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治理,Chapter 14,學習重點,介紹公司治理的起源 了解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從董監事、股權結構、關係人及大股東的面 向探討公司治理 分析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 說明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的施行 了解股東行動主義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Robert Monks 和 Nell Minow 合著的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中,定義公司治理為:決定公司方向與表現之不同參與者間的關係 主要參與者有: 股東 董事會 以執行長為首的經營階層 公司的治理表現就存在於這三方衝突之中,委託人與代理人,公司內存在各種不同參與者,每位參與者都希望專業經理人能為他們創造最
2、大利益,這些參與者就是這個公司的委託人 (Principal) 受到委託去執行決策、為公司創造價值的專業經理人,就是公司的代理人 (Agent),代理問題 (1),委託人的衝突 由於不同的委託人對於最大利益的看法不同,代理人很難面面俱到 由於代理人往往是獲得公司最大股東支持的董事會所選出,所做的決策往往必須遵循大股東意志 但是小股東的利益不一定與大股東相同,所以小股東可能會感到利益受損,代理問題 (2),委託人與代理人間的衝突 代理人容易有自利傾向,做出有可能不利於委託人的決定,形成代理人與委託人間的衝突 剩餘請求權 (Residual Claim):代理人所管理的公司資源減去代理人本人的持股
3、與薪資 剩餘請求權人 (Residual Claimant):擁有上述資產的人 剩餘請求權人必須有一個監督機制,用來確保代理人的決策,以維護他們的最大利益,代理人與委託人的重疊性 (1),實務上,委託人與代理人身份時常重疊,容易造成經營權、所有權合一,監督機制不彰的問題 在這種情形下,若公司監督功能不能完善運作,大股東自利或代理人自利的情形很可能同時發生,於是容易產生三種問題: 特權消費 (Perquisites) 現象 董監事酬勞偏高 內線交易 (Insider Trading) 問題,代理人與委託人的重疊性 (2),特權消費現象 大股東身兼代理人,他們能先提撥公司資源做為薪資、配車、甚至房
4、舍津貼等,而削減了所有股東的權益 董監事酬勞 當董事長是最大股東又身兼總經理時,有制訂董監事酬勞、總經理薪水的權力,容易出現董監事酬勞偏高的問題 內線交易問題 大股東兼任經理人,對於公司內部資訊有詳細掌握,能夠在利多空消息前先買賣股票,造成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公司治理的觀察指標,有關公司治理,我們可以從四個角度來觀察: 董監事組成 股權結構 超額關係人交易 大股東介入股市,董監事組成,董事會的組成,必須儘量保持獨立角色,不偏袒經營團隊與大股東任何一方 實證研究都顯示,當公司的最大股東同時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比率越高,公司治理的程度越差 當專業經理人和其他股東加入董事會時,對公司治理有正面作用 公
5、司的獨立董事席次越多時,董事會獨立性增強,對公司績效有正面影響,股權結構,理論上,公司的股權應該能夠透過公開發行市場分散股權,而達成股權大眾化的狀態 實務上,卻有很多複雜的股權架構設計,能夠讓大股東的股東權益超過實際持股,達到一股不只一權的結果 有以下方式: 雙階股權結構 (Dual Class Shares) 投票權偏離現金流量權 金字塔結構 (Pyramid Structures) 交叉持股 (Cross-Holdings),雙階股權結構,公司在籌資時,可以發行兩種擁有不同投票權的股票 例如:A 階股票投票權的一票就相當於 B 階股票投票權的 10票 如此一來大股東就可以藉著持有大量 A
6、階股票持續對市場籌資,而且不會稀釋股權,延續對公司的控制程度 台灣目前不容許這類股權存在,投票權偏離現金流量權,假設現在甲集團持有 A 公司 50% 的股權,而 A 公司又持有 B 公司 50% 的股權 但是在 A 公司中,甲集團已經是最大股東,甲集團就能透過最大持股,統整 A 公司的意見,進而去主導 B 公司的投票權 如此一來甲集團雖然只擁有 B 公司 25% 的股權,但是實際上卻等同於掌控了 B 公司 50% 的股權。這樣的情形下就產生投票權偏離現金流量權的情形,金字塔結構,投票權偏離現金流量權的情況發生後,大集團可以進一步組成金字塔結構,控制更多的公司 越往金字塔底端,投票權偏離現金流量
7、權的情況就越嚴重,交叉持股,公司投資一個子公司,然後子公司用母公司的資金,反過來買進母公司股權,用以控制母公司董事會 由於母公司對子公司有控制權,大股東可以在子公司董事會中,選舉自己擔任董事長;然後又以子公司對母公司的持股,在母公司內選舉自己擔任董事長 大股東等於利用全體股東的錢,安坐在子、母公司董事會中,超額的關係人交易,根據我國第六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所謂的關係人交易包括母子公司、內部人、內部人親屬、受捐贈單位等 實證研究顯示,財務發生危機的公司,有超額關係人交易的機率遠比一般公司為高 關係人交易容易作為操控財務報表的手段,由於內部人可以掌握更多消息,所以該交易有可能傷害公司價值而由其他股
8、東承受損失,大股東介入股市,大股東介入股市容易造成其他股東的權益受損 除內線交易問題外,從外部觀察兩種指標: 大股東股權質押比率 上市公司成立投資公司家數 大股東質押股票比率過高或是成立多個投資公司進行金字塔結構及交叉持股,對公司內部治理及經營績效皆有負面影響,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薪資獎勵計畫 董事會設計 機構投資人與積極股東,薪資獎勵計畫,為了讓專業經理人的利益和股東趨於一致,許多公司將高階經理人的部分薪資以配股、配發選擇權等方式發放 然而在代理人自利的心態下,逐漸被扭曲為執行長為自己制訂高薪的自肥行為 高階經理人開始虛報盈餘製作假帳,希望公司股價能因為高盈餘數字而提高,方便自己執行選擇權
9、因此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皆規定,經理人行使認股權後,在任職期間或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股票 各國也將員工認股選擇權改認列為費用,防止代理人自肥,董事會設計,在監督代理人方面,一般公司內專業經理人直接面對的監督機制就是董事會 經營團隊的重要決策,必須經過董事會核准方能施行 獨立董事 監事會 直屬於董事會的委員會 獨立董事的爭議,獨立董事,依據董事與內部人的關係,可以將董事分成: 內部董事 (Inside Directors) 由公司內部員工、已離職員工或他們的親屬出任公司董事職務的情形 灰色地帶董事 (Gray Directors) 與公司有業務來往的人,如銀行家、律師、企管顧問等 外部董事 (Ou
10、tside Directors) 不屬於上述兩種的董事,又稱為獨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s) 獨立董事的超然立場有助於平衡公司內部利益衝突,監事會,美國以獨立董事為主,而大陸法系的德國則採用董事會、監事會並行的雙層式董事會 由全體股東透過股東會,選舉監事會成員,而監事會成員再行選舉出董事會成員 台灣公司法中也設有監事制度,但是監察人並沒有實權 近年來又新增審計委員會 (Audit Committee) 法規制度,鼓勵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使監察人在公司中的地位更加模糊,直屬於董事會的委員會,大多數衡量公司治理的評分準則,也把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這
11、三大委員會,當作評量公司治理的重要指標 審計委員會主要在解決財務方面的利益衝突問題、監督公司會計制度 薪酬委員會在於制訂合理的薪資給付水準,避免代理人自肥 提名委員會則負有提名執行長、董事、委員會成員任務,獨立董事的爭議,董事會往往邀請與自己友好的人士出任獨立董事職務,故獨立董事不見得能在董事會中發揮不平則鳴的針砭效果 獨立董事平日不在公司內部常駐,對公司事務掌握能力不如經營團隊,所能夠動用的資源也無法和公司經營團隊相比 大部分的實證研究仍顯示,在一般正常營運的公司中設有獨立董事的公司,在內部治理事項上,評分仍然比未設置獨立董事的公司高,機構投資人與積極股東 (1),可透過四種聯合行動對公司產
12、生一定影響力: 拋股抗議 否決董事會 集體訴訟 其他的投票事項 否決併購案、董事會爭奪戰等,機構投資人與積極股東 (2),拋股抗議 當有大型併購消息傳出,機構投資人會以非常明確的買進或賣出公司股票行動,表達對公司決策的立場 否決董事會 機構投資人也重視在股東會中行使職權,透過委託書登記形式,代理所管轄之資金進行投票,稱為委託書投票(Proxy Voting) 當機構投資人對董事會的表現不滿意時,可以組織不信任投票 (The “No” Votes),在董事會向股東會提出下一屆董事名單時,投下反對票,機構投資人與積極股東 (3),集體訴訟較勁 機構投資人有時會主動代替全體股東對公司提出訴訟 被告公
13、司與董事、員工常常必須賠付相當高的和解金,讓機構投資人獲得很不錯的訴訟成果 其他投票事項,如否決併購案、董事會爭奪戰 投資人透過股東會,也可以對其他重大經營事項表達看法,包括贊成或否決併購案,甚至開出另一張董事名單和現任經營團隊,台灣公司治理概況,法律規範與治理機制 公司治理的相關規範,包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證交所上市審查準則及櫃買中心上櫃審查準則 在治理制度方面,可分為: 透過內部自治的方式,如董事會的運作方式、內部稽核的設置等,來管理及監督公司的業務 外部機制是指透過外部壓力,像是政府法規等,使公司經理人能以公司整體利益為重,公司治理執行現況 - 內部關係 (1),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的
14、組成,在公司法及證交法都有詳細規定,包含人數、獨立性及提名制度等 針對董事會的職權、制衡機制及董事股權交易揭露等都有所規範 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 依證交法之規定,公司可以選擇董事、監察人雙軌制,或是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單軌制 關於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的職權,都於證交法及公司法有詳細規定,公司治理執行現況 - 內部關係 (2),股東會 法律規範上制定許多保護股東的相關規定,並賦予股東參與公司的權利,包含選任董事及監察人、決定董監事之報酬、直接提案權以及核准公司章程之修改等 薪資報酬委員會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就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依證交法之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
15、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公司治理執行現況 -外部關係 (1),資訊透明化 在公開市場之資訊公開,證交法及公司法都有相關規範 向主管機關提供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中,以公開說明書最為重要,其內容記載許多公司的資訊,是投資人及主管機關判斷公司的重要依據 在交易市場的資訊公開,包含了定期資訊及不定期資訊 定期資訊包含每月營運狀況、定期財務報告、年報及內部人交易資訊等 不定期資訊包括重大資訊適時公開、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申報、徵求委託書、或現金增資等,公司治理執行現況 -外部關係 (2),歸入權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超過公司股份 10% 之股東,對公司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或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在取得六個月內自行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買進而獲利者,公司應請求將買賣利益歸於公司 主要是為了防止內部交易,並鼓勵長期持有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