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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上网电价政策.doc

上传人:lufeng10010 文档编号:1532913 上传时间:2018-07-27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3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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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 我国现行上网电价政策建国以来,我国电力工业一直采用垂直一体化管理模式。2002 年,国家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提出“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发电侧改革目标,但受到我国上网电价改革过渡时期出现的几个现实难题:合同电量历史遗留问题、“一厂一价”电价统一问题、新老电厂公平竞争问题、煤电矛盾有效解决问题等的影响,改革推进缓慢,目前仍处于电力市场化进程的起步阶段。1.1 我国上网电价的历史沿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电企业按照政府安排的发电计划进行电能生产,供电企业按照计划向用户供应电能,电厂与电网都隶属政府部门,不存在上网电价的概念。改革开放初期,电力改革逐步开展,其中电价是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

2、因素之一,是电力市场的杠杆和核心内容。电价的制定原则对电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没有明确上网电价的概念,但在电价制定过程中,已经逐步考虑发电厂维持设备折旧和直接运营费用等问题。具体来讲我国的改革历程如图 7-1 所示:1 9 8 5 年统 一 电 价 还 本 付 息 电 价 经 营 期 电 价1 9 9 8 年 2 0 0 2 年过 渡 期电 价标杆电价政策2 0 0 4 年图 7-1 我国上网电价改革历程1985 年为了吸引社会投资,加快电力工业发展。国家出台“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2 号),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投资建设电厂,投资主体由原来的

3、单一制改为多家办电的多样化形式,并在电价中开始考虑投资回报。1988 年国务院印发了“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72 号),要求按照“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办电、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方针,因地、因网制宜,改革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加重地方在办电和用电方面的责任,调动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办电的局面。在文件精神指导下,逐步将省电力局改建为省电力公司,将网局改建为联合电力公司,形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出现了一些不属于电网的独立发电厂,这些电厂与电网签订经济合同,电网代售电量,并收取管理费。电价实行“新电新价”,“老电老价”,主要表现为集

4、资办电电价、利用外资办电电价、小水、小火电电价等九种指导性电价,形成复杂的电价体系,上网电价的概念逐渐形成。虽然我国对集资建设的电厂实行还本付息电价政策,发挥了加快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局面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还本付息电价政策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1997 年在电力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测算电价时,开始采用经营期电价测算方法。1998 年后,国家适时调整电价政策,以经营期电价政策取代还本付息电价政策。经营期电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成本无约束、价格无控制的状况。2001 年,

5、原国家计委下发计价格2001701 号文件规定,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去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2004 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引导电力投资,国家发改委在经营期电价政策基础上,推出了标杆电价政策,明确按价区分别确定各地水火电统一的上网电价。虽然在当时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称之为“标杆电价”,但业内将此重大的上网电价改革政策称之为“标杆电价”政策。1.2 还本付息上网电价政

6、策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2001 年前,对集资、贷款和利用外资建设的独立电厂采用“还本付息电价”办法核定上网电价。即还贷期内电价按照补偿每个电力项目实际的运行成本,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取得合理利润水平的原则确定;还贷期后随着成本降低相应降低电价。1.2.1 还本付息上网电价的原理上网电价由还贷期内发电成本费用、发电利润和发电税金构成。成本费用包括生产成本和财务费用。计算公式为:上网电价=(生产成本+财务费用+发电利润+发电税金)/厂供电量1.2.1.1 生产成本的计算方法生产成本=燃料成本+水费+外购电费+材料费+折旧费+工资及福利费+预提大修理费+其它费用其中: 燃料成本一般以机

7、组的设计燃料消耗为测算基础; 水费根据设计的耗水量和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水价测算; 材料费根据电厂所在地区同类型电厂(机组)平均材料消耗水平计算; 折旧费按形成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原值及综合折旧率计算; 工资及福利费应根据行业标准容量电厂的定员人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和福利费计算; 大修理费按固定资产总额和大修理费预提比例计算,大修理费预提比例一般为 1%至 2.5%; 厂供电量=发电设备容量设计利用小时(1-厂用电率) ; 厂用电率:水电厂一般为 0.5-1%,火电厂一般为 4-8%。1.2.1.2 财务费用的计算方法财务费用主要是指电厂运营期间的贷款利息和汇兑损益,贷款利息包括长

8、期贷款利息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财务费用=长期贷款利息+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当年汇兑损益分摊额 长期贷款利息=形成固定资产的长期贷款余额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n/((1+贷款利率)n-1)-当年应还贷款本金。其中,n 是指还贷年限。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长期贷款利息在还贷期限内每年等额;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流动资金总额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 兑汇损益分摊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确定。1.2.1.3 发电利润的计算方法发电利润=还贷利润+资本金收益 还贷利润=(当年应还贷款本金-当年折旧可用于还贷数额)/ (1-所得税率) 资本金收益=(基本金数额资本金收益率)/ (1-所得税率) 项目注册资本金占项

9、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足 20%的按 20%计算,超过 20%的按实际计算。资本金收益率按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再加上 1-2 个百分点计算。1.2.1.4 发电税金的计算方法发电税金包括发电环节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发电税金=(发电成本+ 财务费用+发电利润) 增值税(1+城建、教育附加税率) 。 增值税率为 17%,城建及教育附加税率一般为增值税率的 11%,但有些地区略有不同。1.2.2 还本付息电价的弊端还本付息电价根据电力项目还贷期还本付息需要确定电价,没有考虑到社会平均成本情况,对电力企业的资本金收益水平也没有统一规范。九十年代初期,为筹集资金解决电力供给不足问题,国家出台了集资办

10、电“还本付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上网电价实行“逐厂核定”、“一厂一价”的办法,造成同类型的机组因投产时间不同、投资额不同而上网电价不同的不合理局面,导致电厂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成本难以控制,上网电价普遍偏高。1.3 经营期电价政策1985 年以来,我国对集资建设的电厂实行还本付息电价政策,发挥了加快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局面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还本付息电价政策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1997 年在电力项目可研阶段测算电价时,开始采用经营期电价测算方法。1998 年后,国

11、家适时调整电价政策,以经营期电价政策取代还本付息电价政策,经营期电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成本无约束、价格无控制的状况。2001 年,原国家计委下发计价格2001701 号文件规定,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去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1.3.1 经营期电价的原理经营期电价主要是将按电力项目还贷期还本付息需要定价,改为按社会平均成本及项目经营期收益水平统一定价,通过考察电力项目经济寿命周期内各年度现金流量,使

12、项目在经济寿命周期的自有资金净现金流量满足一定的财务内部收益率。经营期电价规范了发电企业的资本金收益率水平,关注整个经营期的综合回报。1.3.2 经营期电价的测算经营期电价方法的主要理论基础是资金的时间价值理论,即今年的 1 元钱要比明年的 1 元钱值钱,比后年的 1 元钱更值钱,它们之间的价差就体现在内部收益率上。测算时,通过调整电价水平,直到资金内部收益率 IRR 满足约定水平。即满足下式: 0)1(-nIR现 金 流 出现 金 流 入其中,现金流入包括: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回收、流动资金回收、其它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包括:长期投资中的资本金投入、流动资金中的自有资金、经营成本(不含折旧费的发

13、电成本)、长期负债的本金偿还、流动负债的本金偿还、利息偿还、增值税、所得税、工资及福利、其它费用,测算方法如下表所示。表 7-1 标准火电厂经营期电价测算表项目年份 0 1 2 18 19 20一、现金流入 0 46140 46140 46140 46140 461401.销售收入 0 46140 46140 46140 46140 46140上网电量125550125550 125550125550125550上网电价0.37 0.370.370.37 0.37 0.372、回收流动资金 3、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4、其他 二、现金流出 20088 49401 48867 36585 36585

14、 378411、资本金投入 20088 2、销售税金及附加 7374 7374 7374 7374 73743、经营成本 27700 27700 27700 27700 27700其中:折旧费用 5022 5022 5022 5022燃料成本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水费 300 300 300 300 300材料费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大修理费 2900 2900 2900 2900 2900工资及福利费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保险费 500 500 500 500 500其它费用 1000 1000 1

15、000 1000 10004、贷款本金偿还 8035 8035 0 0 0人民币本金 80352 72317 0 0 0人民币还款 8035 8035 0 0 06、利息支出 6292 5662 0 0 07、所得税 0 95 1511 1511 2766利润总额 0 -248 381 6043 6043 11065三、净现金流量-20088-3262 -27289554 9554 8299四、累积净现金流量-20088-23350-2607745524 55078 63377五、净现金流量现值-20088-3020 -23382391 2214 1781六、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20088-2

16、3108-25446-3915 -1781 01.3.3 经营期电价与还本付息电价的区别经营期电价与还本付息电价相比,相同之处在于测算的电价都能够满足电力项目正常运行及投资者取得合理收益的需要,所依据的基本参数是一致的。区别在于:1.3.3.1电价核定的期限不同还本付息电价核定的是项目还贷期间的电价,还贷期结束后电价应相应降低;经营期电价核定的是项目整个经济寿命周期的电价,它综合考虑了项目还贷期间和还贷期结束后的成本变化情况。1.3.3.2电价核定的方法不同相比较而言,经营期电价更多地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电力投资者和经营者利用资本市场降低融资成本创造了条件;同时,经营期电价测算方法与电力企

17、业财务核算结合更加密切,基本能够反映项目经营期内各年度的财务概况。此外,经营期电价测算方法与项目投资决策时进行的财务评估方法比较衔接,为投资者分析项目获利能力提供了基础。1.3.3.3依据的成本基础不同还本付息电价依据的是电力企业的个别成本;经营期电价依据的是同类机组社会平均成本,有利于激励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1.3.3.4核定的电价水平不同还本付息方法核定的还贷期电价较高,使得电力项目投产后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冲击较大。还贷期结束后电价本该大幅度下降,但企业往往通过产权重组、资产重新评估等方式加大成本,使电价难以及时下调,而经营期方法核定的电价则比较平稳。在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增长较快、电力

18、企业还贷任务较重的情况下,用经营期电价方法核定电价,有利于减轻电力项目投资初期对电价的压力。1.3.4 经营期电价政策的效果经营期电价政策改变了还本付息电价政策成本无约束、价格无控制的状况,对上网电价上涨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定价的年限由“还贷期”拉长为“经营期”,减缓了新建发电项目还贷期内对上网电价的推动作用。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统一规范发电企业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水平,改变了一机一价的状况,对新建发电项目造价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1.4 标杆电价政策2004 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引导电力投资,国家发改委在经营期电价政策基础上,推出了标杆电价政策,明确按价区分别确

19、定各地水火电统一的上网电价。虽然在当时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称之为“标杆电价”,但业内将此重大的上网电价改革政策称之为“标杆电价”政策。1.4.1 标杆电价的制定历程最初的标杆电价是以京津唐电网某电厂(2*600MW)为参照,以经营期电价方法为依据,确定了京津唐电网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我国其他地区新机上网电价以京津唐电网的新机价格为参照,主要考虑了当时煤炭价格的差异,分别确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投产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随后,按照同样的原则,确定了各省的水电新投产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水平。国家发改委于 2004 年 8 月下发了关于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 号)

20、,明确了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统一的上网电价水平。标杆电价政策和水平发布后,社会各界对此评价很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对水电标杆电价提出了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水电的投资成本差异过大,如有坝没坝、坝高坝低,水库的库容差异也大,统一的水电标杆电价导致水电企业之间的利润差异过大,国家发改委经过权衡,虽然没有正式下文正式宣布废止水电的标杆电价政策,但是在各省以后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将水电标杆电价作为一项硬的政策来执行,这项政策在 2005年的煤电联动加价时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4.2 标杆电价的特点从国家发改委制定标杆电价政策和发布的各地标杆电价水平来看,主要有以下

21、一些特点:1.4.2.1标杆电价实际上是经营期电价的延续从定价机制看,标杆电价实质上仍然是经营期电价的一种,按照社会平均先进成本加适当的投资回报确定;从具体的测算方法看,两者也是基本相同的,均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 号)规定测算,电价核定的期限为项目的整个经营期,综合考虑项目还贷前后的成本水平和整个经营期资金的时间价值,投资回报略高于同期国内银行贷款利率。1.4.2.2标杆电价是经营期电价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与以前的经营期电价相比,标杆电价更加完善。一是在测算上,还贷年限、折旧率等地区差异不大的参数,在全国范围内水平得到统一,价格的确定更加准确和科学;二是

22、在测算和审批的程序上,各省区内新机组通过试运行即执行统一的标杆价格,电价不再进行一机一测算,一机一审批,程序上更加简明高效;三是在信息披露上,由于事先核定了统一的标杆价格,可以直接对社会披露,政策更加透明,有利于引导投资。1.4.3 标杆电价的意义1.凸现了政府驾驭整个国民经济能力的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能力的提升电价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通过执行标杆电价和标杆电价水平的调整,政府可以有效的利用价格信号、使用经济手段影响电力行业相关上下游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标杆电价的推出,体现了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能力的提高,政府驾驭与管理国民经济有了更

23、多和更加有效的手段。2. 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表现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就是要从微观的行政性事务管理转向宏观的制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经济调节、组织协调、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上。标杆电价推出后,政府摆脱了一机一核价的大量具体工作,从而有更多的精力用于价格政策研究、价格宏观调控。标杆电价的推出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3. 价格制订和审批政策更加透明标杆电价由各省区物价主管部门制订方案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制订、审批政策和各省区标杆电价水平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向全社会公布,新机组投产通过试运行之后即可执行正式的标杆电价。与以往电价相比,标杆电价更加公开和透明,有利于减少价格

24、执行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4.改变了一机一价的方式,使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标杆电价是按照各省区的先进社会平均成本水平核定,全省区内的新投产机组执行统一的标杆电价。各个电厂在上网电价水平上处于同一起跑线,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变为造价的成本和运营成本的竞争,最终归结于经营管理水平的竞争。5.有利于引导投资,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资本的合理流动标杆电价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杆。投资者根据标杆电价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可测算出项目盈利状况。如果投资者造价、运营成本高于标杆电价对应的标准造价和运营成本,企业就无法获得标杆电价对应的内部收益率,反之则会超过社会平均的内部收益率,投资者可以据

25、此进行投资决策。同样,政府可以根据电力供求趋势预测,通过对标杆电价的调整来鼓励或抑制电力投资,调整区域电力投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6.有利于逐步向电力市场过渡各种电价逐步归并后,新投资的项目受标杆电价限制,造价逐步接近,发电企业开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了竞价上网的实力基础,有利于向电力市场过渡。1.5 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对能源消费需求不断的增长,目前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结构已经不能满足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新能源的研究利用成为解决发展问题的关键。而人类在氢能、核聚变技术等研究领域还未有新的突破,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成为解决全球能源供应问题最可行的途

26、径。我国也加入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行列中。国家通过三峡基金、水库后期扶持资金等方式来解决水电发展带来的问题;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鼓励发展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电价政策。1.5.1 水电相关电价政策1.5.1.1三峡基金为了支持三峡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决定,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 3 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4 年为了深化电价改革,提高电力企业还贷能力,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提高到 4 厘钱。1996年再次提高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及经济

27、发达地区每千瓦时提高到 7 厘钱。1997 年三峡基金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再次进行提供,安徽的三峡基金达到 1.3 分,征收范围为除贫困县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电量。2006 年,为解决葛洲坝电站上网电价问题,国家利用降低三峡工程基金上缴标准置换葛洲坝电站提价对各省增支影响,我省上缴标准降低为每千瓦时 1.292分,对用户征收标准维持不变。1.5.1.2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2006 年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增收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并停止增收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安徽的中央直

28、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是每千瓦时 1.8 厘。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 号)”中规定,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标准为每千瓦时 8.3 厘。征收范围: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为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以外用电量;地方小水库后期扶持资金为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以外用电量。1.5.1.3地方小水库后期扶持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规定,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安徽省每千瓦时再提取 0.05 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1.5.1.4其他可再生能源的

29、电价政策1.5.2 可再生能源基金附加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发改委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 号)中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1.5.2.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地县自供电网、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暂时免

30、收。1.5.2.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算公式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全国加价销售电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其中: 全国加价销售电量规划期内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用电量-西藏电网售电量; 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划的可再生能

31、源发电量厂用电量;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1+增值税率) ;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国家未明确输配电成本前,暂将接入费用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计算。1.5.2.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整原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

32、-农业生产电量。1.5.2.4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按照省级电网企业加价销售电量占全国电网加价销售电量的比例,确定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计算公式为: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电价附加额=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省级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加价售电量/全国加价销售电量1.5.3 可再生能源附加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1.5.3.1我省可再生能源附加资金收取情况截至到 2007 年,我省共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6343 万元,其中:当年收取

33、 4614 万元。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累计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应负担税金(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23 万元,其中:当年税金 744 万元。可再生能源累计帐面节余 5320 万元,其中:当年节余 3870 万元。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尚未投产,因此未支付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补贴。1.5.3.2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的分类销售电价。以下是各类可再生能

34、源发电项目具体的上网电价政策。1.5.4 风能发电上网电价据国家发改革委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分别规定每千瓦时 0.51 元、0.54 元、0.58 元和 0.61 元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详情如下表所示:表 7-2 四类资源区及相应风场价格一类资源区(0.51 元)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斯坦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二类资源区(0.54 元)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

35、安盟、呼伦贝尔市;甘肃省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三类资源区(0.58 元)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斯坦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四类资源区(0.61 元)除一、二、三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2003 以来年实施的特许权招标政策,极大促进了我国风电行业的发展,有效降低了风电上网电价,但其一些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低价中标制度容易引起价格战,价格传导由下游运营商向上游产业链延伸,造成激烈竞争,致使价格过低,民

36、营资本对投资风场望而却步,从而导致投资主体集中在国有大型能源集团,造成投资主体单一。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根据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我国风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其中,在当地火电标杆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各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当地火电标杆电价部分,是通过在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价格附加分摊解决的。通知的出台,意味着以前“招标+核准”的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

37、之的,是一个简单明确的风电定价政策。按照风能资源确立风电标杆电价,有三点好处:首先,有利于改变风电价格机制不统一的局面,进一步规范风电价格管理;其次,确定标杆电价,可以给一个明确预期,迫使其挖掘潜力,降低成本,引导投资者优先开发优质风场;第三,抛弃以前逐个项目审批的做法,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第四,通过制定统一固定电价,各地区风电电价较火电标杆电价高出部分相差将不会太大,有利于补偿费用的公平合理。除此之外,通知中还规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1.5.5 生物质能发电上网电价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安徽省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上网电

38、价 0.619 元/千瓦时,由 2005 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0.369 元/千瓦时,加上补贴电价 0.25 元/千瓦时组成。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 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 15 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 2010 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 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 20%的混合燃料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已享受补贴电价,但未按规定使用生物质能燃料的发电项目一经查出,10 日内退还补贴电价电费,并取消该项目的补贴电价优惠政策。1.5.6 太阳能、海洋能及地热能

39、发电上网电价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1.5.7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 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 1 分钱,50-100 公里为每千瓦时 2 分钱,100 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 3分钱。1.5.8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1.5.8.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原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每月进行一次,当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小于应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

40、额时,差额部分作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对外出售,出售收入计入电网企业销售收入;当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大于应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时,余额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安徽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下达配额交易方案,在 10 日内完成配额交易,配额交易完成后 5 日内结清补贴。1.5.8.22007 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配额交易情况2008 年 4 月 7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 2007 年 1-9 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并敲定了 75 个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方案。根据通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 2007 年 1-9 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1、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其中,补贴发电项目 75 个,发电接网工程 35 个。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0.1 元。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此次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涉及两个区域电网公司和 12 个省级电力公司,交易金额合计 17841.6 万元。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黑龙江、吉林、山东、新疆、宁夏电力公司和东北、华北电网公司,将分别与

42、山西、浙江、天津、江苏、四川、河南和安徽电力公司进行配额交易实现资金平衡。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公布的关于 2008 年 7-12 月可在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 2008 年 7-12 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0.1 元。电费结算执行方法中强调:(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

43、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部分,分为 2008 年 7-8 月和 9-12 月两段,分别使用 7 月1 日和 8 月 20 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二)2008 年 7-12 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 2008 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8 年 7-12 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山东、新疆等 11 个地区的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 2008 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三)对 2008 年 7-12 月公共可

44、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四)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五)各省级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1.6 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环境污染已经导致全球气候不断恶化,严重影响人类的生产和发展,节能减排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 201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

45、放总量分别比 2005 年降低 20%左右和 10%。电力行业在将一次能源转换为二次能源的过程中有很多排放污染物,特别是一些容量小,运行年限久的机组,不但煤耗高,而且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为有效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国家对电力行业实行了“脱硫加价”、“关停小火电降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预计随着节能减排战略的深入开展,还将有更多环保节能政策来引导电力稀缺资源配置。1.6.1 脱硫电价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的电力生产企业,燃煤电厂占了 75%以上,大气中87%的硫化物排放来自于煤的直接燃烧。而煤电厂排放的烟气几乎都被转换成为大气的主

46、要污染物之一一氧化硫。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问题日显重要,因此电力行业减少硫化物排放就成为国家节能环保基木国策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对于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 2或者低于 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有

47、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一)脱硫设施投运率在 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二)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 1 倍罚款。(三)投运率低于 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 5 倍罚款。对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 1.5 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有力地推动火电企业烟气脱硫改造和运用进程,响应了“节能减排”的国家政策,有效减少了硫化物的排放和污染,推动了电力环保。1.6.1.1我省脱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按照“节能减排”政策要求,除了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外

48、,我省非关停的现役单机 13.5 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也都正积极进行脱硫设施改造。但是对于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缺乏跟踪监督,没有严格体制来保障脱硫处理的运行。有部分发电企业虽然进行了脱硫改造,但脱硫设施未达标排放,而且有些发电企业在平时生产时,将脱硫设备退出运行,这都与制定脱硫电价的初衷相悖。1.6.1.2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2008 年初,为了有效贯彻脱硫电价政策,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了安徽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会议。会议宣贯了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测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脱硫设

49、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工作要求,介绍了监测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发电厂脱硫设施接入监测系统技术要求,讨论了安徽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将承担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传输参数检测工作办法,并按照省经委在 2008 年上半年建成监测系统的进度要求,一一排定了各发电企业接入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详细工作计划日程表,对新建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接入监测系统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既关系到环保设施能否正常运行、燃煤电厂排放能否有效减少,也同发电企业脱硫电价的执行密切相关。建议政府部门通过在线监测系统严格监控设备投运情况,对于违规发电企业给予惩罚,并取消本年度脱硫加价政策。对达不到脱硫标准的机组不予执行脱硫加价政策。此外,对于热电联产、自备电厂等机组也应该逐步纳入在线监测系统。1.6.1.3电网企业垫付脱硫加价电费情况目前,脱硫加价政策挤占的输配空间的矛盾还没有通过销售加价疏导出去,具体来说,受到 20042007 年脱硫加价政策影响,安徽电力公司共垫付 37453万元,而且未来几年随之新机组的大批投运,需要垫付的脱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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