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兴区印刷及包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序号 考评内容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1 资质证照 2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203 安全生产责任制 28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55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35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07 应急救援 608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9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4010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011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12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属实性评价) 50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合计 4001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402 设备设施 903 作业安全 2504 危险化学品管理 1005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406 场
2、所环境 407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40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合计 600总计 1000大兴区印刷及包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 /印刷经营许可证 /企业应当具备印刷经营的条件,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无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印刷经营许可证
3、过期,即为否决。印刷业管理条例第7 条 /资质证照消防验收意见书 2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3 条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20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 10 分;4、扣满 20 分
4、的,追加扣除 10 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生 产 法 第 1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6 条第 5.2.1 条安全生产目标 8企业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1、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 5 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1 条第 5.1 条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0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
5、生产责任制,不得分;2、安全生产责任制每缺 1 个部门,扣 3 分;3、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 5 分;4、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 5 分;5、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 3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4 条、第 15 条第 5.2.2 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职责 10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第 5.2.2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
6、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2、组 织 制 定 并 督 促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规 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2、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缺少履职证明材料(如签署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的记录等),不得分,并追加扣除 10 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7、第 16 条规章制度 15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1、规章制度每缺 1 项扣 5 分;若缺少的规章制度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 3 分。北京市
8、安全生产条例第 18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5 条第 5.4.1 条、第 5.4.2 条、第 5.8 条、第 5.9 条、第 5.12 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每缺 1 个岗位或 1 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 5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 条 第 5.4.3 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35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档案;3、事故记录管理档案;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
9、告缺 1 项扣 5 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1 条、第 31 条、第36 条、第 37 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35 条第 5.4.6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5、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 MSDS)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7、安全生产奖惩档案;8、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培训学时要求 15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
10、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3、换岗的,离岗 6 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 4 学时。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扣 10 分;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 5 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5 条 第 5.5 条培训内容 15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
11、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1、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2、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 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4 条 第 5.5 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 5 分;扣满 15 分,追加扣除 10 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5 条第 5.5.3 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5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
12、作。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 5 分;扣满 15 分,追加扣除 10 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5.5.3 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201、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2、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扣 10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76 条、第 77 条第
13、 5.11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组织建立 10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1、无组织机构或人员,不得分;2、职责不清,扣 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76 条、第 77 条第 5.11 条预案演练 203、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1、无演练
14、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2、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 10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76 条、第 77 条第 5.11 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器材 104、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不得分;2、器材无维修保养记录,扣 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76 条、第 77 条第 5.11 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
15、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1、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2、每缺 1 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 2 分;3、每缺 1 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
16、不合格,扣 10 分;每缺 1 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 2 分;4、每缺少 1 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 5 分;5、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 5 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5.6.2 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7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1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11 条第 5.10.1 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职业
17、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卫生三 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 1、未进行“三同时 ”管理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第 5.10.1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 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3、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 1 分;4、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 2 分。病防治法第 18 条职业病危害申报 7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1
18、、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不得分;2、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 1 项,扣 3 分;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 5 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 8 条 第 5.10.3 条职业病危害告知 8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 1 人扣 4 分;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 2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4 条 第 5.10.2 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
19、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不得分;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 1 项,扣 2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7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20 条第 5.10.1 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健康监护 7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
20、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每缺 1 人扣 2 分;2、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每缺 1 项扣 3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6 条、第 37 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 8 条、第 13条、第 15 条、第 19 条第 5.10.1 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
21、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9 条、第 20 条第 5.3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相关保险 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1、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分;若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意外险,扣 5 分;2、工伤保险或意外险每漏缴 1 人次,扣 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46 条 第
22、 5.3 条资质和安全协议 20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 10 分;2、未 与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不 得 分 ;3、 未 在 承 包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中
23、 明 确 各 自 的 安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或 者 未 对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 扣 10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0 条、第41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40 条第 5.7.4 条持续改进 10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 3 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13 条第 5.4.4 条第 5.4.5 条第 5.11.2
24、 条第 5.13 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30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1、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即为否决;2、连续 2 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1 个上报周期漏报,扣 10 分;3、每有 1 项未及时整改隐患,扣 2 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8 条第 5.8 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其他属实性评价 10 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 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 25%,扣10 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通用要求 101、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其显著位置;2、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停止使用;3、存在
25、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注销。1、每有 1 台设备为张贴登记标志,扣 5 分;2、每发现有 1 台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不得分;3、每发现 1 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未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不得分;4、特种设备(不含锅炉、起重机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第 29 条、第 30 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 18条第 5.6.3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厂)内专用机
26、动车辆)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锅炉 10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MW 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t/h 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6
27、t/h 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6.1.15.3 条、第6.2.3 条、第 6.3.2 条、第 6.6.1 条第 5.6.2 条起重机械 10 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齐全有效、符合安全要求。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 20.6 条 第 5.6.2 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0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卸车(载质量 4.5t 以
28、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4、轮辋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紧固;5、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6、车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第5.1.1.1 条、第 5.1.2.1 条、第 5.1.2.2 条、第 5.1.3.6条、第 5.2.1 条、第5.3.1 条、第 5.3.4 条、第 5.4.1 条、第 5.4.4 条、第 5.4.6 条、第 5.4.7 条、第 5.4.8 条、第 5.4.9 条、第 5.5 条、第 5
29、.7.1.1 条、第 5.6.2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齐全紧固;7、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齐全有效;8、轮胎气压、磨损在额定值内、各仪表指针正常指示;9、转向机构连接、工作可靠;第 5.7.2 条、第 5.7.3.1条、第 6.1.2 条、第 6.2条/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1 条 第 5.6.3 条20 2、设备危险部位都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30、5 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 5.1.4条第 5.6.2 条设备设施 通用要求203、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 6.4.1 条第 5.6.2 条304、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完好;附属装置应齐全。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10 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 4.2.1条第 5.6
31、.2 条设备设施 通用要求20 5、设备接地线连接正确、可靠。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 6.4.1 条第 5.6.2 条20 1、按有关规定配置相关消防设施,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1、每有 1 处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10 分;2、每有 1 具消防设备、器材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或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 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 第 5.7.1 条消防设施和器材15 2、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1、每有 1 具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扣 5分;2、每有 1 具消防设施、器材挪作
32、他用,扣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 条 第 5.7.1 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作业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通道 101、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楼顶顶面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第 28 条; 第 5.7.1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0.4 条10 2、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 条 第 5.7.1 条10 3、疏散通道距地面 1m 及以下
33、安装合格的指示标志。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1.3.4 条 第 5.7.3 条10 1、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 条 第 5.7.1 条10 2、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封堵。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安全出口10 3、厂房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应采用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1、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不得分;2、每有 1 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 5 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4.12 条 第 5.
34、7.1 条安全出口 104、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1、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不得分;2、每有 1 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 5 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4.12 条 第 5.7.1 条安全标志 1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并确保标志完好。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2 条;GB 15630 -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 5.12 条第 5.7.1 条消防安全控制室 10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人,并做好值班
35、记录,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1、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不得分;2、无证上岗,扣 5 分;3、每班值班人员少于 2 人,扣 5 分;4、无值班记录,扣 5 分。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 条 a)第 5.7.1 条10 1、电线无私拉乱接,绝缘破损现象。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作业安全用电安全通用要求10 2、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不得在电线上晾晒衣物和悬挂物品。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
36、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10 3、严禁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第 5.7.1 条10 4、线路应穿非燃管保护,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或封闭式电气设备和开关。1、每有 1 处线路未穿非燃管保护的,扣 2分;2、易燃易爆场所未选用防爆型或封闭式电气设备和开关的,不得分。第 5.7.1 条5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 条第 5.7.1 条52、长度大于 7
37、m 的配电室应有 2 个出口。当配电室的长度超过 60m 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当变配电所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的平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5.7 条第 5.7.1 条配电室5 3、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 6.2.4 条、第 6.2.7 条;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5.6 条第 5.7.1 条5 4、室内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杂物及无关物品存放。 不符合要
38、求,不得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1 条第 5.7.1 条5 5、用电单位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应安排专人全天值班。 无值班记录的,不得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2.1 条第 5.7.1 条5 6、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1、未铺设绝缘胶垫,不得分;2、绝缘胶垫铺设不符合要求,扣 2 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 条第 5.7.1 条57、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2.5m;当低于 2.5m 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 每有 1 处不符合
39、要求,扣 2 分。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4.2.6条第 5.7.1 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作业安全用电安全配电室5 8、安全用具应妥善保管,符合以下要求: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DB11/527-2008变配 第 5.7.1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1)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2)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3)绝缘垫和绝缘台应清洁、无损伤;(4)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电室安全
40、管理规定第5.18.5 条51、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 TN 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 TN-S 型,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 TN-C 到 TN-S 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并追加扣除 10 分。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第 6.1.1.4.5 条第 5.7.1 条配电系统52、在同一配电系统中,严禁将一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进行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进行保护接零。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并追加扣除 10 分。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2
41、.10 条第 5.7.1 条电气箱柜 5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第 5.7.1 条5 2、配电板(箱)应用不可燃材料制作。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第 6.2.3 条 第 5.7.1 条5 3、柜体内外整洁、完好、无积尘、积水和杂物;板(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第 5.7.1 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作业安全用电安全电气箱柜54、箱柜体插座连接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2、1)属于 I 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3)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4)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5)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6)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7)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4.5 条第 5.7.1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5 5、应留有足够的安全工作空间和通道。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第 5.7.1 条56、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室
43、内应高出地面 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 200mm 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3.1.5 条 第 5.7.1 条101、气瓶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严禁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由专人管理,并设置“仓库重地,禁止烟火” 、“禁止吸烟”等明显警示标志。1、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不得分;2、无专人管理,扣 5 分;3、未设置警示标志,扣 5 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77 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 条第 5.7.1 条10 2、气瓶仓库内不得有地沟、
44、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77 条 第 5.7.1 条储存5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未分区、分类、分库储存或混存的,不得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77 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 条第 5.7.1 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业气瓶使用 5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1、无经营许可资质企业提供的供气合同的不得分;2、气瓶检验日期不清,扣 2 分;3、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不得分。气
45、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79 条 第 5.7.1 条5 2、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外观无机械损伤、变形及严重腐蚀。1、安全附件不齐,不得分;2、有机械损伤、变形或严重腐蚀,不得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79 条 第 5.7.1 条53、气瓶的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可然、助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在使用时距离不得少于 5m。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79 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 条第 5.7.1 条5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或装置。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气瓶安全监
46、察规程第 79 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 条第 5.7.1 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业气瓶 使用5 5、夏季应防止曝晒,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5.7.1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源对气瓶加热。 第 79 条10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1 条 第 5.7.1 条5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
47、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安装一定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以及通信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3 条 第 5.7.1 条储存54、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应按照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6 条 第 5.7.1 条/ 1、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即为否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 条 第 5.7.
48、1 条5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0 条 第 5.7.1 条其他类危化品使用10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1、无安全防护设备每处扣 5 分;2、未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的每处扣 5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 5.7
49、.6 条第 5.7.1 条51、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专人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4 条 第 5.7.1 条5 2、剧毒品仓库门口应设置警示标志,仓库内必须设置安全周知卡。1、仓库门口未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分;警示标志破损,扣 2 分。2、仓库内未设置安全周知卡的,不得分。DB11/529-2008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技术要求第 5.5.1 条第 5.7.3 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剧毒化学品5 3、库房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应安装防护栏。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DB11/529-2008剧毒 第 5.7.1 条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化学品库安全防范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