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家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国 家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 国家 千 人 计 划 爷 冶 ) 是 国 家 层 面 实 施 的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旨 在 围 绕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重 点 引 进 一 批 自 然 科 学 、 工 程 技 术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等 领 域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各 参 与 部 门 和 单 位 职 责 ,完 善 统 分 结 合 、 分 工 协 作 工 作 机 制 ,提 升 引 才 工
2、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水 平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施 国 家 “ 千 人 计 划 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 二 ) 服 务 国 家 战 略 ;( 三 ) 突 出 高 精 尖 缺 需 求 ;( 四 ) 注 重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 五 ) 体 现 高 端 示 范 引 领 。第 三 条 国 家 “ 千 人 计 划 冶 由 若 干 项 目 构 成 , 包 括 : 创 新 人 才 长 期 项 目 、 创 新 人 才 短 期 项 目 、 创 业 人 才 项 目 、 青 年 项 目 、 外 国 专 家 项 目 、
3、 顶 尖 人 才 与 创 新 团 队 项 目 、 新 疆 西 藏 项 目 、 文 化 艺 术 人 才 项 目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经 中 央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批 准 ,可 调 整 计 划 项 目 设 置 。第 四 条 国 家 “ 千 人 计 划 冶 在 中 央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指 导 下 实 施 ,由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引 才小 组 冶 ) 组 织 领 导 和 统 筹 协 调 。 在 中 央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公 室 设 立 海
4、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专 项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 专 项 办 冶 ) ,负 责 引 才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 在 有 关 部 门 设 立 平 台 ,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科 技 部 设 立 国 家 重 点 创 新 项 目 平 台 。 教 育 部 、 科 技 部 设 立 重 点 学 科 和 实 验 室 平 台 。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设 立 企 业 平 台 。 人 民 银 行 设 立 金 融 机 构 平 台 ( 含 青 年 项 目 试 点 ) 。 科 技 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设 立 创 业 人 才 平 台 。 国
5、家 外 专 局 设 立 外 国 专 家 项 目 平 台 。 教 育 部 、 科 技 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中 科 院 、 工 程 院 、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会 等 单 位 共 同 设 立 青 年 项 目 平 台 。 文 化 部 设 立 文 化 艺 术 人 才 项 目 平 台 。第 二 章 资 格 条 件第 五 条 创 新 人 才 长 期 项 目 。 申 报 人 一 般 应 当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在 国 外 著 名 高 校 、 科 研 机 构 担 任 相 当 于 教 授 职 务 或 者 在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 金 融 机
6、 构 担 任 高 级 职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年 龄 不 超 过 岁 。 引 进 时 未 全 职 在 国 内 ( 来 华 , 下 同 ) 工 作 ,或 者 在 国 内 工 作 不 超 过 年 。 引 进 后 须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年 以 上 。对 业 绩 特 别 突 出 或 者 国 家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可 适 当 放 宽 年 龄 、 学 历 、 专 业 职 务 要 求 。第 六 条 创 新 人 才 短 期 项 目 ( 含 非 华 裔 外 国 专 家 ) 。 引进 时 未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且 符 合 创 新 人 才 长
7、期 项 目 其 他 资 格条 件 。 引 进 后 须 在 国 内 连 续 工 作 年 以 上 ,每 年 不 少 于 个 月 。第 七 条 创 业 人 才 项 目 。 申 报 人 一 般 应 当 在 海 外 取 得 学位 ,年 龄 不 超 过 岁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拥 有 国 际 领 先 技 术 成 果 , 或 者 能 够 填 补 国 内 空 白 , 产 业 化 开 发 潜 力 大 ;( 二 ) 有 海 外 创 业 经 验 或 者 曾 任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中 高 层 管 理 职 位 ,有 较 强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 三 ) 在 国 内 时 间 不
8、超 过 年 ,其 创 办 企 业 成 立 年 以 上 、 年 以 下 ,产 品 具 有 核 心 技 术 且 处 于 中 试 或 者 产 业 化 阶 段 ;( 四 ) 是 企 业 主 要 创 办 人 且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或 者 最 大 自 然 人 股 东 。 一 家 企 业 只 能 申 报 一 名 。特 别 优 秀 的 可 适 当 放 宽 年 龄 要 求 。第 八 条 青 年 项 目 。 高 等 学 校 、 科 研 机 构 、 中 央 企 业 的 申 报 人 ,应 当 属 于 自 然 科 学 或 者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年 龄 不 超 过 岁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并 符 合
9、 下 列 条 件 :( 一 ) 在 海 外 知 名 高 校 、 科 研 机 构 或 者 知 名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有 正 式 教 学 或 者 科 研 职 位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在 海 外 连 续 工 作个 月 以 上 ;( 二 ) 取 得 同 行 专 家 认 可 的 科 研 成 果 ,且 具 有 成 为 该 领 域 学 术 或 者 技 术 带 头 人 的 发 展 潜 力 ;( 三 ) 申 报 时 未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或 者 在 国 内 工 作 不 超 过年 ;( 四 ) 引 进 后 须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年 以 上 。 大 中 型 金 融 机 构 或
10、者 国 家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的 申 报 人 ,一 般应 当 在 知 名 高 校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年 龄 不 超 过 岁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在 海 外 商 业 性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连 续 全 职 工 作 个 月 以 上 ;( 二 ) 业 绩 突 出 , 在 业 内 具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 且 具 有 成 为 所 在 领 域 领 军 人 才 的 发 展 潜 力 ;( 三 ) 申 报 时 应 当 未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或 者 在 国 内 工 作 不 超 过 年 ;( 四 ) 引 进 后 须 全 职 在 国
11、 内 工 作 年 以 上 。 在 海 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 业 绩 特 别 突 出 或 者 国 家 急 需 紧 缺的 人 才 ,可 适 当 放 宽 工 作 年 限 要 求 。第 九 条 外 国 专 家 项 目 。 申 报 人 应 当 为 非 华 裔 外 国 专 家 ,年 龄 不 超 过 岁 ,引 进 后 须 全 职 来 华 工 作 年 以 上 。 其 他 资 格 条 件 应 当 符 合 创 新 人 才 长 期 项 目 要 求 。第 十 条 顶 尖 人 才 与 创 新 团 队 项 目 。 申 报 人 应 当 为 自 然 科 学 或 者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的 国 际 顶 尖 专 家
12、 ,引 进 后 须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年 以 上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 诺 贝 尔 奖 、 图 灵 奖 、 菲 尔 茨 奖 等 国 际 大 奖 的 获 得 者 ;( 二 ) 美 国 、 英 国 、 加 拿 大 、 澳 大 利 亚 等 发 达 国 家 科 学 院 院士 或 者 工 程 院 院 士 ;( 三 ) 在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 科 研 机 构 任 职 的 国 际 著 名 学 者 ; ( 四 ) 国 家 急 需 紧 缺 的 其 他 顶 尖 人 才 。第 十 一 条 新 疆 西 藏 项 目 。 引 进 主 体 为 在 新 疆 、 西 藏 的 高
13、等 学 校 、 科 研 机 构 、 企 业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为 主 的 各 类 园 区 等 用 人 单 位 。创 新 人 才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属 于 自 然 科 学 或 者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年 龄 不 超 过 岁 ;在 海 外 取 得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者 在 国 内 取 得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并 在 国 外 连 续 工 作 个 月 以 上 ;取 得 同 行 专 家 认 可 的 科 研 成 果 ,且 具 有 成 为 该 领 域 学 术 或 者 技 术 带 头 人 的 发 展 潜 力 ;引 进 后 全 职 在 新 疆 、 西 藏
14、工 作 至 少 年 。创 业 人 才 可 适 当 放 宽 条 件 。第 十 二 条 文 化 艺 术 人 才 项 目 。 引 进 主 体 为 国 有 文 化 单 位 、 高 等 学 校 和 有 影 响 力 的 非 公 有 制 文 化 单 位 。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申 报 人 ,一 般 应 当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年 龄 不 超 过 岁 ;从 事 舞 台 艺 术 、 经 营 管 理 、 创 意 设 计 等 专 业 的 申 报 人 ,可 适 当 放 宽 学 历 和 年 龄 要 求 。 申 报 时 一 般 应 当 未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或 者 在 国 内 时 间 不 超 过
15、 年 。 申 报 长 期 项 目 的 ,引 进 后 须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年 以 上 ;申 报 短 期 项 目 的 ,须 在 国 内 连 续 工 作 年 以 上 ,每 年 不 少 于 个 月 。第 十 三 条 申 报 人 不 得 通 过 多 个 平 台 渠 道 同 时 申 报 。 除研 究 成 果 、 技 术 水 平 出 现 重 大 进 展 或 者 突 破 外 ,申 报 次 数 累 计不 超 过 次 。 创 业 人 才 、 青 年 项 目 不 限 制 申 报 次 数 。第 十 四 条 除 创 业 人 才 项 目 外 ,其 他 项 目 申 报 人 须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工 作
16、 合 同 或 者 意 向 性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未 履 行 和 妥 善 处 理 原 协 议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 高 级 访 问 学 者 、 “ 博 士 后 国 际 交 流 计 划 冶 派 出 人 员 ,由 国 家 财 政 支 持 出 国 的 其 他 人 员 ,存 在 违 纪 违 法 、 学 术 不 端 等 行 为 的 人 员 ,不 允 许 申 报 。第 三 章 遴 选 程 序第 十 六 条 遴 选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程 序 :专 项 办 部 署 年 度 遴 选 工 作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组 织 申 报 ,设 立 平 台 的 部 门 ( 以 下
17、简 称 “ 平 台 部 门 冶 ) 开 展 形 式 审 查 、 组 织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专 项 办 会 同 平 台 部 门 组 织 咨 询 顾 问 组 审 核 、 公 示 ,引 才 小 组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年 度 遴 选 工 作 由 专 项 办 统 筹 安 排 、 统 一 部 署 。 一 般 每 年 安 排 一 次 。第 十 八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按 照 下 列 渠 道 组 织 申 报 工 作 。 创 新 人 才 长 期 ( 短 期 ) 项 目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拟 引 进 人 才 报科 技 部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报 业 务 或 者 人 事
18、 主 管 部 门 ,经 审 核 后 分 别 报 平 台 部 门 ;地 方 所 属 单 位 拟 引 进 人 才 ,由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党 委 组 织 部 统 筹 报 有 关 平 台 部 门 。创 业 人 才 项 目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党 委 组 织 部 对 申报 人 创 办 的 企 业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后 报 平 台 部 门 。青 年 项 目 :高 等 学 校 、 科 研 机 构 、 中 央 企 业 申 报 人 按 系 统 归 属 汇 总 。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等 学 校 报 教 育 部 汇 总 ,中 科 院 所 属
19、 院 所 报 中 科 院 汇 总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科 研 机 构 报 科 技 部 汇 总 , 中 央 企 业 报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汇 总 ,地 方 所 属 单 位 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党 委 组 织 部 汇 总 , 经 审 核 后 报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会 。 金 融 机 构 申 报 人 ,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经 审 核 后 报 人 民 银 行 。外 国 专 家 项 目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由 本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后 , 报 国 家 外 专 局 ;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 按 属 地 原 则 报
20、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外 专 局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党 委 组 织 部 同 意 后 报 国 家 外 专 局 。文 化 艺 术 人 才 项 目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由 本 部 门 汇 总 审 核 后 报 文 化 部 ;地 方 所 属 单 位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商 党 委 组 织 部 、 宣 传 部 同 意 后 报 文 化 部 。顶 尖 人 才 与 创 新 团 队 项 目 、 新 疆 西 藏 项 目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由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21、 辖 市 ) 党 委 组 织 部 汇 总 审 核 后 报 专 项 办 。第 十 九 条 形 式 审 查 由 平 台 部 门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资 格 条 件 和 申 报 材 料 等 进 行 审 核 。第 二 十 条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由 平 台 部 门 负 责 ,可 针 对 申 报 人 类 别 采 取 会 议 、 通 讯 评 审 、 面 试 、 远 程 视 频 答 辩 等 方 式 。平 台 部 门 应 当 遴 选 专 业 水 平 高 、 道 德 品 行 好 的 专 家 组 建评 委 库 ,评 审 时 根 据 申 报 人 专 业 随 机 抽 取 。 建 立 评 委 库 动 态调 整
22、 机 制 ,对 违 反 有 关 评 审 规 定 的 不 再 纳 入 评 委 库 。第 二 十 一 条 组 建 评 审 工 作 巡 察 小 组 ,对 评 审 工 作 全 过 程 严 格 监 督 。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对 说 情 打 招 呼 、 泄 露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等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严 肃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召 开 专 家 咨 询 顾 问 会 议 ,通 报 评 审 工 作 情 况 ,接 受 专 家 质 询 ,对 平 台 部 门 推 荐 人 选 进 行 审 核 ,研 究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向 平 台 部 门 反 馈 。第 二 十 三 条 创
23、 业 人 才 项 目 、 青 年 项 目 拟 入 选 名 单 须 通 过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个 工 作 日 。 相 关 平 台 部 门 负 责 对 公 示 反 映 的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实 名 举 报 和 有 具 体 线 索 的 匿 名 举 报 应 当 逐 一 调 查 核 实 。 涉 及 学 术 技 术 问 题 的 可 再 次 征 求 评 审 专 家 意 见 ,涉 及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的 须 由 申 报 单 位 作 出 说 明 、 提 供 独 立 第 三 方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入 选
24、 资 格 名 单 经 专 项 办 报 引 才 小 组 审 批 后 印 发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西 部 地 区 引 进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可 适 当 放 宽 申 报 条 件 、 评 审 标 准 ,给 予 倾 斜 支 持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特 殊 评 审 评 议 程 序 ,对 国 家 需 要 的 特 殊 重 点 人 才 ,可 “ 一 事 一 议 冶 ,单 独 报 送 评 审 。第 四 章 服 务 管 理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入 选 专 家 一 定 经 费 补 助 ( 视同 国 家 奖 金 ) 。 入 选 专 家 正 式 履 行 工 作 合 同 后 一
25、 次 性 发 放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专 家 自 主 使 用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青 年 项 目 、 外 国 专 家 项 目 、 新 疆 西 藏 项 目 入 选 专 家 一 定 额 度 的 科 研 经 费 补 助 。 经 费 额 度 一 次 性 核 定 ,分 年 拨 付 ,用 于 支 持 专 家 自 主 选 题 研 究 ,不 得 用 于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人 员 工 资 、 奖 金 、 津 补 贴 和 福 利 支 出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提 取 管 理 费 用 。 经 费 使 用 进 度 不
26、按 年 度 考 核 ,原 则 上 年 内 统 筹 使 用 ,确 有 需 要 且 有 工 作 合 同 的 ,可 延 长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要 加 强 思 想 引 导 和 政 治 引 领 ,注 意 将 入 选 专 家 纳 入 党 委 联 系 范 围 ,定 期 组 织 国 情 研 修 考 察 、 咨 询 服 务 等 活 动 ,引 导 专 家 弘 扬 爱 国 奉 献 精 神 、 严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注 意 培 养 推 荐 入 选 专 家 到 国 际 组 织 任 职 。第 三 十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可 设 立 国 家 “ 千 人
27、计 划 冶 服 务 窗 口 ,负 责 协 调 落 实 入 选 专 家 特 定 生 活 待 遇 政 策 。第 三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国 家 “ 千 人 计 划 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工 作 合 同 做 好 服 务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入 选 专 家 在 首 个 聘 期 内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换 工 作 单 位 。 确 需 转 换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征 得 转 出 单 位 同 意 ,接 收 单 位 进 行 材 料 汇 总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送 专 项 办 审 批 。 企 业 入 选 人 员 如
28、 转 换 到 高 等 学 校 、 科 研 机 构 工 作 ,需 经 专 家 咨 询 顾 问 组 审 核 。 工 作 单 位 转 换 后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及 科 研 经 费 补 助 一 并 流 转 。 首 个 聘 期 内 ,西 部 地 区 和东 北 地 区 入 选 专 家 不 得 向 东 部 或 者 中 部 地 区 流 动 ,新 疆 西 藏项 目 入 选 专 家 不 得 向 其 他 地 区 流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鼓 励 支 持 创 新 短 期 项 目 入 选 专 家 转 换 为 创 新 长 期 项 目 。 创 新 长 期 项 目 入 选 专 家 原 则
29、上 不 得 转 换 为 创 新 短 期 项 目 。 转 换 项 目 类 别 后 ,应 当 相 应 调 整 经 费 等 支 持 政 策 。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地 区 各 用 人 单 位 要 严 格 工 作 合 同 管 理 ,对 入 选 专 家 兼 职 取 酬 等 问 题 制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 业 绩 特 别 突 出 的 入 选 专 家 ,可 按 一 定 程 序 纳 入 顶 尖 人 才 与 创 新 团 队 项 目 支 持 。第 三 十 六 条 落 实 入 选 专 家 退 出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不 同 情 形 实 施
30、分 类 管 理 。 对 因 个 人 或 者 家 庭 原 因 提 出 放 弃 入 选 资 格 的 ,按 主 动 退 出 办 理 。 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如 期 到 岗 工 作 ,或 者 在 岗 时 间 未 达 到 要 求 ,经 督 促 提 醒 仍 不 履 约 的 ,予 以 劝 退 。 对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入 选 资 格 的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 学 术 不 端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或 者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取 消 入 选 资 格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家 “ 千 人 计 划 冶 是 国 家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的
31、专 有 名 称 , 未 经 授 权 , 不 得 擅 自 以 国 家 “ 千 人 计 划 冶 名 义 组 织 相 关 活 动 , 严 禁 以 商 业 目 的 或 者 潜 在 商 业 目 的 使 用 国 家 “ 千 人 计 划 冶 名 称 及 标 志 。第 五 章 组 织 实 施第 三 十 八 条 专 项 办 负 责 牵 头 研 判 海 外 人 才 引 进 形 势 并提 出 政 策 建 议 ,制 定 发 布 引 才 指 导 目 录 和 年 度 引 才 工 作 安 排 ;牵 头 研 究 制 定 引 进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有 关 政 策 、 制 度 、 办 法 , 协 调 解 决 引 才
32、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牵 头 组 织 计 划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监 督 ,综 合 评 估 各 平 台 引 才 工 作 情 况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制 定 并 落 实 特 殊 政 策 措 施 ;指 导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引 才 工 作 。第 三 十 九 条 平 台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申 报 评 审 工 作 ,按 照 行 业 管 理 职 责 做 好 引 进 人 才 的 联 系 服 务 、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各 级 组 织 部 门 统 筹 协 调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海 外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33、 条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资 质 审 核 、 专 业 评 估 、 培 养 使 用 、 服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为 入 选 者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央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此 前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国 家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国 家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 以
34、 下 简 称 “ 国家 万 人 计 划 爷 冶 ) 是 国 家 层 面 实 施 的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旨 在 重 点 遴 选 一 批 自 然 科 学 、 工 程 技 术 和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领 域 的 杰 出 人 才 、 领 军 人 才 和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给 予 特 殊 支 持 。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有 关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完 善 组 织 实 施 机 制 ,提 升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水 平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施 国 家 “ 万 人 计 划 冶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一 ) 党 管 人 才 ,统
35、筹 实 施 ;( 二 ) 高 端 引 领 ,重 点 支 持 ;( 三 ) 科 学 规 范 ,公 平 公 正 ;( 四 ) 协 同 推 进 ,权 责 统 一 。第 三 条 国 家 “ 万 人 计 划 冶 体 系 由 三 个 层 次 构 成 。 第 一 层 次 为 杰 出 人 才 ;第 二 层 次 为 领 军 人 才 ,包 括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 科 技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领 军 人 才 、 教 学 名 师 ;第 三 层 次 为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经 中 央 人
36、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批 准 ,可 调 整 计 划 项 目 设 置 。第 四 条 在 中 央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指 导 下 ,中 央 组 织 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国 家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殊 支持 计 划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领 导 小 组 冶 )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和 统筹 协 调 。 在 中 央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立 国 家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专 项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 专 项 办 冶 )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37、 日 常 工 作 。 在 有 关 部 门 设 立 平 台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科 技 部 设 立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 科 技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平 台 。 中 央 宣 传 部 设 立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领 军 人 才 平 台 。 教 育 部 设 立 教 学 名 师 平 台 。 中 央 宣 传 部 、 教 育 部 、 科 技 部 、 国 防 科 工 局 共 同 设 立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平 台 。第 二 章 资 格 条 件第 五 条 杰 出 人 才 。 申 报 人 研 究 方 向 应 当 处 于 世 界 科 技 前 沿 ,科 研 上 取 得 重
38、大 成 果 ,具 有 成 长 为 世 界 级 科 学 家 的 潜 力 。 第 六 条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 申 报 人 应 当 为 主 持 重 大 科 研 任 务 、 领 衔 高 层 次 创 新 团 队 、 领 导 国 家 级 创 新 基 地 和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的 科 技 人 才 和 科 研 管 理 人 才 ,研 究 方 向 属 于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确 立 的 重 点 领 域 ,研 究 工 作 具 有重 大 创 新 性 和 发 展 前 景 。第 七 条 科 技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 申 报 人 应 当 为 企 业 主
39、 要 创 办 者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 为 企 业 第 一 大 股 东 或 者 法 人 代 表 ) ,运 用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创 建 科 技 企 业 的 科 技 人 才 ,或 者 具 有 突 出 经 营 管 理 才 能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 创 业 项 目 符 合 我 国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并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 企 业 创 办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年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放 宽 。第 八 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领 军 人 才 。 申 报 人 必 须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40、度 ,坚 持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是 主 持 重 大 课 题 任 务 、 领 导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的 专 业 人 才 和 科 研 管 理 人 才 , 研 究 成 果 有 重 要 创 新 和 重 大 影 响 。第 九 条 教 学 名 师 。 申 报 人 应 当 忠 诚 于 党 和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长 期 从 事 一 线 教 学 工 作 ,对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学 方 法 有 重 要 创 新 ,教 学 成 果 和 教 育 质 量 突 出 ,在 学 生 培 养 方 面 有 突 出 贡 献 ,教 书 育 人 ,立 德 树 人
41、,为 人 师 表 ,师 德 高 尚 。第 十 条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 申 报 人 在 自 然 科 学 、 工 程 技 术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和 文 化 艺 术 重 点 领 域 崭 露 头 角 ,获 得 较 高 学 术 成 就 ,具 有 创 新 发 展 潜 力 ,有 一 定 社 会 影 响 。 自 然 科 学 、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年 龄 不 超 过 岁 ( 女 性 不 超 过 岁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 文 化 艺 术 领 域 ,年 龄 不 超 过 岁 ( 女 性 不 超 过 岁 ) 。 一 般 应 当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第 三 章 遴 选 程 序第
42、 十 一 条 遴 选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程 序 :专 项 办 部 署 年 度 遴 选 总 体 安 排 ,设 立 平 台 的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 平 台 部 门 冶 ) 对 所 负 责 项 目 遴 选 工 作 作 出 具 体 部 署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组 织 申 报 ,平 台 部 门 开 展 形 式 审 查 、 组 织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专 项 办 会 同 平 台 部 门组 织 咨 询 顾 问 组 对 建 议 人 选 进 行 审 核 、 公 示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加 强 各 项 目 宏 观 统 筹 ,中 央 组 织 部 会 同
43、平 台 部 门 印 发 遴 选 通 知 ,统 一 部 署 ,分 头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平 台 部 门 做 好 申 报 推 荐 和 形 式 审 查 工 作 。 推 荐 工 作 应 当 充 分 体 现 广 泛 性 、 代 表 性 。 平 台 部 门 应 当 将 形 式 审 查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推 荐 单 位 。第 十 四 条 平 台 部 门 应 当 区 别 不 同 类 别 人 才 性 质 特 点 , 细 化 遴 选 标 准 ,实 施 分 类 评 价 。 基 础 研 究 人 才 以 同 行 学 术 评 价 为 主 ,应 用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人 才 突 出 市 场 评 价
44、,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人 才 强 调 社 会 评 价 。 应 用 型 人 才 评 价 应 当 根 据 职 业 特 点 突 出 能 力 和 业 绩 导 向 。第 十 五 条 平 台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小 同 行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覆 盖 申 报 人 专 业 领 域 。 评 审 工 作 可 针 对 申 报 人 类 别 采 取 会 议 、 通 讯 评 审 、 面 谈 、 远 程 视 频 答 辩 等 方 式 。平 台 部 门 应 当 遴 选 专 业 水 平 高 、 道 德 品 行 好 的 专 家 组 建 评 委 库 ,评 审 时 根 据 申 报 人 专 业
45、随 机 抽 取 。 建 立 评 委 库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对 违 反 有 关 评 审 规 定 的 不 再 纳 入 评 委 库 。第 十 六 条 组 建 评 审 工 作 巡 察 小 组 ,对 评 审 工 作 全 过 程 严 格 监 督 。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对 说 情 打 招 呼 、 泄 露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等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召 开 专 家 咨 询 顾 问 会 议 ,通 报 评 审 工 作 情 况 , 接 受 专 家 质 询 ,对 建 议 人 选 进 行 审 核 ,研 究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向平 台 部 门 反
46、 馈 。第 十 八 条 拟 入 选 名 单 须 通 过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个 工 作 日 。 相 关 平 台 部 门 负 责 对 公 示 反 映 的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实 名 举 报 和 有 具 体 线 索 的 匿 名 举 报 应 当 逐 一 调 查 核 实 。 涉 及 学 术 技 术 问 题 的 可 再 次 征 求 评 审 专 家 意 见 ,涉 及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的 须 由 申 报 单 位 作 出 说 明 、 提 供 独 立 第 三 方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对 西 部 地 区 急 需
47、紧 缺 人 才 ,可 适 当 放 宽 申 报 条 件 、 评 审 标 准 ,给 予 倾 斜 支 持 。第 四 章 服 务 管 理第 二 十 条 中 央 组 织 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为 国 家“ 万 人 计 划 冶 入 选 者 颁 发 证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为 杰 出 人 才 设 立 科 学 家 工 作 室 , 通 过 “ 一 事 一 议 、 按 需 支 持 冶 方 式 给 予 特 殊 支 持 。 中 央 组 织 部 、 科 技 部 、 财 政 部 等 部 门 共 同 负 责 ,委 托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会 做 好 人 选 推 荐 评 审 、 建 设 方 案
48、 论 证 、 周 期 考 核 评 估 等 工 作 。 科 学 家 工 作 室 依 托 杰 出 人 才 所 在 单 位 建 设 。 依 托 单 位 负 责 工 作 室 日 常 管 理 ,提 供 运 行 保 障 和 配 套 支 持 。第 二 十 二 条 给 予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领 军 人 才 、 教 学 名 师 每 人 一 定 额 度 的 特 殊 支 持 经 费 ,用 于 自 主 选 题 研 究 、 人 才 培 养 和 团 队 建 设 等 ,由 平 台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财 政部 专 管 ,商 各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拨 付 。第 二 十 三
49、 条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支 持 经 费 由 财 政 部 设 立 专 项 予 以 支 持 ,中 央 组 织 部 负 责 具 体 拨 付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不 得 提 取 管 理 费 用 。 经 费 使 用 进 度 不 按 年 度 考 核 ,原 则 上 年 内 统 筹 使 用 ,确 有 需 要 可 延 长 年 。 入 选 专 家 转 换 工 作 单 位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的 支 持 经 费 一 并 流 转 。第 二 十 四 条 专 项 办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相 应 政 策 , 在 科 研 项 目 、 事 业 平 台 、 人 事 制 度 、 经 费 使 用 、 激 励 保 障 等 方 面 对 入 选 专 家 给 予 特 殊 支 持 。 鼓 励 地 方 和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配 套 支 持 政 策 。第 二 十 五 条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要 加 强 思 想 引 导 和 政 治 引 领 ,注 意 将 入 选 专 家 纳 入 党 委 联 系 范 围 ,定 期 组 织 国 情 研 修 考 察 、 咨 询 服 务 等 活 动 ,引 导 专 家 弘 扬 爱 国 奉 献 精 神 、 严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第 二 十 六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