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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社项目申报指南.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49477 上传时间:2018-08-0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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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 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为做好 2010 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突出扶持重点、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申报程序,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 2010 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各有关

2、单位据此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本着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区域分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基础、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 2010 年拟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 17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建设。二、2010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控制在 8 个以内,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6 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2 个。三、对 2009 年已上报但未获得立项的项目,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在征求项目单位是否参

3、加 2010 年申报意愿后,对符合 2010年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应优先推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必重新编制,但需补充相关最新证明材料。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前,将联合上报计划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3 份)、国家农发办(1 份)。附件:2010 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十三日附件:2010 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2010 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 1 号文件及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农

4、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确保粮食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 8类项目。一、良种繁育专项(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种子产业的需要,加快推进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子龙头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2010 年国

5、家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加工专项,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为主,兼顾等其他优势特色作物,结合制种优势区域布局,重点支持种子企业建设育种研发平台、良种繁育基地及配套设施。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作物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和产业化开发能力,确保粮食和农业用种安全,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拟在北京、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及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中选建。每省限申报 1 个项目(中央直属企业申报项目不占申报省名额)。2.申报单位条件(1)须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育繁销一体化、经营范围为全国的种子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06 年种业五十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6、2)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 3000 万元(含,下同)以上,有形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年种子销售额达到 8000 万元以上,利税达 800 万元以上;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 3000万元以上,有形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年种子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利税达 500 万元以上;申报企业须具有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3)科研育种能力较强,具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育种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 10以上,科研投入占经营额 3以上。繁育推广

7、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须拥有 2 个以上 2005 年以后自育品种或自有知识产权品种;繁育推广非主要农作物或常规种子的企业,须拥有 5 个以上 2005 年以后自育品种或自有知识产权品种。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品种须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经营量占企业总经营量的 30%以上。(4)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及配套仓贮设施,跨省区经销推广网络较为健全。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市场开发潜力大,能带动主要经营区域种业的发展,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稳定,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或种子重大质量事故。(5)拥有 100 亩以上试验用地(租用土地的租赁期限应达到 10 年以上)和稳定

8、的种子生产基地。(6)三资企业、2007-2009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1)土建工程:育种研究室、分子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储藏库或低温低湿库、晒场、温室网室(棚) 、暂存仓、晾晒棚等。(2)田间工程:育种引种试验田、品种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3)辅助设施:围墙、电增容及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4)仪器设备:科研育种研究和品种检测鉴定、种子质量检测仪器、种子烘干、加工、包衣、计量包装设备及成套加工生产线(不低于 5 吨/小时)配套设备、制冷设备、灌溉设备、农机具等。具体建

9、设内容参见 2010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500 万元以内,其中育种研发平台建设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的 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 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852 号)执行。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 份。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

10、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有关企业组建、改制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经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品种的)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同行业领域内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有关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信息资料,并加盖工商机关企业信息查询章;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11、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申报品种: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产业技术体系

12、建设,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马铃薯、双低油菜、花生、谷子、啤酒大麦、青稞、高粱、燕麦、荞麦、甘薯、食用豆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区域重点:东北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申报数量: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各省在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区域布局和作物布局。每省限申报 2 个项目,其中省级农科院限报 1 个(须通过

1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申报单位条件(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农业事业单位。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 2004 年以后通过省级(含)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4)2006-2009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

14、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0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100 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 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 财政部

15、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852 号)执行。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须附有原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图、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图、生产基地布局图等。(3)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拟扩繁新品种(2004 年以后通过审定)的省级(含)以上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

16、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1.申报区域与数量根据 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 年) 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中西部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建设,其中,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各申报 2 个项目,河北、山西、辽宁、湖北、湖南、广西、新疆各申报 1 个项目(湖南、湖北两省限定在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区域) 。有关省农垦系统如申报项目,可

17、再增加 1 个名额。2.申报方向与重点项目应优先选择具备良种繁育条件的马铃薯优势集中产区进行建设,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繁育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3. 申报单位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2006 年种业五十强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

18、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4)项目申报单位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规模不低于 2000 亩。(5)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申报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

19、务。(6)2008-2009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 、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配套设施、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 1 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0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

20、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300 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 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852 号)执行。5、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

21、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租赁或委托农民开展项目建设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1

22、)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每省限申报 1 个项目。有关省农垦系统如申报项目,可增加 1 个名额。2.申报单位条件(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2005年 12 月 31 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200 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3)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

23、或生产经营权。(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6)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7)已验收的草种基地项目,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可以申报续建。(8)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6-2009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

24、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0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200 万元左右,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 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

25、定的通知 (财发200852 号)执行。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

26、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及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按照 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 年) 及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 年) ,重点扶

27、持位于优势区或出口重点区域内的蔬菜(含食用菌) 、水果、茶叶、蚕桑、麻类、中药材、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及蚕种场改造。每省可申报 2 个项目。有关省如申报热带作物项目,可再增加 1 个名额。2.选建条件(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4)除蚕

28、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

29、关部门登记注册满 3 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成员人数 100 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 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 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

30、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 50 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 300 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 500 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 1000 亩。(6)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5-20

31、09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 、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 、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 、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0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

32、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120 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852 号)执行。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企业申报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

33、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34、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

35、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二)畜禽良种繁育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 138 个畜禽品种优先。每省限申报 1 个项目。2.选建条件(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 300 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

36、业。其中申报猪和水禽品种的企业须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6)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5-2009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或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

37、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0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150 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852 号)执行。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

38、省级农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

39、金承诺函;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三)水产类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东部沿海地区,以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为主,兼顾优势出口水产品的良种繁育; 内陆地区,重点发展团头鲂、长吻鮠、中华倒刺鲃、斑点叉尾鮰、鳜鱼、黄颡鱼、虹鳟鱼、黄鳝、河蟹、鳗鱼、青虾、野鲤观赏鱼等品种,建设名优水产品苗种繁育基地或商品鱼基地。针对国内自产水产品加工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

40、加工新产品,支持企业进行必要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每省原则上职能申报 1 个项目。罗非鱼、斑点叉尾鮰、克氏原螯虾三个品种的生产加工主产区可再申报 1 个水产品加工项目。有关省农垦系统如申报项目,可增加 1 个名额。2、选建条件(1)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作用显著。(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200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含)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含)以上,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

41、能力;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以及加工技术研发等公益性服务。(4)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申报水产品加工项目的单位须具备一定的加工生产设施设备条件,原则上不支持新建项目。(5)申报水产养殖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的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建设地点原则上要求为

42、自有土地,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5-2009 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或农业基本建设水产良种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鱼池(网箱) 、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饲料加工车间、库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仪器设备购置以及苗种引进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0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120

43、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852 号)执行。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

44、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和加工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四)秸秆养畜项目1.区域重点和

45、申报数量位于农业主产区的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申报数量见附表 2。2. 申报条件(1)优先考虑续建县项目。(2)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且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开展成效显著。(3)草食牲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建设区域相对集中。(4)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企业,秸秆饲料生产企业。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项目的,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含)以上,省级(含)

46、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 3 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成员人数 100 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 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

47、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 ;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为充分发挥项目的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建设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为承担主体的,建设示范场(户)不超过 10 个,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承担主体的,建设示范户不超过 20 个。建设内容主要为秸秆处理

48、设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与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建青贮氨化池,购买秸秆处理物资及饲料作物种子,购买秸秆处理机械、种畜、胚胎引进等。其中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财政资金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20%以内;品种改良体系建设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0 年秸秆养畜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100 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85

49、2 号)执行。4. 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 6 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3)证明材料。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证明文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拟建设示范场(户)养殖设施情况及现有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企业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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