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 款 协 议出 借 人 ( 甲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 地 址 : 电 话 : 借 款 人 (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 地 址 : 电 话 : 保 证 人 ( 丙 方 ) 身 份 证 号 : 地 址 : 电 话 : 保 证 人 : ( 丁 方 ) 身 份 证 号 : 地 址 : 电 话 :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按 照 自 愿 、 平 等 的 原 则 , 各 方 就 借 款 事 宜 签 订如 下 协 议 , 以 资 严 格 信 守 履 行 。一 、 乙 方 因 流 动 资 金 短 缺 , 向 甲 方 借 款 人 民 币 : 壹 佰 捌 拾 万 元 整(¥
2、 1800000.00 元 )。 此 款 由 甲 方 打 到 乙 方 指 定 的 账 户 : 收 款 人 : XXXX, 开 户行 : 贵 阳 农 业 银 行 中 南 支 行 , 账 号 : 。 乙 方 以 此 协 议 为 准 , 不 再 向 甲 方 另 立借 据 。 借 款 期 限 自 2011 年 11 月 16 日 起 至 2011 年 2 月 1 6 日 止 。 借 款 期 限 内利 息 为 每 月 2.5 , 利 息 每 月 12 日 支 付 , 借 款 期 满 归 还 本 金 。 逾 期 乙 方 自 愿 承 担每 天 5的 违 约 金 。二 、 丙 方 、 丁 方 自 愿 为 乙
3、方 对 上 述 借 款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如 乙 方 不 能 如 期 偿还 借 款 本 息 和 产 生 的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的 , 无 条 件 的 由 丙 方 、 丁 方 负 责 偿 还 。三 、 乙 方 、 丙 方 、 丁 方 在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四、乙 方 、 丙 方 、 丁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要 求 借款人归 还 借 款本 息 , 若 通 过 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
4、费用。五、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议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贵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六,重点提示:债权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是各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本 协 议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须 经 协 议 各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协 商 ,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 补 充 规定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出 借 人 ( 甲 方 签 字 、 盖 章 ) : 借 款 人 ( 乙 方 签 字 、 盖 章 ) : 保 证 人 ( 丙 方 签 字 、 盖 章 ) : 保 证 人 ( 丁 方 签 字 、 盖 章 ) :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