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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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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税率及收入的确定 2009-09-07 11:43 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课征的一种税收。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有关新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 纳税人(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体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

3、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人具体范围: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此外,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据中华

4、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

5、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是指依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外国商会是指依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或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 3月 16日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512号国务院令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9-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 二 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 00八年一月)二、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7、。 (一)概念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包括依照外国(地区

8、)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具体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具体划分判定居民企业纳税人标准:一

9、是注册登记地;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成立的地点。实际管理机构,国际比较公认的判定依据是,企业或组织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即为其实际管理机构。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大多是指企业或组织作出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或组织的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地点。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将实际管理机构表述为:企业业务所必需的主要管理和商业决策的实际作出机构。新税法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判定标准,即企业的财权、经营活动的决策权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的行使权在中国境内的,即为我国的居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10、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 3月 16日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512号国务院令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三、 征税对象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一)对象确立、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11、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所得的确定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国际上实行企业所得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所得税制实际经验,新税法所得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能够构成为应税所得的所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

12、对外投资、转让技术或财产等所取得的所得应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并予以保护的所得。对于企业的违法经营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全部没收,并应给予一定的处罚,此类所得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认定处理前,税务机关也难以在征税前判定纳税人的所得是否合法,这些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法除规定纳税人的连续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征税对象外,对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作为征税对象,例如:转让财产所得、接受捐赠所得。、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纳税人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必然发生相应的消耗或支出,税法规

13、定应予以扣除。、物质所得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所得所有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存在一定的载体,纳税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得到各类所得,有物质所得和精神所得,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所得的,只是物质上所得,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所得,对于荣誉性、知识性所得以及体能、心理上的收获,不是应税所得。(二)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对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判定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准确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保证本国征税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鉴国际上普遍公认的收入来源地标准和原则,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销售

14、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采用国际通用的是否设立的“常设机构”,来判断营业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和设施。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视其销售或劳务的实际发生地来判定其所得来源地。、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采用国际通用的是否设立的“常设机构”,来判断营业所得来源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视其销售或劳务的实际发生地来判定其所得来源地。、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15、,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不动产所得,一般是指土地、房屋及附着于其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于不动产所得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范本以及我国签定税收协定以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征税,即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境内或者境外所得的原则确定不动产境内、境外划分标准。动产,包括船舶、飞机及其相关动产、营业场所、股票(顾权)、其他财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国际上财产所在地标准和财产实际销售地标准,对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其所得来源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

16、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所得是指股权人按照股份比例从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得到的收益。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收征管实际,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利息所得是指债权人以其拥有的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从债务人处取得的收益。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收征管实际,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各种特许权利归他人使用而收取的收益。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收征管实际,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7、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租金所得,是指将不动产及有形动产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益。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其来源地。、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 3月 16日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18、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512号国务院令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四、 税率(一)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

19、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若为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若为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

2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20%的优惠税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对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 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

21、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五)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的 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请查看具体文件。(六)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 2009年 1月 1日起至 2013年 12月

22、 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 20个城市。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的具体内容,请查看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5-24 发文字号: 财税200963 号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3、第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月 16日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第 512号国务院令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发布 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370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 号 国务

24、院办公厅 2009 年 1月 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第八条 (发文日期: 2009-04-24 发文字号: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5-24 发文字号: 财税200963 号 )。五、 收入的确定(一)收入的种类及各组成部分的具体确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所称企业取得收入

25、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具体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收入的实现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销售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的销售货物收入金额。()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

26、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货物销售而在货物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货物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特殊事项的确认:()

27、以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物回收期一般超过年),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对从事

28、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收入确定如下:() 销售收入的范围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9、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30、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

31、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四、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 1至 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殊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

32、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收入确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33、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房屋租赁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

34、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核定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从事

3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述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金额能够合理地

36、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收入方法的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以下方法:一是以完工作的测量;二是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是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

37、过个月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成本。()企业提供劳务,但不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暂不确认收入,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得到补偿时,再作为损失扣除。()企业与其他企业签定的

38、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视同提供劳务,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具体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收入的确认: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

39、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具体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的确认: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

40、项。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金额;企业如用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将权益性投资的全部收益款项作为股息、红利收益。一般情况下,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差异之一,特殊情况下,如新税法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规则)中,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新税法第条第款规定税率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时,投资收益的计算则是按权责发生

41、制原则进行的。、利息收入具体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利息收入金额,一般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

42、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持有到期投资(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贷款等利息收入或某些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法,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帐面价值,从而得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折现率),并按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所以,新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租金收入具体是指企业

43、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租金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具体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会计准则

44、规定,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具体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

45、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他收入具体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对于出版、发行企业,自 2009年 1月 1日至 2

46、013年 12月 31日间,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 3月 16日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

47、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 512号国务院令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98 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999 号 二九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发文日期: 2009-03-06 发文字

48、号: 国税发200931 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27 发文字号: 财税200931 号)(二)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 2008年 1月 1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上述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自 2008年 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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