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 件 1 受 理 编 号北 京 市 技 术 标 准 制 修 订补 助 资 金 申 请 表标准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 E-mail: 填表日期: 填 表 说 明1 申 请 表 为 申 请 北 京 市 技 术 标 准 制 修 订 补 助 资 金 的 主 要 申 请 文 件。2 申 请 表 必 须 加 盖 申 报 单 位 公 章 。 如 果 一 个 标 准 由 多 个 单 位 共 同编制, 由位列 标 准前言 排 名前三 位 的单位 ( 无论前 言 是否区分 主要 编制单位 和其他 参 编单位) 之一负 责 申报 (行 政机关 和 非在京单 位无
2、资 格申 报 ) 。 申报 单位 应自 行与 其他全部 编 制 单位 协商一致 ,排 名前 三 位 的 另 外 两 家 单 位 须 在 申 请 表 中 签 署 同 意 申 报 意 见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无需 行政机 关 和非在京 单位在 申 请表中签 署同意 申 报意见 ) 。3标准前言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 致, 且与 标准正 式 印发稿 的 编制单 位 名称保持 一致。 如 单位名称 发生 变 更 , 企 业 、 合 作 社 、 集 体 工 商 户 须 提 供 工 商 部 门 证 明 , 事 业 单 位 、 社团组织 须提供 上 级主管单 位证明 。 标准前
3、 言 所列为 非 法人单位 , 由 上级法人 单位代 替。 上级法人 单位名 称 无法直 接 体现与 标 准前言单 位 关系的, 由该 法 人 单位出具 与标准 前 言单位 关 系的证 明 。 标准正 式印 发 稿 编 制 单 位 名 称 不 准 确 , 须 提 供 标 准 归 口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4 经 批 准 的 补 助 资 金 只 拨 付 到 申 报 单 位 。5. 第 一 起 草 单 位 相 同 的 系 列 标 准 须 按 一 个 项 目 申 报 , 第 一 起 草单 位 不 同 的 系 列 标 准 可 以 按 多 个 项 目 申 报 。6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不
4、 在 补 助 申 报 范 围 内 。 ISO、 IEC 标准中的 PAS、 TR 不 纳 入 补 助 范 畴 。7 各 项 内 容 须 认 真 填 写 , 力 求 简 明 、 准 确 。8 各 栏 目 不 能 空 缺 , 无 此 项 内 容 时 填 “/”或 “无 ”。9 申 请 表 规 定 的 附 件 材 料 应 随 申 请 表 一 并 提 交 。10 申请表须 通过北 京市技术 标准制 修 订补助资 金评审 管 理系统( 网 址 http:/202.106.162.201/zjbz)在线填写并打印,附件材料均 用 A4 纸 打 印 或 复 印 , 以 本 申 报 表 首 页 作 为 封 面
5、 , 一 并 装 订 成 册 , 装 订 线 在 左 侧 。北 京 市 技 术 标 准 制 修 订 补 助 资 金 申 请 表一、项目基本情况中文标 准 项 目 名 称及 标 准 编 号 英文( 1)标 准 编 号发 布 机 关标 准 发 布 机 关 及 发 布 日 期发 布 与 实 施 日 期实 施 日 期( 2)发 布 公 告 号备案号 备 案 公 告 号( 3) (4)制 定 /修 订 修 订 标 准 号(5) (6)组 织 审 定 单 位 审 定 时 间( 7) (8)标 准 种 类 ( 9) A 国 际 标 准 B 国 家 标 准 C 行 业 标 准 D 地 方 标 准 。A 高 新
6、 技 术 B 资 源 节 约 与 环 境 保 护 C 现 代 都 市 型 农 业 D 现 代 制 造 业E 现 代 服 务 业 F 城 市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G 公 共 安 全 H 城 市 规 划 与 工 程 建标 准 领 域 ( 10)设 I 首 都 历 史 文 化 与 相 关 标 准例 如 标 准 属 于 北 京 市 重 点 发 展 的 技 术 标 准 领 域 和 重 点 标 准 方 向 中 “一 、 高 新 技 术领域” 中的 “(一) 高性能计 算机及重要外围设备” 中的 “基于高性能计算机的核心标 准 对 应 文 件 中的 哪 一 条 款 *( 11)产品标准” 。本 单
7、位 参 加 标 准编 制 人 员 名 单(12)标准文本中列出的起草人1二、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1主 要标 准内 容: ( 13)A 内 容 提 要 :B 解 决 的 问 题 :C 标 准 内 容 采 用 先 进 研 究 成 果 的 情 况 ( 不 超 过 400 字)D 标 准 的 关 键 创 新 点2与 国内 外已 有同 类标 准 全面对 比情 况: (14 )A 当 前 国 内 外 同 类 先 进 技 术 概 况 :B 本 标 准 的 编 制 采 用 或 修 改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的 情 况 :C 与 国 内 外
8、标 准 对 比 的 综 合 评 述 :序号 单 位 名 称直 接 经 济 效 益 间 接 经 济 效小 计 ( 万 元 )新 增 销 售 新增利 新增税 益额 ( 万元 ) 润 收( 万 元 )( 万 元 ) ( 万 元 )合 计3 标 准 的 作 用 和 实 施 情 况 以 及 被 其 他 标 准 引 用 的 情 况 (15)A 标 准 的 作 用 和 实 施 情 况 ( 标 准 与 北 京 市 产 业 的 关 联 度 及 普 及 程 度 , 对 北 京 市 实 际 工 作 产生的作 用、 影响 等, 不少 于 500 字, 建议 提供 相关 单位标 准实 施情 况证 明) :B 标 准 实
9、 施 产 生 ( 或 预 期 产 生 ) 的 经 济 效 益 情 况 :(1) 标 准 实 施 已 经 产 生 的 经 济 效 益 ( 须 提 供 相 应 单 位 加 盖 财 务 专 用 章 的 经 济 效 益 证 明 )(2) 标 准 实 施 预 期 产 生 的 经 济 效 益 ( ) 万 元 :(3) 经 济 效 益 的 有 关 说 明 及 各 栏 目 的 计 算 依 据 :C 标 准 实 施 产 生 ( 或 预 期 产 生 ) 的 社 会 效 益 情 况 ( 包 括 对 促 进 我 市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优 化 , 提升北 京产 品在 国际 、 国 内 市场的 竞争 力, 形成
10、 优势 产 业, 占 领产 业竞 争制 高点 方 面的情 况; 或者在 保障 人民 生命 和财 产安全 、 提 高管 理效 能的 和转变 管理 方式 等方 面的 情况, 建议 提供 相关单 位社 会效 益证 明) :D 目 前 标 准 实 施 中 的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困 难 :E 被 其 他 标 准 引 用 的 情 况 :三、标准制修订曾获政府资助及获得奖励的情况1 财 政 资 金 资 助 情 况 ( 16)时间 资 助 的 项 目 名 称 资 助 金 额( 万 元 ) 资 助 部 门2 曾 获 得 奖 励 情 况 ( 17)获 奖 时 间 奖 励 项 目 名 称 等级 奖 励 颁 发
11、 单 位四、制修订本标准曾发生的费用情况(18)制修订 、 宣贯 培训 本标 准 实际发 生费 用的 财务 资料 复印件 ( 包括 但不 限于 会 计账簿 、 记账 凭证 、 原 始 凭 证 等 )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按 每 笔 费 用 记 账 凭 证 日 期 顺 序 填 写 。 财 务 资 料 与 证 明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 对 应 性 将 直 接 影 响 补 助 结 果 , 供 财 务 审 核 和 审 计 使 用 。 补 助 金 额 将 不 高 于 制 修 订 、 宣 贯 培 训 本 标 准 曾 发 生 的 费 用 。序号 记 账 凭 证 日 期 费 用
12、项 目 名称*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发 生 金 额 ( 万 元 ) 说明合计*费 用 项 目 名 称 包 括 :(1) 资 料 费 : 制 修 订 标 准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出 的 书 刊 、 资 料 、 复 印 等 费 用 以 及 购 置 标 准 和 目 录 等 文 本 或 软 件 资 料 等 必 须 支 出 的 费 用 。 提 供 购 置 资 料 名 称 与 价 格 目 录 等 证 明 材 料 。(2) 设 备 费 : 制 修 订 标 准 过 程 中 购 置 或 租 赁 试 验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提 供 合 同 以 及 设 备 与 本 标 准 制 修 订
13、 相 关 性 的 说 明 等 证 明 材 料 。(3) 试 验 验 证 费 : 制 修 订 标 准 中 必 须 进 行 的 试 验 、 验 证 所 发 生 的 能 源 、 材 料 、 低 值 易 损 耗 品 的 购 置 费 用 及 测 试 费 用 。 提 供 合 同 以 及 试 验 验 证 与 本 标 准 制 修 订 相 关 性 的 说 明 等 证 明 材 料 。 (4) 差 旅 费 : 制 修 订 标 准 过 程 ( 包 括 技 术 审 查 、 技 术 协 调 和 审 核 、 复 审 ) 中 , 按 规 定 支 出 的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 伙 食 补 助 费 、 公 杂 费 等
14、费 用 。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差 旅 目 的 与 本 标 准 制 修 订 相 关 性 的 材 料 。(5) 会 议 费 : 制 修 订 标 准 过 程 中 为 了 进 行 论 证 、 研 讨 、 协 调 而 召 开 有 关 会 议 ,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房 租 费 、 伙 食 补 助 费 、 会 议 场 地 和 仪 器 设 备 租 用 费 、 会 议 文 件 资 料 印 刷 费 等 。 提 供 会 议 通 知 等 能 够 证 明 会 议 与 本 标 准 制 修 订 相 关 性 的 材 料 。(6) 劳 务 费 : 按 规 定 支 付 给 参 加 标 准 的 起 草 、 汇 总 整
15、理 、 审 核 、 翻 译 等 方 面 的 人 员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 劳 务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标 准 经 费 及 其 项 目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提 供 工 作 人 员 名 单 、 工 作 内 容 等 能 够 证 明 与 本 标 准 制 修 订 相 关 性 的 材 料 。(7) 专 家 咨 询 费 : 标 准 草 案 在 审 定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标 准 经 费 及 其 项 目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提 供 专 家 费 领 取
16、 表 等 证 明 材 料 。 (8) 公 告 费 、 印 刷 费 : 标 准 审 批 完 成 后 进 行 公 告 和 印 制 时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提 供 公 告 、 印 刷 合 同 、 经 费 明 细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9) 宣 传 推 广 费 : 宣 贯 、 培 训 本 标 准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宣 贯 、 培 训 与 本 标 准 相 关性 的 材 料 。五、申请补助金额及经费的使用计划1申 请补 助金 额 ( 万元) (19)( 申 请 补 助 金 额 不 应 高 于 制 修 订 、 宣 贯 培 训 本 标 准 曾 发 生 的 费
17、 用 )银 行开 户单 位名 称( 需与申 报单 位名 称一 致) ( 20) :银 行 开 户 行 名 称 : 银行账 号( 加盖 预留 银行 印鉴, 即财 务专 用章 和法 人章) : 经 费 的 计 划 用 途 ( 21)4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 22)( 单 位 名 称 与 单 位 公 章 名 称 必 须 完 全 一 致 , 且 与 标 准 正 式 印 发 稿 的 编 制 单 位 名 称 保 持 一 致 。 如 单位名 称发 生变 更或 单位 被合并, 企业、 合作 社、 集 体工商 户须 提供 工商 部门 证明, 事 业单 位 、 社 团 组 织 须 提 供 上 级 主 管 单
18、 位 证 明 。 标 准 前 言 所 列 为 非 法 人 单 位 , 由 上 级 法 人 单 位 申 报 。 上 级 法 人 单 位 名 称 无 法 直 接 体 现 与 标 准 前 言 单 位 关 系 的 , 由 该 法 人 单 位 出 具 与 标 准 前 言 单 位 关 系 的 证明。 标准 正式 印发 稿编 制单位 名称 不准 确, 须提 供标准 归口 单位 出具 的证 明。 )同 意 申 报 。我 单 位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负 责 , 并 承 担 因 提 供 不 真 实 材 料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申 报 单 位 盖 章 ( 公 章 )年
19、月 日六、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另外两家编制单位意见(23)( 单 位 名 称 与 单 位 公 章 名 称 必 须 完 全 一 致 , 且 与 标 准 正 式 印 发 稿 的 编 制 单 位 名 称 保 持 一 致 。 如 单 位 名 称 发 生 变 更 , 企 业 、 合 作 社 、 集 体 工 商 户 须 提 供 工 商 部 门 证 明 , 事 业 单 位 、 社 团 组 织须提 供上 级主 管单 位证 明。 标准 前言 所列 为非 法 人单位 , 由上 级法 人单 位 填写同 意申 报的 意见 。 上 级法 人单 位名 称 无法直 接体 现与 标准 前言 单位关 系的 , 由该 法人 单 位出
20、具 与标 准前 言 单 位 关 系 的 证 明 。 标 准 正 式 印 发 稿 编 制 单 位 名 称 不 准 确 , 须 提 供 标 准 归 口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单位名 称( A) :意 见 : 同 意 由 申 报 单 位 牵 头 申 报 , 并 同 意 自 行 与 申 报 单 位 协 商 解 决 补 助 资 金 分 配 问 题 。单 位 名 称 ( B)单 位 盖 章 ( 公 章 )年 月 日该 单 位 为 非 在 京 单 位 或 行 政 机 关 , 无 需 出 具 同 意 申 报 的 意 见 。七、标准全部参编单位情况表(24)序号 参 编 单 位 名 称 联系人 联 系
21、 电 话 详 细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12345678910注 : 1.参 编 单 位 包 括 全 部 标 准 前 言 中 出 现 的 起 草 单 位 , 含 本 市 单 位 、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以 及 外 埠 单 位 , 其 排 序 应 与 标 准 前 言 中 的 顺 序 一 致 。2.参 编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填 写 全 称 , 不 得 简 化 , 与 单 位 公 章 完 全 一 致 。八、附件目录1 标 准正 式文 本(网 上申 报提供 扫描 件 , 纸质 材料 申报提 供印 刷稿 原件 。 标 准已到 实施 日 期 须提供 正式 印刷 文本 , 不 可使用 复印
22、 件、 报批 稿。 标准未 到实 施日 期无 正式 印刷文 本的 , 由 出 版 单 位 提 供 报 批 稿 与 正 式 印 刷 文 本 完 全 一 致 的 证 明 。 无 出 版 单 位 的 , 由 归 口 单 位 提 供 证 明); ( *) 2. 标 准编 制说 明; ( *) 3 标 准 审 查 会 的 专 家 审 查 意 见 或 会 议 纪 要 ( 网 上 申 报 提 供 扫 描 件 , 纸 质 材 料 申 报 提 供 复 印件) ; ( *) 4. 国 际 标 准 申 报 单 位 提 供 牵 头 负 责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的 证 明 材 料 ( ITU 标 准 由 工 业 和
23、 信 息 化 部 科 技司出 具,其 他国际 标准 由国家 标准化 管理委 员会 国际合 作部出 具) 、 标准译 文或中 文提要 (网 上申 报提 供扫 描件, 纸质 材料 申报 提供 原件) ;(*) 5 标 准 查 新 报 告 ( 由 综 合 性 标 准 馆 、 专 业 性 标 准 馆 或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等 标 准 查新机构 出具 ;网 上申 报提 供扫描 件, 纸质 材料 申报 提供原 件) ;(*) 6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 经 济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等 证 明 材 料 ( 网 上 申 报 提 供 扫 描 件 , 纸 质 材 料 申 报提供原 件) ; 7申 报 单 位的 营业 执照 、 事业 法 人证 书或 社团 法人 证书复 印件 ; (* ) 8 标 准 项 目 获 得 奖 励 的 证 书 等 材 料 复 印 件 ; 9 制 修 订 、 宣 贯 培 训 本 标 准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的 财 务 资 料 复 印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会 计 账 簿 、 记 账凭证 、原 始凭 证等 )及 相关证 明材 料( 按每 笔费 用记账 凭证 日期 顺序 排列 ) 。(*) 注 : 带 * 的 项 目 为 必 须 提 交 项 , 其 他 为 建 议 提 交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