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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GST长运半年报200608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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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600369 2006年中期报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1 目录 一、重要提示 1 二、公司基本情况 1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2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4 六、重要事项 5 七、财务报告 16 八、备查文件目录 66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1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2、独立董事杨松柏先生、赖宏先生因故缺席会议;董事王为革先生委托董事许少才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

2、表决权。3、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4、公司负责人许少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少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平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二、公司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缩写:长江水运 公司 A 股简称:GST 长运 公司 A 股代码:600369 公司其他股票代码:-2、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中山东路 2 号 公司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 1 号三峡宾馆 18 楼 邮政编码:400011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公司电子信箱:3、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才 4、董事会秘书:饶正力 联系地址:

3、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 1号三峡宾馆 18 楼 电话:023-63819926 传真:023-63819708 E-mail: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王强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 1号三峡宾馆 18 楼 电话:023-63800217-110 传真:023-63819708 E-mail:5、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登载公司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公司中期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6、公司其他基本情况: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93年 12月 30 日 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0年 12月 21 日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21800058

4、 公司税务登记号码:500102208501285 公司聘请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利安达兴隆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请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珠海市新香州兴业路富和新城 3 栋2 层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2(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流动资产 503,535,034.83 545,836,788.95-7.75流动负债 655,344,933.49 664,057,897.03-1.31总资产 883,757,307.45 934,819,403.27-5.46股

5、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124,154,191.29 168,730,252.47-26.41每股净资产(元)0.721 0.979-26.35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元)0.555 0.790-29.74 报告期(16月)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净利润-44,576,061.18-70,067,701.64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4,855,749.79-68,654,380.92不适用 每股收益(元)-0.26-0.41不适用 每股收益 注1(元)-0.18 净资产收益率(%)-35.90-21.11不适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347,362.67-4,

6、921,466.96不适用 注 1: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9,600.00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365,028.83股权投资差额摊销-94,940.22合计 279,688.61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一)股份变动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二)股东情况 1、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19,209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持股

7、总数 报告期内增减 股份类别持有非流通股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3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股东 16.77 28,888,046 0未流通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 13.49 23,250,000 0未流通 冻结 23,120,000 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0.79 18,600,000 0未流通 质押18,600,000 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9.52 16,402,954 0未流通 质押16,400,000 四川港航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4.50 7,750,000 0未流通 北京和泉投资顾问公司 其他 2.70

8、 4,650,000 0未流通 刘红梅 其他 0.34 580,438 邱怡然 其他 0.28 483,979 孙桂琴 其他 0.20 340,000 吴英 其他 0.19 335,200 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 刘红梅 580,438 人民币普通股 邱怡然 483,979 人民币普通股 孙桂琴 34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吴英 335,200 人民币普通股 冉令 333,433 人民币普通股 陈亮 326,800 人民币普通股 许琨 310,253 人民币普通股 张秋琴 3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周岳星 27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冯晓兰 26

9、9,300 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在上述股东中,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与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北京和泉投资顾问公司与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中: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2,300 万股份,占注册资本的 25.56%;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1800 万元股份,占注册资本的 20%;北京和泉投资顾问公司持有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万元股份,占总股份的6.67%。其余股东之间不清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约定持股期限的情

10、况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的名称 约定持股期限 无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4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化。(二)新聘或解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无新聘或解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化。本报告期,本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务 30,741,497.14 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63.9

11、7%;主营业务利润 4,400,928.89元,较去年同期较大幅增长(去年同期主营业务利润为-6,080,894.93元);净利润-44,576,061.18 元,较去年同期减亏 33.5%。本报告期主营业务实现盈利,但净利润却亏损 4400 多万元。主要原因为:本报告期,在长江三峡旅游运输市场得以规范,市场人气有所回暖的情况下,公司加大三峡旅游运输市场的营销力度,提高公司旅游客运市场占有率;并充分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发挥公司九码头的资源优势和地理优势进行市场开发,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实现了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但由于公司债务重组没有完成,还款压力巨大,财务费用居高不下,且对外投资回报率低,长期投

12、资项目在近期没有产生收益,公司的基本面在本报告期内仍没有发生根本转变。(二)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 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行业或分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主营业务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主营业务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减(%)分行业-分产品 旅游客运收入 12,359,465.80 13,352,880.83-8.03 44.83-12.98 增加71.79个百分点 货运收入 3,955,693.61 3,727,336.48 5.77 47.84 56.20 减少5.04个百分点 旅游服务收入 13,6

13、52,436.05 7,463,474.03 45.33 88.74 14.89 增加35.14个百分点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 0 元人民币。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无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53、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 10%以上的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公司无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 10%以上的参股公司。4、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本公司上年度盈利主要是因为公司出售重庆船厂土地及其附着物实现收益 123,195,5

14、34.18元所致。而本报告期,公司没有大额营业外收入,在公司主营业务长江三峡旅游运输业务没有发生根本好转,对外投资收益率低,且债务重组没有完成,财务费用居高不少的情况下,公司本报告期利润仍为较大亏损。(三)公司投资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2、报告期内,公司无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四)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由于公司债务重组没有完成,财务费用居高不下。加之公司主营业务经营形势依然严峻,对外投资收益率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仍可能为亏损。(五)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

15、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公司审计机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05 年度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06第-1046 号)。公司董事会就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详见公司 2005 年度报告及摘要)。在本报告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05 年度报告“非标意见”涉及的事项基本没有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目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相关预付款及欠款问题。针对公司目前存在的贷款逾期、债务诉讼、担保风险、市场萎缩持续经营能力差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正组织实施债务重组、内部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六、重要事项(一)公

16、司治理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规范运作,公司治理情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要求不存在差异。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人治理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信息披露上,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完成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二)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公司 2005 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重大诉讼(1)2003年 6 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

17、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深圳发展分行重庆分行(简称深发展)借款 3000 万元,期限为 2003 年6 月6 日至 2004 年6月 6 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还,造成逾期。2004年 10 月 11日,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公司逾期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公司向深发展偿还借款 2000 万元,剩余债务 990万元(公司已偿还 10 万元)由公司自行偿还。2004 年11月2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代公司偿还了该笔贷款 2000 万元(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就该笔还款向重庆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6市

18、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诉讼及判决情况详见 2005 年7 月1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剩余债务 990 万元本公司至今没有偿还。2006年6 月6 日,原告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于 2006 年8月 23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民事判决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 7月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2)由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892)担保,本公司分别于 2003 年1 月6 日和 2004 年7月 27 日向交通银行股份

19、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借款 4000 万元和20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三年和半年。2004年 11 月,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归还了借款 6,611,150 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剩余借款 53,388,850 元及利息复利至今逾期尚未归还。2006年5 月23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以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于 2006 年7月 25 日上午9:00 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民事判决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6 年7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2、重大仲裁(1)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2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 77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 4000万元及截止到 2004 年11月20 日的利息386714.41 元。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利息(从 2004 年11月21 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04%+5.04%*40%计算),复利(从 2004年 11 月 21日起至付清上述利息之日止,以所欠上述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5.04%+5.04%*40%计算),利随本清。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

21、限公司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 210,801 元,保全费 200,520元,共计 411,322 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该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了(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 25 号执行通知。要求公司在 2005 年7 月15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没有采取强制还款措施。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高院的支持与协调下与光大银行就债务清偿仍在就的清偿进行协商。该

22、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5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2)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 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本金3,000 万元和利息 859,410 元,并从2005 年2 月22 日起至还清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7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由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892)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23、责任。案件受理费 160,010 元,其他诉讼费 2,130 元,财产保全费 150,520 元,合计312,660 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高院的协调下就债务清偿与该行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1 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3)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 600 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 6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借款本金 4,000

24、万元及利息。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用 30 万元,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 221,720 元、其它诉讼费 33,258 元、保全费 201,040 元,共计456,018 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25、民法院于 2005 年6 月16 日立案执行,并以(2005)喻一中民执字第 576、577 号文书向公司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因公司资金紧张,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高院的支付与协调下与该行就债务的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6 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4)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 6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归还原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 2,00

26、0万元,并从 2004 年11月16 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如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 110,010 元,其他诉讼费 2,000元,财产保全费 110,520 元,合计222,530 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05年 10月 31 日向公司发出(2005)渝一中发执字第 95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 2005 年11月 14 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

27、前,公司正在重庆市政府和重庆高院的支持与协调下与太极集团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7月 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8(5)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 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内归还原告借款 1700 万元及利息。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 1 号的房屋第一栋 13 层建筑面积为 3065 平方米、第

28、二栋第 2-8 层建筑面积为 5893 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 97533 元,其他诉讼费 2000 元,合计99533 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7 月4日向公司发出(2005)渝一中发执字第 637 号执行通知。要求公司在 2005 年7月 9 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与高院的支持与协调下与该行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年 5 月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6)广

29、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 11月 9 日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 4,800万元以及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债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在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 1,400 万股长运股份法人

30、股以及被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1,640万股长运股份法人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 250,010 元,财产保全费 257,532 元均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与该行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 11 月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 7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

31、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 2003 年10月 8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 2004 年9 月30 日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书。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122,750元。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艘钢质船舶(船名:长江观光 2 号、长江观光 8号、长江观光 10 号)折价或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9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2、。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债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 213,433元,其他诉讼费 10200元,诉前保全费 208,520 元,合计432,153 元,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7月 26 日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2005)渝一中发初执字第 697 号,要求本公司

33、在 2005 年8月 15 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本案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就债务的清偿与该行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5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8)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 3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 1300 万元及利息。由被告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后 10 日内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 68309 元。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

34、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 78661元,保全费 68901 元,其它诉讼费 7500 元,合计 155062 元由被告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判决后,截止本报告期末三被告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与该行就债务清偿事宜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年 6 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于 2005年 11 月 4 日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 504

35、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 5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89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 3,000 万元;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 3,000 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8 万元;如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有权以被告长丰通信集团

36、股份有限公司在星美传达室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6.01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借款质押物经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10本案件受理费 172,895元,其他诉讼费 25,93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164,040 元,共计 362,869元,由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判决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仍承担着

37、担保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 8月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 696 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 697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借款2,000 万元及利息。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支付律师费 6.6 万元。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星美联合股

38、份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60,010元,其他诉讼活动费 12,002 元,保全费 58,020 元,合计 130,032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 2005 年7月 11 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 2005 年7月 26 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

39、以评估拍卖。截止本报告批露日,本公司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6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11)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 996 万元及利息。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12 万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

40、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省红河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驳回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62,960 元,保全费50,520 元,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法院判决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本公司(丙方)和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方)四方对法院判决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05年 4月 10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由云南长运酒业有限公司于 2005年 6月20日前支付款项的最低额为 35万元,2005年 12月 20日前支付款项的最低额为 100万元,同时将收

41、入的 40(超过 100万元)归还借款,2006年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年 5 月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11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4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律师费人民币 2 万元。被告重庆长

42、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后,享有对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追偿权。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对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301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520元,合计人民币 113530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法院判决后,鉴于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人发放债权执行凭证。上海一中院以(2

43、005)沪一中执第 9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4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 12 月1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4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 500 万元及支付自 2004 年6 月21 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44、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 万元。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温州新城持有本公司 304 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如被告温州新城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35,3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25,520 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本案判决后,因上海长运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

45、项已于 2005年 12 月 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4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 14,778,501.18 元及支付自2004年 9月21 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3 万元。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46、持有本公司 912 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12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86,717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 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本案判决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 2005 年9 月26 日向上海长运发生执行通知,责令上海长运在 2005年 10月 11 日之

47、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本案被法院冻结的财产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字第 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4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 11 月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15)2004 年 10 月 25 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保字第 17

4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 500 万元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责任。被查封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日止。查封担保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座落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 16 街坊 25/3 丘、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3)第 013075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二年。,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 2005 年10月 31 日以通过其他合法形式进行解决为由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撤

49、诉申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并无不合,应予以准许,并以(2004)汇民一(民)初字第 64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11月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16)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 年 6 月 7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以(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 1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 7,763,482 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50、本案已于 2005 年8 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接到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 2005 年9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四)资产交易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五)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资产、股权转让的重大关联交易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 132、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关联方名称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发生额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0 0 20,801,912.07 0四川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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