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4 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一 、 根 據 內 地 與 香港關 於 建立 更 緊密經 貿 關係 的 安排 (以 下 簡 稱 安 排 ),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就 開 放 服 務 貿 易領域的具體承諾制定本附件。二、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對香港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實施本附件表 1 所 列 明 的 具 體 承 諾 。 表 1 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有關通信服務中的增值電信服務的承諾自 2003 年10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三、對於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或有關 措施,內地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 附件 9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
2、讓表第 2 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 單執行。四、對於本附件表 1 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施,除執行 本附件的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五 、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 對本 附 件 涵 蓋 的 服 務 領 域 , 香港對內地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12六、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表 2。 表 2 是本附件 的組成部分。七、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人員取得 香港專業資格的具體承諾。 八、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 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條款進行 磋商。
3、九、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副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3表 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11. 商業服務A. 專業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a. 法 律 服 務 ( CPC861)1.允許在 內地設 立代 表機構的 香港律 師 事務所 (行 )與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 聯 營 組 織 不 得 以 合 伙 形 式 運作 , 聯 營 組 織 的 香 港 律 師 不 得 辦 理 內 地 法 律 事 務 。2.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 2,被內地律師事務
4、所聘用的香港法律執業者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3.允 許 已 獲 得 內 地 律 師 資 格 的 15 名 香 港 律 師 在 內 地實 習 並 執 業 , 從 事 非 訴 訟 法 律 事 務 。4.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按 照 國 家 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 職 業 資 格 。5.允 許 第 4 條 所 列 人 員 取 得 內 地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後 ,按照 中華人 民共 和國律師 法 , 在 內 地律師事 務所從 事非 訴 訟 法 律 事 務 。6. 對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 行 ) 在 深 圳 、 廣 州
5、設 立 的 代表處的代 表無最 少 居留時間 要求 。 香 港律師事 務所 (行 )在除深圳、廣州以外的內地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的具體承諾最 少 居 留 時 間 為 2 個月。1 部門 分類 使用 世界 貿易 組 織 服務 貿易 總協 定 服 務部門 分類 (G NS/W/120) , 部門 的內 容 參 考 相 應 的 聯 合 國 中 央 產 品 分 類 ( CPC ,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 在 本 附 件 中 , 香 港 法 律 執 業 者 是 指 香 港 大 律 師 和 律 師 。41
6、. 商業服務A. 專業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b. 會 計 、 審 計 和 簿 記 服 務 ( CPC862)具體承諾 1.對 已 持 有 內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業 資 格 並 在 內 地 執 業 的香港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 求 比 照 內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實 行 。2.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臨 時 開 展 審 計 業 務 時申 請 的 臨 時 審 計 業 務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51. 商業服務A. 專業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 CPC8671)e. 工 程 服 務 ( CPC8672)f.
7、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 CPC8673)g. 城市規劃 和風景 園林設計 服務 (城 市總體規 劃 服務除外 ) (C PC8674)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城市規劃和風景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1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顧 問 工 程 公 司 提 供 以 上 服 務 。 61. 商業服務A. 專業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h.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 CPC9312)1.香 港 與 內 地 合 資 合 作 設 立 的 醫 院 或 診 所 聘 用 的 醫務 人 員 可 大 多 數 為
8、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2.具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合 法 行 醫 權 的 醫 師 在 內 地 短期 執 業 的 最 長 時 間 為 3 年 。 短 期 執 業 期 滿 需 要 延 期 的 ,可 重 新 辦 理 短 期 執 業 。3.允 許 香 港 大 學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的 醫 學 ( 西 醫 ) 專業 畢 業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香 港 完 成 了 1 年 的 實 習 期並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醫 權 後 , 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試。成績 合格者 , 發給內地 的醫 師 資格證書 。4.允 許 香 港 大 學
9、 的 口 腔 ( 牙 醫 ) 專 業 畢 業 的 香 港 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一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 資格證 書 。5.允 許 具 有 內 地 國 務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 性 居 民 , 在 香 港 通 過 執 業 資 格 試 後 , 完 成 了 1 年 的 實習期並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 績合格 者 ,發給內 地的 醫 師資格證 書 。6.允 許 具 有 內 地 國 務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全日
10、制高等學校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過許可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 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 的醫 師 資格證書 。具體承諾7.具 有 內 地 國 務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全 日 制7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專業及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 上學歷的 香港永 久 性居民 , 可以 分別 按上述第 5、 6 條 規 定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 地 實 習 期 滿 1 年 並 考 核 合 格 後 , 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成績 合格者 , 發給內地 的醫 師 資格證書 。8.
11、允 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和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的 中 醫 專 業 畢 業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 級 中 醫 醫 院 實 習 期 滿 1 年 並 考 核 合 格 後 , 或 在 香 港 已 經執照行醫 1 年 以 上 後 , 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成 績 合格者, 發給內 地 的醫師 資格證 書 。9.允 許 具 有 內 地 國 務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學 校 中 醫 專 業 本 科 以 上 學 歷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通過中醫執業資格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 醫 1
12、年 以 上 後 , 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也 可 以 根 據有 關 規 定 , 在 內 地 實 習 期 滿 1 年 並 考 核 合 格 後 , 參 加 內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 格證書 。10.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申 請 參 加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類 別 為 臨 床 、 中 醫 、 口 腔 。8部門或 分部門1. 商業服務D. 房地產服務a. 涉 及 自 有 或 租 賃 資 產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 CPC821)b. 以 收 費 或 合 同 為 基 礎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 CPC822具體承諾 1
13、.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高 標 準 房 地 產 項 目 服 務 1。2.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以收 費 或 合 同 為 基 礎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1 高標 準房 地產 項目 是指 單 位建設 成本 高於 同一 城市 平均單 位建 設成 本 2 倍的 房地產 項目 。 91. 商業服務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部門或 分部門a. 廣 告 服 務 ( CPC871)具體承諾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1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廣 告 公 司 。1 在 本 部 門
14、 中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為 經 營 ( 含 非 主 營 ) 廣 告 業 務 的 企 業 法 人 。 101. 商業服務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部門或 分部門 c. 管理諮詢 服 務 ( CPC86501, 86502, 86503,86504, 86505, 86506, 86509)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管 理諮詢服務,包括一般管理諮詢服務、財務管理諮詢服務(營業稅 除外 ) 、 營 銷管理諮 詢服務 、 人力資源 管理諮 詢服務、生產管理諮詢服務、公共關係服務和其他管理諮詢服務。2.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15、供 者 在 內 地 提 供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的 最具體承諾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辦 理 。111. 商業服務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部門或 分部門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 CPC87909)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 和 展 覽 服 務 1。1 不 含 出 國 、 出 境 展 覽 。 122. 通信服務C. 電信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增 值 電 信 服 務1. 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 起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內 地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提 供 下 列
16、五 項 增 值 電 信 服 務 1:( 1) 因 特 網 數 據 中 心 業 務 ;( 2) 存 儲 轉 發 類 業 務 ;( 3) 呼 叫 中 心 業 務 ;( 4) 因 特 網 接 入 服 務 業 務 ;( 5) 信 息 服 務 業 務 。2.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合 資 經 營 第 1 條 增 值 電 信 服 務業 務 的 企 業 中 擁 有 股 權 不 得 超 過 50%。3.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與 內 地 合 資 經 營 第 1 條 增 值 電具體承諾信 業 務 的 企 業 無 地 域 限 制 。1 根 據 內 地 電 信 業 務 分 類 目 錄 執 行 。
17、 132. 通信服務D. 視聽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 錄影分銷 服務(C PC83202) , 錄音製 品 的分銷服 務 電 影 院 服 務華 語 影 片 和 合 拍 影 片錄 影 、 錄 音 製 品 的 分 銷 服 務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以 合 資 形 式 提 供 音像 製 品 ( 含 後 電 影 產 品 ) 的 分 銷 服 務 。 12.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擁 有 多 數 股 權 , 但 不 得 超 過70%。電影院服務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以 合 資 、 合 作 形 式 建設 、 改 造 及 經 營 電 影
18、院 。2 允許香 港服務 提 供者擁有 多數股 權 , 但不 得超過具體承諾75%。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經 營 音 像 製 品 的 分 銷 服 務 內 容 , 應 符 合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審 查 制度 的 規 定 。 14華 語 影 片 和 合 拍 影 片1. 香 港 拍 攝 的 華 語 影 片 經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審 查 通 過 後 , 不 受 進 口 配 額 限 制 在 內 地 發 行 。2. 香 港 拍 攝 的 華 語 影 片 是 指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關 條 例 設 立 或 建 立 的 製 片 單 位 所 拍 攝
19、 的 , 擁 有 75%以 上的影片 著作權 的 華語影片 。 該影片 主要工作 人員組 別 1 中 香 港 居 民 應 佔 該 組 別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50%以 上 。3.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拍 的 影 片 視 為 國 產 影 片 在 內 地 發 行。該影片以普通話為標準譯製的其他中國民族語言及 方 言 的 版 本 可 在 內 地 發 行 。4. 香港與內 地合拍 的影片 , 港 方主創 人 員 2所佔比 例 不受限制,但內地主要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 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對故事發生地無限制,但故事情節 或 主 要 人 物 應 與 內 地 有 關 。1 主 要 工 作
20、人 員 組 別 包 括 導 演 、 編 劇 、 男 主 角 、 女 主 角 、 男 配 角 、 女 配 角 、 監 製 、 攝 影 師 、剪 接 師 、 美 術 指 導 、 服 裝 設 計 、 動 作 /武 術 指 導 、 以 及 原 創 音 樂 。 2 主 創 人 員 是 指 導 演 、 編 劇 、 攝 影 和 主 要 演 員 , 主 要 演 員 是 指 主 角 和 主 要 配 角 。153.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部門或 分部門CPC511,512,5131,514,515,516,517,5182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建 築 業 企 業 時 ,
21、 其 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的 建 築 業 企 業 的 實 際 人 員 數 量 為 資 質 評 定 依 據 。2.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全 資 收 購 內 地 的 建 築 業 企業。3.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4.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申 辦資質證應按內地有關法規統一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具體承諾資 質 的 , 可 依 法 在 全 國 範 圍
22、 內 參 加 工 程 投 標 。1 包 括 與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有 關 的 疏 浚 服 務 。 2 涵 蓋 範 圍 僅 限 於 為 外 國 建 築 企 業 在 其 提 供 服 務 過 程 中 所 擁 有 和 所 使 用 的 配 有 操 作 人 員 的建 築 和 拆 除 機 器 的 租 賃 服 務 。 164. 分銷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 A. 佣 金 代 理 服 務 ( 不 包 括 鹽 和 煙 草 )B. 批 發 服 務 ( 不 包 括 鹽 和 煙 草 )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佣金 代 理 和 批 發 服 務 以 及 設 立 獨
23、資 外 貿 公 司 。 12.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 合 資 或 合作 批 發 商 業 企 業 , 應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前 三 年 的 年 均 銷 售 額 不 低 於3,000 萬 美 元 ; 前 一 年 的 資 產 額 不 低 於 1,000 萬 美 元 ; 在內 地 設 立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5,000 萬 元 人 民幣 。 在 中 西 部 地 區 2設 立 批 發 商 業 企 業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申 請 前 三 年 的 年 均 銷 售 額 不 低 於 2
24、,000 萬 美 元 ; 註 冊 資本 最 低 限 額 為 3,000 萬 元 人 民 幣 。3.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 合 資 或 合作 外 貿 公 司 , 應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1,000 萬美元 ; 在 中 西部地區 設立外 貿 公司 , 香港服 務提供 者 前 三 年 的 年 均 對 內 地 貿 易 額 不 低 於 500 萬 美 元 ; 在內 地 設 立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2,000 萬 元 人 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
25、萬 元 人 民 幣 。4.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獨 資 經 營 佣 金 代 理 和具體承諾批 發 業 務 無 地 域 限 制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經 營 圖 書 、 報 紙 、 雜 誌 、 藥 品 、 農 藥 、 農 膜 、 化 肥 、 成 品 油 、 原 油批 發 和 佣 金 代 理 業 務 , 仍 按 內 地 對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的 承 諾 處 理 。 2 在 本 附 件 中 , 中 西 部 地 區 包 括 中 部 地 區 和 西 部 地 區 。 西 部 地 區 是 指 重 慶 、 四 川 、 貴 州 、 雲南 、 西 藏
26、、 陝 西 、 甘 肅 、 青 海 、 寧 夏 、 新 疆 和 內 蒙 古 、 廣 西 等 12 個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以 及 湖 南 湘 西 土 家 族 自 治 州 、 湖 北 恩 施 苗 族 自 治 州 、 吉 林 延 邊 朝 鮮 族 自 治 州 , 中 部 地 區 是 指 黑 龍 江 、 吉 林 、 山 西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安 徽 、 江 西 等 8 省。174. 分銷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 C. 零 售 服 務 ( 不 包 括 煙 草 )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設 立 零售 商 業 企 業 。 12
27、.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 合 資 或 合 作 零售 商 業 企 業 , 應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 1億 美 元 ; 申 請 前 一 年 的 資 產 額 不 低 於 1,000 萬 美 元 ; 在內 地 設 立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1,000 萬 元 人 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600 萬 元 人 民 幣 。3.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零 售 企 業 的 地域 範 圍 擴 大 到 地 級 市 , 在 廣 東 省 擴 大
28、 到 縣 級 市 。4.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零 售 企 業經 營 汽 車 銷 售 。 25.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依 照 內 地 有關 法 律 法 規 和 行 政 規 章 , 在 廣 東 省 境 內 設 立 個 體 工 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其營業範圍為商業零售,但不具體承諾包 括 特 許 經 營 ; 其 營 業 面 積 不 超 過 300 平 方 米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經 營 圖 書 、 報 紙 、 雜 誌 、 藥 品 、 農 藥 、 農 膜 、 化 肥 、 糧 食 、 植 物
29、 油 、食 糖 、 棉 花 、 成 品 油 零 售 業 務 , 仍 按 內 地 對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的 承 諾 處 理 。 2 超過 30 家 分 店 的 連 鎖 店 仍 按 內 地 對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的 承 諾 處 理 。 184. 分銷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 D. 特許經營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 11 有 關 法 規 將 另 行 頒 布 。 197. 金融服務A. 所 有 保 險 及 其 相 關 服 務部門或 分部門a. 壽 險 、 健 康 險 和 養 老 金 /年 金 險b. 非壽險c. 再保險d. 保 險 附 屬 服 務
30、1. 允 許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經 過 整 合 或 戰 略 合 併 組 成 的集團 , 按照內 地市 場准入的 條件 (集 團總資產 50 億美元以上 , 其中任 何一家 香港保險 公司的 經 營歷史在 30 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 2年 以 上 ) 進 入 內 地 保 險 市 場 。2.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參 股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的 最 高 股 比 不超過 24.9%。3. 允 許 香 港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取 得 內 地 精 算 師資 格 後 , 無 需 獲 得 預 先 批 准 , 可 在 內 地 執 業 。4. 允 許 香
31、 港 居 民 在 獲 得 內 地 保 險 從 業 資 格 並 受 聘具體承諾於 內 地 的 保 險 營 業 機 構 後 , 從 事 相 關 的 保 險 業 務 。20部門或 分部門7. 金融服務B.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包 括 保 險 和 證 券 )a. 接 受 公 眾 存 款 和 其 他 應 付 公 眾 資 金b. 所 有 類 型 的 貸 款 , 包 括 消 費 信 貸 、 抵 押 信 貸 、 商 業 交 易 的 代 理 和 融 資c. 金融租賃d. 所 有 支 付 和 匯 劃 工 具 , 包 括 信 用 卡 、 賒 賬 卡 和 貸 記 卡 、 旅 行 支 票 和 銀
32、 行 匯 票 ( 包 括 進 出 口 結 算 e. 擔保和承諾f. 自 行 或 代 客 外 匯 交 易具體承諾 1. 香港銀行 在內地 設立分行 或法人 機 構 , 提出 申請前一年年 末總 資 產 不低於 60 億 美元 ; 香港財 務 公司在 內地 設 立 法 人 機 構 , 提 出 申 請 前 一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低 於 60億美元。2.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銀 行 或 合 資 財 務 公司、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在內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3. 香港銀行 內地分 行申請經 營人民 幣 業務時 , 應 :( 1) 在 內 地 開
33、 業 2 年以上;(2 ) 主管 部門在 審 查有關盈 利性資 格 時 , 改 內地單家 分 行 考 核 為 多 家 分 行 整 體 考 核 。)217. 金融服務B.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部門或 分部門證券服務具體承諾 1.允 許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在 北 京 設 立 辦 事 處。2. 簡 化 香 港 專 業 人 員 1在 內 地 申 請 證 券 期 貨 從 業 資 格的相關程序。香港專業人員申請獲得內地證券期貨從 業資格只需通過內地法律法規的培訓與考試,無需通過專 業 知 識 考 試 。1 在 本 部 門 中 , 專 業 人 員 是 指 持 有
34、香 港 證 監 會 牌 照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229. 旅 遊 和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部門或 分部門A. 飯 店 ( 包 括 公 寓 樓 ) 和 餐 館 ( CPC641-643)B. 旅 行 社 和 旅 遊 經 營 者 ( CPC7471) 其他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建 設 、 改造 和 經 營 飯 店 、 公 寓 樓 和 餐 館 設 施 。2. 香 港 旅 行 社 與 內 地 合 資 設 立 的 由 內 地 擁 有 多 數股 權 的 合 資 旅 行 社 無 地 域 限 制 。3. 允 許 北 京 市 、 上
35、海 市 和 廣 東 省 的 廣 州 市 、 深 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 個人赴 港 旅遊 , 並不遲 於 2004 年 7 月 1 日在 廣具體承諾東 省 全 省 範 圍 實 施 。2311. 運輸服務A. 海運服務H. 輔助服務部門或 分部門 國際運輸(貨 運和客運 ) (C PC7211, 7212,不 包 括 沿 海 和 內 水 運 輸 服 務 )集 裝 箱 堆 場 服 務其他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1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設 立 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 裝 箱 站 和 堆 場 以 及 無 船
36、承 運 人 業 務 。2.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船 務 公司,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 費 、 簽 訂 服 務 合 同 等 日 常 業 務 服 務 。3.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利 用 幹 線 班 輪 船 舶 在 內 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應辦理有關海具體承諾關手續。1 在 本 部 門 中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為 企 業 法 人 。 2411. 運輸服務F. 公路運輸服務部門公 路 卡 車 和 汽 車 貨 運 ( CPC7123)公 路 客 運 ( CPC7121, 7122)具體承
37、諾 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經 營 道 路 貨 運 業 務 。2.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經 營 香 港 至 內 地 各 省 、 市 及 自 治 區 之 間 的 貨 運 “直 通 車 ”業 務 。 13.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的 西 部 地 區 設 立 獨資 企 業 , 經 營 道 路 客 運 業 務 。1 “直 通 車 ”業 務 是 指 內 地 與 香 港 間 的 直 達 道 路 運 輸 。 在 本 部 門 中 , 提 供 “直 通 車 ”服 務 的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為 企 業 法
38、人 。 2511. 運輸服務H. 所 有 運 輸 方 式 的 輔 助 服 務部門與 分部門倉 儲 服 務 ( CPC742)具體承諾 1.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倉 儲 服務。2.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倉 儲 企 業 的 最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內 地 企 業 實 行 。2611. 運輸服務H. 所 有 運 輸 方 式 的 輔 助 服 務部門與 分部門貨 代 服 務 ( CPC748, 749, 不 包 括 貨 檢 服 務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 1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 服務
39、。2.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貨 代 企 業 ( 國際 貨 代 )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內 地 企 業 實 行 。1 在 本 部 門 中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為 企 業 法 人 。27服 務 部 門 分 類 ( GNS/W/120) 未 列 出 的 部 門部門與 分部門 物流服務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相關的貨 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 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諮 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路管理和運作 物 流 業 務 。28表 2香港向內地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11 雙 方 將 通 過 磋 商 , 擬 訂 和 實 施 香 港 對 內 地 進 一 步 開 放 服 務 業 的 內 容 。 有 關 具 體 承 諾 將 列 入 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