条款也在逐步完善。 (二)校园伤害事件的频发,促进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3、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时常见于各大新闻媒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教育部公布的2006 年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中指出: 2006 年, 25%的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部, 主要是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 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向学校索要巨额赔偿的事屡屡发生。意外伤害已经成为我国学校沉重的第一杀手,积极推行校园伤害强制保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是预防和减轻校园伤害事故危害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措施。 (三)意外险业务占整个人身险业务的比例比较低。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08年前三季度的统计数据,前三季度我国人身意外险保费收入仅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 3.57%,占全部保费

4、收入的2.62%,意外险业务的增长幅度大大低于人身保险业务 74.33% 的增长幅度,说明我国意外险市场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潜力和发展空间。 (四)销售渠道日益多样化。形成了包括营销、银行代理等多渠道销售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局面,网上销售此保险产品的方式也得到一定的发展,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购买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此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们购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意识不足 家长、校方存在短视行为,通过保险化解风险意识不强;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缺乏强制性,很多学校和家长心存侥幸心理,认为意外不可能发生在自己的孩子身上,所以不愿

5、买保险;由于在意外伤害赔偿责任界定上比较模糊,许多家长认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该负赔偿责任,故买此保险的愿望不强烈;在缺乏强制性的背景下,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存在逆向选择行为,即意外伤害事故风险与年龄成一个负相关关系,低年级属于高风险群体,而高年级属于低风险群体。在保险购买上,按照逆向选择推理,低年级购买保险应该较多,而高年级购买保险应该相对较少。保险公司为规避逆向选择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就会制订较严格的赔偿标准和申请程序。因此,以商业保险为主的风险分散机制不能较好地使风险在学生群体中发生从高风险向低风险转移的效应,会减低人们购买此保险的积极性。 (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相对较宽,但保险公

6、司也难以分担全责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由于疾病所导致的的死亡或残疾则不负责;从承保范围来看,主要针对非故意的意外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的赔偿,对负有过错责任的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是免责的。所以只对学生、幼儿投保意外伤害险难以使受害者得到的赔偿最大化。 三、完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措施 (一)增强人们购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意识。主要措施有:1、加强保险宣传,保险公司应该利用媒体等舆论导向,通过国内外重大意外事故的危害引起人们对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了解和重视,进而更好的普及和拓展业务,不断增强人们的保险观

7、念;2、保险公司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服务水平,在保险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承保之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改善自身的行业形象,为人们购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信心,也会促进此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建立双支柱、多层次中小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机制。主要措施有:1、坚持公平性原则,最大程度保护学生利益。公平性原则是完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社会保险产品的首要原则,具体体现是意外伤害社会保险产品应该覆盖所有在校学生,不能因地区种族、学校性质、户籍等不同而将学生排除在外;2、坚持无过失赔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原则。无过失赔偿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制度的发展方向,能最大程度保护学生利益;3、在推广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统一的原则。普遍性原则指所有在校学生都能得到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保护。选择性原则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推广也应该考虑到中国地区差异,允许和鼓励各地区根据地区情况来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陈光绍.浅谈校园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策.赤峰学院学报.2008(4). 2陈云凡.中小学生意外伤害的风险分散机制.现代教育管理2011(9):114-116. 3孙昕.保险市场宏观调控初探.中国保险.2007(7):22. 4陈华,王玉红保险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防范.保险研究.2012(10):14-19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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