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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集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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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诉申请书集锦抗诉申请书一: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女,20XX 年 2 月 15 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 4 组。被申请人:*,男,20XX 年 8 月 18 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 4 组。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 71 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事实与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 15000 元,职工拿 22300 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 22300 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 1

3、5000 元是阿连自己的。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 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20XX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 多平方米和 20 多平方米) ,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

4、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 2 号楼 4 单元 1 楼右门 62.29 平方米房

5、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 6 组北河小区 2 号楼 5 单元 7 楼(顶层) ,建筑面积 62.20 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 6 号楼 5 单元 1 楼左门46.72 平方米,于 20XX 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 5200 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

6、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 ,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 26000 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阿连所有,由阿连支付被申请人 22300 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 42 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

7、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 7000 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

8、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阿连抗诉申请书二:民事抗诉申请书 (2321 字)申请人高 XX,女,汉族, 20XX 年 8 月 18 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XX 苑 XX 幢 XX 室。被申请人杨 XX,男,汉族, 20XX 年 2 月 12 日生,住上海市XX 区 XX 路 XX 号 XX 室。申请抗诉请求: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 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20XX)园民初字第 XX 号判决提起抗

9、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 50 万元的 XX 理想 XX 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 )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 50 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 50 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 XX 爱龙 XX有限公司(下称“爱龙公司” )出借 17.2635 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爱龙公司注资 50 万元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 50 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

10、盾;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爱龙公司 17.2635 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 50 万元。另,理想公司与爱龙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爱龙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 50 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爱龙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 XX 爱龙集团有限公司 4%股权,同

11、时获得 XX 爱龙公司 8%股权 ”、 “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 、 “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 、 “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 20XX 年 10 月到 20XX 年1 月约 4 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 日常运营,B 设备添置,C 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 1 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 50 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

12、取”使用?(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 50 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 、 “设备添置” 、 “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申请人认为, 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

13、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 XX 购买的 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 XX 承诺赠送的股权 ”,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 。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 50 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 50 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 ”?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

14、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 ,其“放弃” “购买” ,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 50 万元?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 5 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 55 万元(备忘录第 2 条的文意) ”。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 2 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

15、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于爱龙公司将向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事实,这其中隐含着巨大商机或收益,即爱龙公司一旦融资成功,投资方将会设法将爱龙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请人的股权将会得到数十倍的资本收益。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爱龙公司融资不成经营困难所带来的风险,从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被申请人对这个风险完全是有认知的。一审判决带来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机会的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未获得转让金、收益或收益机会,却要为被申请人承担投资风险

16、。这样的结果肯定是非正义的,是违背社会秩序的。穷尽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存有更强理由,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7 条的规定,特向贵检察院提请抗诉。此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 月 日抗诉申请书三:刑事抗诉申请书(1388 字)申请人:王 xx,男,汉族,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大理市xx。申请人因不服 XX 省 XX 市 XX 人民法院(xx)x 刑初字第 xx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一

17、、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被告人张 xx、季 xx 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二人于 2005 年 7 月 4 日伙同孟 xx、孙 xx、张 xx 携带砍 *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 2 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 xx 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 。对于这样的犯

18、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 xx 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案发时,被告人季 xx 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 ,并递给张 xx 一把,进而招呼其孟 xx、孙 xx 等人“上” 。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 xx 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 xx 首先挥 *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 xx 砍伤;是季 xx 用砍 *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

19、张 xx 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 xx 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三、被告人张 xx、季 xx 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 xx 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 季 xx 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

20、损失,依法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 5 万及2 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 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 66 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 7 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此 致xx 人民检察院申请人:XXX2011 年 0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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