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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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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 州 市 人 民政 府 公报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2018第 12期 总 第 765期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2018 年第 12 期 ( 总第 765 期) 2018 年 4 月 30 日目 录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来 穗 人 员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的 通 知 ( 穗 府 规 也 2018页 9 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1)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办 公 厅 关 于 修 订 加 快 广 州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若 干 措 施( 试 行 )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也 2018页 4 号 ) (5)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汽 车 产 业 2025 战 略 规 划 的 通 知( 穗 府 办 也 2018页 5 号 ) (13)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穗 府 办 规 也 2018页 7 号 ) (38)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穗

3、府 办 规 也 2018页 8 号 ) (60)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 1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穗 府 规 也 2018页 9 号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来 穗 人 员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各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州 市 来 穗 人 员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已 经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印 发 给 你

4、们 ,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请 径 向 市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局 反 映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2018 年 3 月 29 日广 州 市 来 穗 人 员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提 升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水 平 , 保 障 来 穗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人 口 与 经 济 、 政 治 、 文 化 、 社 会 、 生 态 协 调 发 展 , 根 据 居 住 证 暂 行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5、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2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广 东 省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政 策 法规,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持 有 在 本 市 办 理 ( 申 办 或 签 注 )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的 来 穗 人 员 积 分 申 报 、 积 分 管 理 、 积 分 使 用 等 相 关 活 动 。本 规 定 所 称 来 穗 人 员 , 是 指 非 本 市 户 籍 、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居 住 的 内 地

6、 居 民 。 本 规 定 所 称 申 请 人 , 是 指 申 请 参 加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的 来 穗 人 员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积 分 制 , 是 指 通 过 设 置 积 分 指 标 体 系 , 对 持 有 在 本 市 办 理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的 来 穗 人 员 , 根 据 其 个 人 情 况 和 实 际 贡 献 进 行 积 分 , 并 对 积 分 申 报 、 调 整 、 使 用 等 进 行 服 务 管 理 。第 四 条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个 人 自 愿 、 属 地 申 办 、 统 分 结 合 、 动 态 调

7、 整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市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统 筹 全 市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 组 织 、 协 调 、 指 导 和 督 促 各 区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积 分 制 相 关 工 作 。发 展 改 革 、 教 育 、 科 技 创 新 、 公 安 、 民 政 、 司 法 、 财 政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国 土 规 划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交 通 、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 卫 生 计 生 、 城 管 、

8、 工 商 、 知 识 产 权 、 税 务 、 政 务 服 务 、 住 房 保 障 等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 好 与 本 规 定 有 关 的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各 区 政 府 负 责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来 穗 人 员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各镇 ( 街) 应 当 设 立 积 分 制 受 理 窗 口 , 具 体 负 责 来 穗 人 员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的 申 请 受 理 等 工 作 。第 六 条 积 分 制 受 理 窗 口 及 相 关 部 门 , 依 托 广 州 市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开 展

9、积 分 申 请 受 理 、 资 料 审 核 、 信 息 录 入 、 核 查 评 分 等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实 行 网 上 申 请 、 审 核 、 评 分 、 排 名 、 公 示 、 查 询 等 “ 一 网 式 冶 服 务 。教 育 、 公 安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卫 生 计 生 、 工 商 、 政 务 服 务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有 关 信 息 资 源 应 当 按 照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的 有 关 规 定 , 与 广 州 市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共 享 。第 七 条 市 、 区 政 府 应 当 将 积 分 制 服

10、务 管 理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 在 人 、 财 、 物 方 面 给 予 充 分 保 障 , 相 关 部 门 不 得 向 申 请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 3第 八 条 积 分 制 的 积 分 指 标 体 系 包 括 基 础 指 标 、 加 分 指 标 和 减 分 指 标 3 部 分 ,具 体 由 市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予 以 明 确 。第 九 条 积 分 指 标 体

11、系 应 根 据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和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的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积 分 指 标 体 系 调 整 方 案 由 市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拟 订 ,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十 条 申 请 人 除 享 受 本 市 规 定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外 , 积 分 达 到 相 应 分 值 后 , 可 享 受 以 下 权 益 和 公 共 服 务 :( 一) 按 规 定 申 请 广 州 市 居 民 户 口 ;( 二) 按 规 定 为 随 迁 子 女 申 请 公 办 学 校 或 政 府 补 贴 的 民 办 学

12、校 小 学 一 年 级 和 初 中 一 年 级 学 位 ;( 三) 按 规 定 申 请 承 租 政 府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 四) 本 市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益 和 公 共 服 务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通 过 登 录 广 州 市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填 写 申 报 信 息 并 上 传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 有 效 期 内 的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及 其 他 能 够 证 明 本 人 计 分 的 相 关 材 料 , 待 预 审 通 过 后 前 往 居 住 地 积 分 制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材 料 。第 十 二 条 积 分 制 受

13、 理 窗 口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 对 材 料 齐 全 的 , 出 具 收 件 凭 证 ;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齐 的 材 料 。申 请 人 应 当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积 分 制 受 理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 并 将 申 请 人 信 息 发 送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审 核 结 果 反 馈 至 区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区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对 积 分 进 行 认 定

14、 、 汇 总 。 市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对 积 分 认 定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十四条 申 请 人 可 登 录 广 州 市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或 持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前 往 居 住 地 积 分 制 受 理 窗 口 查 询 本 人 积 分 情 况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人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调 整 积 分 的 , 应 当 向 居 住 地 积 分 制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计 分 变 化 情 况 告 知 区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广

15、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4区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申 请 人 计 分 变 化 情 况 , 及 时 对 积 分 分 值 进 行 调 整 ;积 分 扣 减 情 况 应 及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积 分 自 动 失 效 : ( 一) 已 取 得 本 市 户 籍 的 ;( 二) 申 请 人 死 亡 的 ;( 三 ) 持 有 本 市 办 理 的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功 能 中 止 的 ; ( 四 ) 法 律 、 法 规 、

16、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功 能 恢 复 的 , 积 分 继 续 有 效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人 对 个 人 积 分 分 值 存 在 异 议 的 , 可 向 原 积 分 制 受 理 窗 口 申 请 核 查, 由 区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核 查 。申 请 人 对 区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核 查 结 果 存 有 异 议 的 , 可 向 市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复 核 。申 请 人 对 核 查 结 果 和 复 核 结

17、 果 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讼 。第 十 八 条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和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在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中 获悉 的 申 请 人 信 息 ,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的 行 为 纳 入 个 人 诚 信 记 录 。申 请 人 伪 造 、 变 造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申 请 材 料 的 , 不 予 纳 入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相 关

18、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 在 执 行 本 规 定 过 程 中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对 有 徇 私 舞 弊 、 滥 用 职 权 、 索 贿 受 贿 等 行 为 的 ,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政 府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各 区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对 可 通 过 积 分 为 来 穗 人 员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 应 当 依 照 本 规 定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制 定 有 关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19、 条 市 来 穗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本 规 定 制 订 实 施 细 则 ,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有 效 期 3 年。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 5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穗 府 办 也 2018页 4 号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修 订 加 快 广 州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若 干 措 施 (

20、 试 行 ) 的 通 知各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各 直 属 机 构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加 快 广 州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若 干 措 施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请 径 向 市 商 务 委 反 映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2018 年 3 月 30 日加 快 广 州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若 干 措 施 ( 试 行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跨 境 电 子

21、 商 务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也 2015页 46 号 )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健 康 快 速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6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办 也 2016页 24 号 ) 和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 广州 ) 、 中国 ( 深 圳 )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函 也 2016 页 119 号 )

22、 精 神 , 推 进 中 国 ( 广 州 )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 加 快 广 州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 促 进 外 贸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 结 合 实 际 , 现 提 出 以 下 措 施 :一 、 打 造 全 国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中 心 城 市以 落 实 广 州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 十 三 五 冶 规 划 为 总 领 , 以 “ 一 带 一 路 冶 建 设 为 契 机 , 依 托 中 国 ( 广 州 )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 在 巩 固 传 统 优 势 的 基 础 上 ,

23、 积 极 培 育 竞 争 新 优 势 , 发 展 外 贸 新 业 态 , 通 过 综 合 改 革 、 集 成 创 新 , 推 动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各 类 特 色 试 点 园 区 融 合 发 展 , 推 进 “ 关 、 检 、 汇 、 税 、 商 、 物 、 融 冶 一 体 化 , 形 成 适 应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的 新 型 监 管 服 务 模 式 和 制 度 体 系 , 为 全 国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提 供 更 多 可 复 制 推 广 经 验 。 ( 市 商 务 委 牵 头 , 中 国 也 广 州 页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24、 合 试 验 区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配 合 )二 、 引 进 和 培 育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主 体( 一 ) 引 进 一 批 国 内 外 知 名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龙 头 企 业 。 重 点 引 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交 易 平 台 、 物 流 供 应 链 、 支 付 结 汇 、 “ 海 外 仓 冶 等 服 务 企 业 , 促 进 我 市 传 统 外 贸 转 型 升 级 、 创 新 发 展 。 在 广 州 设 立 综 合 型 、 职 能 型 或 地 区 总 部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 符 合 市 总 部 企 业 认 定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

25、 可 享 受 总 部 政 策 。 符 合 电 子 商 务 、 物 流 、 信 息 等 产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 可 享 受 有 关 政 策 。 ( 各 区 政 府 负 责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商 务 委 、 财 政 局 配 合 )( 二) 培 育 一 批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龙 头 企 业 。 结 合 市 开 展 的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认 定 一 批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企 业 。 对 经 认 定 的 示 范 企 业 , 由 商 务 部 门 给 予 奖 励 , 海 关 、 检 验 检 疫 和 国

26、税 部 门 按 规 定 优 先 办 理 货 物 申 报 、 查 验 、 放 行 、 加 急 通 关 报 检 、 出 口 退 ( 免) 税 等 手 续 。 ( 市 商 务 委 牵 头 ; 市 财 政 局 、 国 税 局 , 广 州 海 关 , 黄 埔 海 关, 广 州 检 验 检 疫 局 配 合 )( 三 ) 鼓 励 各 类 经 营 主 体 开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支 持 传 统 外 贸 企 业 、 生 产 企 业 、 专 业 市 场 等 通 过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融 入 境 外 销 售 渠 道 , 通 过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或 “ 海 外 仓 冶 开展

27、B2B2C ( 供 应 商 对 企 业 、 企 业 对 消 费 者 ) 、 B2B ( 企 业 对 企 业 ) 、 B2C ( 企 业 对 消 费 者 ) 等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拓 展 国 际 市 场 。 引 导 和 帮 助 实 体 零 售 企 业 开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零 售 进 口 业 务 , 扶 持 各 类 外 贸 综 合 服 务 企 业 、 综 合 型 或 垂 直 型 电 商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 7平 台 拓 展 跨 境 电 商 业 务 , 鼓 励 各 种 商 业 模

28、式 创 新 。 鼓 励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引 入 合 格评 定 机 制 , 建 立 和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体 系 , 增 强 自 身 质 量 管 控 能 力 , 提 高 商 品 和 服 务 质 量。 对 开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的 各 类 经 营 主 体 , 按 当 年 经 营 业 绩 给 予 奖 励 。 ( 市 商 务 委 牵 头 , 市 财 政 局 、 广 州 海 关 、 黄 埔 海 关 、 广 州 检 验 检 疫 局 、 各 区 政 府 配 合 )( 四 ) 扶 持 发 展 一 批 提 供 交 易 、 物 流 、 仓 储 、 通 关 、 支 付 、 结

29、 汇 、 退 税 等 专 项 或 综 合 服 务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平 台 。 优 先 推 荐 各 类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平 台 申 报 上 级 财 政 资 金 或 荣 誉 认 定 , 并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多 种 政 策 扶 持 ( 市 商 务 委 牵 头 ;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 财 政 局 、 交 委 、 国 税 局 、 邮 政 管 理 局 , 广 州 海 关 , 黄 埔 海 关 , 广 州 检 验 检 疫 局 , 外 汇 管 理 局 广 东 省 分 局 配 合 ) 。 帮 助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平 台 企 业 申

30、 报 现 有 的 扶 持 信 息 技 术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总 部 经 济 及 外 经 贸 发 展 等 专 项 资 金 ; 鼓 励 跨 境 电 商 平 台 企 业 利 用 市 场 采 购 贸 易 试 点 政 策 开 展 跨 境 B2B 等 业 务 ; 鼓 励 和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主 体 申 报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 各 区 政 府 负 责 , 市 商 务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 科 技 创 新 委 、 财 政 局 、 国 税 局 、 邮 政 管 理 局 配 合 ) 。三 、

31、建 设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园 区( 一) 建 设 一 批 特 色 综 合 园 区 。 发 挥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和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的 作 用, 建 设 门 类 齐 全 、 贸 易 功 能 多 元 化 的 海 、 陆、 空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集 中 监 管 园 区 。 发 挥 毗 临 港 澳 优 势 , 在 南 沙 探 索 建 立 穗 港 澳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合 作 共 建 园 区 。 以 白 云 机 场 综 合 保 税 区 、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 广 州 保 税 区 为 试 点 , 探 索 打 造 生 鲜 、 冷 链 产 品 跨 境 电

32、子 商 务 进 口 枢 纽 。 支 持 和 鼓 励 园 区 创 新 开 展 B2B 业 务 , 推 进 线 下 园 区 智 能 卡 口 建 设 , 实 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转 运 商 品 便 捷 、 规 范 出 入 。 ( 广 州 空 港 经 济 区 管 委 会 、 南 沙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广 州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牵 头 , 广 州 海 关 、 黄 埔 海 关 、 广 州 检 验 检 疫 局 配 合 )( 二 ) 鼓 励 各 区 结 合 实 际 建 设 各 具 特 色 、 错 位 发 展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区 或 产 业 带 。 支 持 花 都

33、 皮 革 皮 具 市 场 利 用 市 场 采 购 贸 易 试 点 政 策 优 势 , 建 设 成 为 特 色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 出 台 企 业 入 驻 、 人 才 集 聚 、 融 资 便 利 等 扶 持 政 策 , 鼓 励 园 区 建 设 贸 易 、 仓 储 、 配 送 售 后 等 综 合 服 务 体 系 ; 支 持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建 设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孵 化 器 , 建设 O2O ( 线 上 到 线 下 ) 体 验 区 , 推动 O2O 模 式 多 元 化 发 展 ( 各 区 政 府 牵 头 , 市 商 务 委 、 广 州 海 关 、 黄 埔

34、 海 关 、 广 州 检 验 检 疫 局 配 合 ) 。 创 建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质 量 安 全 示 范 区 ,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便 利 措 施 ( 市 商 务 委 、 广 州 检 验 检 疫 局 牵 头 , 广 州 海 关 、 黄 埔 海 关 、 各 区 政 府 配 合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8( 三) 出 台 市 级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认 定 办 法 , 认 定 一 批 市 级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产 业园 。 对 认 定 的 产 业 园 由 市 财

35、政 给 予 一 次 性 财 政 资 金 奖 励 扶 持 , 并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 省 、 市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基 地 。 创 建 一 批 B2B 示 范 区 、 O2O 体 验 示 范 区 和 质 量 安 全 示 范 区 。 对 获 得 示 范 基 地 称 号 的 园 区 给 予 奖 励 。 ( 市 商 务 委 牵 头 , 市 财 政 局 、 各 区 政 府 配 合 )四 、 打 造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一) 完 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创 新 开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消 费

36、 者 身 份 信 息 认 证 业 务 ,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企 业 接 入 功 能 模 块 。 对 与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对 接 应 用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 在 系 统 对 接 设 备 建 设 上 给 予 适 当 财 政 扶 持 和 通 关 通 检 、 融 资 、 结 汇 、 退 税 等 便 利 。 推 动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各 部 门 相 关 业 务 数 据 对 接 , 按 照 国 家 、 省、 市 有 关 政 策 扶 持 各 类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政 务 服 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发 展 。 ( 市 商 务

37、委 牵 头 ; 市 财 政 局 、 国 税 局 、 口 岸 办 、 公 安 局 , 广 州 海 关 , 黄 埔 海 关, 广 州 检 验 检 疫 局 , 外 汇 管 理 局 广 东 省 分 局 , 市 电 子 口 岸 公 司 配 合 )( 二 )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和 协 同 管 理 。 优 化 拓 展 “ 单 一 窗 口 冶 跨 境 电 商 功 能 , 推 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 信 息 互 换 、 监 管 互 认 、 执 法 互 助 冶 ( 市 口 岸 办 牵 头 , “ 单 一 窗 口 冶 建 设 成 员 单 位 配 合 ) 。 推 进 粤 港 澳 认 证 及 相

38、关 检 测 业 务 互 认 制 度 在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落 地 , 实现 “ 一 次 认 证 、 一 次 检 测 、 三 地 通 行 冶 ; 探 索 建 立 适 合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的 国 际 通 用 规 则 , 对 开 展 相 关 课 题 研 究 、 标 准 制 定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给 予 财 政 支 持 ; 适 时 推 动 航 空 快 件 国 际 和 台 港 澳 中 转 集 拼 业 务 在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应 用 ( 市 商 务 委 牵 头 ; 市 口 岸 办 、 财 政 局 、 港 澳 办 、 质 监 局 , 广 州 海 关 , 黄

39、 埔 海 关 , 广 州 检 验 检 疫 局 , 市 邮 政 管 理 局 配 合 ) 。五 、 加 快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物 流 发 展( 一) 完 善 物 流 基 础 建 设 。 在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前 提 下 , 优 先 保 障 安 排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物 流 仓 储 项 目 用 地 ( 市 国 土 规 划 委 负 责 ) 。 增 加 保 税 仓 供 给 , 加 快 推 进 白 云 机 场 综 保 区 红 线 调 整 , 加 快 启 动 土 地 储 备 、 规 划 设 计 和 实 质 性 建 设 工 作 。 加 快 推 进 南 沙

40、保 税 港 区 的 仓 库 建 设 。 盘 活 广 州 保 税 区 、 出 口 加 工 区 保 税 仓 资 源 , 提 升 利 用 效 率 。 ( 广 州 空 港 经 济 区 管 委 会 、 广 州 南 沙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广 州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牵 头 , 广 州 海 关 、 黄 埔 海 关 配 合 )( 二) 降 低 仓 储 物 流 经 营 成 本 。 支 持 电 商 、 物 流 企 业 参 与 旧 厂 房 、 旧 仓 库 改 造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 9建 设 用 于 跨 境

41、电 子 商 务 的 保 税 仓 库 、 分 拨 中 心 等 物 流 设 施 。 鼓 励 属 地 政 府 、 国 有 企业 建 设 国 有 产 权 的 保 税 仓 库 。 对 通 过 城 市 更 新 改 造 方 案 审 批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物 流 项 目 , 按 照 市 城 市 更 新 政 策 给 予 支 持 ; 支 持 各 区 制 定 出 台 政 策 , 对 租 用 仓 库 开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的 企 业 , 予 以 租 金 定 额 扶 持 ( 各 区 政 府 、 市 城 市 更 新 局 牵 头 , 市 商 务 委 、 财 政 局 、 交 委 配 合 ) 。 进

42、 一 步 规 范 整 顿 进 出 口 环 节 经 营 性 服 务 和 收 费 , 切 实 为 企 业 减 负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 。( 三 ) 鼓 励 企 业 建 设 “ 海 外 仓 冶 设 施 。 引 导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规 划 建 设 “ 海 外 仓 冶 , 支 持 电 商 企 业 通 过 “ 海 外 仓 冶 等 规 范 模 式 健 全 供 应 链 管 理 体 系 , 提 高 进 出 口 货 物 配 送 效 率 , 加 快 融 入 境 外 零 售 体 系 。 支 持 有 实 力 的 企 业 租 建 公 共 “ 海 外 仓 冶 , 引 导 企 业 发 展

43、基 于 “ 海 外 仓 冶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报 关 、 物 流 供 应 链 及 金 融 创 新 等 服 务 。 对 列 入 国 家 和 省 级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 海 外 仓 冶 建 设 项 目 的 企 业 , 给 予 资 金 扶 持 。 ( 市 商 务 委 牵 头 ; 市 财 政 局 、 交 委 , 广 州 海 关 , 黄 埔 海 关 配 合 )( 四 ) 支 持 建 立 全 球 物 流 供 应 链 和 境 外 物 流 服 务 体 系 。 鼓 励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与 国 际 电 商 平 台 、 物 流 企 业 结 盟 合 作 , 支 持 跨 境 电 子 商

44、 务 企 业 运 用 大 数 据 、 云 计 算 、 物 联 网 等 互 联 网 技 术 与 物 流 业 、 快 递 业 联 动 , 实 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境 内 外 物 流 无 缝 对 接 。 支 持 拓 建 经 我 市 口 岸 进 出 口 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通 道 , 对 新 增 的 海 运 、 空 运 、 陆 运 国 家 货 运 航 线 和 专 列 , 依 据 有 关 政 策 落 实 补 贴 或 奖 励 。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广 州 空 港 经 济 区 管 委 会 牵 头 ; 市 交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 财 政 局 、 商 务 委 ,

45、 有 关 区 政 府 配 合 )六 、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一) 运 用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支 持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发 展 。 整 合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资 金 ,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设 立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发 展 基 金 ,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引 导 放 大 作 用 , 将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作 为 重 点 投 资 领 域 , 发 展 产 业 供 应 链 金 融 、 在 线 金 融 、 在 线 保 险 等 。 ( 市 金 融 局 牵 头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财 政 局 、 商 务 委 配

46、合 )( 二 ) 缓 解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融 资 难 问 题 。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创 新 推 出 适 合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需 要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 对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给 予 我 市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的 信 用 担 保 , 按 我 市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风 险 补 偿 政 策 予 以 支 持 。 支 持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与 取 得 互 联 网 支 付 业 务 许 可 的 支 付 机 构 , 为 外 贸 企 业 和 个 人 跨 境 交 易 提 供 人 民 币 结 算 服 务 。 ( 市

47、 金 融 局 牵 头 , 市 商 务 委 配 合 )七 、 加 快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人 才 引 进 培 养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8 年第 12 期( 本 文 与 正 式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10( 一 ) 加 强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 将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产 业 人 才 列 入 广 州 市 人 才 引 进紧 缺 工 种 ( 职 业 ) 目 录 。 实 施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人 才 培 育 计 划 , 培 育 和 扶 持 有 潜 力 的 电 商 产 业 创 新 人 才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 。

48、 推 动 “ 三 融 合 ( 课 程 融 合 、 课 岗 融 合 、 课 赛 融 合 ) 、 三 进 阶 ( 单 一 岗 位 业 务 员 爷 到 复 合 型 业 务 员 爷 到 业 务 经 理 爷 ) 冶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和 教 学 资 源 库 建 设 (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 。 鼓 励 相 关 商 协 会 等 中 介 组 织 及 各 类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订 单 式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培训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牵 头 , 市 教 育 局 、 商 务 委 配 合 ) 。( 二 ) 鼓 励 跨

49、 境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人 才 来 穗 创 业 发 展 。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才 培 养 、 引 进 和 奖 励 机 制 。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广 州 市 委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集 聚 产 业 领 军 人 才 的意见 ( 穗字 也 2016页 1 号) 及 配 套 文 件 ,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电 子 商 务 人 才 申 报 羊 城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和 产 业 领 军 人 才 , 在 项 目 资 助 、 薪 酬 补 贴 、 申 领 人 才 绿 卡 等 方 面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电 子 商 务 人 才 提 供 政 策 扶 持 和 优 质 服 务 。 打 造 高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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