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XXXXXXXXXX)( 正 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四 川 省 建 设 委 员 会四 川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制定印制2协 议 书发 包 人 ( 全 称 ) : 承 包 人 ( 全 称 )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则 , 双 方 就 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2、。一 、 工 程 概 况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工 程 内 容 :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及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规 定 范 围 内的 施 工 事 项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揽 表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资 金 来 源 : 二 、 工 程 承 包 范 围承 包 范 围 : 本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及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三 、 合 同 工 期开 工 日 期 : ( 以 实 际 开 工 时 间 为 准 ) 竣 工 日 期 : ( 以 实 际 开 工 时 间 推 算
3、 )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天四 、 质 量 标 准3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争 创 优 良 工 程 五 、 合 同 价 款金 额 ( 大 写 ) : ( 人 民 币 )¥ : 元六 、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2、 中 标 通 知 书3、 招 标 申 请 文 件 及 其 附 件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6、 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7、 图 纸8、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4、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部 分 。七 、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中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 竣 工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九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4十 、 合 同 生 效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合 同 订 立
5、 地 点 :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本 协 议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住 所 :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鉴 ( 公 ) 证 意 见 :经 办 人 : 鉴 ( 公 ) 证 机 关 ( 章 )年 月 日通 用 条 款5一 、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1.词 语 定 义下 列 词 语
6、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庆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定 义 :1.1 通 用 条 款 , 是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需 要 订 立 , 通用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 。1.2 专 用 条 款 : 是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根 据 法 律1.3 发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能力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4 承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7、中 约 定 , 被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主 体 资格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5 项 目 经 理 : 批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定 的 负 责 施 工 管 理 和 合 同 履 行 的 代表 。1.6 设 计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设 计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等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7 监 理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监 理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等级 证
8、 书 的 单 位 。1.8 工 程 师 : 指 本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履 行 本合 同 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身 份 和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1.9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1.10 工 程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1.11 合 同 价
9、 款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发 包 人 用 以 支 付 承 包 人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并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的 款 项 。1.12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需 要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的 情 况 , 经 发包 人 确 认 后 按 计 算 合 同 价 款 的 方 法 增 加 的 合 同 价 款 。61.13 费 用 : 指 不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这 内 的 应 当 由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经 济支 出 。1.14 工 期
10、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按 总 日 历 天 数 ( 包 括 法 定 节假 日 ) 计 算 的 承 包 天 数 。1.15 开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开 始 施 工 的 绝 对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6 竣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工 程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7 图 纸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或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满 足
11、承 包 人施 工 需 要 的 所 有 图 纸 ( 包 括 配 套 说 明 和 有 关 资 料 ) 。1.18 施 工 场 地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以 及 发 包 人 在 图 纸中 具 体 指 定 的 供 施 工 使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场 所 。1.19 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书 、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 电 传 、 传 真 、 电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20 违 约 责 任 : 指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12、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所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21 索 赔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对 于 并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 而 是 应 由 对 方 承担 责 任 的 情 况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 向 对 方 提 出 经 济 补 偿 和 ( 或 )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22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23 小 时 或 天 :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 从 事 件 有 效 开 始 时 计 算(
13、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 : 规 定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 息 日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 以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限 的 最 后 一天 , 但 竣 工 日 期 除 外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日 24 时 。2.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2.1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组 成 本 合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14、如 下 :7(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比 选 中 选 通 知 书( 3)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 雷 锋 议 或 文 件 视 为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2 当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 ,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正 常 进 行
15、的 情 况下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协 调 解 决 。 双 方 也 可 以 提 请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作 出 解 释 。 双方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同 意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的 解 释 时 ,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第 37 条 关 于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3.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 标 准 及 规 范3.1 语 言 文 字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汉 语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如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作 用 两 种以 上 ( 含 两 种 ) 语 言 文 字 时 , 汉 语 应 为 解 释
16、和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标 准 语 言 文 字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使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和 解 释 、 说 明 本合 同 。3.2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本 合 同 文 件 适 用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由 双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3.3 适 用 标 准 、 规 范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适 用 国 家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规 范 但有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
17、约 定 适 用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8规 范 的 , 约 定 适 用 工 程 所 在 地 地 方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的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一 式 两 份 约 定 的 标 准 、 规 范 。国 内 没 有 相 应 标 准 、 规 范 的 , 由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出施 工 技 术 要 求 ,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提 出 施 工 工 艺 ,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执 行 。发
18、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 应 负 责 提 供 中 文 译 本 。本 条 所 发 生 的 购 买 、 翻 译 标 准 、 规 范 和 制 定 施 工 工 艺 的 费 用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4.图 纸4.1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套 数 ,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 承 包 人 需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 , 复 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对 工 程有 保 密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提 出 保 密 要 求 , 保 密
19、 措 施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承包 人 在 约 定 保 密 期 限 内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4.2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不 得 将 本 工 程 图 纸 转 给 第 三 人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期 满 后 , 除 承 包 人 存 档 需 要 的 图 纸 外 , 应 将 全 部 图 纸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4.3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套 完 整 图 纸 , 供 工 程 师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检 查 时 使 用 。二 、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5.工 程 师5.1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20、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实 施 监 理 前 将 委 托 的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 监 理内 容 及 监 理 权 限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2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中 称 工 程 师 , 其 姓 名 、 职 务 、 职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工 程 师 按 合 同 约 定 先 例 职 权 , 发 包 人 在 专用 条 款 内 要 求 工 程 师 在 行 使 某 些 职 权 前 需 要 征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 工 程 师 应 征 得 发包 人 批 准 。5.3
21、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表 在 本 合 同 中 也 称 工 程 师 , 其 姓 名 、职 务 、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但 职 权 不 得 与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9程 师 职 权 相 互 交 叉 。 双 方 职 权 发 生 交 叉 或 不 明 确 时 , 由 发 包 人 予 以 明 确 , 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4 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生 影 响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事 件 时 , 负 责 监理 的 工 程 师 应 依 据 合
22、 同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客 观 公 正 地 进 行 处 理 。 一 方 对 工 程 师 的 处理 有 异 议 时 ,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第 37 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5.5 除 合 同 内 有 明 确 约 定 或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外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无 权 解 除 本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权 利 与 义 务 。5.6 不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本 合 同 中 工 程 师 专 指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履 行 合 同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23、 内 写 明 。6.工 程 师 的 委 派 和 指 令6.1 工 程 师 可 委 派 工 程 师 代 表 ,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自 己 的 职 权 , 并 可 在 认 为 必要 时 撤 回 委 派 。 委 派 和 撤 回 均 应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负 责 监 理 的工 程 师 还 应 将 委 派 和 撤 回 通 知 发 包 人 。 委 派 和 撤 回 通 知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工 程 师 代 表 在 工 程 师 授 权 范 围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 与 工程 师 发 出 的 函 件
24、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代 表 向 其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函 件 有 疑 问 时 , 可 将 此 函 件 提 交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确 认 。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指令 有 失 误 时 ,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纠 正 。除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代 表 外 , 发 包 人 派 驻 工 地 的 其 他 人 员 均 无 权 向 承 包 人 发 出任 何 指 令 。6.2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 通 知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后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经 理 在 回
25、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 确 有 必 要 时 , 工 程 师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并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应 予 执 行 。 工 程 师 不 能 及时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的 , 承 包 人 应 于 工 程 师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后 7 天 内 提 出 书 面 确 认 要求 。 工 程 师 在 承 包 人 提 出 确 认 要 求 后 48 小 时 内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口 头 指 令 已 被确 认 。承 包 人 认 为 工 程 师 指 令 不 合 理 ,
26、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24 小 时 内 向 工 程 师 提 出 修10改 指 令 的 书 面 报 告 ,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告 后 24 小 时 内 作 出 修 改 指 令 或 继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紧 急 情 况 下 , 工 程 师 要 求 承 包人 立 即 执 行 的 指 令 或 承 包 人 虽 有 异 议 , 但 工 程 师 决 定 仍 继 续 执 行 的 指 令 , 承 包 人应 予 执 行 。 因 指 令 错 误 发 生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和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27、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延 误 的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本 款 规 定 同 样 适 用 于 由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的 指 令 、 通 知 。6.3 工 程 师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所 需 指 令 、 批 准 并 履 行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由 于 工 程 师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延误 造 成 的 追 回 合 同 价 款 , 并 赔 偿 承 包 人 有 关 损 失 , 顺 延 延 误 的 工 期 。6.4 如 需 更 换 工 程 师 , 发 包 人 应
28、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后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的 职 权 ,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7.项 目 经 理7.1 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 、 职 务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7.2 承 包 人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通 知 ,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 送 交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7.3 项 目 经 理 按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工 程 师
29、依 据 合 同发 出 的 指 令 组 织 施 工 。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工 程 师 联 系 时 ,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采 取 保证 人 员 生 命 和 工 程 、 财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措 施 , 并 在 采 取 措 施 后 48 小 时 内 向 工 程师 送 交 报 告 。 责 任 在 发 包 人 或 第 三 人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追 回 合 同 价 款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责 任 在 承 包 人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费 用 , 不 顺 延 工 期 。7.4 承 包 人 如 需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应 至
30、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的 职 权 ,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7.5 发 包 人 可 以 与 承 包 人 协 商 , 建 议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8.发 包 人 工 作8.1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11( 1) 办 理 土 地 征 用 、 拆 迁 补 偿 、 平 整 施 工 场 地 等 工 作 , 使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工 条 件 , 在 开 工
31、 后 继 续 负 责 解 决 以 上 事 项 遗 留 问 题 ;( 2) 将 施 工 所 需 水 、 电 、 电 讯 线 路 从 施 工 场 地 外 部 接 至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地 点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需 要 ;( 3) 开 通 施 工 场 地 与 城 乡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 以 及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施 工 场 地内 的 主 要 道 路 , 满 足 施 工 运 输 的 需 要 ,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畅 通 ;( 4)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的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准确
32、性 负 责 ;( 5)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 批 件 和 临 时 用 地 、 停 水 、 停 电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 爆 破 作 业 等 的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 证 明 承 包 人 自 身 资 质 的 证 件 除 外 ) ;( 6) 确 定 水 准 点 与 座 标 控 制 点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承 包 人 , 进 行 现 场 交 验 ;( 7) 组 织 承 包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8) 直 辖 市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33、 物 、 构 筑 物 ( 包 括 文 物保 护 建 筑 )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程 ,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 9) 发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8.2 发 包 人 可 以 将 8.1 款 部 分 工 作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其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8.3 发 包 人 未 能 履 行 8.1 款 各 项 义 务 ,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或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发 包 人 赔 偿 承 包 人 有 关 损 失 , 顺 延 延 误
34、的 工 期 。9.承 包 人 工 作9.1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根 据 发 包 人 委 托 , 在 其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完 成 施 工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计 , 经 工 程 师 确 认 后 使 用 ,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2) 向 工 程 师 提 供 年 、 季 、 月 度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进 度 统 计 报 表 ;12( 3)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提 供 和 维 修 非 夜 间 施
35、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 围 栏 设 计 , 并 负责 安 全 保 卫 ;( 4)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数 量 和 要 求 ,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办 公 和 生 活 的房 屋 及 设 计 ,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5)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施 工 噪 音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安全 生 产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因 承 包 人
36、 责 任 造 成 的 罚 款 除 外 ;( 6)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发 包 人 这 前 ,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负 责 已 完 工 程的 保 护 工 作 ,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采 取特 殊 措 施 保 护 的 工 程 部 位 和 相 应 的 追 回 合 同 价 款 ,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 7)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做 好 旗 工 场 地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包 括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 古
37、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8) 保 证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符 合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交 工 前 清 理 现 场 达到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要 求 , 承 担 因 自 身 原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罚 款 ;( 9) 承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9.2 承 包 人 未 能 履 行 9.1 款 各 项 义 务 , 造 成 发 包 人 损 失 的 , 承 包 人 赔 偿 发 包人 有 关 损 失 。三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10.进 度 计
38、划10.1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日 期 , 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提交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承 以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逾 期 不 确 认也 不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 视 为 同 意 。10.2 群 体 工 程 中 单 位 工 程 分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时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及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 按 单 位 工 程 编 制 进 度 计 划 , 其 具 体 内 容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定 。1
39、0.3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工 程 师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 接 受 工 程 师 对 进 度 的13检 查 、 监 督 。 工 程 实 际 进 度 与 经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 承 包 人 应 近 工 程 师 的 要求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 经 工 程 师 确 认 后 执 行 。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实 际 进 度 与 计 划 不符 , 承 包 人 无 权 就 改 进 措 施 提 出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11.开 工 及 延 期 开 工11.1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40、 工 。 承 包 人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应 当 不 迟 于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7 日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工 程 师 提 出 延 期 开 工的 理 由 和 要 求 。 工 程 师 应 当 在 接 到 延 期 开 工 申 请 后 的 4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答复 承 包 人 。 工 程 师 在 接 到 延 期 开 工 申 请 后 48 小 时 内 不 答 复 , 视 为 同 意 承 包 人 要求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工 程 师 不 同 意 延 期 要 求 或 承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延 期 开工 要 求
41、,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11.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 工 程 师 应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推 迟 开 工 日 期 。 发 包 人 赔 偿 承 包 人 因 延 期 开 工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相 应 顺 延 工 期 。12.暂 停 施 工工 程 师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暂 停 施 工 时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 并在 提 出 要 求 后 48 小 时 内 提 出 书 面 处 理 意 见 。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工 程 师 要 求 停 止
42、 施 工 ,并 妥 善 保 护 已 完 工 程 。 承 包 人 实 施 工 程 师 作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后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复 工 要 求 , 工 程 师 应 当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答 复 。 工 程 师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处理 意 见 , 或 收 到 承 包 人 复 工 要 求 后 48 小 时 内 未 予 答 复 ,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复 工 。 因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所 发 生 的 追 回 合 同 价 款 , 赔 偿 承 包 人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 , 相 应 顺 延
43、工 期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生 的 费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13.工 期 延 误13.1 因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经 工 程 师 确 认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1)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专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提 供 图 纸 及 开 工 条 件 ;( 2)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约 定 日 期 支 付 工 程 预 付 款 、 进 度 款 , 致 使 施 工 不 能 正 常14进 行 ;( 3) 工 程 师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所 需 指 令 、 批 准 等 , 致
44、使 施 工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 4)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量 增 加 ;( 5) 一 周 内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停 水 、 停 电 、 停 气 造 成 停 工 累 计 超 过 9 小 时 ;( 6) 不 可 抗 力 ;( 7)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或 工 程 师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13.2 承 包 人 在 13.1 款 情 况 发 生 后 14 天 内 , 就 延 误 的 工 期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工程 师 提 出 报 告 ,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14 天 内 予 以 确 认 , 逾 期 不 予 确 认 也 不
45、提 出修 改 意 见 , 视 为 同 意 顺 延 工 期 。14.工 程 竣 工14.1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或 工 程 师 同 意 顺 延 的 工 期 竣 工 。14.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或 工 程 师 同 意 顺 延 的 工期 竣 工 的 ,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4.3 施 工 中 发 包 人 如 需 提 前 竣 工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应 签 订 提 前 竣 工 协 议 ,作 为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提 前 竣 工 协 议 应 包
46、 括 承 包 人 为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采 取的 措 施 、 发 包 人 为 提 前 竣 工 提 供 的 条 件 以 及 提 前 竣 工 所 需 的 追 回 合 同 价 款 等 内 容 。四 、 质 量 和 检 验15.工 程 质 量15.1 工 程 质 量 应 当 达 到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质 量 标 准 的 评 定 以 国 家 或行 业 的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为 依 据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5.2 双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47、 争 议 , 由 双 方 同 意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 所 需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双 方 均 有 责 任 , 由 双 方 根 据 其 责 任 分 别15承 担 。16.检 查 和 返 工16.1 承 包 人 应 认 真 按 照 标 准 、 规 范 和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以 及 工 程 师 依 据 合 同 发出 的 指 令 施 工 , 随 时 接 受 工 程 师 的 检 查 检 验 , 为 检 查 检 验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16.2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的 部 分 、 工 程 师
48、一 经 发 现 , 应 要 求 承 包 人 拆除 和 重 新 施 工 , 承 包 人 应 按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拆 除 和 重 新 施 工 , 直 到 符 合 约 定 标 准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拆 除 和 重 新 施 工 的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顺 延 。16.3 工 程 师 的 检 查 检 验 不 应 影 响 施 工 正 常 进 行 , 如 影 响 施 工 正 常 进 行 , 检查 检 验 不 合 格 时 , 影 响 正 常 施 工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除 此 之 外 影 响 正 常 施 工 的追
49、 回 合 同 价 款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16.4 因 工 程 师 指 令 失 误 或 期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由 发 包 人承 担 。17.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17.1 工 程 具 务 隐 蔽 条 件 或 达 到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承 包 人 进 行自 检 , 并 在 隐 蔽 或 中 间 验 收 前 48 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工 程 师 验 收 。 通 知 包 括 隐蔽 和 中 间 验 收 的 内 容 、 验 收 时 间 和 地 点 。 承 包 人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 验 收 合 格 , 工 程师 在 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