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鄂托克旗石灰生产行业准入标准目前,我旗石灰行业结构性单一,矛盾突出,经营粗放,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为加快推进石灰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升级,引导石灰生产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鄂托克旗石灰生产行业准入标准。、对现存石灰生产企业实施严格工艺和淘汰制度现存的石灰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加快技术进步,利用先进、科技含量高的工艺提升技术水平。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对产能不达标,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石灰石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关停。二、对新建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实施严格的准入标准。要发展科技含量高,新型环保生产工艺,推动石灰生产行业机
2、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加强对石灰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引导企业合理高效地利用矿产资源。(一)新建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必须采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全程严格按设备的安装工艺要求全线安装。不能随意修改设备安装工艺,严厉杜绝掐头去尾,改变设备原始设计工艺流程。 (特殊情况企业可向项目审2批单位申请,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可行后再行建设)。鼓励企业采用拉长产业链工艺。(二)选址必须符合鄂托克旗经济发展区域规划的要求,不得在乡(苏木、镇)居民相对密集居住区域周边 公里范围内新建石灰生产企业项目。(三)新建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初始总规模必须达到 万吨/ 年以上,其中单 条生
3、产线规模必须大于 万吨/年:新建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 万元(不包括土地和矿产资源投资)。(四)对新建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总产量控制。根据鄂托克旗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石灰石行业发展规划和要求,年产量控制在 万吨左右,其中蒙西工业园区新增产量控制在 万吨左右,棋盘井工业园区新增产量控制在 万吨左右,其他乡(苏木、镇)原则上不再新布点建设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五)新建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必须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旗人民政府项目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开展项目相关建设审批工作。未经旗人民政府同意,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旗人民政府一律按非法经营企业予以关停,关停所造成的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
4、全部由项目新建或改扩建单位自行承担。新建的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必须自备石灰石矿山,已合法获得或新审批的矿山开采权必须有可开采 15 年以上的资3源保证相关手续。自备矿山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科学利用,禁止采用资源破坏大、浪费大的开采方式,对采后矿山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态恢复,保护生态环境。对拒不执行相关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的,旗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相关部门无偿关闭,收回和废止有关合法经营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严重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予以严惩,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新建石灰企业或项目,建设之初必须按地方要求先行进行生产区硬化,原料储存区和生活区的环境美化和防
5、止粉尘污染的围封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及“两堂一舍 ”建设。同 时必须持经信、国土、 规划、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合法手续施工建设。并必须保证有一处经旗人民政府审批的使用年限在 510 年以上的固体废物排放场地。三、严格执法、人性服务,确保石灰生产企业和项目可持续发展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法,加大非法经营治理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同时努力打造为合法经营、产能达标、生产工艺先进、环境污染小的新上企业或项目营造良好项目咨询,产业升级相关政策、法律服务平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区域经济发展,严厉查处违法4建设的石灰石生产的企业和项目,同时对不符
6、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存石灰石生产企业依法予以有计划有步骤关停。对于没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复手续,国土部门的合理开采和利用矿山和临时用地手续及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安装工艺的新建石灰生产企业和项目,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并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对于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石灰生产企业或项目,责令限期补办项目审批手续、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复手续,国土部门合理开发和利用开采矿山和临时用地手续。对不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石灰生产企业和项目,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必须保证对我旗开展环境整治后成果予以保护和巩固,严厉打击非法排放,鼓励环保生产。努力为鄂托克旗石灰生产营造一个合法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