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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44964 上传时间:2018-08-01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2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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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一、为什么要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改革 (一) 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是从会计管理方面引导小企业改善其经营管理,规范其会计行为,增强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是财政部门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需要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标志着由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构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为今后统一会计标准、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建立良好会计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需要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开始推行差别报告制度目前,单独制定适用于中小企

2、业或小企业的会计标准,减轻小企业在提供财务报告方面的负担,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是在国际通行做法下的必然选择,是我们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需要。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我国建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些要求比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这也是从小企业需要发展的角度考虑。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设计既符合我国小企业发展实际,也符合国际倡导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结合各国实际加以应用的理念。 (四)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我国小企业会计标准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发布实施分行业会计制度,1992 年“两则两制”

3、改革。第二阶段: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 年 4 月发布。第三阶段: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1 年 10 月发布。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1123”形成 一个 体系统一 一个 范畴服务 两个 对象协调 三大 关系形成一个体系基于“内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强化监管”的要求,同时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经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部分组成。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采用章节体例,分为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

4、务报表、附则共十章,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全部内容。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二)统一一个范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是,有三类小企业排除在外: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三)服务两个对象据调研,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就是要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要求其提供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

5、用者需求的高质量信息,从而有助于税务部门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税收决策,有助于银行根据小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做出融资决策。 (四)协调三大关系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坚持以税法为导向的原则,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与企业所得税法尽可能协调一致。 “协调观”另一种观点坚持会计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原则,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遵循原有的会计原则,而不应过多的考虑税法规定。 “独立观”2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独立观,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作为一套较为完整的、可独立实施的准则,涵盖各类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另一种是发展观,认为小

6、企业会计准则只需规定小企业主要业务或常规业务,非日常业务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准则采用3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关系充分借鉴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但是,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FRSME 适用范围不同。具体来讲,我国主要从企业规模角度进行划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IASB 则主要从公众受托责任角度划分,IFRS 和 FRSME 分别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和附则总则部分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

7、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法律依据:1、会计法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公司法 4、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8、(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是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二是本准则适用的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序号 行 业 类型 从业人员(单位:人) 营业收入(单位:万元) 划型关系中型 500-20 000 以下小型 50-500 以下1 农、林、牧、渔业微型 50 以下中型 300-1000 以下 2 000-4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20-300 以下 300-2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2 工业微型 20 以下 3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资产总额:5 000 万元-80 000 万元 6 000-80 000

9、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资产总额:300 万元-5 000 万元 300-6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3 建筑业微型 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 3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20-200 以下 5 000-4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5-20 以下 1 000-5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4 批发业微型 5 以下 1 0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50-300 以下 500-2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10-50 以下 100-5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5 零售业微型 10 以下 1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300-1000 以下 3 000-30 000

1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20-300 以下 200-3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6 交通运输业微型 20 以下 2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100-200 以下 1 000-3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20-100 以下 100-1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7 仓储业微型 20 以下 1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300-1000 以下 2 000-3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20-300 以下 100-2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8 邮政业微型 20 以下 1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100-300 以下 2 000-1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11、10-100 以下 100-2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9 住宿业微型 10 以下 1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100-300 以下 2 000-1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10-100 以下 100-2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10 餐饮业微型 10 以下 1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100-2000 以下 1 000-10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10-100 以下 100-1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11 信息传输业微型 10 以下 1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100-300 以下 1 000-1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10-100 以下

12、 50-1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微型 10 以下 5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资产总额:5 000 万元-10000 万元以下 1000-200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资产总额:2 000 万元-5 000 万元以下 100-1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13房地产开发经营微型 资产总额 2 000 万元以下 1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300-1 000 以下 1 000-5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100-300 以下 500-1 000 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14 物业管理微型 100 以下 500 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100-30

13、0 以下 资产总额:8 000 万元-12 000 万元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小型 10-100 以下 资产总额:100 万元-8 000 万元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微型 10 以下 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中型 100-300 以下小型 10-100 以下16 其他未列明行业微型 10 以下三是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不得执行本准则。第一类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 5 种类型:1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2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3已经发行企业债券

14、的小企业。4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5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5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主要包括以下 5 种情况:(1)作出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2)作出准备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3)正在向证监会报送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4)正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在境外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5)正在向发改委(或证监会)报送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小企

15、业等。第二类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第三类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3、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系方面的规定(第三条)本条提出了“自由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从高不就低”的执行原则。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这款规定实质上体现了“单项标准”执行原则的要求。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项交易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小企业不得在其中进行选

16、择。(2)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同一项交易作出了规定,小企业也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款规定实际上是与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相呼应,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2)明确了转换时点。(四)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 1月 1 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1)明确了转换的前提条件。(2)明确了转换的时点。(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4、由本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第四条

17、)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附 则对微型企业执行本准则的要求(第八十九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2、本准则的实施时间(第九十条)本准则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2004 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42 号)同时废止。本准则的施行时间。(二)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三)新旧转换的规定。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和比较财务报表的编制所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从 2013 年 1 月 1 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照本书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

18、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对照表 ,将企业各个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类会计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至本准则所规定会计科目的会计账户之中即可,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以下几个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应进行特别处理:共 4 项(1)考虑到本准则规定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这三个会计科目的余额应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后不再设置这几个会计科目。(2)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会计科目的余额继续保留,按照原先规定的期限分摊或使用完毕后,不应再有发生额。小

19、企业执行本准则后,如果小企业认为还需要使用这两个会计科目,也可以使用,但是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不得有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至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会计科目。(3) “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如有余额,应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协调,如果应当在 2013 年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如果应当在 2013 年及以后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其全部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以后年度通过纳税调整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保留本科目。(4)考虑到本准则对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作了改变,应将“资本

20、公积”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的余额结转至明细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视同资本溢价使用。2在编制 2013 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时,对其中的“年初余额”或“上年金额”栏,直接根据2012 年 12 月 31 日各项目余额或 2012 年度各项目的发生额,在本准则所附报表格式的相对应的项目中填列反映即可,不需进行调整。第二,如果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之前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42 号) ,而是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等其他会计制度,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做好新旧转换工作。第三,2013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前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也应当按

21、照上述原则做好新旧转换工作。四、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 号)(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三)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 号)(四)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 号)(五)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 号)(六)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 号)(七)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2、的通知(财企2010103 号)(八)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 号)第二章 资产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二、资产的计量属性(第六条) 1、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取得资产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2、在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调整,仍维持取得时的历史成本金额。3、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3、确认资产损失,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4、在实际执行中,本条规定应与本准则第八十六条有关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说明的规定结合起来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

24、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流动资产的定义和构成(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下同)或超过 1 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一是关于正常营业周期。二是关于变现、出售和耗用。三是为了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小企业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例 1:2x13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核定销售部备用金定额为为 20 000 元,以现金拨付,并按规定每月月底由备用金经管人员凭有关凭证向会计部门报销,补足备用金。月末,销售部门报销日常业务支出 5

25、000 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拨付备用金时分录:借: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 (或备用金) 20 000贷:现金 20 0002、报销日常业务支出,分录:借:销售费用 5 000贷:现金 5 000三、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投资目的很明确。2投资时间比较短。3投资品种易变现。(二)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取得短期投资2、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息3、出售短期投资以支付现金

26、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在本准则中,相关税费,统一是指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2、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2)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3、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一次性全部出售某项短

27、期投资,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2)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可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出售短期投资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28、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 2:2013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 100 000 股,作为

29、短期投资,每股成交价 9.8 元,其中包括 0.2 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 4000 元。3 月 8 日,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0 月 25 日,甲公司出售上述股票,售价为 1 000 000 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购入短期投资时:借:短期投资 964 000应收股利 20 000贷:银行存款 984 0002、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 20 000贷:应收股利 20 0003、出售短期投资时: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贷:短期投资 964 000投资收益 36 000四、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

30、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预付账款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如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以及外包工程的工程款等。2、商业汇票贴现,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3、存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及会计处理 (第十条) 坏账损失确认的时点:实际发生时,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2、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6

31、个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6 条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一样的)3、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4、

32、注意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25 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包括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7 条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

33、失踪证明;(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例 3:2012 年 5 月 8 日,因债务破产,甲公司将一笔 30 000 元的应收账款全额确认为坏账损失。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

34、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30 000贷:应收账款 30 000五、存货的会计处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一)存货的定义(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二)存货的构成(第十一条)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8 个项目。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

35、件) 、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 、包装材料、燃料等。(2)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3)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4)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小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小企业的产成品进行管理和核算。 (5)

36、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首先要排除固定资产,如果这些辅助性材料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就不应该再被作为周转材料来管理和核算,而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6)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7)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8)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三)取得存货的会计处理(第十二条

37、)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直接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2、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途耗应当作为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2)因遭受自然灾害等发生的

38、损失或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在本准则中,自然灾害等,是指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物资自燃、运输工具着火、交通意外事故等。(3)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经过 1 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4)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4 提供劳务的成

39、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劳务的范围。1)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2)劳务成本的确定。提供劳务的成本由三部分构成:直接相关的人工费直接相关的材料费应分摊的间接费用(5)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

40、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在确定这类存货的成本时重点把握两个原则:直接相关性原则,表现为成本的构成内容;时间性原则,表现为成本发生的截止时点,主要包括:在收获前、在郁闭前、在出售前、在入库前。(6)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市场价格按下列三个层次的顺序确定:第一层次:该项存货的市场价格;第二层次:该类存货的市场价格;第三层次:类似存货

41、的市场价格。下列费用不应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存货成本。如由于自然灾害等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指小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3)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不计入所购商品成本。 (四)发出存货的会计处理(第十三条)1、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2、对于性质和用途

42、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3、个别计价法适用的情形: 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制造的存货提供的劳务 4、周转材料的会计处理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2)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5、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五)生产成本的核算(第十四条)生产成本核算的总体要求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2、生产费用的核算应

43、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2)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3)其他间接费用应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产品的成本。(六)存货清查的会计处理(第十五条) 存货毁损的会计处理存货毁损的内涵泛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存货实存数小于账存数的所有情形,主要包括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生的存货盘亏,自然灾害等以及人为原因造成的存货毁坏,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人为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存

44、货报废以及企业被盗造成的存货灭失等。 (2)存货毁损的会计处理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3)应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国税总局第 25 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4 条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国税总局第 25 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存

45、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3 条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2、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3、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要注意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国税总局第 25 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4 条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至

46、第二十六条)非流动资产的定义及构成 (第十六条)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二、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一)长期债券投资的定义 (第十七条)(二)取得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第十八条)(三)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第十九条)(四)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处置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五)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的定义(第十七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 1 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二)取得长期债券投

47、资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三)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

48、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2)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3)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

49、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差异: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四)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或处置会计处理(第二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2、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长期债券投资的处置,泛指在债券投资到期前减少长期债券投资的一切行为,包括出售、转让、债券本身发生损失等情形。(五)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2、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3、注意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国税总局第 25 号公告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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