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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信访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三).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5346207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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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浅谈农村信访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议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特点及对策信阳市公安局师河分局控申科屈应俊 近年来,信访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表现出“信”访少、“人”访多;“单”访少、“群”访多;“文”访少、“武”访多的“三少三多”特点。由于有的信访案件所提出的问题,大多是一时难以处理和解决的,致使有的信访当事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不断上访,有的动辄聚众围堵党政领导机关,有的越级进京赴省上访。治理信访问题,有效遏制其不断蔓延上升的势头,必须认真分析信访问题的特点和形成的原因,从根本上、从源头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一、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特点 公安信访案件以

2、派出所、刑侦等一线单位较为突出。接访案件主要集中在派出所、刑侦等主要执法部门,其中派出所占半数以上。反映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个别民警的责任心不强,本该及时破案和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由于工作拖拉,失去破案的最佳时机,导致犯罪嫌疑人外逃;二是工作不实不细,调查取证不及时、不认真,证据不充分,不能使案件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三是个别民警执法为民思想不牢、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本该向群众宣传解释清楚的,轻描淡写,敷衍了事,甚至对群众耍态度,引起群众不满。一般集中在以下五类案件: (一)双方互殴的伤害案件。公安信访问题涉及伤害案件的居多,但形成疑难信访件的往往是互殴的伤害案件,且多为邻里或亲戚间纠纷引起,在案发

3、时没有引起办案人的足够重视,以为调解就能解决,在取证上不认真、不细致,导致因证据不足难以定案或案犯在逃。特别是一些案件,受害人本来就与嫌疑人有较大矛盾,加上案件发生后付出一笔较大的治疗费用,而公安机关又无法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归案,致使受害人亲属不得不走上访之路。这类案件有的双方当事人均上访,使案件更加复杂化。 (二)涉及专业鉴定的案件,包括死因鉴定、伤情鉴定。信访人对死因鉴定、伤情鉴定结论不服,而且往往固执己见,认为鉴定结论有人情、有造假。特别是有的案件在重新鉴定时出现不同结论,从而更加增加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怀疑,导致不断信访。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依赖法医鉴定、忽视外围调查的倾向,对信

4、访人提出的疑问缺乏有效的解释。 (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引发信访的案件中相当一些公安机关已经抓获嫌疑人,但因证据不足又变更强制措施转取保候审,信访人往往不能理解,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受人情关系影响将嫌疑人放走,导致上访人的情绪越发激烈。现实中也存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保而不审的现象,没有继续侦查,以证据不足为由就此搁置。 (四)涉及公安民警或其他国家干部的案件。主要是反映被民警殴打或执法不公等问题,此外,一些职能部门和乡镇干部在执行公务中与信访群众发生冲突,解决难度也较大。 (五)与其他部门的信访事项交织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政府征地拆迁、土地、邻里纠纷、法院判决不服等其他问题,错综复杂,解

5、决难度大,且群众因为公安机关重视信访工作往往纠缠在公安信访部门。 二、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执法不严是导致信访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破案率不高是导致信访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特别是一些刑事犯罪案件侦破率不高,挽回损失不及时,是导致受害人上访的主要原因。具体来看,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公致访”。公平和正义是执法的主题和灵魂,执法不公主要源于:一是执法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有深有浅,执法理念有高有低,在执法过程中不讲究社会效益,不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一些处罚和裁决显失公正,或是程序不完善,或是处理不到位;二是少数执法办案人员徇情枉法,徇私枉法;三是部分执法人员作风拖

6、沓,对复杂案情抓而不紧,督办不力,拖延办案时间,致使个别案件久拖不决;四是有错不纠,对执法过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造成信访问题的预见性认识不足,过分强调处罚和裁决的严肃性,而忽视其公正性。 (二)“不细促访”。有的执法人员办事拖拉,对当事人的初信初访重视不够,工作不细,解释不到位。在大部分信访问题中,有的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看起来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来说,则是非解决不可的大事,而少数部门在对待这种问题上麻木不仁、态度冷漠,听之任之,面对信访问题,不去积极化解,反而推给分局,能推则推,推不了的就拖,使当事人失去了对初访单位的信任感,造成受害人走上层路线,到处上访告状,以

7、求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一些“老上访户”也正是这样推来推去,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给推出来的。 (三)“矛盾激访”。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的部门政策规定相互矛盾,因此导致的上访案件存在较大比例。这类案件大都涉及大多数人的直接利益,且社会敏感性较强,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想达到十全十美,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几乎是难上加难,在处理过程中一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极易形成集体信访、越级上访,有的还可能使矛盾激化,成为群体性事件。 (四)“不懂生访”。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与群众法律素质的提高存在着明显的偏差。一是不懂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部门和检法部门,都有自己明确的职责分工,其行

8、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因为不公开透明,宣传不到位,导致许多信访当事人,不懂执法部门的分工和案件管辖范围。二是不懂法律程序。表现为不懂诉讼程序,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抱着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态度。反正我有理,你就要给我解决,什么程序不程序。有的当事人不懂得上诉与申诉的区别,或认为交了上诉费也是白交,“信访不信法”,不提起上诉而到处上访。三是不懂政策规定。对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知之甚少,错误地认为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不访不解决。 (五)“闹而缠访”。在信访的当事人中,仍有一些人无理上访,“闹而缠访”,以“访”、“闹”为手段企图使无理的要求得到满足和解决。这部分人为达目的,把上访

9、当作职业,无休止地缠诉缠访,不断提出过高要求;甚至故意找茬“闹”访,抓住接待人员不够周全的话语不放,无理取闹;还有的由于“访”出的经验,越是在重点时期、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越是想方设法越级上访,给执法部门和党委政府施加压力,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减少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法制意识,“依法导访”。一方面,在认真做好深入细致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因案施策,在解决问题上狠下功夫。对当事人反映问题合理,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上门给予正面答复,限期解决;对因案犯在逃、证据收集等方面原因造成一时不能结案的,及时上门通报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加强联系,保持沟通,增进了解,征得群众

10、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对反映问题不合理、缠信缠访、无理取闹的,尤其是那些屡教不改、违法上访的,坚决依法处理,决不能因为其“闹”,而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以达到正确引导疏导信访的目的。 (二)强化公开意识,“透明降访”。公开和透明是执法的最普遍、最本质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活动的具体要求,更是保证执法、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通过公开,让群众认识、了解执法活动,欢迎群众监督评议执法活动,以达到支持、理解执法活动的目的,确保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总之,要把警务公开当作一项“阳光工程”来抓,通过公开体现群众的“知情权”,加深群众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理解,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确保执法活

11、动的健康有序。同时,公开办案程序,以利于群众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避免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群众意识,“服务减访”。一要树立群众信访无小事的职责观。群众上访,大多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务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百倍关注,充分发挥好信访窗口群众发泄厌气的“释放站”、解决问题的“二传手”、维护稳定的“调压阀”的作用,多为民着想,多为民作主,多为民解忧。二要树立文明接待、热情服务的接访观。大多上访者来时都带有一定的怨气,有的甚至情绪非常激烈,这就要求信访接待人员坚决摒弃官僚作风,通过换位思考,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多一些理解和帮助,争取当事人的信任。要抓住其

12、解决问题是最终目的的心理,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有效的化解怨气、解决矛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上访者的心坎上。三要树立为民掌权、为民执法的服务观。大多数信访案件,都是事出有因,有理信访中也会有无理的成分,无理信访中也有有理的要求。因此,务必慎重对待每一起信访案件,撇开有理、无理之争,以解决问题、息诉罢访为目的,按照“有理上访、尽快解决,无理上访、有情答复”的思路,不断增强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自觉性。 (四)强化质量意识,“源头控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源头治理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治本措施。首先要加强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

13、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依法办案能力,在素质上保证尽量少出错和不出错。其二要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信访责任倒查追究制。凡因执法不到位或者执法缺位,而引起群众上访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那些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办案、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信访问题不能依法、公正、及时解决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决处理,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以严密的制度和纪律,保证不出冤假错案,不发生信访问题。其三要转变工作作风,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针对部分群众对法律知识了解不深、不透,有涉法问题找不准反映对象、有合理诉求找不到解决途径,从而导致信访甚至集体上访发生的实际,要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

14、提前预警,主动深入到上访群众中调查解决反映的问题。要建立动态监控网络,强化信息意识,在基层派出所和治保内保组织中建立义务协调员,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使一些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强化职责意识,“责任化访”。无论是接访人员,还是办案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群众上访我有责的职责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强化职责意识,靠严格的责任解决信访问题。首先要提高对初访的处置能力。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减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保证“一访”问题就能解决。其次要认真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和公正性,而且还关系到社会大局

15、稳定。因此,必须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大局观,保持政治敏感性,对信访部门经过多次调处仍未有效解决的信访案件,要建立定领导、定时限、定责任、包化解、保稳定的“三定一包一保”工作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定领导就是根据上访案件的类型确定接访领导。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接访;问题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上访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接访;重大疑难问题,要专题研究。定时限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访,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解决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督办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处理意见,加快工作节奏,及时予以答复。定责任就是对包保的信访案件,明确责任和纪律,权力和义务,奖

16、励和处罚的要求,促进工作落实。包化解就是对包保的信访案件,要深入到案发地和涉访单位调查取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督办落实,包息诉罢访。保稳定就是保证在接访和处置的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确保案件不反复,不出现因信访环节责任不落实,而引发“民转刑”案件和其它有碍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 (六)强化协作意识,“综合治访”。解决信访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对复杂疑难信访案件,仅靠公安部门以及信访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和全局的力量,运用政策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比如在处置因企业改制中形成的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冲突,因城市整体规划搬迁户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引起的信访案件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经济综合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参与,部门联动,整体互动,协作配合,综合治“访”,充分体现政策和法律的威力。使闹访者看到,各级各部门依法公开、公正处理信访问题的决心,彻底打消少数别有用心人利用信访伺机作乱、伺机欲利的念头,彻底摧垮少数人企图靠一面之词、片面之理来骗取领导同情和批示的心理底线,妥善处理聚众信访案件。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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