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6 年修订)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目录1 总则 11.1 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及特点 11.2 编制目标 .21.3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1.4 编制依据 .31.5 事故等级 .31.6 响应分级 .41.7 适用范围 .42 组织机构与职责 4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2.1.1 指挥部主要职责 52.1.2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5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63 监测与预警 93.1 监测 .93.2 预警 .94 应急处置与救援 114.1 信息报送 .114.2 先期处置 .1
2、24.3 事故现场指挥协调 .124.4 处置措施 .144.5 响应升级 .154.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54.7 应急结束 .175 后期处置 175.1 善后处理 .175.2 事故调查和总结 .176 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 186.1 宣传教育 .186.2 培训 .186.3 演练 .197 附则 197.1 名词术语说明 .197.2 奖励与责任 .207.3 预案管理 .208 附件 218.1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 .2111 总则1.1 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及特点1.1.1 基本现状西城区位于北京中心城区,政治地位重要、经济要素高度集中。全区人口稠密、综合楼宇多、宗
3、教场所多、危旧房多、中小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多,存在众多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因素。1.1.2 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近年来,西城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各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均在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总体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建筑业、服务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业领域分析,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和建筑业,服务行中高处悬吊作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占比最高的领域。(2)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和触电事故多发。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类别分析,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坍塌和物体打击和触电,此四类生产安全事故占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 90%以上。(3)高温月份、节假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时
4、间段。(4)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从死亡人群分析,外地来京的务工人员占 90%以上,普遍原因为文化程度低,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差。1.2 编制目标完善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确定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3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1.3.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
5、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继承和巩固近年来处置和保障工作等经验成果,全面履行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1.3.2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坚持依法应对的原则。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配套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坚持资源整
6、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联动。坚持专业处置、先期处置的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明确专业处置力量,根据事故态势确定指挥层级,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提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体系。1.4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7、规定,结合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5 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8、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6 响应分级为了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处置责任主体的能力,参照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将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分级依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中央(国家)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应适当提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7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
9、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含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组成。可设专业处置组、新闻发布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组。2.1.1 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3)负责具体指挥本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4)分析总结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制
10、定工作规划;(5)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2.1.2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其职责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担任,受总指挥委托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与事故调查工作。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及处置协调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协助政府办副主任做好应急抢险、善后等处置协调工作。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
11、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2)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3)收集分析事故信息及应急工作信息并及时上报;(4)负责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5)负责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宣教、培训与演练;(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2.3 成员单位及职责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区住建委:负责本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12、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本区城市公共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经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区房管局:负责本区房屋安全及房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6)区质监局:负责本区特种设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运输管理局西城管理处:负责本区交通运输行业、水上安全、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8)区民防局:负责本区地下人防场所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13、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9)西城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0)西城公安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事故现场及区域社会秩序。(11)西城交通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12)区卫计委:负责协调 120 和 999 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援工作,为本区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抢险救援或事故调查方面的协助与相关支持。(1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与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区属
14、新闻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与舆情管理。(14)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15)区环保局:为本区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周围环境的应急监测;负责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并配合实施。(16)区财政局:为本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17)区法制办;为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过程提供法律意见。(18)区商务委:为本区规模以上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支持。(19)区文化委:为本区文化娱乐场所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
15、相关支持。(20)区国资委:为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支持。(21)区体育局:为本区体育场所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支持。(22)区园林绿化局:为本区区公园、绿地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支持。(23)区旅游委:为本区旅游场所、宾馆、饭店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支持。(24)区教委:为本区学校等教育机构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支持。(25)区民宗侨办:为本区民族宗教场所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支持。(26)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生产
16、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工作,配合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与后勤保障等工作。(27)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需要,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提供应急避险安置服务。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 3.1.1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常态开展排查、更新、整改、追踪等工作。加强本区重大危险源定期排查和治理工作。3.1.2 加强本区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3.1.3 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区应急办通报工作情况。3.1.4 定期
17、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总体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3.1.5 企业应建立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测工作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将监测、监控情况定期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3.2 预警3.2.1 预警级别按照灾情性质和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级蓝色预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需要疏散、撤离 100 人以下的。级黄色预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需要疏散、撤离 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级橙色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需
18、要疏散、撤离 1000 以上、5000 人以下的。级红色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需要疏散、撤离 5000 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事故灾难。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1、橙色、红色预警信号一般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部门或市应急办发布和解除。2、蓝色、黄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由区安监局根据区相关规定起草预警信息内容并报区应急办备案、审批,经审核同意后由区通讯指挥中心进行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3、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政府工作措施及公众预警响应建议和咨询
19、电话等内容。3.2.3 预警响应相关单位应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主管领导带班、取消休假、禁止出京、外出人员快速归岗等制度。4 应急处置与救援4.1 信息报送4.1.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4.1.2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4.1.3 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 、信息来源、初步原因、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
20、、潜在次生灾害、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4.1.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区应急办的同时,向市局报告,最迟不晚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报告详细信息。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4.1.6 各相关单位、有关部门、企业及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4.1.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4.2 先期处置4.2.
21、1 事发单位应立即明确先期处置指挥员,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4.2.2 由事故专业处置部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事故专业处置部门主管领导到达现场,指挥调动相应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如发现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4.3 事故现场指挥协调4.3
22、.1 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副总指挥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研判是否组建现场指挥部。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各专业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区安监局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专业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及处置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支持工作。4.3.2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3.3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安全疏散
23、组、交通管制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保护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组和事故调查组。(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收集整理各工作组处置信息为指挥人员提供研判建议,并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适时邀请专家顾问共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协调调用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2)专业处置组由各专业处置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职责是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处置。(3)安全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成员包括:属地街道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
24、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4)交通管制组由区交通支队牵头,成员包括:属地街道、事发单位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5)综合保障组由属地街道牵头。主要职责是协调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抚、安置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等。(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委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7)环境保护组由区环保局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协
25、助有关部门实施污染处置;监督生产安全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8)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区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9)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成员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区公安分局、监察局、检察院、人力社保局、法制办 以及工会,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主要职责是收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物证;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4.3.4
26、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4.4 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标明危险区域,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
27、安全送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6)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7)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8)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4.5 响应升级如果生产安全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本指挥部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
28、处置时,应报请区应急委,以区应急委名义,协调北京市或其他区县应急力量协同处置。4.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4.6.1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办进行管理与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9、。4.6.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4.6.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4.8.4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属地区应急委负责收集、整理网络
30、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8.5 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或发生在敏感事件或敏感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4.7 应急结束4.7.1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4.7.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4.7.3 应急结束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主责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和区应急委。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区政府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各街道要协助做好善后处理、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5.2 事故调查和总结经区政府授权后,区安全监管局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不包含技术鉴定时间)向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6 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6.1 宣传教育6.1.1 各相关部门应制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6.1.2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学习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政
32、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预防与应急方面的公益宣传。6.2 培训6.2.1 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面向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知识培训,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能力。6.2.2 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6.2.3 群众培训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群众提供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
33、识和技能的培训。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6.3 演练6.3.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计划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6.3.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街道自行组织本辖区单位和群众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分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公众,提高公众参与机率,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救援能力;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
34、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开展相应应急演练。 6.3.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 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7 附则7.1 名词术语说明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35、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7.2 奖励与责任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和事,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补偿、授予荣誉称号、追认烈士等。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过失和错误进行批评和惩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3 预案管理7.3.1 预案编制与制定本预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北京市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7.3.2 预案审查与公布本预案经区应急委审定并发布。7.3.3 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对预案和工作措施进行修订,原则上 3 年修订一次。7.3.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 附件8.1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