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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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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确保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规章的清理结果,区政府对建区 20 年以来(19872006 年)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如下:一、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 124 件。经过依法清理,保留 57 件,废止 55 件,修改 12 件。二、对保留的 57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继续有效的12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收录到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19872007)中(以汇编的形式印发执行) ,同时通过房山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三 、 凡 废 止 的 行

2、政 规 范 性 文 件 ,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 起 停止 执 行 。附件:保留、废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意见2附件:保留、废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意见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7 件)房山公安分局(1 件):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养犬管理区划分和养犬收费标准的通知(房政办发200368 号)房山国土分局(2 件):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房政发200439 号)3 房山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推举办法(房政发200540 号)房山交通支队(2 件):4.关于强化接送学生

3、上下学车辆管理的暂行办法(房政办发200577 号)5.房山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办发200632 号)房山消防支队(2 件):6.房山区乡镇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 (房政发200472 号)37.房山区村镇建设消防实施细则(房政办发200621 号)区财政局(2 件):8.关于加强全区会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房政发199818 号)9.房山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房政办发200336 号)区残联(1 件):10.北京市房山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暂行办法(房政发19963 号)区档案局(1 件):11.房山区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200117 号)

4、区发改委(7 件):12 北京市房山区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办法(房政发19951 号文件发布,根据房政发200039 号文件第一次修改,根据房政发200210 号文件第二次修改)13 房山区非煤矿山管理办法(房政发200526 号)14 房山区乡镇煤矿技术管理办法(房政发200527 号)15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房政发200542 号)16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房政发200543 号)417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暂行规定(房政发200544 号)18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房政办发200551 号)区法制办(4 件

5、):1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由区政府决定和批准的行政处罚审批办法(区 政 府 1992 4 号 通 告 发 布 , 根 据 房 政 发 2000 39号 文 件 修 改 )20 房山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200460 号)21 房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监督办法(房政发200618 号) 2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房政办发199972 号)区国资委(3 件):23 房山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房政发199717 号)24 房山区加强国有区属集体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200359 号)25 房

6、山 区 加 强 国 有 和 区 属 集 体 资 产 收 益 监 督 管 理 暂 行办 法 (房政发200360 号)5区环保局(2 件):26 房山区城镇自来水地下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房 政 发 1998 69 号 文 件 发 布 , 根 据 房 政 发 2002 10号 文 件 修 改 )27 关于房山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域划分方案的批复(房政函200417 号)区建委(4 件):28 房山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及房山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房政发200214 号)29 房山区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出售管理办法(房政发200223 号)30 房山区建设

7、工程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房政发200528 号)31 房山区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房政发200635 号)区教委(1 件):32 房 山 区 对 流 动 人 口 中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暂 行 办 法 (房政发200352 号)区经管站(3 件):33 房山区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与管理试行办法(房政发20014 号)634 房山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办法(房政办发20064 号)35 房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房政办发200653 号)区劳动保障局(2 件):36 房山区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房政发200215 号)37 房山

8、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房政办发200675 号)区林业局(2 件):38 房山区上方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区政府通告199412 号)39 关于划定我区林木禁伐限伐范围的意见(房 政 办 发 1991 88 号 文 件 发 布 , 根 据 房 政 发 200459 号 文 件 修 改 )区民政局(5 件):40 房 山 区 优 抚 对 象 医 疗 费 用 减 免 管 理 办 法 (房政发200220 号)41 房山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房政发200248 号)42 房山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200469 号文件发布,根据房政发20066 号文件修改)43 关于完善

9、本区城乡低保制度的通知(房政发200632 号)744 关 于 征 地 超 转 人 员 生 活 和 医 疗 补 助 若 干 问 题 的 实 施意 见 (房政办发200633 号)区农委(2 件):45 房山区实施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房政发199814 号)46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房政发20043 号)区市政管委(4 件):47 北京市房山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房 政 发 1999 22 号 文 件 发 布 , 根 据 房 政 发 2002 10号 文 件 修 改 )48 房山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房政发200216 号)49 房

10、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20054 号)50 房山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 (房政办发200110 号)区水务局(4 件):5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区管主要河道水库灌渠集中供水水源地管理保护范围的通知(房政发200243 号)5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张坊水源应急供水工8程胜天渠保护范围的通知(房政发200536 号)53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通告的实施意见(房政办发200533 号)54、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关良乡两城排水设施管理保护范围的批复(房政函2005137 号)区文委(2

11、 件):55 北京市房山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区政府通告19936 号文件发布,根据房政发200210 号文件修改)56 房山区山区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设施维修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办发200525 号)区应急办(1 件):57 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房政发20063 号)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5 件)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山区分中心(1 件):1 房山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房政发200041 号)房山工商分局(1 件):2 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房政办发200678 号)9房山公安分局(4 件):3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12、 政 府 禁 止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区政府通告199313 号)4 房山区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办法(房政发199522 号文件发布,根据房政发200039号文件修改)5 房山区贯彻执行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政发200363 号)6 房山区大型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房政办发200440 号)房山规划分局(2 件):7 房山区地名管理暂行规定(区政府通告19925 号)8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区政府通告199410 号)房山国土分局(3 件):9 房山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房政发199529 号

13、)10 房山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200351 号)11 房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房政发200449 号)良乡卫星城管委会(1 件):1012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卫星城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发199934 号)区安监局(3 件):13. 关 于 加 强 乡 镇 煤 矿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的 有关 规 定 (房政发200354 号)14 关于加强地方煤矿管理及修路费收取使用工作的通知(房政办发19973 号)15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意见(房政办发199835 号)区编办(1 件)

14、:16 关于在全区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房政发199351 号)区地税局(2 件):17 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实施办法(房政发198738 号)18 关于向农村集体企业征收补助社会性开支的办法(房 政 发 1988 58 号 文 件 发 布 , 根 据 房 政 发 2000 39号 文 件 修 改 )区发改委(3 件):1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房政发199745 号)1120 北京市房山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收益补偿办法(房政发20027 号)21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房政办发2004107 号)区法制办(1 件):22 北京

15、市房山区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试行办法(房政发199939 号)区环保局(1 件):23 房山城关噪声功能区划分实施细则(区政府通告199414 号)区监察局(2 件):24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房政发200427 号)25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政办发2002101 号)区建委(4 件):26 房山区城镇地区住宅楼房管理与修缮试行办法(房 政 发 1998 52 号 文 件 发 布 , 根 据 房 政 发 2002 10号 文 件 修 改 )27 房山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房政发199858 号)28 房 山 区 规 范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房

16、政 发 1999 29 号)29 房山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房政发199952 号)12区交通局(1 件):3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 917 路房山段客运秩序的通告(区 政 府 1994 1 号 通 告 发 布 , 根 据 房 政 发 2000 39号 文 件 修 改 )区教委(2 件):31 关于加强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房政发198947 号文件发布,根据房政发200039号文件第一次修改,根据房政发200210 号文件第二次修改)32 房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收 费 管 理的 规 定 (房政发199972 号文件发布

17、,根据房政发200210号文件修改)区劳动保障局(2 件):33 北京市房山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管理办法(房政发199557 号)34 房山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房政办发199686 号)区林业局(3 件):35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1999 年区政府发张贴的通告)36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放 蜂 管 理 办 法 (房 政 办 发 1988 15 号)1337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林业局调整育林基金、矿柱育林基金标准和征收植被恢复费的批复(房政函199510 号)区旅游局(1 件):38 房山区旅游统计管理规定(房政办发200111 号

18、)区民政局(3 件):39 北京市房山区优抚对象优待暂行办法(房政发198971 号)40 房山区农村特困户救助办法(房政发200053 号)41 房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房政办发200478 号)区农委(1 件):4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区 政 府 通 告 1993 12 号 文 件 发 布 , 根 据 房 政 发 2000 39 号 文 件 修 改 )区人口计生委(1 件):43 房山区计划外生育费(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房政发199925 号)区审计局(1 件):44 房山区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房政发19

19、9655 号)14区市政管委(2 件):45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从新建住宅区基建投资中提取绿化建设费的规定(房政发19893 号文件发布,根据房政发200039 号文件修改)46 房山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作办法(试行) (房政办发200432 号)区水务局(3 件):47 北京市房山区刺猬河河道管理规定(区政府 1992 年 8 月 27 日批准,房水字19921 号文件发布)48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区节水办公室与区水利局地下水资源管理权限范围问题的通知(房政发199250 号)49 房山区世行贷款水资源项目管理办法(房政发200149 号)区卫生局(2 件):50 房山区

20、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房政发199513 号)51 房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房政发199823 号)区政府督查室(1 件):52 房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督 查 工 作 规 则 (房 政 发 1999 65 号)15区质监局(2 件):53 房山区关于地中衡认证检定管理办法(区 政 府 1993 8 号 通 告 发 布 , 根 据 房 政 发 2000 39号 文 件 修 改 )54 房山区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房政发199558 号)区燃气中心(1 件):55 关于在房、良两地征收“气源费”的实施办法(房政办发200074 号)三、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

21、改意见(12 件)房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在良乡、城关、燕山地区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实施意见等 12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区城管大队(1 件):(一) 关于在良乡、城关、燕山地区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实施意见(房政办发200142 号)1文件名称修改为:关于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实施意见 。2第一段将“良乡、城关、燕山地区”修改为“房山区” 。3第一大点修改为:“禁止在拱辰街道办事处、西潞街道办事处、良乡、城关、燕山地区的主要街道、居住小区,商店、学校、医院、空气监测子站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在地露天烧烤食品。 ”4第二大点修改为:“凡在上述地区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

22、法进行查处。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16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第三大点修改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第四大点修改为:“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区地震局(1 件):(二) 房山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房政办发200412 号)1文件中的“区地震办公室”全部修改为“区地震

23、局” 。2文件中的“区计委”全部修改为“区发改委” 。3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区地震局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和工程性质,结合地震小区划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区法制办(1 件):(三)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等十二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房政发200229 号)删去该文件中的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 、房山区政府行政措施制定办法 、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 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 重要行17政案件的督查制度六项制度。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1 件):(

24、四) 房山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规定(试行) (房政发200623 号)1第二大点(一)中的“建筑密度”指标,在备注栏内增加说明:除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项目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建筑密度原则上多层厂房不低于 40%,单层厂房不低于5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删去指标值7%,在备注栏内增加说明:单个工业建设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5%,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2在第二大点(一)中增加“绿地率”指标。指标值为 10-15%,备注说明为:在开发区总体绿地率不低于 30%的前提下,单个工业项目绿地率控制在 10-15%。3删

25、去第二大点(七)中的“试行一年” 。区建委(1 件):(五)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 号)删去第五大点第(四)项内容。区科委(1 件):(六) 房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房政发20051 号)第九条修改为:区科学技术奖每二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18区民政局(1 件):(七) 房山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房政发199812 号)1第四条修改为:“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和规定,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第五条中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分别

26、修改为“在乡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和“在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 。3第八条修改为:“各单位要积极解决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士官家属的住房困难。 ”4删去第二十条。5原文件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区民防局(1 件):(八) 房山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使用与管理办法(房政发199958 号)1第三条中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 ”修改为“区民防局” 。2第五条中的“区人防办”修改为“区民防局” ;增加“乡镇(街道) 、驻区中央、市属单位负责区民防局设置在本地区、本部门的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人防警报设施按统一规划的布局19进行建设,被确定安

27、装人防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和阻挠。对已安装的人防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区民防局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负责补建或补偿。”4原文件“第七条”改为“第八条” ,删去“不得擅自拆除” 。5原文件“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依次修改为“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6原文件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区人防办”修改为“区民防局” 。7删去原文件第十条中的“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卫生局(1 件):(九) 房 山 区 建 立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 试行 ) (房 政 发 2003 61 号 文 件 发 布 ,

28、 根 据 房 政 发 200458 号 文 件 修 改 )1删去第二条中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可按原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2第四条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办乡(镇)管”修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办区统筹,区、乡(镇)两级共同管理” 。3删去第七条中的“经区民政局批准的农村低保贫困户和五保户以及持有残疾证的年收入在 2000 元以下的贫困残疾人,免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出资费用,由区、乡(镇)两级财政予以补贴。其中: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 60,乡(镇)财政每人每年补贴 40。 ” 204第八条中的“筹资标准在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

29、称实施细则 )中具体制定”修改为“筹资标准在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2008 年度) (经房山区五届区政府第 50 次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中具体制定” 。区邮政局(1 件):(十) 房山区居民楼邮政工作管理规定(房政办发200145 号)删去第四条中的:“对未纳入设计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高教园区(2 件):(十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征地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房政发200445 号)1.原文件第一段中的“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16 号) ”修改为“根据北

30、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87 号) ”。 2.第四大点中的“房山土地储备分中心”修改为“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 3.第五大点在“负责拆迁工作”前增加“高教园区管委会” ;“良乡镇和长阳镇”修改为“拱辰街道办事处、长阳镇和南窖乡” 。 4.第六大点修改为“经营性土地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对高教园区内进行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采取市场方式,2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收益用于平衡高教园区的开发建设资金。 ” 5.第七大点中的“区政府成立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名单附后) ”修改为“区政府下发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良乡高

31、教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房政办发200712 号) (名单附后) ”。6.原文件中的“附件”内容修改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房政办发200712 号)中的内容。(十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0568 号) 1.原文件中的“良乡镇”全部修改为“拱辰街道办事处” 。2.原 文 件 第 四 点 “按 照 良 乡 高 教 园 区 建 设 工 程 的 实 施 计 划 ,定 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 前 全 部 拆 迁

32、完 毕 。 先 期 开 工 部 位 , 按照 单 项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计 划 , 制 定 拆 迁 期 。 ”修 改 为 “根 据 良 乡高 教 园 区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期 限 , 按 照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完 成拆 迁 任 务 ”。3.原文件第六点(一)下的第 1 点修改为“国有土地补偿按照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京国土用2005534 号)精神,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4.原文件第八点(二)下的第 4 点中的“由村委会、镇政府”修改为“由村委会、办事处、乡镇政府” 。5.原文件第八点(二)下的第 4 点中的“认定的宅基地经村22委会、镇村建

33、科核实后出具证明”修改为“认定的宅基地经村委会、办事处城建科、乡镇村建科核实后出具证明” 。 6.原文件第八点(二)下的第 4 点中的“高教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 、 (三)下的第 3 点中的“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和第十一点中的“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全部修改为“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7.原文件第八点(三)下的第 3 点中的“由配偶方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村两级证明”修改为“由配偶方提供户口所在地(办事处)乡镇、村两级证明” 。 8.原文件第八大点的第(六)点的第 5 小点删去“利用宅基地上房屋承租经营的(具备上述经营资质和证明的) ,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50 元。 ” 9.原文件第八点(六)下的第 6 点中的“按所拆房屋每平米补助 200 元”修改为“按所拆正式房屋每平米补助 200 元”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决定,对以上 12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以汇编形式重新公布。23主题词:保留 废止 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告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3 月 24 日印发 共印 300 份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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