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附件进 口 废 纸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一、适用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进 口管理办法 ,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许可管理。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申 请 进 口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目 录 中 废纸的环境保护管理。二 、 进 口 废 纸 的 企 业 除 符 合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 ) 生 产 能 力 应 不 小 于 5 万 吨 /年 , 并 具 有 与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相 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
2、加工设备。(二)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等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 废 纸 企 业 或 相 关 生 产 线 未 被 列 入 工 业 行 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三)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 四 ) 应 当 实 施 强 制 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的 , 应 符 合 强 制 性 清 洁 生 产 审核的有关要求。( 五 ) 按 照 制 浆 造 纸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等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开 展 自 行 监 测 ,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 保 存 完 整 的 原 始 记 录 、 监 测 报 告 ,
3、 对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并 按 规 定 公 开 监 测 信 息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依 法 安 装 使 用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与 环 保 部 门 联 网 , 保 证 正 常 运 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六 ) 近 两 年 内 没 有 因 将 进 口 废 纸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让 给 许 可 证 载 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七)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进 口 废 纸 分 选 或 加 工 利 用 过 程 产 生 的 残 余 废 物 未 进 行 无 害 化利 用 或 处 置 , 包
4、 括 将 上 述 残 余 废 物 中 的 废 塑 料 未 经 加 工 清 洗 等 方 式 处 理 干 净 直 接 出 售 , 以 及 交 由 个 人 或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企 业 进 行利用或处置;2.未 将 脱 墨 工 艺 产 生 的 脱 墨 渣 按 照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 八 ) 具 有 附 1 所 列 的 加 工 利 用 废 纸 的 加 工 利 用 场 所 、 设 备 、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和 措 施 , 以 及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 并 经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合格。三、其他规定申 请 材 料 及 相 关
5、证 明 材 料 要 求 、 申 请 、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 变 更 、 遗 失 处 理 等 程 序 , 应 当 执 行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 。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 本 规 定 实 施 后 首 次 申 请 进 口 废 纸 的 企 业 , 应 当 提 交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核 实 表 ( 见 附 1) , 以 及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加 工 利 用 场 地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门的监督
6、管理情况出具的 监督管理情况表 (见附 2) 。 核实表有 效 期 一 年 。 有 效 期 内 企 业 有 新 、 改 、 扩 建 项 目 的 , 核 实 表 应 当 重 新 核实并提交。 4 5 ( 二 ) 再 次 申 请 进 口 废 纸 的 企 业 , 应 当 提 交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加 工 利 用 场 地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 监督管理情况表 。 核实表过期的, 应当重新 核实并提交。 6 附 1进 口 废 纸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核 实 表企业名称: 核实的加工利用场所地址
7、:核 实 结 果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合 格 不合格不合格 原 因1.1 厂 区 应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的 功 能 区 规 划 要 求 , 与 居 民 区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符 合 环 评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要 求 。 加 工 利 用 场地面积与其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 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 ; 查 看 土 地 征 用 许 可 文 件 或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8、 , 土 地 、 厂 房 的 租 用 合同等;现场检查。1.2 按 功 能 划 分 厂 区 , 包 括 管 理 区 、 原 料 区 、 生 产 区 、 产 品 贮 存 区 、 污 染 控 制 区 ( 包 括 不 可 利 用 废 物 的 贮 存 和 处 理 区 ) 。 各 功 能 区 应 相 对 独 立 , 有 明 显 的 界 限 和 标 识 。查看厂区平面布置图;现场检查。1 加 工 利用场所1.3 加工利用场地建有围墙,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 损现象。废纸的贮存、分选、加工场所,以及产品和不 可利用的废物应在具有防雨、防风、防火等功能的专门 场地内。废纸露天贮存的,应当采取防雨措施,贮存场
9、地雨淋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查看消防意见书、安全许可证或安监 部门意见等;现场检查。 7 核 实 结 果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合 格 不合格不合格 原 因2 加 工 利 用 设 备生 产 能 力 不 小 于 5 万 吨 /年 , 并 具 有 与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相 适 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 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 ; 设 备 购 置 合 同 、 设 备 清 单 等 ; 现场检查
10、。3.1 厂区具有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 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报 告 ) ; 现 场 检 查 。3.污 染 防 治 设施和措施3.2 应 建 有 与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污 水 收 集 、 处 理 设 施 , 排 污 口 应 达 到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要 求 , 并 通 过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如 果 独 立 排 污 , 生 产 和 生 活 污 水 必 须 经 过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满 足 制 浆 造
11、纸 工 业 水 污 染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 废水监测指标必测项目为:pH、COD、BOD 5、悬浮物、色 度 、 氨 氮 、 总 氮 、 总 磷 等 指 标 , 有 含 氯 漂 白 工 艺 的 还 应 监 测 可 吸 附 有 机 卤 素 和 二 噁 英 ; 如 果 污 水 纳 管 排 放 , 生 产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过 预 处 理 后 应 达 到 污 水 处 理 厂 接 管 要 求 后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017 年底前,应完成纸浆无 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2、批 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报 告 ) ; 查 看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和 1 年 内 监 督性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 8 核 实 结 果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合 格 不合格不合格 原 因3.3 具 有 分 选 、 上 料 、 锅 炉 、 热 电 厂 及 焚 烧 炉 的 企 业 ,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废 气 治 理 设 施 , 并 通 过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废 纸 分 选 、 上 料 过 程 产 生 的 粉 尘 、 用 于 锅 炉 燃 料 的 煤 粉 尘 污 染 物 排 放 满 足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要
13、求 ; 用 于 供 热 锅 炉 产 生 的 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排 放 满 足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 配 备 热 电 厂 产 生 的 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符 合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满 足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 地方另有标准的,应同时满足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废 气 其 他 污 染 物 监 测 指 标 应 结 合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文 件 和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要 求 确 定 ; 配 备 锅
14、 炉 或 热 电 厂 的 监 测 指 标 为 相 应 执 行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指 标 。 必 测 指 标 为 SO2、 NOx、 烟 气 黑 度 、 烟 尘 、 颗 粒 物 等 指标,配备热电厂的还应监测汞。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 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 ; 查 看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和 1 年 内 监 督性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3.4 应 配 备 噪 声 治 理 设 施 , 厂 界 噪 声 应 符 合 工 业
15、企 业 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要求。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 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 ; 查 看 1 年 内 监 督 性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3.5 废纸制浆、造纸过程中分选出的不可再利用的废渣, 应使用防漏设施盛装运输,避免污水和废渣撒漏。 查看环境管理制度;现场检查。3.污 染 防 治 设施和措施3.6 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查看排污许可证。 9 核 实 结 果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16、法 要 点合 格 不合格不合格 原 因3.7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渣 、 污 水 处 理 污 泥 和 其 他 不 可利 用 废 物 的 贮 存 设 施 应 有 防 风 、 防 雨 和 防 渗 措 施 。 对 该 类 废 物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置 , 自 行 处 理 处 置 的 , 应 当 通 过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处 理 处 置 的 , 所 委 托 的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规 定 。 分 选 或 加 工 利 用 过 程 产 生 的 废 塑 料 需 要 销
17、售 给 其 他 单 位 作 为 原 料 利 用 的 , 必 须 在 销 售 前 经 加 工 清 洗 等 方 式 处 理 干 净 (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清 洗 的 , 所 委 托 的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规 定 ) , 且 接 收 单 位 应 符 合 环 保要求并具有相应种类废塑料的无害化加工利用能力。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 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 ; 查 看 处 理 处 置 协 议 , 废
18、塑 料 委 托 清 洗 协 议 , 接 收 单 位 具 有 相 应 种 类 废 塑 料 无 害 化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 查 看 经 营 记 录 簿 、 销 售 发 票 ; 现 场检查。3.8 脱 墨 工 艺 产 生 的 脱 墨 渣 及 其 他 危 险 废 物 的 贮 存 设 施 应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要 求 , 并 通 过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企 业 自 建 焚 烧 设 施 处 置 脱 墨 渣 的 , 焚 烧 设 施 建 设 及 废 气 排 放 限 值 应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19、要 求 , 并 通 过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产 生 的 焚 烧 飞 灰 应 交 给 具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置 ; 脱 墨 渣 不 能 自 行 处 置 的 , 应 交 给 具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资质的单位处置。自 建 焚 烧 设 施 的 , 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 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 , 并 查 看 1 年 内 监 督 性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 委 托 处 置
20、 的 , 查 看 处 理 处 置 协 议 、 核 实 转 移 申 请 、 转 移 联 单 ( 含 返 还 联 单 ) 和 处 理 单 位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现场检查。3.污 染 防 治 设施和措施3.9 禁 止 将 进 口 的 废 纸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让 给 许 可 证 载 明 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查 看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及 有 关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 运 输 , 产 品 销 售 等 环 节 的 原 始 凭 证 , 如 报 关 单 、 运 输 合 同 、 付 款 单 据 、 销 售 发 票 、 纳 税 申
21、 报 表 、 税 收 缴 款书(完税凭证)等;现场检查。 10 核 实 结 果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合 格 不合格不合格 原 因3.10 建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应 如 实 记 载 每 批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所 使 用 的 许 可 证 号 、 报 关 日 期 、 进 口 金 额 、 进 口 口 岸 、 进 口 数 量 , 到 厂 日 期 和 数 量 , 运 输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 加 工 处 理 或 者 利 用 进 口 废 物量、时间、产量和流向。查 看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及 有 关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
22、运 输 , 产 品 销 售 等 环 节 的 原 始 凭 证 , 如 报 关 单 、 运 输 合 同 、 付 款 单 据 、 发 票 、 纳 税 申 报 表 、 税 收 缴 款 书( 完 税 凭 证 ) 等 。 现 场 检 查 原 料 和 产 品 的 库 存 、 加 工 利 用 、 销 售 情 况 及 不 可利用废物的处理情况。3.11 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设 备 、 场 所 , 如 应 急 处 置 的 常 规 用 品 、 人 员 自 身 防 护 装 备 、 应急监测仪器等。查 看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记 录 以 及 相 关 培 训 记 录 ; 查 看 购 置 发 票
23、等 原 始 凭 证 ; 现 场检查。3.12 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的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和 污 染 防 治 工作。查 看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文 本 , 现 场 询 问 管 理人员。3.13 所进口的废纸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废 纸 或 纸 板 要 求 。 未 发 现 有 进 口 不 符 合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 废纸或纸板的废纸。查 看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 固 体 废 物 进 出 口检验检
24、疫记录;现场检查。3.污 染 防 治 设施和措施3.14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符合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要求。查 看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部 门 公 布 强 制 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名 单 ,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 11 核 实 结 果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合 格 不合格不合格 原 因3.污 染 防 治 设施和措施3.15 按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 准 规 范 开 展 自 行 监 测 ,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25、、 保 存 完 整 的 原 始 记 录 、 监 测 报 告 , 对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并 按 规 定 公 开 监 测 信 息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安 装 使 用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与 环 保 部 门 联 网 , 保 证 正 常 运 行 , 并 公 开 自 动监测结果。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 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 , 自 动 监 控 设 备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
26、验 收 等 材 料 , 监 测 方 案 、 监 测 报 告 , 自 行 监 测 方 案 、 自 行 监 测 记 录 及 信息发布情况,现场检查。如 有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 则 产 生 单 位 按 照 危 险 废 物 相 关 管 理规 定 , 制 定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 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危 险 废 物 的 种 类 、 产 生 量 、 流 查 看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 应 急 预 案 的4.危 险 废 物 向 、 贮 存 、 处 置 等 相 关 资 料 ; 同 时 应 制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27、 件 文 本 是 否 备 案 ; 处 理 处 置 协 议 、 转 移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上 述 均 需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联 单 以 及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的 资 质 及 有 效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如 不 能 自行 处 理 处 置 , 则 需 要 委 托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管理制度处置。期 。 12 核 实 结 果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合 格 不合格不合格 原 因企业负责人签字: 核实单位意见:(企业公章) (公章)现场核实人签字:
28、 审核人签字:现场核实人签字: 联系电话:核实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填写说明: 1.本表由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核实。2.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必须提交本核实表原件,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加工利用企业有新、改、 扩建项目的,须重新核实。 3.现场核实人不得少于两人。核实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核实要点。本表经现场核实后由现场核实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企业公章。4.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核实时的有效版本为准。5.全部核实指标合格的,核实通过。有一项核实指标不合格的,核实不通过;对核实企业不适用的指标,需说明情
29、况。6.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实结果,在核实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核实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 2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废纸监 督 管 理 情 况 表填报 部门 : 省( 区、 市)环 境保 护厅( 局) (章 )1 利用设施地址2 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号 3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 已验收未验收4 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5 废水排水去向6 受纳水体名称 7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废水治理设施 正 常 不正常 其 他 废气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其他8 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情况噪声治理设施 正 常 不正常 其 他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正常
30、不正常其他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 格 不合格 其他10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 格 不合格 其 他 接 受 危 险 废 物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11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 水 : 合 格 不 合 格 其 他 废 气 : 合 格 不 合 格 其 他控制项目 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CODSO2NOx12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情况NH3-N 13 其 他13.1 近两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
31、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13.2 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 法 依 规 应 当 取 得 但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或 未 按 排 污 许 可 证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是 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是 否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是 否进 口 废 纸 分 选 或 加 工 利 用 过 程 产 生 的 残 余 废 物 未 进 行 无 害 化 利 用 或 处 置 的 , 包 括将 上 述 残 余 废 物 中 的 废 塑 料 未 经 加 工 清
32、洗 等 方 式 处 理 干 净 直 接 出 售 , 以 及 交 由 个人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是 否环 境 监 测 或 者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经 营 情 况 未 按 规 定 向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 , 或 者 在 报 告时弄虚作假 是 否存在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是 否未将脱墨工艺产生的脱墨渣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是 否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 否13.3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13 守法行为 记录情况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14 填 写 说 明1
33、.企 业 名 称 按 照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进 行 法 人 登 记 的 名 称 填 写 。 利 用 设 施 地 址 按 照 企 业 加 工 利 用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设 施 的 实 际 地 址 填 写 , 有 多 个 利 用 设 施 且 地 址 不 同 的 , 要 每 个 地 址 填 写 一 张 表 。2.根 据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GB3095) ,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分 为 三 类 : 一 类 区 为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其 他 需 要 特 殊 保 护 的 地 区 ; 二 类 区 为 居 住 区 、
34、商 业 交 通 居 民 混 合 区 、 文 化 区 、 工 业 区 和 农 村地区。 企业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范围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 (含 县 级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划 分 ,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实 施 。 请 按 上 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或者二类。3.废 水 排 水 去 向 分 为 : 不 外 排 、 直 接 进 入 海 域 、 直 接 入 河 、 排 入污水处理厂或者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位。4.根 据 排 水 去 向 , 直 接 入 河 填 写 河 流 名 称 ;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填 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5.
35、受 纳 水 体 属 于 地 表 水 的 , 根 据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838) 中 相 关 规 定 划 分 , 填 写 地 表 水 水 域 功 能 类 别 类 ; 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 根据海水水质标准 (G B3097) 中相关规定 划 分 , 填 写 海 水 水 质 类 别 一 四 类 ; 或 根 据 地 方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保 护 目 标 划 分 , 填 写 一 四 类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 排 入 污 15 水 处 理 厂 及 城 市 市 政 管 网 不 用 填 写 。 请 按 上 述 规 定 分 别 填 写 地
36、 表 水 类或海水一四类。6.根 据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各 环 境 保 护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是 否 正 常 运 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核实。以 下 条 件 均 满 足 者 为 合 格 。 有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要 求 建 设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废 水 、 废 气 、 噪 声 治 理 设 施 及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 排 污 口 达 到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规 范 化 整 治 要 求 ; 建 立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并 有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37、行 正 常 , 申 请 之 前 1 年 内 未 发 现 有 擅 自 停 运 、 闲 置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现 象 ; 申 请之 前 1 年 内 未 有 因 污 染 导 致 的 纠 纷 和 群 众 投 诉 , 或 者 污 染 纠 纷 与 投 诉已得到妥善解决。7.填 写 企 业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是 否 进 行 环 境 无 害 化 处 置 或 利 用 。 以 下 条 件 均 满 足 者 为 合 格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以 填 埋 方 式 处 置 的 ,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
38、18599) ; 自 行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的 , 其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设 施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不 自 行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的 , 所 委 托 的 利 用 处 置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建 设 项 目 环 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8.填 写 企 业 危 险 废 物 是 否 进 行 环 境 无 害 化 处 置 或 利 用 。 以 下 条 件 均 满 足 者 为 合 格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必 须 符 合 危险 废 物 贮 存
39、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 、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 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 控制标准 (G B18598) ; 自行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危 险 废 物 的 , 其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16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不 自 行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的 , 必 须 依 法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给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9.污 染 物
40、 排 放 达 标 情 况 要 附 监 测 报 告 。 监 测 报 告 的 时 间 距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表 的 时 间 超 过 6 个 月 的 无 效 。 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核实。以 下 情 况 为 不 合 格 : 污 染 物 监 测 值 超 过 相 应 执 行 标 准 限 值 的 , 该 污 染 物 排 放 不 达 标 ; 有 一 个 监 测 项 目 超 标 , 该 类 型 ( 废 水 、 废 气 ) 污染物排放不达标。10.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项 目 和 排 放 量 以 企 业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 含
41、 )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为 准 。 企 业 有 一 个 ( 含 ) 以 上 规 定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项 目 超 标 , 则 该 企 业 不 符 合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11.守 法 行 为 记 录 情 况 由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加 工 利 用 场 地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记 录填写。意见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12.加 工 利 用 场 地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填 写 , 核 对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