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5 年度文件汇编 2 京建法201424 号各 区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东 城 、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 经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 各 行 业 协 会 , 各 建 设 、 施 工 、 监 理 、 检 测 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 落 实住 房 城乡建 设 部 工 程 质量专 项 治理 两 年行动方 案 , 加 强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管 理 , 提 高 预 拌 混 凝 土 采 购 、 供 应 双 3 方的质量 意识, 落实质量 责任, 维护双方 的合法 权益, 保 障工程质量和 安 全 , 促
2、进混凝 土 行业 健 康发展 , 根 据 建筑 法 、 建设 工程质 量 管理 条 例 、 关 于 加强 预 拌混凝 土 生产 使 用管理 的 若干 意见 和 预 拌 混凝土 质 量管 理 规程 等 相关 规 定 , 我 委 决定发 布预拌 混 凝土 质 量控制 价 (以 下 简称 “质量控 制 价 ”) , 建 立预 拌 混 凝土质量预警机制。一、质量控制价的组成与确定质 量 控 制 价 由 北 京 市 混 凝 土 协 会 依 据 预 拌 混 凝 土 实 际 生 产 成本 , 以 及我 市 行业发 展 和企 业 管理经 营 情况 , 经水平 测 算确定 的 , 保 证 预拌 混 凝土产 品
3、质量 的 成本价 格 水平 。 质量控 制 价是预 拌混凝 土 采购 、 供应双 方 落实 质 量责任 , 确保 预 拌混凝 土 产品质 量 , 保 障 工程 质 量和安 全 的预 警 线 , 也 是 市区 两 级建设 主 管部门 加强预 拌 混凝 土 质量动 态 监管 , 查 处预拌 混 凝土 质 量问题 的 重要 参考依据。二、质量控制价的发布及调整质量控 制 价由 北 京市混 凝 土协 会 测定 , 经 我 委建 设 工程造价 管理机 构 组织 有 关专家 评 估后 , 在 我委以 及 北京 市 混凝土 协 会网 站上发布。北 京 市 混 凝 土 协 会 应 当 根 据 原 材 料 价
4、格 和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因素的 变 化情 况 , 适时 提 出调 整 质量控 制 价的 建 议 , 经 我 委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发布。 4 三、相关规定(一)规范合同订立,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预拌混 凝 土应 当 由施工 单 位采购 , 建设单 位 不得 指 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者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 凝 土供 应 、 采购 双 方应 当 按照市 工 商管 理 局 、 市 住 房城乡建 设 委联 合 监制 的 北 京市 预 拌混凝 土 买卖 合 同 示范 文 本, 签订书面 采购合 同, 并根 据 关于 加强建设 工程材 料和设备 采购 备案工 作
5、 的通 知 (京建 法 2011 9 号 ) 的规 定 进 行采购 备 案, 如实上报成交价格。预拌混 凝 土供 应 、 采购 双 方已 签 订买卖 合 同 , 且 合同价 低 于 质 量 控 制 价的 , 经双方 协 商达 成 一致后 , 可参 照 质量控 制 价进行 调整 。 与 之相 关 联 的 北 京市 房 屋建筑 和 市政 基 础设施 工 程施工 合同 、 北京 市 建设工 程 施工 专 业承包 合 同 、 北京市 建 设工程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合同双方可协商调整相应价格。(二)发挥协会作用,建立健全诚信评价机制 北京市 混 凝土 协 会应当 按 照 北 京 市预拌 混 凝土 生
6、产使用质量专项 治 理两 年 行动工 作 方案 的要求 , 强化 行 业自律 , 完善服 务和监 督 机制 , 组织开 展 预拌 混 凝土生 产 企业 诚 信评价 工 作 ; 加 强对预 拌 混凝 土 采购相 关 信息 数 据的采 集 和统 计 分析 , 密 切 跟踪 市场动 向 , 协 助 市区两 级 建设 主 管部门 加 强对 重 点供应 单 位 、 重 点项目 的 动态 监 管 ; 发 现 扰乱 市 场秩序 、 涉嫌 违 法违规 生 产经营 5 等问题, 及时向 有关监管 部门反 映; 对违 法违规 的供 应单 位实施诚信惩戒等自律措施,促使广大供应单位依法诚信经营。(三)加强动态监管,
7、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等环 节的监 督检查力 度。 预拌 混凝土采 购合同 价低于质 量控 制价的项 目一律 列为重点 监管对 象, 加大 执法频 次。 发现 预拌混 凝土质量 管理不 符合要求 的供应 单位, 限 期改正, 整改期间 不得 供应预拌 混凝土; 逾期不改 或整改 期满仍然 不符合 要求的供 应单 位, 依法 撤回其 资质证书 。 对以 低于质量 控制价 的价格采 购预拌 混凝土的 施工单 位, 经质 量监督 部门现场 检查, 初步判断 混凝土 质量有问 题时, 应当责令 对工程 实体质量 进行检 测, 检测 结果不
8、合格或 达 不到 标 准 的 , 一 律 依法 从 重处 罚 ; 构 成工 程 质量事 故 的, 依法严肃处理。本通知 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执 行, 由 市住房 城 乡建设委 负 责解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 年 12 月 24 日 6 抄 送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市 审 计 局 , 市 财 政 局 , 市 高 级 法 院 , 市 检 察 院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5 年 1 月 5 日印发 7 发改价格2015299 号国务院 有
9、 关部 门 、 直 属 机 构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发展改 革 委、 物价局:为贯彻 落 实党 的 十八届 三 中全 会 精神 , 按 照国 务 院部署 , 充 分发挥 市 场在 资 源配置 中 的决 定 性作用 , 决 定进 一 步放开 建 设项 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 在已 放 开非 政 府投资 及 非政 府 委托的 建 设项 目 专业服务 价格的 基 础上 , 全 面放开 以 下实 行 政府指 导 价管 理 的建设 项 目专 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 ) 建 设 项目 前 期工作 咨 询 费 , 指 工程咨 询 机构 接 受委 托 ,
10、 提供建设 项目专 题研究、 编 制和评 估项目建 议书或 者可行性 研究 报告, 以及 其它与 建设项目 前期工 作有关的 咨询等 服务收取 的费 用。(二 ) 工程 勘察设 计费 , 包括 工程勘 察收费和 工程设 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 8 现场踏勘 、 制定 勘察纲要 , 进行 测绘、 勘 探、 取 样、 试验、 测试 、检测、 监 测等勘 察作业, 以及编 制工程勘 察文件 和岩土工 程设计 文件等服 务收取 的费用; 工程设 计收费, 指工程 设计机构 接受委 托, 提供 编制建 设项目初 步设计 文件、 施 工图设 计文件、 非标准 设
11、备设 计 文 件 、 施 工图预 算 文 件 、 竣 工图文 件 等服 务 收取的 费 用。(三 ) 招 标代 理 费 , 指 招 标代 理 机构接 受 委托 , 提供代 理 工 程 、 货 物 、 服 务 招 标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审 查 投 标 人 资 格 , 组 织 投 标人踏 勘 现场 并 答疑 , 组 织开 标 、 评标 、 定标 , 以及提 供 招标前 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四) 工 程监理 费, 指工 程监理 机构接受 委托, 提供建设 工 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五)
12、 环 境影响 咨询费, 指环境 影响咨询 机构接 受委托, 提 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二、 上 述 5 项服 务价格实 行市场 调节价后 , 经营 者应严格 遵 守 价 格 法 、 关于商 品 和服 务 实行明 码 标价 的 规定 等 法律法 规规定 , 告知 委 托人有 关 服务 项 目 、 服 务 内容 、 服务质 量 , 以及 服务价 格 等 , 并 在相关 服 务合 同 中约定 。 经营 者 提供的 服 务 , 应 当符合 国 家和 行 业有关 标 准规范 , 满足合 同 约定 的 服务内 容 和质 量等要
13、 求 。 不 得 违反标 准 规范 规 定或合 同 约定 , 通过降 低 服务质 9 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三 、 各有 关 行业 主 管部门 要 加强 对 本行业 相 关经 营 主体服务 行为监 管 。 要 建 立健全 服 务标 准 规范 , 进 一步 完 善行业 准 入和退 出机制 , 为市 场 主体创 造 公开 、 公平的 市 场竞 争 环境 , 引 导行业 健康发 展 ; 要 制 定市场 主 体和 从 业人员 信 用评 价 标准 , 推 进工程 建设服 务 市场 信 用体系 建 设 , 加 大 对有重 大 失信 行 为的企 业 及负 有责任 的 从业 人
14、 员的惩 戒 力度 。 充 分发挥 行 业协 会 服务企 业 和行 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需委托专 业服务 机构等中 介提供 评估评审 等服务 的, 有关评 估评 审费用等 由委托 评估评审 的项目 审批、 核 准或备 案机关承 担, 评 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五、 各级价 格主管 部门要加 强对建 设项目服 务市场 价格行为 监管 , 依 法查 处 各种截 留 定价权 , 利用行 政权力 指定服务 、 转嫁 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 本通知 自
15、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执行。 此前 与本 通知不符 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 年 2 月 11 日建办标201520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 落 实 住 房 城乡建 设 部关 于 进一步 推 进工 程 造价管理 改革的 指 导意 见 (建标 2014 142 号 ) 有关 行 政审批 制 度改 革的要 求 , 简 化 审批流 程 , 提 高 审批效 率 , 现 就 进一步 改 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一 ) 企 业在 申 请晋升 甲 级工 程 造价咨 询 企业 资
16、质时 , 应 确 保网上 申 报材 料 清晰完整 ; 书面 申 报材料 不 再提 供 造价工 程 师和 造价员 的 证书 、 身份证 、 职称 证 书及其 批 准文 件 、 劳动 合 同 、 人 事代理 合 同复 印 件 , 我 部 将依 据 网上申 报 材料 进 行审核 。 其他书 面申报材料不变。 11 (二) 省 级住房 城乡建设 行政主 管部门在 进行初 审时, 应 对所有申 报 企业 进 行实地 核 查 , 特 别 是要到 相 关管 理 部门核 查 企业 造价师 出 资比 例 、 企业 缴 纳社 保 等情况 , 填写 核 查情况 表 , 并由 核查人 员 签 章 ( 核查情 况 表从
17、 工 程造价 咨 询企 业 、 造价 工 程师管 理 系 统 下 载 ) 。 初 审 合 格 企 业 申 报 资 料 连 同 核 查 情 况 表 一 并 报 送 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三 ) 我 部随 时 接收企 业 晋升 甲 级资质 的 申请 材 料 , 及 时 组 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一 ) 甲 级 工程 造 价咨询 企 业资 质 延续的 审 核工 作 委托企业 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 )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组 织 审 核 工 作, 在向 我部报 送审核意 见的同
18、 时, 提交 网上申 请材料。 我部将 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三 ) 有 关专 业 部门管 理 的企 业 , 其资 质 延续 仍 由我部 组 织 实施。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一) 由 我部负 责的企业 名称、 组织形式 、 注册 资本、 注 册 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变 更 栏 内注明变 更具体 事项, 并 及时在 工程造 价 咨询企 业、 造价 工程师 12 管理系统 内更新 企业变更 信息。 需要换发 证书的 , 可由省 级
19、住房城乡建 设 行政 主 管部门 统 一到 我 部办理 , 或 企业 持 省级住 房 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自行到我部办理。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变更仍由我部组织实施。(二 ) 涉 及企 业 分立 、 合 并等 需 重新核 定 企业 资 质的 , 仍 由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专 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我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四、推行电子化审批我部已 对 工程 造 价咨询 企 业 、 造 价 工程师 管 理系 统 进行升级 改造 , 自 今年 下 半年开 始 , 逐 步 实现资 质 电子 化
20、申报和 审 批 。 使 用自行 开 发审 批 系统的 专 业部 门 和地区 , 应 按照 统 一的数 据 标准 进行数 据 对接 , 及时交 换 企业 信 息 , 实 现 数据 共 享 , 为 建 立统一 的企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奠定基础。各 专 业 部 门 和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并 严 格执行 资 质审 查 工作各 项 规章 制 度 , 明 确 审查 工 作要求 , 规范审 查工作 程 序 , 保 证审查 工 作质 量 。 为加 强 对工 程 造价咨 询 企业资 质的动 态 监管 , 我部将 不 定期 抽 选企业 进 行实 地 核查 , 对
21、经核查 存 在 问 题 的 企 业 , 按 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第 149 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工 程 师管 理 系统进 行 信用 信 息公示 , 形成 社 会监督 机 制 。 我 13 部将就各 专业部 门和省级 住房城 乡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 对工 程造价咨询 企 业晋 升 甲级资 质 的初 审 情况 、 造 价 咨询 企 业日常 监 管情 况进行通报。本通知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 年 4 月 20 日 14 京建发2015202 号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2、近日 , 住 房城 乡 建设部 办 公厅 下 发 了 关 于甲 级 工程造 价 咨询企业 资 质审 核 有关事 项 的通 知 (建办 标 201 520 号 ) ,为 更好的落 实文件 精神, 方 便企业 办事, 现 转发给 你们, 请 认真学 习并遵 照 执 行 。 同 时 , 根据 我 市工 程 造价咨 询 企业 资 质管理 实 际,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和审核(一 ) 网 上申 报 。 申请 晋 升甲 级 资质的 企 业 , 应 登录工 程 造 价咨询 企 业 、 造 价工程 师 管理 系 统 ( ) 及 市住房 城 乡 建 设 委 门 户 网 站 ( ) 网 上 办
23、 事 大 厅 完 整 填 写相关信息。(二)书面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5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2.现乙 级 资质 证 书正 、 副 本复 印 件及乙 级 满三 年 的资质 证 书 或批准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股东会决议复印件;5.企业章程复印件;6.企业 技 术档 案 管理制 度 、 质 量 控制制 度 、 财 务 管理制 度 等 规章制度材料;7.工商 部 门出 具 的股东 出 资情 况 证明材 料 复印 件 (申报 日 期 前三个月 内的 ) ;8.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9.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0.技 术 负
24、责 人 任 职 文 件 、 身 份 证 、 职 称 证 书 、 造 价 工 程 师 注册证书复印件;11.企 业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包括 本 企 业 社会基 本 养老 保 险登记 证 复 印 件以及 由 社保中 心 核 对 并 盖 章 认 可 的 企 业 申 报 甲 级 资 质 日 期 前 3 个 月 内 的 缴 纳 社保的缴 费发票 、 企业员 工社会 保险缴纳 情况表 ) ;12.企业近 3 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 情况;13.企业近 3 年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 16 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25、14.企业近 3 年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复印件;15.企业近 3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三 ) 初 审 。 市 住房城 乡 建设 委 进行初 审 时 , 由 北京市 建 设 工程造 价 管理 处 对申报 企 业进 行 实地核查 , 同时 到 工商局 核 查企 业造价 师 出资 比 例情况 , 填 写 工 程造价 咨 询企 业 晋升甲 级 资质 实 地 核 查 表 ; 企 业 社 保 缴 纳 情 况 以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资 质 申 报 系 统 与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社 保 系 统 自 动 比 对 结 果 为 准。二、延
26、续甲级资质申报和审核(一 ) 网 上申 报 。 申请 甲 级资 质 延续的 企 业 , 应 登录工 程 造 价咨询 企 业 、 造 价工程 师 管理 系 统 ( ) 及 市住房 城 乡 建 设 委 门 户 网 站 ( )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完 整 填 写相关信息。(二)书面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三份;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 企业章程复印件; 17 6.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必 须 由工商部门
27、 出具且 时间应是 申报日 期前 3 个月 内的, 并注明全 体股 东姓名及 出资额 ) ;7. 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8. 企 业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包括 本 企 业 社会基 本 养老 保 险登记 证 复 印 件 , 以 及 由社保 中 心 核 对 并 盖 章 认 可 的 企 业 申 报 甲 级 资 质 日 期 前 3 个 月 内 的 缴 纳社保的 缴费发 票、 企业员 工社 会保险缴 纳情况 表 ) ;9. 申 报 日 期 前 连 续 36 个 月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收 入 专 项 财 务审计报告
28、复印件 。 (咨询收 入截止 日期距申 报日期 不能超过 6 个 月) 。(三 ) 审 查 。 市 住房城 乡 建设 委 进行审 查 时 , 由 北京市 建 设 工程造 价 管理 处 对申报 企 业进 行 实地核查 ; 企业 社 保缴纳 情 况以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资 质 申 报 系 统 与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社保系统自动比对结果为准。三、企业资质变更申报和审核工程造 价 咨询 企 业名称 变 更 、 组 织形式 、 注册 资 本 、 注 册 地 变更事 项 , 由 市 住房城 乡 建设 委 审核 。 市 住房 城 乡建设 委 在企业 资质证 书
29、副本 变 更栏内 注 明变 更 具体事项 , 并及 时 在工程 造 价咨 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一)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8 1.北京市 工程 造价咨询 企业资 质证书 变 更申请 表 一式 两份;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二)组织形式变更所需材料: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 企业章程复印件;5.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申 报 日期前三个 月内的 ) ;6. 企 业 专 职 专
30、业 人 员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包 括 本 企 业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登 记 证 、 社 保 中 心 核 对 盖 章 认 可 的 企 业 员 工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情 况 表 、 本 年 度 缴 纳 社保的缴 费发票 ) ;7. 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复印件;8. 如 企 业 股 份 含 有 国 有 资 产 , 需 提 交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批复材料复印件。(三)注册资本变更所需材料: 1. 北京 市 工 程 造价咨 询 企业 资 质证书 变 更申 请 表 一 式 两份; 19 2. 变更后的
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4. 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5. 由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股 东 出 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申 报 日 期 前三个月 内的 ) ;6. 作为股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四)注册地变更所需材料: 1. 北京 市 工 程 造价咨 询 企业 资 质证书 变 更申 请 表 一 式 两份;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4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需要去 住 房城 乡 建设部 换 发证 书 的企业 , 还 需在 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工 程师管理 系统内
32、 提交相关 业务并 打印 建 设工程企 业 资 质 申 请 受 理 信 息 采 集 表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 、 甲 级 工 程 造 价咨询 企 业资 质 证书变 更 备案 表 、 甲 级 工程 造 价 咨询企 业 资质 证书变更 审核表 。特此通知。 2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 年 5 月 27 日 21 建 标 2015 230 号各 省 、 自 治 区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厅 , 直 辖市 建 委 , 国 务 院有 关 部 门 : 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 按照 有 关法律 、 法 规 , 我 部 制定 了 建设 工 程定额 管 理
33、办 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12 月 25 日 22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规范建 设工程 定额 (以 下简称 定额) 管 理, 合理 确 定和 有 效控制 工 程造 价 , 更好 地 为工 程 建设服 务 , 依 据 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国务院住 房城乡 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 各省级 住房城 乡 建设 行 政主管 部 门和 行 业主管 部 门 ( 以 下简称 各 主管 部 门 ) 发 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 计 量单 位
34、的合格 建 筑安 装 工程所 消 耗的 人 工 、 材 料 、 施 工 机具台 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定 额是 国 有资金 投 资工 程 编制投 资 估算 、 设 计概算 和 最高投 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第 四 条 定额管 理 包括 定 额的体 系 与计 划 、 制 定 与 修 订 、 发 布与日常管理。第 五 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 动态管理的原则。第 六 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 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
35、工作。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负责。第 二 章 体 系 与 计 划第 七 条 各主管 部 门应 编 制和完 善 相应 的 定额体 系 表 , 并适 时调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 的 统一 要 求 。 各 行 业主 管 部门 、 省 级住 房 城乡建 设 行政 主 管部门 23 按 统一 要 求编制 完 善本 行 业和地 区 的定 额 体系表 , 并 报国 务 院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 务院 住 房城乡 建 设行 政 主管部 门 根据 各 行业主 管 部门 、 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 定额体系
36、表。第 八 条 各主管部 门应根 据工程建 设发展 的需要 , 按 照定额 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 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第 三 章 制 定 与 修 订第 九 条 定额的 制 定与 修 订包括 制 定 、 全 面修订 、 局 部修 订 、 补充。( 一 ) 对 新型工 程 以及 建 筑产业 现 代化 、 绿色建 筑 、 建 筑 节 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 ) 对 相 关技术 规 程和 技 术规范 已 全面 更 新且不 能 满足工 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 对相 关技术
37、规 程和技 术规范发 生局部 调整且不 能满足 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 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 对 定额发布 后工程 建设中出 现的新 技术、 新 工艺、 新 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第 十 条 定 额应按 统一的 规则进行 编制, 术语、 符 号、 计 量 单 位等 严 格执行 国 家相 关 标准和 规 范 , 做 到 格式规 范 、 语言 严 谨、 数据准确。第 十 一 条 定额应 合理反 映工程建 设的实 际情况 , 体 现工程 建 设的 社 会平均 水 平 , 积 极引导 新 技术 、 新工艺 、 新材 料 、 新设
38、备的应用。第 十 二 条 各主管 部门可 通过购买 服务等 多种方式, 充分 发 挥 企业 、 科研单位 、 社团 组织等社 会力量 在工程定 额编制 中的基 础 作用 , 提 高定 额 编制 科 学性 、 及 时性 。 鼓 励企 业 编制 企 业定 额 。第 十 三 条 定额 的 制定 、 全面 修 订 和 局部 修 订工作 均 应按准 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24 ( 一 ) 准 备 : 建 设 工程 造 价管理 机 构根 据 定额工 作 计划 , 组 织 具有 一 定工程 实 践经 验 和专业 技 术水 平 的人员 成 立编 制 组 。 编 制 组负 责 拟
39、定工 作 大纲 , 建 设工程 造 价管 理 机构负 责 对工 作 大纲 进 行审 查 。 工作 大 纲主 要 内容应 包 括 : 任 务依据 、 编制 目 的 、 编 制 原则 、 编制依 据 、 主 要 内容 、 需 要解 决 的主要 问 题 、 编 制组人 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深 入定 额 使用单位 了解情 况、 广泛 收集 数 据, 对编 制中的 重大问 题 或技 术 问题, 应 进行 测 算验证或 召开 专 题会议论 证, 并 形成相 应 报告 , 在 此基础上 经过项 目划分和 水 平测 算后编制 完成定 额初
40、稿 。( 三 ) 征 求意见 : 建 设工 程 造价管 理 机构 组 织专家 对 定额初 稿 进 行 初 审 。 编 制 组 根 据 定 额 初 审 意 见 修 改 完 成 定 额 征 求 意 见 稿 。 征求 意 见稿由 各 主管 部 门或其 授 权的 建 设工程 造 价管 理 机构 公 开征 求 意见 。 征 求意 见 的期限 一 般为 一 个月 。 征 求意 见 稿包括 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 ) 审 查 : 建设 工 程造 价 管理机 构 组织 编 制组根 据 征求意 见 进行 修 改后形 成 定额 送 审文件 。 送审 文 件应包 括 正文 、 编制说 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定
41、额送 审 文件的 审 查一 般 采取审 查 会议 的 形式 。 审 查 会议应 由 各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召 开 , 参 加 会 议 的 人 员 应 由 有 经 验 的 专 家 代 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 ) 批 准发布 : 建 设工 程 造价管 理 机构 组 织编制 组 根据定 额 送审 文 件审查 意 见进 行 修改后 形 成报 批 文件 , 报 送 各主 管 部门 批 准 。 报 批文件 包 括正 文 、 编制 报 告 、 审 查会议 纪 要 、 审 查意见 处理汇总表等。第 十 四 条 定额制 定与修 订工作完 成后, 编制组 应将 计算底 稿等基础
42、资料和成果提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第 四 章 发 布 与 日 常 管 理第 十 五 条 定 额 应 按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 25 第 十 六 条 各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行业 的 定额发 布 后应由 其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 十 七 条 建设 工 程造 价 管理机 构 负责 定 额日常 管 理 , 主 要 任务是:( 一 ) 每 年应面 向 社会 公 开征求 意 见 , 深 入市场 调 查 , 收 集 公 众 、 工 程建设 各 方主 体 对定额 的 意见 和 新要求 , 并提 出
43、 处理意 见 ;(二)组织开展定额的宣传贯彻;(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解释和定额实施情况的资料;(四)组织开展定额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五)负责组建定额编制专家库,加强定额管理队伍建设。第 五 章 经 费第 十 八 条 各主管 部门应 按照 财 政部、 国 家发展 改革委 关 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 综 2008 78 号 )要 求 , 积 极 协 调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保 障定额相关经费。第 十 九 条 定额 经 费的 使 用应符 合 国 家 、 行 业 或地 方 财务管 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
44、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第 二 十 一 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 二 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6 京 建 法 2015 20 号各 区 、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东 城 、 西 城 区 住 房 和 城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发 展 局 , 各 区 、 县 工 商 分 局 , 各 有 关 单 位:为 加 强 本 市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45、 施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订 立 及 履 行 , 保 护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共 同 制 定 了 北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2015 年 11 月 27 日 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 规 范 市 场 行 为 , 保 护 合 同 当 事
46、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合 同 ) 的 订 立 、 履 行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办法。本 办 法 所 称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是 指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和 与其配套线路
47、、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 办 法 所 称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是 指 城 市 道 路 、 轨 道 交 通 、 供 水 、 排 水 、 燃 气 、 热 力 、 污 水 处 理 、 垃 圾 处 理 、 地 下 公 共 设 施 及 附 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 办 法 所 称 专 业 承 包 是 指 具 备 专 业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的 承 包 人 直 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第三条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是 本 市 施 工 合 同 的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参 与 制
48、 定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组 织 开 展 合 同 行 政 指 导 。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是 本 市 施 工 合 同 的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本 市 施 工 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 、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在 本 辖 区 内 参 与 推 行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开 展 合 同 行 政 指 导 。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 市 )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按 28 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49、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 行 监 理 的 工 程 ,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之 间 与 施 工 合 同 有 关 的 联 系 活动应当通过监理人进行。第五条 市 建 筑 业 联 合 会 作 为 行 业 自 律 性 组 织 , 应 当 指 导 、 帮 助 建 筑 业 企 业 及 从 业 人 员 提 高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能 力 , 健 全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制 度 , 探 索 施 工 合 同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 引 导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订立并履行公平、合理的施工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第二章 合同订立第六条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