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各个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的差异一家企业可以通过出口商品和劳务,或者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来开展国际经营.出口一般不会导致承受进口国的税收风险,因为进口国很难将税收强加于国外出口商。相反,如果一家公司通过设立分支结构,或者注册附属公司,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开展经营,就要在这个国家或地区纳税。有效地管理这些税收风险,要求了解各个国家或地区大相径庭的税收制度。这些差异十分广泛,范围从税种税负,到税款估定和征收理念。.12.2.1 税种在国外经营的公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税收。直接税(direct taxes) ,如所得税,容易确认并且通常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正式披露。其他的间接税(indirect ta
2、xes) ,如消费税,不那么容易确认或者不像直接税那样经常披露。通常,它们会隐藏在“其他成本和费用”项目中。表 12-1 说明了直接税和间接税对税前和税后收益的不同影响。在比较不同国家之间的投资收益时,应当重点关注税后收益。直接税和间接税对收益的不同影响直接税 间接税收入 250 250 费用 150 190税前收益 100 60直接税(40% ) 40 0税后收益 60 60可能除了关税以外,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或许是运用最为广泛的取得政府收入的税种。然而,自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降低所得税税率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趋势。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是各国政
3、府意识到: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能增强该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且为国际经营创造一个有吸引力的环境。的确,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以及企业经营从高税率国家向低税率国家转移能力的增强,一个国家设定比其他国家高的税率能力受到了限制。表 12-2 展示了所选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税率国家或地区 % 国家或地区 % 国家或地区 %阿根廷 35 德国 39.58 巴拉圭 30澳大利亚 30 希腊 25/35 秘鲁 27奥地利 34 危地马拉 31 菲律宾 32孟加拉国 30 洪都拉斯 25 波兰 27比利时 33.99 中国香港 17 葡萄牙 33丹麦 30 墨西哥 34 土耳其 33中国
4、25 以色列 36 西班牙 35法国 34.33 把布拉斯几内亚 30 越南 25/32 注:仅仅比较税率的差异不足以评价不同国家或地区政府征收的相关税收负担,还必须考虑应税所得(税基)的计算方法这些税率并没有反应工薪税和社会保险税等税种预提税(withholding taxes)是指政府对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股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税款。例如,假设一个国家对支付给国外投资者的利息的预提税率为 10%。这些投资者就只能收到支付给它们的债券利息的 90%。虽然法定的纳税人是国外的收款人,但税款一般都在源头由付款公司预提代扣,然后由其将税款交给所在国的税务当局。由于预提税可能会阻碍长期投资资本的
5、国际流动,所以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通常会对其进行一些减免。增值税(value-added tax)作为一种消费税首先在欧洲和加拿大征收。这种税在生产和销售的每一环节对该环节的增值额征收,增值额等于总收入减去中间销售的采购成本后的金额。因此,如果一个挪威商人从一个挪威批发商那里购买了 500000 挪威克朗(挪威货币)的商品,然后以 600000 挪威克朗的价格出售,那么增值的 100000 挪威克朗,应该对这个增值额征税。公司在自己的成本中支付的税款,随后可以请求税务当局退回。增值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国境税(border taxes) ,如关税或进口税,通常是为了保护本国商品相对于出口商品在
6、价格上的竞争力而征收的。相反地,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款一般相当于国内货物税和同类商品的国内生产者缴纳的其他间接税。另一种间接税是转让税(transfer tax) 。这种税主要对纳税人之间转让的项目征收,并且对诸如并购方式等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例如,在欧洲,企业并购主要通过购买股份而不是基础净资产的方式进行。在美国,企业并购的方式多种多样,因为在美国,转让税不是那么重要。12.2.2 税负在国际经营中,总税负的差异是非常重要的。如表 12-2 所示,法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是产生不同税负的重要原因。但是,税率的差异只是问题的一部分。很多其他因素可能会对跨国公司的有效税负(effective tax
7、burdens)产生重要的影响。各国在应税所得的定义上的差别也很重要。以折旧为例,理论上,随着资产在产生收入的过程中被用尽,资产的一部分成本也随之耗尽了。为了坚持配比原则,这部分消失的成本应该确认为费用,并从相关的收入中扣除。如果该项资产在每个报告期等额地消耗,那么在对外报告时,也应该将资产成本中的等额部分均匀地计入各期的费用之中。然而,在美国,对外报告的折旧和用于纳税目的的折旧通常有差异。为了刺激对资本性资产(包括商用性建筑物)的投资,美国公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德国,税法具体规定了折旧率,而且建筑物要按直线法折旧。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拉丁美洲国家(例如墨西哥和乌拉圭) ,公
8、司被要求根据物价变动随时调整资产的价值,并且在纳税时可以扣除较高的折旧费用。最后,在日本,对于那些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非常重要的资产,例如控制污染的设备和用来生产替代型能源的资产等,公司可以对其超额提取折旧(这种折旧高于正常应提取的折旧)导致国家之间有效税负差异的另一个项目与东道主国的社会总体成本水平有关。为了心音国外投资,工业程度比较低的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通常会比工业程度较高的国家要低。但是,直接税较低的国家需要像其他所有国家一样为政府和其他社会服务筹集资金。因此,较低的直接公司税率通常会导致较高的间接税率,或者数量更少的和质量更低的公共服务。间接税降低了在本地市场上的购买力;数量更少的和字量
9、更低的公共服务会给跨国经营带来更高的成本结构。例子包括糟糕的交通网络.不充分的邮政服务.低效率的电话和电信系统以及能源短缺。尽管越来越多的政府正在降低边际公司税率,许多政府同时也在拓宽公司税基。在现实世界中,有效税率很少会等于名义税率。因此,把跨国比较仅仅建立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是不恰当的。此外,低税率并不意味着地税负。从国际上看,税负总是应该通过考察有效税率开确定。12.2.3 税收管理体制各国所得税款的征收制度也会影响相对税负,目前采用的有多种主要的体制,方便起见,我们只考虑古典(classical)体制和一体化(integrated)体制。在古典体制下,对公司应税所得需要在公司和股东两个层
10、面上征收公司所得税。股东可在公司所得作为股利支付时缴税,或者在变卖投资时缴税。对公司按支付股利前的所得征税,而股东收到股利时还需要交纳一次所得税,这样,股东的股利收入实际上缴了两次税。举例来说,假设在 Zonolia(一个虚拟的国家)的母公司需要交纳 33%的公司所得税。他赚了 100Z,并且向其唯一的一个股东分派了 100%的股利,而该股东还需交纳 30%的所得税。公司收益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如下:公司收益 100Z-所得税(税率为 33%) 33.00=净收益 Z67.00股利 Z67.1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30%) 20.10=支付给股东的净额 Z46.90该公司 100Zde 收益
11、应缴纳的税款合计为:公司所得税 33.00个人所得税 30.10合计 Z53.10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包括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和瑞典。许多发达国家最近的趋势是通过采用一体化体制或归因(imputation)体制,以取代对股利收入的双重征税。在一体化制度下,公司和个人所得税合为一个整体,这样可以减少乃至消除对公司收益的双重征税。一体化税制常见的变体是税收抵减(tax credit)或归因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对公司收益征税,但是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公司所支付税款的一部分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贷项。这种税收体制被欧盟所提倡,并应用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要了解这种税制是如何运作的,我们不妨假设情况与前述的
12、 Zonolia 母公司类似。我们进一步假设股东将得到所受到股利的 25%的税收抵减。根据这些假设,支付的税款总额的计算如下:公司收益 Z100.00-所得税(税率为 33%) 33.00=净利润和分派的股利 Z67.00分派给股东的收益 Z67.00+25%的税收抵减 16.75=股利总额 Z83.7530%的所得税义务 Z25.12-税收抵减 16.75=股东应交所得税 Z8.37公司 100Z 的收益交纳的所得税款合计为公司所得税 Z33.00个人所得税 8.37合计 Z41.37这个例子展示了一个部分归因体,,它减少了双重征税,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完全归因体制则可以消除双重征税。12.
13、2.4 对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急于加速发展经济的国家清醒地认识到了国际经营的好处。许多国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优惠政策可能包括对新工业企业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的资金免税,或在一定时期(税收减免期)内减免所得税。暂时性减免税的其他形式有降低所得税税率,递延纳税,减少或免除各种间接税。很多工业化国家提供了具有特定目标的优惠措施,如爱尔兰对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减免 10%的所得税。直到 2010 年。一些国家或地区,尤其是那些自然资源缺乏的国家或地区,提供永久性税收减免政策,这些地区根本不征税。(1)巴哈马,百慕大和开曼群岛,这些地区根本不征税。(2) 巴巴多斯岛,那里的税率非常低。(3) 吉布提
14、,中国香港,巴拿马,那里只对源于当地的收益征税,对于源于境外的收益免税。那些给予特定优惠的国家或地区可以成为某些方面的避税天堂。12.2.5 有害的税收竞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EU)正试图制止由特定避税天堂国家或地区发起的税收竞争。全球所得税税率降低的趋势就是税收竞争的直接后果。那么,税收竞争有害吗?如果它能使政府变得更有效率,当然是有利的。另一方面,如果税收竞争将税收收入从那些需要这些收入来提供经营所依赖的服务的政府手中转走,那么它就是有害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主要关注那些允许企业避税或规避另一个国家的税收的避税天堂。所谓的“皮包”(brass plate)子公司并没
15、有实际业务或相应的员工,他们没有实质的活动,只不过是通过避税天堂国家或地区来开展一些财务交易,以逃避其他国家的税收。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和欧盟特别质疑那些不原意与其它国家税务当局共享信息以及不均衡地或秘密地应用或执行税法的避税天堂。他们正敦促这些避税天堂采取措施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和透明度。鉴于世界各地税收制度的多样性,税收政策的全球协调看起来很有必要。欧盟在致力于创建单一市场的过程中,朝这个方向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欧盟引入单一的货币-欧元,凸显了各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差异。跨国公司承受着各国税收差别的影响,也成为国际税制改革的推动力量。12.4 税收筹划的视角 在税收筹划方面,跨国公司比纯粹在国内经营
16、的公司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它们在进行生产和分销系统布局时有更多的地理上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使公司有机会利用各个税收法域之间的差别,降低公司整体税负。通过公司内部的联系来转移收入和费用,也可以向跨国公司提供降低全球纳税额的其他机会。作为应对,各国政府则不断地立法来减少由于各税收法域之间的差别所导致的套利机会。我们从以下两条戒律开始讨论税收筹划的问题:(1)税收因素不应该主宰经营战略。(2)税法的不断变革限制了长期税收筹划的好处。12.4.1 组织形式因素 在对来自国外的所得征税时,许多税法法域很关注国外经营的组织形式。分支机构一般被看作是母公司的一种延伸。相应地,它的所得立即合并到母公司(子公司
17、则不可以这样)中,不管其有没有交给母公司,都要在赚取所得的当年全额纳税,而国外子公司一般在所得没有汇回母公司之间不必纳税。下面将说明上述一般原则的一些例外情形。如果国外经营初期预测会发生亏损,那么起初采取分支机构形式在税收方面会有好处。一旦国外经营开始盈利,采取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可能更具有吸引力。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母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可以分摊给分支机构,因为分支机构被看作是母公司整体的一个部分。此外,如果东道国对外资公司征收的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国的税率低,那么在利润汇回本国之前,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的利润不会征税。如果子公司设在根本不征税的避税天堂国家或地区,税款递延的吸引力更大。各国政府了解这种现
18、象,很多都已经次啊去措施避免公司滥用。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分则 F 所得(subpart F income)的处理。12.4.2 受控外国公司与分则 F 所得回忆一下美国的情况,就像很多采用全球税收原则的国家一样,国外子公司的收益在以股利的形式汇回本国之前,在母公司所在国不必交税,这就是所谓的递延(deferral)原则。避税天堂为跨国公司提供了避免收益汇回国内以及通过将受益转移到皮包子公司并将利润积攒在那里来规避国内税收的机会。这些交易并没有什么实质内容,也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员工。因此,这些交易所赚取的收益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美国通过受控外国公司和分则 F 所得条款堵塞了这个漏洞。受控外
19、国公司是指美国股东总计直接或间接拥有其 50%以上的投票权或公允市价的公司。在确定这个 50%的要求时,只有拥有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被计算在内。受控外国公司的股东甚至要因收益分配之前受控外国公司的特定所得(称为污点所得)而被征税。分则 F 所得包括特定的关联方销售或服务所得。例如,如果美国公司的巴哈马子公司从母公司购买存货,然后将其出口到欧盟,巴哈马子公司入账的这笔所得就是分则 F 所得。另一方面,如果巴哈马子公司将存货进口到巴哈马之后再当地出售,来自本地销售的所得就不是分则 F 所得。分则 F 所得还包括消极所得,如股利,利息等;出售某些投资兴财产(包括证券)的利得;在国外经营中利用运
20、输只或飞机取得的运输所得;特定的保险所得。12.4.3 离岸控股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在国外多个国家有经营活动的美国跨国母公司,可能会发现一个第三国控股公司拥有多项国外投资的好处。这种结构的关键特点是,美国母公司直接拥有一家设在国外法域的控股公司的股份。这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在税收方面的好处包括:保证在股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类似支付上的有力的预提税率;递延国外盈余的美国款项,直到它们汇回美国母公司;(3)递延来自出售国外经营性子公司的利得的美国款项。这些好处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复杂的美国税收规则(如分则 F 所得和国外税收抵减规则)下合理地进行筹划,并规避许多税收协定中包含的反避税规则
21、。12.4.4 国外销售公司开展国外经营的组织形式的选择还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影响,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被认为对该国经济有利的特定类型的活动。例如,美国创造了国外销售公司,以鼓励出口和缓解美国国际收支的恶化程度。根据国外销售公司条款,通过国外销售公司出口美国商品所赚取的一部分盈余,可以免交美国所得税。2000 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国外销售公司条款构成非法补贴,并且要求美国废除国外销售公司条款。作为回应,美国废除了国外销售公司条款,代之以治外法权所得排除。新的法律免除了公司必须建立单独的公司来记录出口销售的规定,但仍然保留了与被废除的国外销售公司条款几乎同等程度的税收优惠。这部法律也被世界贸易组织裁定为非法,到此时,美国仍然没有取消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